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罪(ATONEMENT)
今日我们所使用的神学名词,基本上很少是源自盎格鲁撒克逊(Anglo-Saxon)语文的,英文的 'atonement' (赎罪)是其中一个例子。这个词的意思是“使成为一致”,指的是将彼此疏远的人合而为一。在英文圣经中,这个字翻译了旧约一组以 kpr 为字根的字汇,另在新约出现过一次(见 AV),是对原文
katallage{ 的翻译(RSV 将这个词译作 'reconciliation' “复和”,是更好的翻译)。在神学上,这个词是用来指基督的工作,为要处理人的罪所带来的问题,并引领罪人与神建立良好的关系。
Ⅰ 赎罪的需要
人所以需要“赎罪”,基于三个理由:罪的普世性、罪的严重性,和人没有能力对付罪这个事实。第一点有很多经文可以印证:“世上没有不犯罪的人”(王上八46);“并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诗十四3);“时常行善而不犯罪的义人,世上实在没有”(传七20)。耶稣对有钱的少年的官这样说:“除了神一位之外,再没有良善的”(可十18)。保罗又说:“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三23)。我们还可以列举更多这类的经文。
罪的严重性,可以从指出神厌恶罪的经文中看得出来,哈巴谷祷告说:“你眼目清洁不看邪僻,不看奸恶”(哈一13)。罪使我们与神隔绝(赛五十九2;箴十五29)。耶稣论到一种罪,说亵渎圣灵的将永不得赦免(可三29)。论及犹大时,耶稣说:“那人不生在世上倒好”(可十四21)。在得救之前,人“与神隔绝,因着恶行,心里与他为敌”(西一21)。至于那些不肯悔改的罪人,“惟有战惧等候审判和那烧灭众敌人的烈火”(来十27)。
第三,没有能力处理自己的光景。人不能隐藏自己的罪(民卅二23),也不能洗净自己的罪(箴廿9)。从来没有人藉着遵守律法可以站在神的面前称义(罗三20;加二16)。如果他一定要靠自己,他永远也不会得救。也许赎罪本身就是最重要的证据,证明人没有自救的能力。神的儿子既然要来到世界拯救人类,人就一定是罪人,而且处于危急的境况当中了。
Ⅱ 旧约的赎罪
因着人的罪,神与人隔离,情况是绝望的,而人并没有能力回到神的面前。然而神提供了一个方法。在旧约,人通常是透过献祭来赎罪的,可是,我们不要忘记神说,“我把这血赐给你们,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利十七11)。人的罪得赎,并不是基于所献上的祭物有任何内在的价值,而是因为献祭是神所指定的赎罪方法。所献的祭物,可以反映出一些赎罪的真理。例如,祭牲一定要无瑕疵,显示出神要求的是完全的、完美的。祭牲要用钱去买,因为赎罪不是廉的,罪的严重性不容轻视。祭物必须死去也是重要的条件;透过提到*血,献祭仪式的特性以及其他有关赎罪的经文,我们晓得,所献的祭牲必定要死。旧约另外有些经文提及赎罪,虽然,这些赎罪的构想或实践,不是透过一般的宗教仪式去成就,可是,都一致指向死,为赎罪的方法。例如在出卅二30-32,摩西尝试为百姓赎罪的时候,他是要求神在祂所写的册上涂抹他的名。非尼哈藉着杀死一些犯罪的人来为百姓赎罪(民廿五6-8、13)。我们还可以列出其他这类的经文。很明显的,在旧约罪的刑罚就是死(结十八20),是一致公认的。可是,神是满有恩典的,祂准许人以祭物的性命来代替罪人的死。死和罪的关系十分清楚,以致希伯来书的作者可以作出这样的总括,说,“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来九22)
Ⅲ 新约的赎罪
新约的主张是,旧约的献祭最终来说并不能够除去罪恶,唯有藉着基督的死,人才可以得救,“人在前约之时所犯的罪过”(来九15)才可以得救赎。耶稣的十字架绝对是新约的中心,事实上也是整本圣经的中心点。在十架以前发生的事皆指向它,在十架以后的事,则回望着它。基于十架的重要地位,新约里有大量关于这方面的教训,实在并不希奇。新约的作者,从不同角度来写十架,也各有不同的重点,让我们认识到关乎赎罪的多方面的真理。他们并不是重复的说同一套固定的滥调。每一个作者都按着自己所认识的来写。与其他作者比较之下,有些作者看得更多,更深入。但是他们对真理的解释没有两样。以下我们会先思想有关赎罪的、一般的、基本的真理,然后再思想一两位新约神学家提到的、关于十架的真理。
