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雇工(HIRE, HIRELING

  以色列中靠赚取*工价度日的两种人,是外籍雇佣兵和农业劳工。前者的特点是常常疏于职守(耶四十六21),后者则在备受剥削下(玛三5)作有限度的服务(伯七1-2)。因此出现了约十12-13和路十五19轻蔑他们的话。大卫引进外籍雇佣兵来支持新成立的王国(撒下八18)。主前八世纪,一个圈地运动(赛五8)没收了许多自耕农夫的祖传产业,使他们陷入*债务中;而按照惯例,永久当*奴隶是还债的最后方法(王下四1);这样,农业劳工的地位便贬低了。摩西律法声明,以色列人若因贫穷的缘故,要将自己卖给另一以色列人,他应该有受雇者的身份,到禧年时候更要获得释放(利廿五39-55)。还有其他法例保障他的权益(如:利十九13;参:申廿四14-15)。雅各两次的合约(创廿九)展示了游牧民族亲属关系的背景,也叫人想起主前二千年期的伟大国家法典。

  书目:J. D. M. Derrett, Law in the New Testament, 1961, Ch. 1; J. Jeremias, Jerusalem in the Time of Jesus, 1969, Ch. 6; R. de Vaux, Ancient Israel, 1961,页76

A.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