妾(CONCUBINE

  纳妾的风俗在圣经的世界中是普遍的。米所波大米的已婚男子可以随意与婢女发生合法的性关系。在亚述,丈夫可以在“蒙面纱”的妻室之外,再娶几位身份自由的妾侍,不过“妾侍”要服在正室的权下。妾侍的儿子享有承继遗产的权利。生了儿女的妾侍若态度嚣张,可当奴婢待之,但不可将她出售(参 Laws of Hammurapi 146-7; 170-1)。在主前十九世纪的加帕多家(Cappadocia)和亚拉拿(Alalah\),妻子若不能在指定时间之内(前者三年,后者七年)产下儿子,丈夫有权另娶第二名妻子。乌加列(Ugarit)的男子若已纳妾,便称为 b`l s%s%lmt,即“拥有一位导致〔家室〕完满的女人者”。撒拉把婢女送给亚伯拉罕作妾(创十六2-3);送给利亚和拉结作结婚礼物的使女,也成为雅各的妾侍(创廿九24,悉帕;创廿九29,辟拉)。妾待的身份虽与妻子有所区分(士八31;撒下五13;王上十一3;代下十一21),且较易受到休弃(创廿一10-14),但在摩西律法下,她们是受到保护的(出廿一7-11;申廿一10-14)。君王如所罗门者,娶妃纳嫔之多,了无节制。与君王的妃嫔同床,便等同篡位(撒下三7,十六21-22;王上二21-24)。旧约中有两个字是妾或妃的意思,一个是 pi^leges%,源出非闪族的语言,另一个是亚兰文的 l#h]e{na^ (但五2-323),即“庙仆”。前者流传于族长时期、征服迦南及王国早期,最常用于士师时代。这风俗为历世历代作妻子的制造纠纷,后期的先知便鼓励一夫一妻制(玛二14起)。箴卅一描述的理想女子是属于一夫一妻的社会的。

  新约中耶稣(太五32,十九3-12等等)和新约的作者(提前三212)均训示人遵行一夫一妻制。当时的希腊和罗马社会仍有纳妾的风俗。希腊人经常供养 pallakai (“妾”),以满足性欲,而因此生下的孩童,身份虽然自由,却都是私生子。只有妻子(gynaikes)才生养合法的儿女。罗马社会中所谓 concubinatus (即“同卧”)的情况,就是不行婚礼,建立非正式但差不多永久性的关系。这种结合所产生的儿女,承受母亲的法律地位,但得不着公民的身份。在此背景下,一夫一妻制却是基督徒唯一奉行的婚姻制度,未婚男子若已纳妾,必须正式结婚,否则不能受洗;他的女人若已相信便可受洗。

  书目:A. F. Rainey, EJ, 5,栏862-3; R. de Vaux, Ancient Israel, 1962,页24-52953-48386115-7; 'Marriage', Dictionaryof Biblical Archaeology,编 E. M. Blaiklock, 1986

J.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