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与惩罚(CRIME AND PUNISHMENT)
我们可以从司法和信仰这两个角度去理解罪行与惩罚这两个主题,而在某方面,两个度的关系是很密切的。因此若要对这个题目有一个清楚的概念,我们必须对两方面的意义都加以研究。严格的从一个法律的角度去理解罪行与惩罚的组合,会引起很多问题。现代的社会,将犯罪的行为分为刑事与民事两方面;但在旧约及近东的法律制度,并不存在这么清楚的分别。当时,一个人若犯了罪,首先就是得罪了某一个人或社团;而唯一矫正错误的方法,就是赔偿受害者或者被得罪的人。
在整个近东,法律制度也是与神祇相关的。一个社团的法律是由神祇批准的。例如,很明显的,苏默(Sumer)的吾珥南姆(Ur-Nammu)的法律序言中,就提到苏默的月神纳拿(Nanna)的名字。刻有驰名的汉摩拉比(Hammurapi)法典的著名石柱,上面呈现着太阳神沙玛士(Shamash)神祇与汉摩拉比的像。汉摩拉比站在神祇面前,从神祇那里领受象征权威与公义的记号。在某种特别的意义上来说,旧约也是如此。律法的颁布与*约的形成有密切的关系。现存类似的条约,有特尼(Tunip)的尔音(Ir-IM)与亚拉拿(Alalah\)的尼克梅帕(Niqmepa)之间的条约。透过这个条约,二人彼此立约,其中某些双方要遵守的义务,乃是以近东法律制度典型的格式来表达的。不过,这只是形式上的雷同。旧约传统将律法的颁布,追溯到西乃山的立约,这么一来,每一条律法就都是神所认可的。
为着切合我们的需要,将犯罪与惩罚两个主题独立处理,是较为可取的。以下我们会略述两者的意思与背景。首先是犯罪方面的。
Ⅰ 罪行
a. 语源
罪行(crime)、罪衍(guilt)与惩罚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这可以从希伯来文 `a{wo{n 这个字看得出来。在 RSV 中,`a{wo{n 有55次被译作过犯或罪行(offence, crime),有159次被译作有罪(guilt),而有7次被译作惩罚。罪行基本的意思是自觉地做出的不正直或不正当的事。res%a` 这个字的意思有罪和罪行,指的是一个没有宗教信仰的人的生活方式。希伯来文某个字的动词是 s%a{g{a^,意思是出于无知的犯错。另一个希伯来字 pes%a`;强调的是反叛或叛乱的行为。过犯、罪行或罪最通用的字,动词是 h]a{t]a{,名词是 h]e{t~。这个字有双重的涵义:犯罪即是得罪人(如:创四十一9),也是得罪神(如:申十九15)。这个字基本的意思大概是“击不中某件物件”,“偏离”,而这个意思,给应用于得罪人和得罪神的范围上。旧约和新约对罪的整套观念(腊:hamartia 是对 h]e{t]~ 的直接翻译),都是环绕这个字的意思建立起来的。
在希腊文的新约圣经里,与罪行有关的、最重要的字是 hamartia, hamarte{ma, asebeia, adikia, parakoe{, anomia, paranomia, parapto{ma。其中 hamartia 与 hamarte{ma 是指“击不中目标”,故此很接近旧约:h]e{t]~ 的意思。h]e{t]~ 意即“罪”。asebeia 与 adikia 的意思,是指积极的反对宗教及刻意敌挡神这种行为,在旧约通常被认为是不敬虔的生活方式,而且是用 ra{s%a{` 这个字去形容的。 parakoe{ 的意思,是积极的不服从;而旧约将不服从形容为“拒绝听从”(lo{~ s%a{ma`,如在耶九13,卅五17),是指一种违反律法的行为,就像 paranomia 这个字的意思。旧约最接近这个意思的字是 `a{wo{n。有趣的是,圣经时代竟没有一个专门的字来形容违反法律的行为。近东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发展出一套理论上的法律术语。parabasis字面的意思,是违反,透过个别的行动违反现存的法律,如:罗四15。parapto{ma 比前面所讨论的几个字都较为温和。这个字有罪的涵义但无穷凶极恶的意思。翻译成“过犯”(如:加六1),最接近原意。
b. 过犯的处理
