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偶像之物(IDOLS, FOOD [MEATS] OFFERED TO

  在哥林多人向使徒保罗求问的各项问题中,其中一项是关乎“祭偶像之物”的问题。希腊文用了一个字来表达以上这个片语:eido{lothyta。保罢在林前八1-13和十14-33讨论过这题目。我们首先略述哥林多人这个问题的背景。

Ⅰ 背景

  古代献祭的制度,不单是一世纪时希腊罗马社会的宗教生活的核心,也是家庭及社交生活的核心。根据这个献祭的制度,只有部分祭物会被献给庙内的神祇。献祭之后,一般都会有祭祀的筵席,在庙宇附近或家中,将献给神祇以后剩下来的食物吃掉。有时候剩下来的食物会给送到市场去出售(林前十25)。

  在著名的俄西林古(Oxyrhynchus)蒲纸抄本中,记载了一段话,证明在庙宇中的确有举办筵席的风俗。利兹曼(Lietzmann)认为这段记载与林前十27的记载,有“显著类似的地方”。抄本上是这样写的:“彻里门(Chaeremon)邀请你于明天,就是十五日第九小时(即下午三时)在色拉皮庙(Serapeum)的色拉皮神主(Serapis)桌前用膳”(Chan-Hie Kim 的文章,'The Papyrus Invitation', JBL 94, 1975,页391-402曾经引用及讨论过这段记载)。这类性质的饮宴的邀请,不论是在庙宇或私人住宅内举行,在哥林多城的社交生活中都会是极其普遍的。那些被邀请赴会的信徒,对是否可以吃祭偶像之物,就会感到很难决定。基督徒对祭偶像之物的态度,是会影响到像哥林多这样的大都会其他的生活层面的。他们要考虑是否出席公开的节日庆祝,因为这些节日,是以异教的崇拜及献祭来开始的。是否要成为一个贸易工会的会员(因而也包括一个人在商业上的地位以及公益精神)也是相关的,因为成为会员必须要“在偶像的庙里坐席”(林前八10)。对哥林多考虑周全的信徒来说,甚至每天去市场买菜也会是个问题,因为大部分肉类都是由庙宇的负责人交给市场的肉食贩,由肉食贩公开销售的。问题是:基督徒家庭主妇,是否可以自由购买这些肉类?这些肉类是来自祭牲的肉类,照理必须是没有瑕疵的,因此也可能是市场上最好的肉类。此外,在庙宇范围内不时还有免费的筵席,这对穷人而言实在是一项恩惠。倘若林一26所指的是哥林多教会中有些会友来自较贫穷的阶层,那么,他们是否可以自由享用这些筵席,便是个很实际的问题。

Ⅱ 不同的反应

  教会人士对这问题的信念壁垒分明。其中一组人以基督徒的自由为名(六12,十23;参:八9),并根据一种自以为是超越的知识(gno{sis,八1-2),认为接受邀请赴异教祭祀的筵席,并不碍事,并且认为没有任何理由禁止人购买及食用曾经在庙宇中献给神祇的祭物。

  这种将不同信仰结合的态度所持的理据是,首先,那些在庙宇范围内举行的宴会只是一种社交活动。这组人声称这类宴会是完全没有宗教上的含义的。其次,他们似乎曾经说过,无论如何,异教的神祇,反正都是不存在的。“偶像并非真实的存在”〔译注:和合本译作:“偶像算不得什么”〕及“神祇有一位”是他们的辩称“八4;这些话大概是哥林多人他们给保罗的信中曾提过的,保罗不过是引述他们的观点)。

  另一方面,那“软弱”的一组人(八9;参:罗十五1)对吃祭偶像之物的问题却有不同的看法。他们憎恶有任何拜偶像之嫌。而且,他们相信偶像背后的魔鬼,仍然会在食物上施以邪恶的影响力,将食物“污染”,以致这些食物不再适合信徒食用(八7;参:徒十14)。

