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体制(CHURCH GOVERNMENT)
新约并未就教会治理提供一套详细规条,而且在这福音时代,信徒得享自由,“规条”似乎与此背道而驰。但基督拣选了使徒作领导团体,并且赐给他们一些广泛的原则,好在祂升天后治理教会。
Ⅰ 十二使徒与保罗
十二使徒是主亲自拣选,好与祂在一起的(可三14),这背景使他们有资格成为主耶稣的见证人(徒一8)。从起初,他们从主领受能力制服污鬼、医治各样疾病(太十1),而当父神所应许的(路廿四49)临到他们身上,就是当圣灵沛然降下的时候(徒一8),这能力得以更新、增加,以一种更广阔的形式出现。起初,他们被差遣出去传道(可三14),而在大使命中,他们领受命令去教导万民(太廿八19)。这样,他们领受了基督所赐的权柄,广传福音。但耶稣也应许给予他们一个更具体的功能,即审判、治理神的百姓(太十九28;路廿二29-30),掌捆绑和释放之权(太十八18),可赦免或留下人的罪(约廿23)。这些措辞引起了所谓“钥匙”的观念。在中世纪与改革宗神学的传统,这“钥匙”是:
(a) 教义的钥匙:教导信徒什么是不可行,什么是可行的事(在犹太的法律用语上,这是“捆绑”与“释放”的专门意思)。
(b) 纪律的钥匙:包括将不良分子逐出教会,并使悔罪者重获接纳、恢复关系,就是因着基督自己的赦罪大能,为他们祷告或宣告罪赦。
彼得首先领受所谓钥匙之权(太十六18-19),同样,他也领受了教牧的使命去喂养基督的羊群(约廿一15),但他领受这权柄是代表性的,而非以个人的身份。因为当太十八18重述这使命时,使悔罪者得与教会和好的权柄是归属于整个的信徒团体;是整个会众,而非个人,奉基督的名为信徒打开天国的门,向不信者关闭这门。然而,这权柄主要是传道者运用的,而这把悔改者与拒绝者分辨出来的过程,就自彼得第一次对外讲道时开始(徒二37-41)。当彼得宣认耶稣基督时,他的信心是个典型,预表着教会建于其上的根基石(太十六18),但事实上,属天耶路撒冷的根基是包括所有十二使徒的名字(启廿一14;参:弗二20) ,他们在初期教会的行动是整体的。虽然彼得持久地显居高位(徒十五7;林前九5;加一18、 二7-9),但若谓彼得在使徒中长久独掌首位,却是不对的,因为雅各在耶路撒冷*议会中是居领导地位(徒十五13、19)而保罗也曾当面抵挡彼得(加二11)。
正如前言,十二使徒在初期教会是以集体形式来领导教会──不论是慈爱的一面(徒二42),或是审判的一面(徒五1-11)。他们的权柄遍及每群会众,例如曾派两个使徒前往撒玛利亚督导该地教会的新发展(徒八14),另与长老们共同制定收纳外邦信徒的一套政策(徒十五)。还有保罗“为众教会挂心”的情形(林后十一28),在他的数次宣教旅行及众多书信上,更是表露无遗。
Ⅱ 耶稣升天之后
耶稣升天之后,他们立刻填补因犹大变节而余留下的空缺,选举的方法是直接求助于神(徒一24-26)。后来也有其他人被算在使徒的行列内(林前九5-6;加一19),但其资格不是人人可以有的,须亲眼见过耶稣的复活(徒一22),及以某种方式蒙基督个别的呼召(罗一1、5)。当工作压力增加时,他们就指派七人为助手,由众人选举,使徒授权,管理教会的慈惠工作(徒六1-6)。从爱任纽以后,这七人就被视为教会的执事,但其中的腓利──七人中我们只清楚知道他日后的事迹──却成了传福音者(徒廿一8),与司提反的使命相似,就是没有限制地宣讲福音。
首先有确定名称的教会职员是耶路撒冷的众长老,他们代表接受救济(徒十一30),参加会议(徒十五6)。这种职位(*长老)可能仿照犹太会堂的长老制,雅二2便把教会称为会堂,而犹太的长老,可能经由按手授职,负责监督神律法的执行,有权驱逐破坏律法者出会。但是基督教的长老制是一个福音的职事,另外还负起牧养(雅五14;彼前五1-3)、传道(提前五17)的责任。亚钿亚省各教会的长老是由保罗与巴拿巴选立的(徒十四23),而提多也被派为革哩底教会选立长老(多一5)。虽然哥林多教会的混乱可能暗示该会众有更趋向民主的体制(参:林前十四26),然而使徒时代教会管理的一般形态可能是一种长老或牧师的议会(board),或许加上先知和教师,治理各个地方教会,另外还有执事的辅助,而使徒与传福音者则广泛监督众教会的运作。
这种体制与今日的教区主教制不尽相同。虽然在腓一1曾提及*监督(主教)的职位,但他们只是一个地方会众的议会成员,而提多与提摩太的职位乃是保罗宣教工作上的助手。情况可能是这样,众长老中有一位成为议会的经常主席,其后他被委为监督(主教),然而即使在伊格那丢的书信中所提及的君主式主教,仍是一个地方教会的牧者。新约圣经所用的名衔往往是更不固定的,我们在其中可看到一些含糊的描述,如那“治理的”、那些“在主里治理你们”的(proi%stamenoi,罗十二8;帖前五12),或那“引导你们的”(he{goumenoi,来十三7、17、24)等,而不是一个清楚的阶级制度。启二3所提及的*教会的使者,有时也被视为现实中的监督,但更可能的,作者是用拟人法,以他们代表各个教会。居领导职位者当受敬重(前五12-13;提前五17),供养(林前九14;加六6),且不受制于轻率的控告(提前五19)。
Ⅲ 一般原则
从新约的教导可归纳出五个教会管理的原则:
(a) 所有权威皆来自基督,并奉祂的名与圣灵执行。
(b) 基督的谦卑是基督徒事奉的榜样(太廿26-28)。
(c) 教会体制采团体队工制而非阶级制(太十八19,廿三8;徒十五28)。
(d) 教导与治理的功能关系密切(帖前五12)。
(e) 可能有需要选立行政助理以协助传道者(徒六2-3)。另参*事工及其书目。
G.S.M.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