a. 十架彰显神对人的爱
新约所有作者均同意赎罪是源自神的爱。赎罪不是一位满有爱心的神子,从一位严厉及不甘心──全然公正却全然僵硬──的天父所榨取出来的作为。赎罪彰显圣子的爱,同时,也彰显圣父的爱。保罗为这方面的真理作出了一个标准的解释:“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神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罗五8)。圣经最出名的一节经文说,“神爱世人,甚至将祂的独生子赐给他们……”(约三16)。符类福音书强调人子、“一定”要受苦(可八31等等),也就是说,基督的死并非一次意外,它是神所定意必须要发生的事。同样的,我们也看见主在客西马尼园祷告,求神的旨意得以成全(太廿六42)。同样的,希伯来书这样记载,“因着神的恩”,基督为人人尝了死味(来二9)。赎罪是出于神的爱这个思想遍布新约圣经,这是我们讨论赎罪的方式的时候,必须记住的。
b. 基督的死作为一种祭
另一个遍布新约圣经的思想是:基督的死是为罪而死,不单单是因为某些恶人起来攻击祂;也不是祂的敌人设谋陷害祂,而祂没有能力抵挡他们。祂“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罗四25)。祂来是特别为我们的罪而死。祂的血“为多人流出来,使罪得赦”(太廿六28)。祂“洗净了人的罪”(来一3)。祂“被挂在木头上亲身担当了我们的罪”(彼前二24)。祂“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约壹二2)(AV 也是这样翻译)。除非我们认定了十架上的救主是为全人类的罪而死,我们永远不能够明白基督十架的真正意义。
基督的死应验了旧约的献祭所预表的一切。新约的作者喜欢将基督的死视为一种献祭。耶稣指着自己的血,宣称“这是我立约的血”(可十四24),提醒我们要从献祭的仪式来了解这句话的意思。事实上,耶稣设立圣餐的时候所用的措辞许多都与献祭有关,指向十架上要成就的牺牲。保罗说:“基督爱我们,为我们舍了自己,当作馨香的供物和祭物献与神”(弗五2)。保罗论到基督的牺牲时,有时不是泛指一般的献祭,而是指某个特别的献祭,如林前五7说:“因为我们逾越节的羔羊〔原文单作逾越节〕基督,已经被杀献祭了。”彼得所说,“基督的宝血,如同无瑕疵无玷污的羔羊之血”(彼前一19)这句话,指出基督的死从某一个角度来说,是一种献祭。在约翰福音,我们听见施洗约翰宣布说,“看哪,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约一29)。实际上,献祭是一世纪普遍流行的宗教礼仪。不管是哪一个地方的人,或是什么背景的人,他们都能够察觉与献祭有关的言语。新约作者利用这个方便,用与献祭有关的术语来带出基督为人类所成就的作为,靠着祂的死,基督完全的实现了献祭所指向的一切,而且有更丰富的含意。
c. 基督的死是代表性的死
大多数研读新约的人都同意,基督的死是代别人受死。从某一个角度来说,祂是“为罪”而死,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祂是“为我们”而死。然而,“代别人受死”的含意可大可小,因此找出准确的意思是须要的。今日,大多数的学者都接纳基督的死是具代表性的这个看法。也就是说,祂是特别代替我们死,而不是说,基督死了,然后,不知怎么的,人就分享到祂的死所带来的好处。(连安瑟伦也曾问过,有什么受造物比我们更配得这好处呢?)当祂被挂在十字架上的时候,祂就是我们的代表,林后五14洁的说出了这个真理,“一人既替众人死,众人就都死了。”这位代表之死,算为祂所代表者之死。基督被称为我们“在父那里的中保”(约壹二1),“代表”的意思是明显的。同时这段经文跟着马上提到祂为罪而死,正与我们所讨论的切合。希伯来书一个重要的主题,就是基督是我们的大祭司,这个思想在整卷书中不断重复的出现。无论大祭司还有些什么特点或职责,他代表别人这一点是肯定的。可见“代表”这个观念,在希伯来书是十分鲜明的。