近东民事和刑事律法的裁决,是用来保障个人和团体,使他们受到公平的对待。近东的律法,一般是以个案的方式(Casuistic style)提出来的,明显的表明了近东已编成法典的律法,肯定是由声名显赫的君王、官员、长老或族长作出的决策,而不是由法官和贤人设立的法律体系的理论。这些近东律法,包括吾珥南姆的法典、伊斯能拿(Eshnunna)一城的法典、汉摩拉比法典、亚述中期的法典,以及摩西五经的约书法典和其他部分的一些律法。这些个案式的律法的每一项规定,都是为了维护某些权利以及为所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的。譬如,假如主人没有好好看管他的牛,以致牛触死了人、奴隶或者其他人的牛,这个主人便算是犯了罪,如:出廿一28-32、35-36;伊斯能拿法典§§53-55。根据出埃及记,人若因疏忽而导致身份自由的人死亡,那人便要被判死刑。至于其他的情况,则要用实物或舍克勒(shekel 〔译注:古希伯来银币〕)作出指定的赔偿。即使是刑事案件,如强奸或盗窃,犯罪的人也要赔偿受害者。按旧约的规定,人若强奸一个年轻女子,须赔偿相等于一份标准聘礼的数目。这个规定显示女子的价值降低到一个田地,以致女孩的父亲,就是她法律上的监护人,无法将她按一般聘礼的数目许配给其他男人。因此,强奸人的,须赔偿这个父亲的损失,如:出廿二16-17。这类判决,可见诸所有近东编集好了的法典,而且在某些情形下,更加插其他的规例,以便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如:亚述中期的法典,就特别是如此。
不过,还有一类法律,就是:“绝对的法律”(apodictic law)。在1934年,阿特(A. Alt)认为这一类律法,与以色列社会之外所发现的律法是截然不同的。今天,我们称这类律法为禁令。然而,1958年发表的资料显示,在亚述的时代,“契约”的形式也采用了类似的、绝对性的命令的方式,可能显示这种第二人称的法律上的措辞,在古代近东其他地方并非不为人知的。旧约律法的特色乃在于这种绝对性的命令形式,是神直接向祂的百姓发出的命令。例如十诫,就是这种律法的典型例子。根据可靠的旧约传统,“不可杀人”(出廿13)乃是神在西乃山直接向祂的子民所颁布的命令。这些律法源自主神圣的领域,是以色列的宗教的一部分,是神与祂的子民立约、以色列人刚刚立国的时候,以色列人从神那里领受的。旧约传统也很明显的表明,个案式的律法,也是神所认可的。这样,整套律法便被视为由神直接默示的。随着西乃山的立约,神也颁布律法,而这些律法,乃是要使以色列人受神的约束,也是要使不同的支派与个人合一。得罪同胞的以色列人,也就得罪神。
c. 希伯来律法中的各种过犯
比较严重的过犯包括:杀人、殴打、偷窃、疏忽及违反道德和信仰的行为。而杀人又分为蓄意杀人和误杀(如:出廿一12-14)。在整个古代近东社会,谋杀都视为严重的罪行。除了少数例外,杀人者皆被处以死刑。按圣经的看法,人的生命为神所创造,故是极其宝贵的。殴打人使人的身体受损,也须受到严厉的惩罚,但也常要同时作出固定数额的赔偿。假如主人责打奴仆,导致他身体受伤,则要罚主人释放受伤的奴仆,使他得自由。这条律法与近东的法律不同,是希伯来律法所独有的。偷窃与疏忽的罪,通常被罚,要作出固定的赔偿。
d. 区别
旧约和新约将普通的犯错与不正当的和犯罪的生活看为两回事。圣经,特别是智慧文学,十分重视个人的生活方式。一些经文,如:诗一,详细的形容了恶人的存在,而这篇诗,与旧约论到智慧的经文,有密切的关系。诗一指出,不敬虔的人〔译注:和合本译作“恶人”〕、罪人和亵慢人的生活方式,是邪恶和充满罪行的。他们的生活与神的律法相违。这种不敬虔的生活方式,是背叛神的,而且也与各种对他人不公义的恶行有密切的关系。将这种态度描写得最清楚的是主前600年左右的先知书,尤以耶利米为最。圣经总是把得罪人等同于得罪神。可见,圣经乃是从一个浓厚的宗教意识的角度,去诠释罪行和过犯的。
e. 新约的解释
从宗教的角度去诠释罪行的做法,在新约尤为显著。每一项过犯都被视为得罪神的表现。保罗在罗七所表达的思想是,律法使人知罪,却不能除罪。律法甚至刺激罪的意识,使过犯增多(七7-11)。然而,律法不是罪,而是旨在透过制定惩罚来制止过犯。律法的知识刺激我们的罪性(hamartia),引诱我们犯个别的罪行(parabasis)。保罗用属“肉体”(sarx)这词来表达罪性与犯罪的生活方式,用属“灵”(pneuma)这字来形容被基督拯救了的生命。未获基督拯救的生在本质上都是有罪的,因而应该受神的谴责及惩罚。
Ⅱ 惩罚
a. 语源
圣经有关惩罚的、比较重要的字汇中,有 s%lm 这字根,意思是“补偿”或“恢复平衡”。这个字有特殊的法律涵义,正如某些亚玛拿信件(Amarna letters)同样清楚显示的。ykh[ 这字根在法律上的含意是“惩罚”,如在创卅一37;伯九33,十六21,但在其他许多处的经文,这字根比较普遍的意思是“谴责”。字根 ysr 则更常用来指惩罚。有趣的是,这字在乌加列(迦南的楔形文字)中有“指导”的意思,正如在希伯来文一样。另外,圣经也采用 mu^sa{r 这名词。这字的字根与教育背景有关,主要不是指法律上的惩罚。这字是指使人改过自新的惩罚,正如父亲管教儿子一样。另一个更强烈的字,字根是 nqm。这动词是以神为主词的。孟德贺尔(Mendenhall)指出,在马里(Mari)所发现的楔形文字显示,这字的意思是“雪耻”。例如,在那鸿书,就存在这种辩明曲直的意识;神必惩罚那些作恶的人。
