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恕(FORGIVENESS

Ⅰ 在旧约

  旧约中主要用来表达饶恕这个观念的字汇来自三个不同字根。kpr 通常较多带有赎罪的意义,并且经常与献祭连在一起使用。它解作“饶恕”时,是暗示赎罪的行动已完成。动词 ns*~ 基本上指“搬起”、“带走”的意思。它带给我们一幅生动的图画,就是从罪人那里把罪挪开并且立即带走。第三个字根是 slh],它的来源不详,但其用法很接近我们今天所用的“宽恕”一词。第一个和最后一个字根总用来指神对人的宽恕,但 ns*~ 则同时用来指人对人的宽恕。

  饶恕并非不言而喻的道理,好像是事物本质的一部分。有很多经文提到神不饶恕某些罪行(申廿九20;王下廿四4;耶五7;哀三42)。人如果获得饶恕,这实在是一件值得用感恩的心领受,并且令人敬畏和惊讶的事情;犯罪受罚是应该的,饶恕乃属叫人惊愕的恩典。诗人说:“在你有赦免之恩”,接着加上一句(可能会叫我们感到意外):“要叫人敬畏你”(诗一三○4)。

  饶恕有时与赎罪连在一起。slh] 多次与献祭有关,而上文亦提过,属于 kpr 字根的动词基本上有“赎罪”的含义。此外,ns*~ 除了用来指饶恕罪恶之外,亦有用来指担当罪的惩罚(民十四33-34;结十四10)。这大概不会是巧合的,两者看来彼此有关连。这并不表示神是一位严厉的神,没有补偿便不肯饶恕。祂是一位赐恩的神,而担当罪孽的方法正是由祂设立的。献祭之所以有效,只是因为神赐下血作为赎罪的方法(利十七11)。我们在旧约中看不到饶恕是可以从一位不乐意这样做的神那里藉榨取或贿赂手法得来的。

  这样看来,只因为神是一位赐恩的神,或借用尼九17中那美妙的说法,祂是“多多宽恕的神('a God of pardons')”(RSV 译作“一位准备好要饶恕的神”;〔译注:和合本作“乐意饶恕人”的神〕)才可能有饶恕。“主,我们的神,是怜悯饶恕人的”(但九9)。出卅四6-7对于整个旧约有关饶恕的观念有很重要的指示:“耶和华,耶和华,是有怜悯、有恩典的神,不轻易发怒,并有丰盛的慈爱和诚实。为千万人存留慈爱,赦免罪孽、过犯和罪恶,万不以有罪的为无罪”。饶恕的根源在于神恩慈的本性,但祂的饶恕并非不问青红皂白的。祂“万不以有罪的为无罪”。在人方面,如果他要得到饶恕,悔罪是必需的。这要求虽然没有正式提出来,但到处都有这样的暗示。忏悔的罪人得到饶恕,那些不肯忏悔、仍然继续他们恶行的人,则得不到饶恕。

  我们还须指出,除了使用上述三个有关饶恕的基本字眼之外,在旧约中,饶恕的思想还用非常生动的比喻表达出来。例如,诗人告诉我们:“东离西有多远,他叫我们的过犯,离我们也有多远。”(诗一○三12)以赛亚称神将先知所有的罪扔到祂的背后(赛卅八17),将人的过犯“涂抹”(赛四十三25;参:诗五十一19)。在耶卅一34,主耶和华说:“〔我〕不再记念他们的罪恶。”弥迦则提到神将人的罪投于“深海”(弥七19)。这些生动的言词强调神宽恕人的全面性。当祂饶恕人的时候,就彻底处理人的罪,不再见到它们。

Ⅱ 在新约

  在新约,我们要留意两个主要的动词,就是 Charizomai (指“宽容地处理”)和 aphie{mi (“遣走”,“松开”);名词 aphesis (“赦免”)也颇常出现。此外,还有其他两个字:apolyo{ (“释放”)用于路六37(“饶恕人,就必蒙饶恕”);另外 paresis (“不予理会”)用于罗三25,指神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

