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的以色列(ISRAEL OF GOD

  保罗所说的“从以色列生的,不都是以色列人”(罗九6),与先知所强调的一致;也就是说神真正的子民,那些配称为以色列人的,可能只是以色列国中一小撮忠心的“余民”。新约中这种余民的观念可见于施洗约翰的讲道中,他坚持说,身为亚伯拉罕的后裔这件事本身是无价值的(太三9 = 路三8)。耶稣选召门徒跟随祂组成一“小群”,日后他们要承受国度(路十二32;参:但七2227),这表明了祂是新以色列的创始人。祂清楚的说,十二门徒将在新时代里审判“以色列十二支派”(太十九28;路廿二30)。这“小群”将会有“其他羊”的加入,这些羊从不属于犹太人的羊圈(约十16)。

  “神的以色列民”这种谓在新约中只出现过一次(加六16)。究竟这是单指犹太籍基督徒,还是泛指所有基督徒,不分犹太人或外邦人?这是个有争论的问题。后一个解释较有可能;我们若把这称谓视为“照此理而行的人”的同位语,这可能性就更高。无论如何,有一点很清楚,就是在整本新约圣经中,相信耶稣的人,不论其原来籍贯是什么,所组成的群体都被视为新以色列。他们是“散住十二个支派的人”(雅一1),是“分散〔各地〕的寄居者”(彼前一1)。仿照旧约对以色列的描绘,这些人进一步被形容为“被拣选的族类,是有君尊的祭司,是圣洁的国度,是属神的子民”(彼前二9)。

  但这新以色列的核心是犹太人(罗十一18)。虽然目前“血统上为以色列”的人,大部分因为局部及暂时的盲目,看不出他们祖传的盼望在耶稣身上应验。但时候将到,蒙脸遮眼的帕子将被除掉(林后三16)。他们因着相信耶稣,得以重新被确立为至爱群体的成员:“等到外邦人的数目添满了”,他们目前与神的隔阂便会消除,“于是以色列全家都要得救”(罗十一25起)。

  书目:L. Gillet, Communion in the Messiah 1942; M. Simon, Verus Israel, 1948; A. Oepke, Das Neue Gottesvolk, 1950; R. Campbell, Israel and the New Covenant, 1954; J. Munck, Paul and the Salvation of Mankind,英译本,1959;同作者,Christ and Israel, 1967; P. Richardson, Israel in the Apostolic Church, 1970

F.F.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