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书(GALATIANS, EPISTLE TO THE

Ⅰ 内容大纲

  毫无疑问,由于这封信是在紧急的情况下写成的,因此很难整理出这封信在结构上的清楚进程或先后次序。我们可以将这封信细分如下:

1. 问安(一1-5

2. 这新的“福音”并非福音(一6-10

3. 自传及自辩(一11-14

a. 保罗是直接受基督委任的(一11-17

b. 保罗悔改后首次造访耶路撒冷(一18-24

c. 保罗第二次探访耶路撒冷(二1-10

d. 保罗为何在安提阿反对彼得(二11-14

4. 恩典的福音并不鼓励人犯罪(二15-21

5. 诉诸加拉太人的个人经验(三1-6

6. 与亚伯拉罕立的福音之约比摩西的律法更早(三7-22

7. 基督徒的长大成人(三23-11

a. 我们现在已是长大了的儿子(三23-29

b. 回到婴儿期(四1-7

c. 回到奴隶时期(四8-11

8. 个人进一步的呼吁(四12-20

9. 基督徒的自由:两个耶路撒冷(四21-1

10. 信心,不是行为(五2-12

11. 自由,不是放纵(五13-26

12. 呼吁读者互相帮助(六1-5

13. 撒种及收割(六6-10

14. 保罗亲手写的跋(六11-18

a. 保罗提笔(六11

b. 正确及错谬的夸口(六12-16

c. 基督的仆人真正的记号(六17

d. 祝福(六18

Ⅱ 作者及写作日期

  除了在一些极端和没有代表性的圈子,如范玛能学派(Van Manen school,他们的观点在 EBi 公布)之外,保罗是加拉太书的作者这个论点,已成了新约批判学的一个定理。教会传统认为加拉太书是保罗四卷“重要的书信”之一(其他三卷分别是罗马书及哥林多前后书);事实上,这封信被视为标准的书信,用来衡量其他所谓出自保罗手笔的书信,以决定他们的作者是否保罗。

  倘若受信人是“北加拉太人”(参:以下的 IV),那么这封信便不可能早于主后49/50年完成──那时保罗刚开始他第二次的传道旅程(徒十六6),而这封信更可能是写在主后52年以后的,那时保罗开始了他第三次的传道旅程,(徒十六6),而这封信更可能是写在主后52年以后的,那时保罗开始了他第三次的传道旅程,第二次造访加拉太(徒十八23),因为在信中,保罗提到他曾“头一次”传福音给他们(加四13)──字义上是“上一次”(腊:to proteron),这暗示保罗探访过他们两次。若采用“南加拉太人”的观点,则这信有可能写于较早的时期;“这么快”(加一6)这句话事实上就会是暗示写这信的时间距离第一次传道旅程(主后47-48)不远,而“头一次”(加四13)则可以从以下的角度去理解,那就是,在第一次传道旅程期间,保罗及巴拿巴曾两次到南加拉太的城市去,由彼西底安提阿到特庇去,然后从那里回到彼西底的安提阿(徒十四21)。

  要更准确的确定加拉太书的写作日期,就在乎我们如何解释加拉太书所提到的、保罗探访耶路撒冷的行程。保罗自辩说,他自从悔改后,绝对没有机会受耶路撒冷使徒的委托去进行传道的事工,为此他提及他悔改后曾与他们见面的场合,以及在那些场合发生了什么事。他曾经提到他两次探访耶路撒冷;一次是他悔改的三年之后(或在第三年的时候)(加一18);另一次是过了十四年之后(加二1)。第一次的探访,肯定是记在徒九26起的那一次。至于第二次的探访,一般都认为是指徒十五2起所记载的探访。在这次探访期间举行了*耶路撒冷大公会议。可是,

i. 倘若加二1-10及徒十五2-29旨在叙述同一组事件的话,那么两段记载中至少有一段是在歪曲事实;

ii. 加二1-10叙述的,是保罗及巴拿巴在那公开的大会之前与雅各、彼得、约翰进行的私人会谈这个假设,并不令人满意;如果是这样的话,便无法解释为何保罗在信中对大会的议决秘而不宣,因为这些议决与加拉太人的争论有直接的关系;

