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人(HITTITES)(来:h]itti^m, b#ne^ h]e{t[)
在旧约圣经中,赫人这名称主要是指一个大国,而整个叙利亚地区便因他们得名;例如一个说法是“从旷野和这利巴嫩,直到伯拉大河,赫人的全地,又到大海日落之处”(书一4)。其次,赫人是指由族长时期开始直到以色列人定居这段期间,居住在迦南的一族人(创十五20;申七1;士三5)。这族人的名称,字义上是“赫的儿女”(创廿三3等等),取名自他们的先祖迦南的儿子赫(创十15)。
Ⅰ 赫人帝国
赫人帝国于主前约1800年由一印欧国家建立。这国家的人民约在两世纪前便以城邦形式定居在小亚细亚。这名字来自赫忒(Hatti),他们是居于赫人定居地的早期居民。从赫人的艺术、宗教、神祇和王室的名字、称衔等,都可清楚的追溯到赫忒人遗留下来的影响。随着赫人帝国的扩张,“赫人”这名称的内涵更获引申,包括赫人所合并的其他种族和土地。
赫人早期的一位王帝图哈利雅斯一世(Tudhaliyas I,约主前1720),被学者(初步)认为等于创十四1的“戈印王提达”。主前约1600年,哈图西利斯一世(Hattusilis I)将其统治范围扩展至叙利亚北部的一些地区。他的继承人莫西里斯一世(Mursilis I)在哈里斯(Halys)河以东的哈图萨斯(Hattusas;今日的波赫斯高,Bog%az-ko/y)建立新都。我们今日对赫人的历史及文学的认识,主要是来自从1906年起在那里发现的案卷。莫西里斯一世夺取了亚勒坡,其后(约主前1560)又攻入巴比伦,这事件加速了巴比伦第一王朝的陷落。
赫人的伟大立法者是特利平努斯王(Telepinus;约主前1480)。赫人法典跟摩西五经有不少显著相似的地方,但这些类同处都是在细节和编排上,而不是在大体概念上。五经中的法典与古代近东伟大的闪族法典相近,都用以牙还牙、以命赔命(lex talionis)为基本原则,但赫人法律所采用的却是印欧独特的赔偿(Wergeld)原则。赫人的条约形式与旧约中的盟约之间亦可识别出一些类同之处。其他显著相近的地方,包括寡妇与亡夫兄弟结婚的做法,以及藉着家中的神像(teraphim)和 ~o{b[o^t[ (“熟悉的灵”)以确定神的旨意或预知将来的程序。
在苏皮洛流玛斯一世(Suppiluliumas I)的统治下(约主前1380-1350),赫人帝国的势力达至顶峰。在他的一个位于小亚细亚东南部的省份基苏域那(Kizzuwatna)那里,出现了近东首见的大规模炼铁工程,堪称为铁器时代的开始。苏皮洛流玛斯将其帝国的领土扩展至上米所波大米、叙利亚,南达利巴嫩。由于埃及帝国在亚洲向北方伸展,赫人因而与埃及人有所冲突。两国之间的敌对情况延续多年,直至主前1284年,哈图西利斯三世和兰塞二世签署一份互不侵犯条约,并承认俄隆提斯河(Orontes)为两个的边界为止。
因有西面敌人多次袭击,赫人帝国于主前1200年左右终告崩溃。
Ⅱ 赫人诸王国
随着赫人帝国的瓦解,特巴利(Tabali;旧约中的“土巴”)的廿四个城邦成为了托鲁斯山脉以北赫人原疆城的继承者。叙利亚七个本来属于赫人帝国的域邦,一直沿用“赫人”这名称,达数世纪之久;他们的统治者被称为“赫人的诸王”。这七个城邦中最重要的包括俄隆提斯河畔的哈马和幼发拉底河畔的迦基米施。哈马与大卫结盟(撒下八9起),大卫的王国与“赫人地土上的加低斯”接壤(RSV 对撒下廿四6的翻译,参*他停合示)。所罗门王与这些“赫人的诸王”有商业来往,并彼此通婚(王上十28-29,十一1)。在主前九世纪,他们军事上的名声足以震慑大马色的军队(王下七6)。但在以后的世纪,他们被亚述人逐一消灭;哈马在主前720年陷落,迦基米施则于717年被击败(参:王下十八34,十九13;赛十9)。
亚述人和巴比伦人在这段期间(迟至迦勒底王朝)的记载,一贯地称整个叙利亚(包括巴勒斯坦)为“赫忒地”。撒珥根二世在主前711年甚至称亚实突人为“不忠的赫忒人”。
从近年获得译解的象形文字文献,我们得知七个赫人王国的语言。在基利家的迦来特皮(Karatepe)所发现(1946-7年)的赫人和腓尼基人双语铭刻的象形文字,大大帮助了译解的工作。这些文献的文字与较早前赫人帝国的官方语言并不一样,在1917年这些以楔形字体写成的官方语言被鉴定为一种印欧语言,类似附近一种称为路维安(Luvian)的印欧语言。
Ⅲ 迦南地的赫人
在族长时期迦南的赫人居住在犹大的中央山脉,特别是在希伯仑地区。有人推测他们是前印欧时期赫忒人的一支,或是从赫人帝国的某部分来的早期移民;赫人帝国本身从没有向南伸展到那么远。另一方面,这些人除了名字与北面的赫人相近(但却并非完全相同)之外,可能便没有什么共通的地方。在创廿三章,赫人是居于希伯仑的居民(“那地的人民”),亚伯拉罕在他们中间是“外人,是寄居的”,他从赫人手中买了麦比拉田及其中一个洞穴,作为其家族的坟地。有学者认为,这次买卖的记录“充满了赫人法律和习俗复杂的巧妙性,这种特性与亚伯拉罕的时代完全吻合”(M. R. Lehmann, BASOR 129, 1953,页18;但请参考另一种观点,见 G. M. Tucker, JBL 85, 1966,页77起)。以扫娶了两个“赫人女子……即那地的女子”,使他的父母伤心(RSV 对创廿七46的译法;参:廿六34-35)。“那地”显然指别是巴地区。根据结十六3及45,耶路撒冷原先由赫人和亚摩利人组成。耶布斯人*亚劳拿(撒下廿四16起)的名字,曾被视作赫人的名字;而赫人乌利亚是大卫的一位勇士,他显然是耶路撒冷人(撒下廿三39)。大卫流亡期间的一位同伴亚希米勒,被称为赫人(撒上廿六6)。
圣经最后一次提及迦南的赫人之处,是在所罗门统治的期间(代下八7);此后他们给纳入了那地一般的居民中。
书目:O. R. Gurney, The Hittites2, 1966;同作者,Some Aspects of Hittite religion, 1976; O. R. Gurney and J. Garstang, The Geography of the Hittite Empire,
1959; S. Lloyd, Early Anatolia, 1956;
L. Woolley, A Forgotten Kingdom,
1953; E. Neufeld, The Hittite Laws,
1951; E. Akurgal, The Art of The Hittites,
1962; G. Walser 编,Neuere Hethiterforschung, 1964; H. A. Hoffner,
'Some Contributions of Hittitology to OT Study', TynB 20, 1969,页29起;同作者,'The Hittites and Hurrians'
in POTT,页197起;F. Cornelius, Geschichte der Hethiter, 1973; J.
Lehmann, The Hittites, 1977。
F.F.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