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太教(JUDAISM)
Ⅰ 定义
犹太教是指犹太人的宗教信仰,有别于旧约圣经的宗教信仰。任何对犹太教的全面研究,都会由亚伯拉罕开始说起;但这只是充任导言而已。严格来说,犹太教应始于犹太人被掳至巴比伦之时,但对于主后70年之前的时期,我们适宜把这名称限于那些对旧约概念作出修改或扩充的成分。在德文的作品中,我们常常看见“犹太教后期”这个容易误导人的片语,用来指基督时代的犹太宗教。这片语源自一个理论,认为祭司法典和六经中的历史都是写于被掳期间或回归以后的时期,而这些是犹太教的真正起源。
但我们最好认为,犹太教要到主后70年圣殿被毁后才完全成形,并且除了那些在这次大灾难后继续出现的现象外,我们适宜用“两约间的宗教”这词,来指从以斯拉至基督这段期间的宗教。持这种主张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原始基督教并不否定或忽略继以斯拉之后那四个世纪的各种历史发展。但犹太教的各成分中,基督教要拒绝的是它对律法的态度及解释,而这方面正使它与基督教和旧约分别出来。
犹太教到了主后500年已发展全备,而差不多与此同时,天主教也发展齐全。自此以后,犹太教与其姊妹宗教一样,不断成长和作出修改。但本文绝少涉及主后200年以后的发展,因为在约主后200年米示拏写成后,犹太教的主要概念已很清楚了。至于该教后来的发展,读者可参考 ERE,
JewE, EJ 等有关犹太教的条目。
Ⅱ 犹太教的兴起
约西亚的改革到主前621年达到高峰,这改革无可避免的会产生犹太教。合法的献祭只限于耶路撒冷的圣殿,这无可避免的意味着许多人的信仰越来越与圣殿及献祭无关。犹太人被掳往巴比伦一事,更有力地加强了这倾向;尤其是因为现代的研究指出,神那次审判对以色列人的打击太具震撼力了,以致他们在被掳期间无法发展出正式的、非献祭式的崇拜。
被掳期间是一段等候复国的时期。主前538年大部分犹太人拒绝回归,这样,他们若仍要做犹太人的话,便必须在宗教上作出修正。发展非献祭式的宗教并不足够(似乎这种形式的宗教要到较后期才有官方的、拟好的表达方式);他们需要一种完全不依附圣所的人生观。妥拉(Torah),亦即摩西的律法,给了他们这种人生观。按他们的解释,这妥拉较不像一套法典,而较像一套可以(及应该)应用在生活每一范畴的原则,并且对所有自称是犹太人的都具有约束力(妥拉的意思是“教导”,而不是“法律”)。以斯拉是真正“犹太教之父”,因为他从巴比伦回归故土所要推广及执行的不是新的律法,而是遵守旧律法的新方式。
在以后数世纪中,较富有的祭司,以及其他在安提阿古伊皮法尼(主前175-163)的统治期间成了希腊化人士的领袖的,都决意反对以斯拉的政策。至于普通老百姓('am ha{-~a{res]),一般无意回避律法的清楚意思。散居在西面的侨民,则愈来愈倾向受希腊的思想方式同化,而当时流行的对经文的寓意解释,使这倾向更形显著。
犹太教发展的另一里程碑,是耶路撒冷祭司领袖们的希腊化,以及那些得胜的哈斯摩尼祭司兼君王(特别是亚历山大杨纽)日后的堕落。圣殿崇拜对敬虔者来说,成了一种责任而不是乐趣。昆兰的守约群体似乎拒绝了圣殿,他们要等神日后首先清除圣殿里败坏的祭司。另一方面,*法利赛人却高举会堂,他们认为会堂是信徒可以藉此敬拜神,并透过考读妥拉来发现神的旨意的地方。结果到了基督的时代,耶路撒冷城本身就有数百间的会堂。
圣殿在主后70年被毁一事,使法利赛人及其跟随者大受刺激。但他们应该早已有了准备,因为自从安提阿古伊皮法尼的时候开始,圣殿经常遭到不同方式的亵渎;而他们以会堂为中心的信仰则能迅速适应新环境,特别由于其他宗教团体已被摧毁或从此一蹶不振,他们更形重要。到了主后约90年,法利赛人的领袖们(即拉比)觉得自己已够强大,足以排斥他们心目中的异端分子(mi^ni^m)。包括希伯来人基督徒,将他们拒诸会堂以外。到了主后200年,经过一番斗争后,他们成功地迫使一般老百姓(`am ha{-~a{res])就范,以致人若自称为犹太人,便要顺从他们。从那时起,直到犹太教开始受到现代思想影响为止,“犹太人”与“标准的、拉比的、正统的、传统的犹太教”等词基本上是指同一回事。
