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书(COVENANT, BOOK OF THE)
出廿四7所指的“约书”(se{p{er habb#ri^t[),是摩西在西乃山脚下认可所立之约的时候所宣读的,作为耶和华与以色列人立约之基础。这“书”可能是出廿2-17的十诫,但一般已习惯将出廿22-廿三33(这段可能一度放在该记录中较后的位置)定名为“约书”。王下廿三2、21;代下卅四30的“约书”,则是指申命记的法典。(*申命记)
这里我们讨论的是出廿22-廿三33,就是习惯上称为“约书”的,这也实在是至今仍保存的以色列律法最古老的成文法典。它包括“裁决”(mis%pa{t]i^m,即“前例”)和“律例”(d#b[a{ri^m,直译是“言词”)。“裁决”以“判例法”(case-laws)的形式出现:“倘若人做了某种事,他便要付某种代价。”“律例”则采用绝对的或禁令的形式,如“你应该/不应该作什么。”处于这两类之间的有所谓“分词律法”(participial laws)(有此称号是因为这种律法是用希伯来文的分词来表达):“那个犯了某种罪的人必定要处死。”在判死刑的情况下,这形式往往取代“倘若某人……”的形式。
法典中的律法是按什么原则来编排,表面上看不出来,但有些学者提出极富说服力的可靠的论点,说每一段落都属于十诫某一条的范围之内:因此该法典可说是“十诫的连续的阐述”(E. Robertson, The Old Testament Problem, 1950,页95;参 A. E. Guilding, 'Notes on
the Hebrew Law Codes', JTS 49, 1948,页43起)。
Ⅰ 崇拜仪式的规范
约典以两个崇拜仪式的规范开始:禁止用金银制造神祇的像(出廿22-23),规定土坛的建造方法(出廿24-26)-不可用凿成的石头,也不可用台阶,即不可像以色列的邻邦那些精制的祭坛一样。
Ⅱ 裁决
接着是一系列的判例法(出廿一1-廿二17),所涵盖的民事,刑事判例包括如何对待希伯来人的奴仆(廿一2-6),卖女为婢(廿一7-11),谋杀与误杀(廿一12-14),伤害父母(廿一15、17),拐带人口(廿一16),殴打争斗(廿一18-27),吸纳了廿一23-25“以牙还牙”的裁判法),牛触人(廿一28-32),动物发生意外(廿一33-34),牛伤牛(廿一35-36),盗窃(廿二1-4),损害农作物(廿二5-6),受托代管与借贷(廿二7-15),诱奸(廿二16-17)等。
这部分的法典与古代近东其他地方的法典有类似的地方,就如吾珥的吾珥南姆(Urnammu)法典、伊辛(Isin)的里辟伊施他尔(Lipitishtar)法典、伊斯能拿的比拉拉玛(Bilalama)法典(?)以及巴比伦的汉摩拉比法典,它们的构造大致上跟以色列的判例法相似,赫人的法典在某些细节和编排上也类似以色列的律法,只是在一般看法上与其他近东法典不同,反映印欧民族采用了赔偿伤害的原则,而不像闪族人那样强调报复式的刑罚(talio)。
虽然以色列的判例法与其他法典有相近之处,但可看出以色列人的生活方式较为简朴。当中假定了一个定居的农业社会,百姓住在房屋里,但却没有好像汉摩拉比法典所反映的、相当复杂的都市组织或社会阶层。成年人在以色列社会中不是公民就是奴隶,但在汉摩拉比法典中,对伤害他人身体的惩罚之轻重,是视乎受害者的身份是上级、平辈、“附庸”或奴隶而决定的。
由此看来,这法典是以以色列早期的农业生活为背景的,而我们可以想起这种定居生活早在过约但河以前,就已开始了,若在加低斯巴尼亚还未开始,那么,当以色列人在约但河东征占了西宏与噩的王国及其中的城邑时(民廿一25、35),必定开始了定居的农业生活。
出十八给我们看到一幅以色列判例法形成的图画,摩西和他的助手就那些呈交给他们的案件作出裁决。在此,我们也可联想到创十四7写出了加低斯的另一个名字──安密巴(En-mishpat),意思是施行审判之泉。
Ⅲ 律例
法典其余的部分是“绝对”法('apodictic' laws),是上帝藉着祂的发言人之一(参:玛二7祭司的功能),以指导(to^ra^)的方式颁布的,最好是在圣所中进行-首次经由摩西在西乃山或加低斯颁布。在古代西亚洲的法典中找不到相似的典章,但有学者指出它们与古代近东的条约有近似的格式,尤其是霸主把条件强加于附庸国而订立的条约。十诫也采用了这种绝对法的格式,是耶和华与以色列人所订之约的法规。其他的绝对法是这基本约法(covenant-law)的引申。出廿二18-廿三33中,许多的典章是我们所谓的宗教条例,如献初熟的果子(廿二29-30),廿三19上)、安息年与安息日(廿三10-12)、三个朝圣的节期(廿三14-17)。在廿三15,这些节期开始获得新的诠释,以纪念在以色列救赎历史中的事件。有些学者把出廿三10-19看为独立的仪式法典(比较出卅四17-26所谓的“基尼”的法典)。但律例中也包括伦理的与人道的训谕,保护无依无靠的人(廿二21-24),禁止债主对负债人过分严苛(廿二25-27),维护司法上的公正无私,特别是当诉讼的一方并非本土人,可能觉得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时,更是如此(廿三6-9)。我们应记住,以色列人不像我们现在所想那样对民事法和宗教法有清楚的划分。
Ⅳ 结论
法典最后是耶和华的保证:若以色列人守约法,必凡事顺利和繁荣昌盛;最后附有严厉警告,吩咐他们不得与迦南人密切交往。
律例是以上帝直接发言的形式出现,而裁判的权柄也来自上帝(出十八19,廿一1)。
书目:H. Cazelles, Etudes sur le Code de l~Alliance, 1946;
G. E. Mendenhall, Law and Covenant in
Israel and the Ancient Near East, 1955; A. Alt, 'The Origins of Israelite
Law', Essays on OT History and Religion,
E. T. 1966; K. Baltzer, The Covenant Formulary, 1971; B. S. Chil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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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