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GOVERNMENT

甲、旧约

  在旧约时代,神的子民在不同方式的政体下生活。我们可以称列祖为半游牧民族。做父亲的,是这家族之首和家族的祭司。他的管辖权,不但及于近亲的成员,也包括所有他雇用的、或隶属于他的人。这种政体,类似亚拉伯流浪的游牧民族的政体。家长(就是族长)甚至操生杀权,以及作各种不同的决定的权力(参:士十一11起)。

  在埃及,雅各的后裔受奴役,直到摩西把他们从那地领出来为止。摩西扮演神的代表的角色,百姓都听从他。当时,百姓中又有担任官员的。不过,在埃及统治之下的以色列人的组织制度到底是怎样的,便很难说了。以色列人在西乃的组织制度是独特的,因为它是由各支派组成的神治政体(theocracy,即是“由神统治”的政体,theos,“神”;kratos,“权力”,“统治”)。这类型的政体的精髓,是由神启示摩西的,见:出十九5-6,主要就是由神统治一个国家,而这个国家,乃要成为圣洁的、祭司的国度。

  在旷野期间,有百姓中的长老分担摩西的责任。摩西将神治政体的方案介绍给他们,他们也接受了。统治以色列人的是神,而祂乃是透过作士师或王的人来代祂统治以色列的百姓。这个人要“凭公义治理百姓”。也就是说,他作决定时,要绝对的公正;他的统治,也要彰显神的公义。百姓要与这个世界其他的人分别出来,因为他们是圣洁的,是属于神自己的。

  有一段时间,以色列国家并不乐意完全的接受神治政体背后所包含的一切要求。在约书亚的带领下,他们必须去占领神所应许赐给他们的地土。有一段时期,以色列有领袖或士师治理他们,但却没有中央组织。这种情形,使他们认识到,必须有一个君王治理他们。然而,他们要立王的请求的背后,是不要神治政体的一种心态,因为他们不过是想学效周围的那些国家。因此,撒母耳谴责他们是将耶和华自己弃绝了(撒上八7)。

  因此,以色列国不但需要认识到国家需要有一位君王,而且是需要好的君王。神所拣选的第一位君王,不顺服耶和华心意,因此被弃绝。继任的大卫,是个合神心意的人。大卫作较为重要的决定,但次要的决定,则留给手下的官员去作。这些官员有些在圣经中曾经被提及,如:祭司、家族中的官员、司酒者、家宰(王上四6)、文士、史官、谋士、元帅和侍卫长(撒下八18)。王的大臣掌管国家的各种事务(王上四2起)。

  所罗门将以色列国划分为十二区,每区安置一位长官,为王和王家供应食物(王上四7起)。百姓被掳引致神治政体中断,而事实上,以色列国很早已经不再是神治国了。被掳之后,犹太人受波斯的统治,犹大重组为一圣殿政体,以大祭司为其元首,另由省长出任波斯王的代表,这省长自己有时可能是犹太人(如:尼希米)。这种安排持续到希腊时代,虽然这段时期多了一个长老的议会。圣殿的体制于主前168年被安提阿古四世(Antiochus IV)废止,但为哈斯摩尼人(Hasmonaeans)恢复使用。不过,这些哈斯摩尼人的一些家族成员既是大祭司,也是民事上和军事上的首领,身兼教职。他们的世俗权力于主前63年随罗马人的征服而丧失。不过(除了大希律和亚基老 [Archelaus] 统治下的特殊情况以外),大祭司始终是罗马人认可的首长,负责管理犹太人内政的。

  神治政体的重点是圣殿。圣殿是神在祂百姓中间之居所的象征。因此,耶路撒冷──圣殿所在之城──便被称为圣城。圣殿于主后70年被焚毁时,神治政体便正式消失。

E.J.Y.

F.F.B.

乙、新约

Ⅰ 巴勒斯坦的情况

  巴勒斯坦主要由若干共和政体瓜分(如:该撒利亚和低加波利的城市)。这是先后统治巴勒斯坦之列强,尤其是罗马人,所用的策略,目的是要使人口希腊化,因而抑制犹太人的民族主义。至于那些比较难驾驭的地区(如:加利利),就委托给希律家族的众首领管辖;而耶路撒冷本身及其邻近地区,则由公会(犹太人议会)治理;公会的成员,来自宗教上的特殊阶级人士。整个复杂的政体,受到历任该撒的监督,目的是要维护罗马边疆的安全。在不同的时期,该撒的监督职责,是由希律家族充任附庸王,或由个人代表(提督或巡抚)代理其事的。犹太人的民族主义则在一系列教派的组织中表现出来。他们对政府的态度,一方面既有恐怖主义(奋锐党),以至分离派(爱色尼派),而另一方面,又有人采取合作的态度(撒都该人)。所有人都按自己的方式献身于复国的事工。