d. 新约所教导的“替”代的观念
可是,我们还有更多可以说的吗?许多近代的学者(虽然不是全部),不愿意采用“替代”(substitution)这类比较旧的术语。不过,这似乎是新约的教导,而且不限于一两处经文,整本新约圣经都教导这个真理。在符类福音,有一段重要的话,是关乎“赎回”这个观念的:“人子来,并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并且要舍命,作多人的赎价”(可十45)。
这经文的细节(“赎回”具有“替代”的涵意,而 anti,〔“为了”〕则是显示“替代”的前置词,以及经文整体的意思(人应该死,但基督替我们受死,以致人不必再尝死味),都指向替代的观念。
同样的真理也见于新约另一些经文,这些经文视耶稣为赛五十三所说的受苦义仆,“他为我们的过犯受害,为我们的罪孽压伤,因他受的刑罚我们得平安,因他受的鞭伤我们得医治……耶和华使我们众人的罪孽都归在他身上”(赛五十三5-6)。基督在客西马尼园退缩的表现指向同样的事实,祂是代人死的。祂本是个勇敢的人,许多比不上祂的人也可以镇静的面对死亡,为什么基督却会感到如此痛苦呢?我们似乎不可能理解──除非我们接受保罗的解释,相信神是为了我们“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林后五21)。基督死的时候,取代了我们的位置,而这样与罪人认同,是祂圣洁的灵魂所感到畏缩的。似乎唯有这个原因,可以解释耶稣在十架上被遗弃的呼喊,“我的神,我的神,为什么离弃我?”(可十五34)。
保罗告诉我们说,“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加三13)。祂为我们受了咒诅这句话,乃是“替代”我们的另一种说法。类似的思想也隐藏在罗三21-26;在这段经文中,使徒所发挥的一个思想是,神的公义显明于世人得蒙赦罪的过程上,也就是耶稣的十字架上。使徒的教导是,神的义在世人得蒙赦罪的方法上表明,而不是像一些学者所说的,神的义是在世人得蒙赦罪这个事实上表明。“代赎”并不是像神昔日那样,只是宽容人所犯的罪(罗三25)。十字架表明神的公义,同时也表明神称信徒为义。这儿的意思必定是:神在处理罪的方法上,辩明了祂的公义。似乎,这是从另一个角度来指出一个事实,就是基督背负了人类罪孽的刑罚。这个思想也见于提到基督担当罪的经文,如:来九28;彼前二24。旧约有一些经文提到罪的承担,而从经文的上下文,我们可以清楚肯定,担当罪就是接受惩罚。举例来说,结十八20说:“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儿子必不担当父亲的罪孽……”同样,在民十四34,以色列人的旷野飘流被形容为他们担当罪孽的后果。那么基督担当我们的罪的意思就是,祂代替我们受刑罚。
提前二6也隐藏着替代的观念在内。这里说基督舍弃了自己“作万人的赎价”。希腊文的
antilytron 译作“赎价”,是个有力的复合词,具有“替代与赎回”的意思。葛林撒尔(Grimm-Thayer)字典解释这个字为:“用以换取另一个人的,作为赎他的代价。”故此,antilytron 这个字,肯定有“取代”的意思。约翰所记录的,该亚法那讽刺性的预言里面,包含着类似的思想,“独不想一个人替百姓死,免得通国灭亡,就是你们的益处”(约十一50)。对该亚法来说,这些话纯粹是政治上的权宜之计,但约翰却指出,这些话是预言基督代替众人而死。
以上所提到的,是十分强而有力的证据(而且还不是全部的证据)。面对这些证据,我们必须要承认,基督“取代”罪人这观念,是新约对基督工作的理解中,一方面的体会。
e. 新约对代赎的其他看法
