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路撒冷大公会议(COUNCIL, JERUSALEM)
耶路撒冷大公会议一词,通常是指来自安提阿教会的代表(以保罗与巴拿巴为首),与耶路撒冷教会的使徒、长老,共同商议因众多;外邦人信主加入教会,所引发起的问题(徒十五2-29)。许多解经家认为此次会议即加二1-10所记载的会议,但在此所采纳的看法,是保罗在加二1-10所提及的是一个较早时会议,那次保罗和巴拿巴与“义者”雅各、彼得和约翰商讨,在会中耶路撒冷的领袖承认保罗和巴拿巴作为外邦人使徒的使命和身份。(至于视此两者为同一事件的看法,见*新约年代学,II d段。)
Ⅰ 开会的导因
福音在安提阿(徒十一19起)、小亚细亚与居比路(徒十三4-十四26)的外邦人中迅速扩展,对犹大地的保守犹太信徒引起了一个严重的问题。使徒们原已默许彼得传福音给该撒利亚一个家庭的,因为其中明显的有上帝允准的标记(徒十1-十一18),但是如果福音在外邦人的数目势必超过犹太人,对维持基督徒的道德标准便会构成威胁。对此问题,许多犹太基督徒提供了一个简单的解决方法,就是当外邦信徒加入教会时,须依照外邦人皈依以色列群体的做法一样,接受割礼,并付上遵守犹太律法的责任。
当时这些条件尚未加在外邦信徒身上,似乎并没有人说哥尼流和他家人须受割礼;同样,提多是一个外邦基督徒,而较早时保罗与巴拿巴带他上耶路撒冷时,教会中人也并未有提出要他受割礼的问题(加二3)。但是现在耶路撒冷教会中一些律法的狂热者定意强行要求将律法的轭,加在安提阿及其子会的外邦基督徒身上,而他们所施的压力、在那些刚建立的加拉太众教会中极具说服力,以致保罗不得不对这些教会发出紧急的抗议,即我们所知道他所写的*加拉太书。在安提阿教会本身,所引起的争论到了一个地步,教会领袖们决定将整个问题公开讨论,由最高当局议决。于是耶路撒冷大公会议便召开了(约主后48)。
Ⅱ 主要问题获解决
辩论首先由耶路撒冷教会内法利赛派别的人揭开,他们坚持外邦信徒必须接受割礼和遵守律法。经过不少辩论后,彼得提醒大会说,上帝只是因着哥尼流并他全家的信心,而将圣灵赐给他们,神在此已将祂的心意表明了。接着保罗和巴拿巴支持彼得的论点,陈述了上帝如何藉他们的事奉,同样施恩给众多的外邦信徒。然后耶路撒冷教会的领袖“义者”雅各总结辩论,并表示了他的裁决,就是不应在“相信基督”──这个神已经表明悦纳的条件──以外,将其他条件加诸外邦信徒身上。他又说,在各外邦城市中,不乏摩西律法的见证人,但是外邦人归入弥赛亚的教会,正应验了大卫倒塌的帐幕必重新建立、他的王权要在外邦人中重建的预言(摩九11-12)。
Ⅲ 一实际事项获议决
那主要的原则性问题,在完全合乎安提阿代表的心意下得到解决,之后一个实际的问题尚待处理,这关系到兼有犹太人与外邦信徒的群体中,彼此日常的团契生活。假若外邦基督徒尊重犹太人的某些禁忌,便是一种充满恩惠和彼此尊敬的表示。因此,按着雅各的建议,耶路撒冷的领袖写给叙利亚和基利家(包括安提阿)各外邦教会的信件中,在传达他们的裁决之后,末后劝告各教会要禁戒某些犹太族的弟兄们会觉得讨厌的食物,并遵守犹太法典中两性关系的条例。倘若外邦基督徒不作出这种让步,就必使他们在与犹太基督徒畅然享受饭桌上的交往一事上,遇到严重实际的困难。(那时圣餐是他们日常团契聚餐中的一项,这方面考虑之重要性,可想而知。)今日有学者反对说,保罗不会同意将这些条件转告他的外邦信徒(像徒十六4所说的),但这是毫无根据的。在不妥协基本原则下,保罗是热衷于和解的人,他反覆叮咛基督徒,在这些事上要尊重别人的禁忌(罗十四1起;林前八1起)。不过,当哥林多信徒就吃祭偶像之物一事,问及保罗的裁定时,他只诉诸原则,而未提及耶路撒冷大公会议的颁令。
过了一、二代后,当初引发耶路撒冷大公会议及徒十五23-29使徒信件的情况已不复存在,因此使徒行传的西方系经文(Western Text of Acts)将此信稍作修改,以适用于一个新的情况,即把信中的要求变得更趋向纯道德性的方向──要求信徒禁戒偶像、流入血和淫乱的事。但二世纪后期,高卢(Gaul)和北非的基督徒仍遵守原本方式的规定,并且到了九世纪末,亚尔弗雷德大帝(Alfred the Great)将它们纳入他的英国法典中。
书目:W. L. Knox, The Acts of the Apostles, 1948,页40起;C. S. C. Williams, The Acts of the Apostles, 1957,页177起;E. Haenchen, The Acts of the Apostles, 1971,页440起。
F.F.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