上告于该撒(APPEAL TO CAESAR)
主后59年,*非斯都继承*腓力斯成为犹太地的罗马巡抚(徒廿四27),他继续腓力斯未完成的工作,重新审讯保罗的案件。保罗不久就看出事情不妙,恐怕大祭司会利用缺乏经验的新巡抚来陷害自己。于是,保罗使用他身为罗马公民的特权“上告于该撒”──要求他的案件从地方法庭转到罗马的最高法庭聆讯(徒廿五10-11)。
公民向王帝上告的权利(prouocatio)似乎是源于早期共和国时代的,那时,公民有权向最高权力的罗马人民上诉。根据戴奥(Dio Cassius)(Hist.
51. 19)的记载,在主前30年,奥大维(Octavian)获授权判决上诉的案件。在同一个时期,罗马也颁布了 lex Iulia de uipublica (即:有关公仆使用武力的犹利安 [Julian] 律法),禁止任何一个有司法行政管辖权(imperium)或能力(potestas)的地方法官杀戮、鞭笞、监禁或用严刑对待罗马公民,或在 aduersus prouocationem (即:“犯人正在上诉的”)的情况下宣判他的罪,或使他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罗马去正式上诉。钟士(A. H. M. Jones, Studies in Roman Government and Law,
1960,页96)下结论说,自从颁布这法律以来,国内任何一个地方的罗马公民都得到保护,不致受到长官当场的处分(coercitio),不过省份的地方官仍然可以处理一些清楚违反了成立法的案件(明显的,保罗的个案不属于这范围)。到了主后二世纪开始的时候,各省已经存在一个惯例,就是,犯法的罗马公民,假如所犯的法是 extra ordinem (即:不包括在诉讼程序的常规之内)的话,那么,这些人差不多不用考虑的就被送到罗马去,不必透过上告该撒所需的正式手续。在这一方面,正如在许多其他方面一样,使徒行传所描绘的罗马习俗与书中故事的日期互相吻合。保罗上诉的个案,与我们对一世纪50年代末期的了解相吻合,而路加的记录,对现存的资料,有重要的贡献。
非斯都听见保罗要上告于该撒的时候,就顿觉轻省。原因是他现在可以不必负起判决的责任,而他自己也知道,保罗的案件,是一件超过他能力所能处理的个案。可是,非斯都仍然有责任写一封解释信(litterae dimissoriae),连同被告人送到罗马。信内略述个案的本质,以及事件发展到当日的整个过程。在非斯都草拟这封信的时候,他很高兴得着一个人及时的援助。这个人被誉为犹太人宗教事务的专家,他就是亚基帕二世。他在这段时间与妹妹百尼基(Bernice)来到该撒利亚,目的是要祝贺罗马王帝的这位新代表。
双方行一般的见面礼之后,非斯都就告知亚基帕他的难题。非斯都指出,众人对保罗的控诉,似乎都集中在一个人身上,那“名叫耶稣,是已经死了,保罗却说他是活着的”(徒廿五19)。这事立刻引起亚基帕的兴趣,于是他向非斯都表示他愿意见一见保罗。非斯都当然很乐意为他安排一次审讯的机会。亚基帕听完保罗的申诉后,也赞同非斯都的看法,认为一切对保罗严重的控诉实在不成立,不足以定保罗的罪。亚基帕王又说,事实上保罗如果没有上告于该撒,他就可以当场得着释放。可是,非斯都要是现在就预先判决这件案,将保罗释放的话,他就是越权(ultra vires),不过,亚基帕大概有协助非斯都起草撰写解释信 litterae dimissoriae。
腓力斯在任期间,保罗没有上告于该撒。这可能是因为腓力斯实质上已经认为保罗是无罪的,只不过故意延迟正式宣布保罗无罪及释放他。保罗可能盼望有一天腓力斯的拖延会有个了结,那么他就会得到释放,可以实行他长期以来所热衷要实行的计划,去到罗马和西方国家布道。可是,自从腓力斯被召回,由非斯都代替他的职位之后,保罗就面对新的危机。故此他决定上告于该撒。
保罗上告于该撒的主要原因不是为着他本人的安危,而是为着福音的好处。七、八年前,保罗颁受过罗马律法宽大、中立的好处:亚该亚的方伯*迦流不明言的决定了,保罗的宣讲并没有抵触律法(徒十八12-16)。保罗这次有理由相信罗马的最高法庭也会作出同样有利的判决。不但如此,即使没有保罗那么聪明的人也会晓得,迦流作判决时所考虑的因素,可能不会维持太久了。迦流事实上是裁定了保罗所传的只是犹太教的一种,故此不受罗马法律禁止。然而,大部分由于保罗的传道工作很快,基督教就不会被视为犹太教的一种了,因为基督教明显是外邦成分居多,犹太成分占少数了。在罗马王帝面前的审讯如果顺利的话,基督教也许会得到承认,就算不被认为是以色列人祖传宗教真正的应验(保罗是这样认为),但至少也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合法的团体(collegium licitum, or group
of collegia licita)。再者,如果该撒亲身听到保罗的辩护,将会有什么结果呢?不错,亚基帕二世很客气的否定了保罗论据的逻辑性,可是外邦人却经常显示他们比犹太人更愿意听从福音,而一个罗马王帝也可能比他属下的犹太君王更容易接受福音。因此,纵然今天我们回顾历史时,可能会觉得保罗的期望不切实际,可是,却也不能确定,他绝不可能达成他那强烈的希望。
可是,保罗上告于该撒并不等于该撒一定会亲身听审。根据塔西图(Tacitus; Annals
我们也不晓得保罗这次上告的结果,不晓得到底在保罗的申诉之后他是被判有罪,抑被判无罪。甚至连有没有人聆听保罗的上告我们也不知道。保罗在罗马居住了超过两年,可能是因为法庭的繁多事务耽延了听审的进度,又或者因为其他的因素。而事实上,如果保罗没有接受审判就获得释放的话,这可能是该撒使用国家最高权力的结果。舍温怀特认为:“保罗也许受益于尼禄的特赦,而随便获得释放。可是,我们没有必要断言说,使徒行传所描写的情况,肯定是指保罗最终被释放了。”(A. N. Sherwin-White,上引书,页109)。路加记载保罗夜晚在海上见到异象,告诉他说必定站在该撒面前(徒廿七23-24),大概是想暗示,无论结果如何,保罗的上告最终得到聆讯。
书目:H. J. Cadbury, 'Roman Law
and the Trial of Paul', BC 5,页297起;A. H. M. Jones, Studies in Roman Government and Law,
1960; T. Mommsen, Ro/misches
Strafrecht,
1899; A. N. Sherwin-White, Roman Society
and Roman Law in the New Testament, 1963;同作者,The Roman Citizenship 2, 1973。
F.F.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