  新约很清楚的表明几点。其一就是蒙饶恕的罪人必须饶恕别人,这点明显见于上文引述的路六37主祷文及其他地方。愿意宽恕别人是显示我们已真正悔改的指标之一。再者,我们对别人的宽恕必须全心全意。这种宽恕源于基督对我们的宽恕,也必须仿效基督的宽恕:“主怎样饶恕了你们,你们也要怎样饶恕人”(西三13)。基督多次坚持这一个道理,正如祂所说“无怜悯的恶仆”那个比喻所教导的(太十八23-35)。

  新约有时把饶恕与十字架直接拉上关系,就如弗一7所说的:“我们藉这爱子的血,得蒙救赎,过犯得以赦免。”同样在太廿六28,我们看到基督的血是“为多人流出来,使罪得赦。”但是,这并不是新约常有的做法;更常见的是,饶恕跟基督自己直接拉上关系。神“在基督里饶恕了你们”(弗四32);“〔神〕将他高举……将悔改的心,和赦罪的恩,赐给以色列人”(徒五31);“赦罪的道是由这人传给你们的”(徒十三38)。除了上述这些经文之外,我们还须留意耶稣在世时宣称人得蒙宽恕的记载。事实上,在耶稣医治从屋顶缒下的瘫子一事中,祂声明行这个神迹的目的,是“要叫你们知道,人子在地上有赦罪的权柄”(可二10)。然而,基督本人与祂的工作是不能分割的。人藉着耶稣基督或从祂身上得赦免,是指因着耶稣本人的一切和祂所作的一切而得着赦免。具体来说,我们不能离开十字架来理解这件事情,尤其因为新约常说祂的死是“为罪”而死(*赎罪)。除了某些经文将赦免与基督的死相提并论之外,新约许多有关救主救赎之死的经文,都以此为其中心思想。

  所以,基本上,神饶恕人是基于基督代赎的工作。那就是说,这纯粹是一种恩典的行动。“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约壹一9)在人方面,圣经不断坚持说人要悔改。施洗约翰宣讲“悔改的洗礼,使罪得赦”(可一4)。彼得论到基督徒洗礼的时候,也重拾这个主题(徒二38)。基督自己吩咐说,“人要奉他的名传悔改赦罪的道”(路廿四47)。同样,饶恕与信心相提并论(徒十43;雅五15)。我们不应把信心和悔改视为功德,我们并不能因此而配得饶恕。它们只是我们藉以支取神恩典的途径。

  这儿必须提及两个难题。其一是有关亵渎圣灵而永不获赦免的罪(太十二31-32;可三28-29;路十二10;参:约壹五16)。圣经没有说明这是什么罪,但从新约一般的教导看来,我们不能把它视为任何一项具体的罪行;经文所指的乃是人一贯地拒绝神恩慈的呼召,而不断亵渎神的灵的情况。这是最厉害的亵渎。

  第二个难题是约廿23:“你们赦免谁的罪,谁的罪就赦免了。”我们差不多无法想像,基督竟把人的罪可否获赦的决定权交在另一些人的手上。解释这个难题的关键是经文中的那个众数(在希腊文,“谁”一字属众数,指向多种类的人,而非个人),以及完成时式的“就赦免了”(表示“已获赦免”,而不是“将获赦免”)。因此,这段经文的意思看来是当耶稣的跟随者受到圣灵的默示时(22节),他们便能准确说出那类人的罪已得赦免,而那些人则不会。

  书目:W. C. Morro, in ISBE; V. Taylor, Forgiveness and Reconciliation, 1941; H. R. Mackintosh, The Christian Experience of Forgiveness, 1947; TDNT 1,页509-12; 3,页300-1; 4,页295-307; 9,页372-402; H. Vorla/nder, NIDNTT 1,页697-703

L.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