iii. 加拉太书没有提及大会的议决,最合理的原因是,当信写成时,这大会还未召开;

iv. 如果加二1提到的那次耶路撒冷的探访就是徒十五的那一次,那么批评保罗的人大可马上指出他没有提及徒十一30和十二25所记载的较早之前的探访。(有人认为,徒十一30和十二25的那次探访是重复的记载,其实就是徒十五那次的探访。这个说法是不可以接受的;我们也有足够的论据证明*使徒行传的叙述具有高度的准确性,事实上,目前的讨论,也是建基于此。)我们有充分理由确定加二1的探访就是徒十一30提到的那次,并且加拉太书是写于耶路撒冷大会之前不久的,约在主后48/49年。加二12所记的事件,大概应与徒十五1互相配合。

Ⅲ 写作的缘由

  加拉太书的对象,明显是由保罗带领信主的人,他们当前的危险,就是在保罗所教导的关乎基督徒的自由的福音之上,掺杂了一些犹太教的律法主义在其中。当中最重要的,就是割礼的问题,此外也包括遵守犹太教节期的问题(加四10),或许还有犹太教关于饮食的条例。显然犹太主义的人曾经到过“加拉太的众教会”。这些人质疑保罗使徒的身份,并且坚持说人若要得着救恩,除了要有保罗灌输给他们的对基督的信心以外,还需要受割礼以及遵守犹太教其他的律法。当保罗听到这消息后,感到事态极之紧急,便赶紧写了这封信,指责这种将恩典及法律混淆的教训是“别的福音”,这“福音”与他藉基督之名所传给他们的福音不同,事实上,那根本不是福音。他恳求他的读者要站稳在他们新找到的自由上,不要再服在奴役的轭下。

Ⅳ 收信地点

  这封信是写给“加拉太的各教会”的(一2)。对我们来说,这是个意义不明确的称号,因为在主后一世纪,“加拉太”这个名称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思。它可以是指小亚细亚中部加拉太种族的地区;或者指那版图大很多的罗马省份*加拉太。如果这封信是给加拉太族的(这是莱特佛特 [J. B. Lightfoot] 及大部分老一代的解经家的观点),那我们就可以假设保罗在徒十六6及十八23(或至少在其中一处的经文)所探访的,就是这个地区。然而,我们大概不应该这样去理解这两段经文。事实上,很少证据证明保罗曾经探访加拉太族人的地区,相反的却有许多证据显示他曾经到过加拉太省的南部,并且在那里建立教会。这封信是写给加拉太族的这个观点,一般被称为“北加拉太”论;而“南加拉太”论则假设这信是寄给在彼西底的安提阿、以哥念、路司得和特庇的众教会,这些教会全都位于这个罗马省份的南部,并且都是保罗和巴拿巴在第一次传道旅程期间所建立的(徒十三14-十四23)。

  反对“南加拉太”论的一个理由是,如果加拉太书的读者在种族上不是加拉太人的话,那么保罗称他的读者为“加拉太人”(加三1)这做法,从心理的角度来说,是不适当的,可是,如果他们是属于不同的种族(弗吕家人、老底嘉人)的话,那么除了用他们共同的政治称号──“加拉太人”──称呼他们以外,还有什么更适当的称呼可以包括他们所有的人呢?(正如一个现代的作家,在提到由英格兰人、威尔斯人和苏格兰人组成的一班人时,大概也会用“英国人” [Britons, British],来称呼他们,因为论政治的组织,这是适切的,虽然,从种族的意义来看,这个称号,只适用于威尔斯人。)