Ⅲ 保罗的答覆

  在解答教会的垂询时,保罗一开始便表示他赞同“神祇有一位”的说法(八4)。不过,他马上界定这一神主义的公开认信的意思,提醒他的读者说,在这世界里有所谓的神祇和“主”在发挥它们恶魔似的影响力。不过,他承认,“对我们”这些只信有一位神、一位主的人来说,这些魔鬼的权势已被十字架所克服,以致哥林多人不应该再被它们所辖制(参:西二15-16;加四38-9)。然而,并非所有哥林多信徒都已经找到了这种在基督里的自由。其他人应该记得他们的情况,不要用轻率的行动来伤害他人软弱的良心(八7-13)。使徒就这问题还有更严肃的话要说,不过要等他说完第九章的枝节话以后再说了。

  在十14起,保罗正视拜偶像会构成的威胁。从与基督的身体和血联合的角度来阐释圣餐内在的含意(十16),又表明教会作为基督的身体合一的意义(十17)。经文同时指出,在偶像筵席上魔鬼迷住了它的崇拜者,导致人实际上是与魔鬼立约的(十20);人不可能又效忠神又效忠魔鬼,不能同时享用主的筵席,又享用魔鬼的筵席(十21-22)(*主餐)。

  因此,使徒在这一段经文中,对于参与拜偶像的筵席的含意采取一种严肃的态度(参:十14)。他的立场与拉比的教训吻合(这些教训后来被编在米示拏法典的 'Abodah Zarah' 〔“怪异的敬拜”〕一文中)。他绝对不准信徒在偶像的庙宇中饮食(十19-20;参:启二14),无疑其根据就是像拉比所说的,“正如与尸体同处一室会成为不洁;同样的,与祭过偶像的食物同处一室也会成为不洁”。换句话说,当这些祭物被带进一个异教的屋檐下时,信徒与祭物共处一室,就沾染了礼仪上的不洁。见:丹比(Danby)版本的米示拏,页649,注3

  不过,至于那些先前曾在庙宇中被献为祭,后来再用来售卖的食物,保罗就说,基于诗廿四1所说的〔译注:林前十26乃是引自诗廿四1的〕,这些食物是可以吃的(林前十25起)。虽然这些食物曾经在庙宇中被献为祭,而现今又在肉类市场中出售,但因为这些食物也是神的创造之物,故此可以食用(提前四4-5)。这点明显的违背了拉比的礼仪法则(而事实上也与徒十五28-29的使徒禁令有所不同),而且是对主在可七19的话的应用。耶稣说“这是说,各样的食物都是洁净的”(参:徒十15)。唯一的限制是要遵守“爱心的律法”(TDNT 2,页379),并且倘若那“较软弱”信徒的良心会因为一个基督徒吃祭过偶像的食物而被伤害,并且因此而跌倒(十28-32);又或者有外邦人因此而反感的话(十32),那么这基督徒就要放弃他吃这食物的自由。这些经文所想像的,是一个基督徒接受邀请往一私人住宅用膳时的情况(十27)。在这种情形下,信徒可随意吃摆在他面前的食物,毋须过问这些食物“过去的历史”,即它来自哪里,曾否在偶像神龛中被献为祭等等。然而,如果在用膳的时候,有异教徒提到这食物,并且说,“这些食物曾经被献为祭”──用异教的名词就是 hierothyton,那么信徒就要拒绝吃这食物,不是因为这食物被细菌“感染”了,或是不适合作食用,而是因为“这食物将食用者置于一个不确实的立场,混淆了其他人的良心”(Robertson-Plummer, I Corinthians,页219),特别是异教邻舍的良心(十29)。这种解释与鲁宾逊──普卢玛尔的主张不同。他们认为在第28节说话的人是一个外邦的基督徒。他在第28节是采用了他未成为基督徒之前所用的字眼。不过,将讲话的人视为第27节那“其中一个不信者”是较合理的。然后,使徒的话应该与拉比的利他主义放在一起看。拉比教导人说,一个虔诚的犹太人不会支持拜偶像的事的,免得他鼓励他的外邦邻舍犯错,这样他便要为此负责了(Aboth 5. 18; Sanhedrin 7.4, 10)。

  书目:哥林多前书的注释书:(C. K. Barrett, J. He*ring, F. F. Bruce, H. Conzelmann)。也参 A. Ehrhardt, The Framework of the New Testament Stories, 1964, ch. 12: `Social Problems in the Early Church',页275-90; C. K. Barrett, NTS 11, 1964-5,页138起。

R.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