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HOMOSEXUALITY)
圣经没有特别针对同性恋的状况(RSV 对林前六9的翻译有误导之嫌),但却明文谴责同性恋的行为。然而,我们必须小心界定遭禁制的范围,因这些禁制常被人用作工具,以此攻击同性的密切交往,但他们却有言过其实之弊。
对所多玛和基比亚事件的诠释(创十九1-25;士十九13-廿48),就是这方面的好例子。常有人援引贝利(D. S. Bailey)的主张,说在这等事件中,神所刑罚的罪不带性事的意味,而是待客失礼的行为。我们必须反对这看法,因它不足以解释“知道”(ya{d[a`)这词为何有双重用法,罗得与利未人又为何分别建议用女儿、妾侍取代客人。可是,这两个报导都算不上是对所有同性恋行为的全面谴责。在两个事例中,所谴责的是企图强奸同性的罪,而不是双方情愿的、互相关怀的同性恋关系。其他论到同性恋的旧约经文,其谴责力同样视乎上下文而有所限制。在历史上,同性恋行为连于偶像崇拜中庙妓的设立(王上十四24,十五12,廿二46)。利未记律例中对同性恋行为的严厉警告,主要也是针对偶像敬拜(利十八22,廿13);例如两段经文都提到的“憎恶”(to^`e{b[a^),是个宗教用词,常用于敬拜偶像的做法上。所以,纯粹从上下文来看,旧约的这些经文,是谴责偶像敬拜所牵涉的同性恋活动,不一定有更广阔的应用。
在罗马书第一章里,保罗在谴责偶像崇拜的同时,也指斥女人或男人的同性恋行为(23-27节),但保罗比利未记有更广阔的神学层面。他并没有把同性恋行为视为偶像敬拜的一种表达,而是把两者的起源追溯到堕落了的人类离开创造者的原意,所作出的错误“取代”(25-26节)。从这角度来看,每个同性恋的举动都是逆自然的(para physin, 26节),这不是因为此种举动有违个人与生俱来的性倾向(事实上不一定),或违背旧约的律法(与 McNeill 的看法相反),而是因为它背弃了神原先为人类性爱所定下的创造蓝图。
保罗在其他书信中另有两处论及同性恋的行为。两处都把它们列入受禁止的活动,也同样谴责它们。在林前六9-10,有同性恋行为的人是属不能承受神国的不义者之列(但作者从救赎的角度补充说,“你们中间也有人从前是这样”),而在提前一9-10,他们是在“不法和不服”之人的名单中。后者特别重要,因为整个名单代表了*十诚的新版本。与第七诫(有关奸淫)平行的,是保罗对“行淫者”(pornoi)和“亲男色者”(arsenokoitai)的笔伐;这两个词语总括了所有婚外的性交──不论是与异性或与同性的性交。倘若十诫永久有效,这方面的应用就更具意义了。
有人曾倡议,在林前六9及提前一10里,arsenikoite{s 一字的含义可能只局限于“男妓”这方面(参:武加大译本 masculi concubitores)。我们并没有支持这看法的语言学根据,不过这字的确甚少在新约时期的文献上出现。似乎可以肯定的是,保罗意图用他所知最笼统及神学上最广泛的字眼,去谴责同性恋的行为(而不是同性恋的人)。他三处分散的经文互相配合,深刻表达了在他心目中神对人的旨意。作为创造主、律法的赐予者和君王,主对这类行为的谴责是绝对显而易见的。
书目:H. Thielicke, The Ethics of Sex,英译本1964; D. H. Field, The Homosexual Way-A Christian
Option?,
1976; J. J. McNeil, The Church and the
Homosexual, 1977。
D.H.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