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 旧约时期的律法、条约和约的形式及内容上的转变
主前二千年期早期的法典(第一栏),通常以赞美宣告以下的新律法的君王之名称及序言开始。跟着,就记载对守律法者的祝福及破坏律法者之惩罚。第二栏显示的条约形式较复杂,但却是主前二千年期后期的约一贯的形式。首先是名称,确定主要的立约者的身份。跟着是历史的序言,指出主要的立约者,过去曾经带给附庸国的好处,以激励附庸国欣然服从以下的条款。约的条文被安排保留在附庸国主要的庙宇中,以供当地人民经常阅读,提醒他们有关的条款。条款由双方的神明作见证及保证,要对遵守或违犯条约者加以祝福或惩罚。任何条约或盟约均需经过宣誓和举行庄严的仪式,之后方为有效,也要定明违反条约者会有的惩罚。
约主前1200年之后,就再没有这样详尽的编排方式了。主前一千年期的条约,只包括四个部分:名称加上条款、违约者会受到的咒诅,以及作见证的神明的名称。编排上则没有一定的次序。引人注目的是,圣经提到的在西乃、摩押及士剑所立的约(出;申;书廿四)在内容及形式上,都与主前二千年期的条约相吻合,而不是与主前一千年期的条约吻合,显示这些条约的日期源自主前1400-1200。摩西和约书亚这两位传统上认为是与这些条约有关的领袖,大概就是这个时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