整本新约圣经都可以印证以上提到的几个重点,其他重要的真理则由个别的作者提出来(当然这不是说这些真理较不重要、毋须接受,这只是一种分类的方法)。例如保罗视十架为得释放的途径。人天生就被罪所束缚(罗六17、七14),但是在基督里他可以得着自由(罗六14、22)。同样的,人藉着基督可以脱离肉体,他们将“肉体的邪情私欲,同钉在十字架上了”(加五24),他们“不凭着血气争战”(林后十3);肉体是“和圣灵相争”的(加五17),肉体离开了基督就会招致死亡(罗八13)。人因为自己的不义,活在神的愤怒之下(罗一18),但基督也将人从这种处境之下拯救出来。信徒“靠着祂的血称义”,故此将会“藉着祂免除神的愤怒”(罗五9)。我们可以从很多的角度去看律法(即摩西五经,指整本犹太人的圣经),但从得救的途径来看,律法带来悲惨后果。律法显出人的罪(罗七7),同时它与罪联盟,将人杀死(罗七9-11)。结局就是“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加三10)。可是“基督……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加三13)。古时的人视死为狰狞的敌人,没有人可以战胜它。可是,保罗藉着基督唱出凯歌,因为基督连死亡也战胜了(林前十五55-57)。很明显的,保罗视基督为大能的拯救者。
赎罪还有许多积极的方面。不过,我们只需要提到以下几方面就足够了,如:救赎、复和、称义、立嗣和挽回。这些都是重要的观念,同时是保罗所看重的。在一些例子中保罗是我们所知道的,第一位使用这些名词的基督徒。明显的,保罗是认为,基督的代赎之死,为祂的百姓成就了很大的事。
对希伯来书的作者来说,“基督是我们伟大的大祭司”是个重要的观念。他全面发挥的一个思想是:基督所献的,是独一无二和最终的祭,犹太人在祭坛上的献祭,由亚伦后裔的祭司主持,所提供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却是短暂的。唯有基督的死,能够产生永恒的作用。这新的体系永远不会更改,因为基督已经完全解决了人的罪的问题。
约翰的写作里面有一个观念,就是基督是天父特别的启示。祂是天父差来的那一位;祂所做的一切必须从这个角度来解释。约翰视基督为胜利者,在与黑暗的冲突上得胜,大败那恶者。约翰讲了许多有关神在基督身上所成就的计划。约翰看见卑微十架真正的荣耀,在十字架上,基督完成了伟大的工作。
综合以上的思想,我们可以明显的看见,赎罪的真理是包含多方面的,意义深远。在语言有限的情况下,新约的作者仍然努力尝试向我们表达赎罪这伟大的、神圣的行动的意义。由于篇幅所限,有很多方面我们没有提及。然而上面我们所提出的所有论点都很重要,没有一点可以置之不理。我们也不能忽视一个事实,就是,代赎罪所反映的,不只是消极的一面。以上我们强调说,基督牺牲自己是为要除去罪孽,可是,基督的死,也同时为我们开了一条出路,赐给我们新的生命。我们不应把这新生命──赎罪所带来的结果──视作等闲。其他一切所作的,最终也是要达到新生命这个目标。(*赎罪祭;*饶恕;*挽回祭;*和好,复和;*救赎主;*献祭)
书目:D. M. Baillie, God was in Christ, 1956; J. Denney, The Death of Christ, 1951; The Christian Doctrine of Reconciliation,
1917; G. Aulen, Christus Victor,
1931; E. Brunner, The Mediator, K.
Barth, Church Dogmatics, 4, i; The Doctrine of Reconciliation; J. S.
Stewart, A. Man in Christ; Anselm, Cur Deus Homo; L. Morris, The Apostolic Preaching of the Cross,
1965; The Cross in the New Testament,
1967; J. Knox, The Death of Christ;
J. I. Packer, 'What did the Cross achieve? The Logic of Penal Substitution', TynB 25, 1974,页3-45。
L.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