有趣的是,在新约中,有关神惩罚的观念虽已全然表明,但有这个含意的字汇只出现于七处。dike{ 一字常用来指审判,但显然其次也有“惩罚”之意,与来:mis%pa{t] 十分相似。明显指惩罚的字只有 timo{ria 和 kolasis。timo{ria 在古典希腊文中有“申张公义”的意思,很接近希伯来文的 nqm。但通俗的希腊文(koine{)和新约的希腊文中都没有这个含意。这字后来变成与 kolasis 同义,而 kolasis 乃是指惩罚的一个通用字,如:太廿五46;徒四21,廿二5,廿六11;来十29;彼后二9;约壹四18。马太福音的 kolasis 用来指最终的刑罚,与永生相反。同样的意思也见于彼得后书,指的是与末日的审判有关的惩罚,是从旧约的“主的日子”的观念发展出来的。
b. 报血仇的习俗
根据近东一般的法律规定,每一项罪行或过犯必定要受到惩罚。在较为原始游牧或半游牧社会中,惩罚是由受害人或他的亲属来执行的。例如,闪族的一个常见的法律程序是必须由死者最近的亲属负责将凶手处死(*报血仇者)。今天回教的律法仍是如此。旧约也有许多报血仇的例子,如:出廿一23-25,廿二2-3,称为 ius talionis (“以牙还牙”原则)。ius talionis 这普遍的原则,不只可以追溯到古巴比伦,在其汉摩拉比的法典中找得到,也出现于在马塞里斯(Marseilles)发现的、日期晚很多的还愿匾之中。这是回教“刻意杀人”('deliberate homicide')这条律法的根据。
c. 执行公正
各类案件的判决,通常在城门口,由法官或长老或族长来执行。这些人所做的,有别于现代法官的职任,不可混为一谈。这些审判官是两造之间的仲裁者(来:s%a{p{at] 的意思,有时是“在两造之间作决定”)。仲裁者的角色,不仅由长老和官员担任,也由君王本人担任。参:例如大卫判提哥亚妇人得直的裁决(撒下十四)以及所罗门智慧的判决(王上三16起)。但在游牧或半游牧社会,某些案件显然是没有透过仲裁者的协助来执行惩罚的;如谋杀案,就会用上报血仇这通用的法律。在另一方面,在今天的亚拉伯游牧民族社会,人们会为一桩案件而长途跋涉的去找一个著名的法官来裁决。
无论是民事或刑事的罪行,法官的判决,都是为了维持“社会的平衡”。当某人伤害了他人的身体,或损坏了邻居的财产时(“财产”在当代的意思,比现代这词有更广含意,包括一个人的妻子、儿女与奴仆),他就得付出一笔固定的赔偿。但这并不等于说,在一切的情况下,只需要赔偿损坏之物的价值。比如,一个偷牛羊的贼,偷牛的,要赔牛只价值的五倍,羊要赔四倍(参:出廿二1)。这种规定,大概是为了制止偷窃的行为吧。
d. 神作为审判官
事实上,圣经将神看为最高的审判官。这种观念在古代的近东也是屡见不鲜的。例如在马里出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楔形文泥版中,太阳神沙马士(Shamash)被形容为诸神与百姓的审判官。在以色列很早期的历史中,神被视为万物的创造者,因而祂是一切受造物的拥有人。任何损害祂所创造的人或事物的行动,都是直接背叛祂自己。
因着这个缘故,从法律观点来看,神是有权惩罚人的。在另一方面,律法是神所定立和认可的,为要保护祂的受造之物。祂自己的命令逼使祂必须惩戒任何违背祂命令的人。旧约有些经文似乎认为只需由长老或官员决定惩罚就够了。在另一方面,很明显的,那些逃脱人间惩罚的人,会受到神的惩罚;有些人会暴毙,有些人则会遭受重大的损失(参:民十六)。神惩罚人的观念,在圣经中有所发展,起初是说人在生平中受到惩罚,后来转而表明有*主的日子。到了那日,会有最后的审判。届时,每个人都要按他的行为受审判。埃及人也有死后审判的观念。死人要与女神马阿特(Maat)对秤,然后按其重量接受应得的报应。圣经不只讲到人死后的审判,也同时指末日的最后审判。新约福音书中有关末世论的经文、部分的保罗书信、彼得后书及启示录,都将这个末日审判的观念,发挥得淋漓尽致(如:太廿四-廿五;可十三;路廿一;帖前五;帖后二;彼后三;启廿-廿二)。(*末世论)
Ⅲ 结论
罪行与惩罚不只与日常的法律体系相关,也与神有关。犯罪得罪人或他的财产,就是得罪神。因此必须受到在上掌权者或神的惩罚。违反宗教法则同样要受到神的惩罚。邪恶的生活方式,是神所摈弃的,也会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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