a. 耶稣的生涯

  耶稣被卷入这混乱的政体中,是无可避免的事。耶稣诞生时受到袭击,因为希律以为耶稣对他的王位有威胁(太二16)。祂死时,又被谴责,指祂想要僭取王权(约十九21)。祂受到各方面不断的压力,要祂公开承认祂有这样的企图。魔鬼的献议(太四9),反映于民众的狂热(约六15)、门徒的鲁莽自大(太十六22-23),以及促使耶稣匆忙被捕的那些人的恐惧(约十一50)。面对这样意见一致的误解,耶稣通常都避免自称为王,但却并不向门徒隐瞒(路廿二29-30);而且到末了,祂还公开加以承认(约十八36-37)。

b. 耶稣的教训

  关于天国与现世政府的关系,有三方面是可以肯定的。 (i) 耶稣的国度与现世权力是不同类别的。耶稣的国度,不是由政治的行动建立的(约十八36)。 (ii) 现世的权力不是自主的,是在神的容许下才能享有的(约十九11)。 (iii) 现世的权力因此有其权利,正如神有祂的权利一样(路廿25);两者都是必须加以承认的。

c. 在耶路撒冷的教会

  主复活之后,又再把神国的性质教导门徒(徒一3)。然而,他们对神国的见解,仍然倾向于政治方面的理解,十分偏狭(徒一6),甚至主升天之后,传讲耶稣被高举在神的右边的讯息(如:徒二32-36),也可能含有政治的色彩(徒五31)。犹太公会便肯定认为这些讯息带有政治味道,具煽动的成分(徒五33起)。众使徒曾经公然反抗公会不准他们传福音的禁令,因为他们首先要向神负责(徒五29)。彼得和雅各受逼迫(徒十二2-3),可能背后有政治的原因。可是司提反(徒六11)和保罗(徒廿一28),却被认为是触犯了宗教方面的规例,反映出拿撒勒教党的人〔译注:即基督徒〕已经演变为犹太教的一个有系统的教派。而基督徒与其他犹太教派的主要区别,也许在于耶稣的王权所加诸律法的、进一步认可(雅二58)。

Ⅱ 希腊化的政府

  巴勒斯坦以外,有教会设立的所有地方,连同罗马城本身,都是共和政体的政府;或为罗马人的附属,或为真正的罗马殖民地。因此,基督徒可能会和本地的政府有瓜葛(如:徒十六19-21,十七622),或者与那些作为监督的罗马长官有瓜葛(如:徒十三7,十八12)。然而,把那些难处理的案件提交给罗马当局去处理的倾向,意味着罗马政府的态度成了时人最要关注的事。

a. 对政府的支持

  控告基督徒直接反抗该撒的唯一案件(徒十七7),被有关当局否决了。至于其他所知的一切案件,对基督徒的指控都不是涉及政治原因的,而各个不同的政府,都不愿意对这些个案加以追究。基督徒作者回报了这种尊重人的不干预政策(laissez-faire)(罗十三1-7;提前二2;多三1):他们详尽的阐释了耶稣的教训,指“在上有权柄的”(exousiai)所拥有的权柄,不但是神所容许的,而且从积极方面来看,这些掌权的人,是“神的用人”,代神刑罚那些作恶的人。反抗掌权者,便是反抗神。这种态度一直持续下去,甚至当法庭被利用来处理捏造的指控时(例如在尼禄统治的期间),也没有更改。他们认真地维护政府的合法性,并以基督的无辜受害来安慰在这样的政府之下的受害者(彼前二11-25)。有些学者认为,那拦阻敌基督的(帖后二6-8),是指罗马政府。

b. 对政府的批评

  然而,甚至保罗〔对抗拒政府即抗拒神的态度〕也有些保留。把耶稣钉十字架的,是“今世的执政者”(林前二8,“吕”)。圣徒不应在民事法庭解决他们的争论,因为他们命定要“审判世界”(林前六2)。保罗又再三将信徒的注意力,集中在那位“有权能的,万王之王……独一……”的神的统治上(提前六15),又鼓励信徒看重他们那〔属天的〕公民身份,信徒所隶属的共和国,超越了地上国家的界线(如:弗二19)。人间政府背后的势力,极可能就是鬼魔的权势(archai exousiai),这些权势是基督已经击败了的(西二15),也是我们现在正与之争战的(弗六12)。这显然是启示录所详细谈论到的主题。启示录预见神与撒但的权势之间,会有一场争夺世界的统治权斗争。启示录对君王崇拜的论述(启十三15),似乎足以显明那仇敌就是罗马的该撒。根据皮里纽(Pliny)的记载(Ep. 10.96),我们晓得,有人企图劝诱基督徒向罗马王帝作形式上的献祭,以免被定罪。可是,基督徒却顽强地抗拒这些做法。他们大抵已经断定,这是等于要他们将属神的物,归给该撒。

  书目:A. H. M. Jones, The Greek City from Alexander to Justinian, 1940; A. N. Sherwin-White, Roman Society and Roman Law in the New Testament, 1963; O. Cullmann, The State in the New Testament, 1957; E. A. Judge, The Social Pattern of the Christian Groups in the First Century, 1960; M. Avi-Yonah, The Holy Land from the Persian to the Arab Conquest; a Historical Geography, 1966; D. R. Griffiths, The New Testament and the Roman State, 1970; A. Richardson, The Political Christ, 1973; E. M. Smallwood, The Jews under Roman Rule, 1976

E.A.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