Ⅴ 主要的论据

  我们或许不能够为整封书信作出逻辑性的分析,可是,我们至少可以找出保罗为维护福音的真自由所提出的一些主要的论据。以下简略的列出九点。

1. 保罗所传的福音是他直接受耶稣的委托、从祂那里所领受的福音。福音来到保罗的读者中间,不是带着保罗的权威,而是带着基督的权威(一11起)。

2. 有些人否定保罗直接受基督委任的自称,主张所有有效的使徒权柄一定要由耶路撒冷所授予,而保罗的教训及实践,如果离开了耶路撒冷的模式,便属无效。保罗对这些人的看法作出回应,叙述了自己在悔改之后到写加拉太书的一段期间,造访耶路撒冷的经历,说明耶路撒冷的领袖并没有机会委任他,相反的,却承认了他已经从基督那里领受了作使徒的使命(被差派在外邦人中间工作)(一15-10)。

3. 倘若透过割礼及遵守其他犹太律法,人便可得到神的悦纳,那么,基督的死,便毫无意义,也属枉然(二21)。

4. 正如加拉太的信徒从他们的经验所得知的,基督徒的生命是神的灵所赐给人的礼物;当他们领受这份礼物的时候,也同时得到了清楚的证据,知道圣灵的同在和祂的能力已临到他们中间。他们既从这样高的层次开始了基督徒的生命,如果他们继续这生命的时候,要转到靠行律法这较低的层次上去,便是很荒谬的想法(三2起)。

5. 犹太教人士坚持要守割礼,为他们的坚持辩护,诉诸亚伯拉罕的例子:他们辩称,既然割礼是神与亚伯拉罕立约的标记,任何未受割礼的人也就不会分享到这约所带来的祝福。可是,亚伯拉罕真正的后裔是那些因信神而称义的人,正如亚伯拉罕一样;能享受神应许给亚伯拉罕的福祉的人,就是他们。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在基督身上得着应验,不是在律法上得着应验。因此,要享受这应许所带来的福祉,并不是靠守法律(法律的出现比应许来得晚很多,并且不能影响应许的条文),而是透过信靠基督(三6-915-22)。

6. 凡没有遵守律法上每一个细节的人,都受到律法的咒诅。因此那些信赖法律的人乃是将自己置身在咒诅的危险之下。但基督藉着在十字架上的死亡,已代替祂的子民承受了这从神而来的咒诅,将他们从这律法所宣布的咒诅中释放出来。因此祂的子民不应再走回头路,将自己放在律法及律法所带来的咒诅之下(三10-14)。

7. 遵守律法这属于灵性未成熟的时代;现在基督已经来了,那些相信祂的人已在灵性上成熟,成为负责任的神的儿子。接受犹太的论据便是返回婴孩的阶段(三23-7)。

8. 律法将人强置于奴仆的轭下;信靠基督却带来释放。那些被基督释放了的人,若放弃他们的自由,重新降服在那些经手授予律法的星宿神灵(elemental spirits;〔译注:原文 stoicheia,中译作“小学”〕)的支配底下,那他们便再愚蠢不过了(四8-11,五1,三19)。

9. 恩典的福音所宣告的自由,与放纵或“无政府状态”是无关的;信靠基督的信心透过爱心行事,因而实践了基督的律法(五6,五13-10)。

  写于八或九年后的罗马书,较有系统地将这些论据陈述了。很可能在保罗悔改后不久,这些论据背后所反映的、他对福音的基本理解,便开始成形,保罗只不过在加拉太书是就特殊的处境作出回应,才以这样的方式表达了他的理解。但或许正是因为这个缘故,加拉太书到今天仍被基督徒视为伟大的宪章维护了福音的自由。

  书目:J. B. Lightfoot, Epistle to the Galatians, 1892; W. M. Ramsay, An Historical Commentary on Galatians, 1899; E. D.Burton, The Epistle to the Galatians, ICC,1920; G. S. Duncan, The Epistle to the Galatians, MNTC, 1934; H. N. Ridderbos, The Epistle to the Churches of Galatia, NIC, 1953; D. Guthrie, Galatians, NCB, 1969; K. Lake, The Earlier Epistles of St. Paul, 1914,页253-323; J. H. Ropes, The Singular Problem of the Epistle to the Galatians, 1929; C. H. Buck, Jr., 'The Date of Galatians', JBL 70, 1951,页113起;F. F. Bruce, 'Galatian Problems, 1-5', BJRL 51, 1968-9,至55, 1972-3

F.F.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