有一点我们要注意,法利赛人虽然一直是少数群体,但他们的观点广被接纳却不足为奇。即使他们常常不受人欢迎,但他们的观点似乎是将旧约圣经应用在回归以后的社会情况中最合理的做法。此外他们有技巧的利用会堂,也使他们的观点更为普及化。
Ⅲ 犹太教的教义
新约圣经的读者可以清楚看出,基督与保罗这一方跟他们的主要敌人之间的冲突,无论多么激烈,都是严格局限在某些范围内的。两方面都接受同一套圣经(这与撒都该人不同),并且至少在表面上是按类似的方式来解释这些经卷。长久以来学者们都承认,基督与早期的拉比有骨子里相似的教训,昆兰古卷的发现也使人更快承认,希腊文化对新约圣经的影响是很表面的。因此我们在这里只需说,犹太教的许多教义与旧约或与保守基督教之间并没有重大的分别。这样我们可以假定,直到主后500年,在下文没有提及的课题上,他们基本上没有什么分别。但我们必须紧记,犹太教在漫长的挣扎求存中要面对节节胜利的基督教,这往往导致他们在侧重点上作出重大的修正,以致缩窄了表面看来与基督教相似的范围。
a. 以色列
犹太教的基础在于以色列的存在及蒙神选召。生下来是以色列人,是作以色列一员的最主要途径,但他们一般也欢迎皈信者。按他们的理解,后者是透过割礼、洗礼、献祭而得新生,加入神子民的行列。没有资料显示他们真正明白旧约中有关“余民”的教义。他们普遍接纳“所有以色列人都有分于来世”这格言;一般认为叛教(这是一个具有弹性的字眼)是对他们享受来世的唯一障碍。
在以色列中所有人都被视为兄弟。虽然他们从不否认在社会中自然有不同阶层,但在神面前的阶级视乎人对妥拉的认识及实践。因此在会堂的崇拜事奉中,作领袖的条件只是敬虔、知识、才能。拉比既非祭司,也不是受薪传道人,他们被“选立”只是为了承认,他们对妥拉有足够的认识,他们因而有审判的权利。他们只是一些熟悉妥拉,足以教导百姓的人。只要获几位公认的拉比承认,或甚至在特别情况下只要得到社群的承认,人便可以成为拉比了。
女人被视为低于男人,因为她在丈夫的权柄下,并且不能够遵行妥拉的某些命令。但基本上犹太人一向维护创二18真理,也重视女性的尊严。
b. 复活
虽然在基督教及希腊哲学的影响下,犹太教很勉强的赞同了灵魂不朽的教义,但他们一直相当忠于旧约圣经的精神,认为人死后身体要复活才能得到真正生命。提后一10并没有否认犹太教有关复活的盼望。基督教对复活的信仰是基于耶稣基督的复活,但犹太教有关复活的盼望却是从旧约圣经的几处地方推论出来的,并且自从安提阿古伊皮法尼统治的年日以来,凡敬虔人士必感受到的心灵忧伤也助长了这种盼望。
犹太教在 `o^la{m ha-zeh (“今世”)与 `o^la{m ha-ba{~ (“来世”)之间作出清楚区分,且总是认为后者是属于这地上的(西方“散居侨民”当中比较希腊化的成员除外)。在犹太人的心目中,这两个世界是由“弥赛亚的日子”连起来的,而这些日子总是指一段有期限的时间。
c. 妥拉
法利赛人似乎介乎撒都该人与昆兰的守约团体之间,前者否认先知书的权威(但却不一定否认其价值),后者则认为只要在能干的解经者手中,这些先知书都具有崇高权威。
法利赛人认为,先知书是人在神的灵感动之下,对妥拉(即摩西五经)所作的注释,而妥拉则是神旨意最完全及终极的启示。他们否定基督,并要求祂行一个神迹,主要是因为基督不是诉诸摩西的权威,而是诉诸自己〔从神〕所领受的权威。
众拉比高举妥拉的角色和价值,以致遵守妥拉成了以色列存在的原因和论据。后来犹太教因要面对政治上胜利的教会,才赋予妥拉一个宇宙性的地位,说它在创世以前已存在;这样,妥拉在犹太教中所扮演的角色,便相当于基督在基督教的角色。保罗既提出一个教义,说律法是为了使罪显为罪而附加的,我们便不难明白,为什么正统犹太人历来那么讨厌保罗了。
但犹太教只视五经为 to^ra s%e-bik[#t[a{b[ (成交妥拉)。倘若遵守妥拉要成为每个敬虔犹太人所关心的事,而妥拉的条例要延用于生活的每一部分,好使以色列民中能达致实质上的统一,那么研究及解释妥拉的原则必须一致。这些原则大概到了以斯拉时代已粗略定了下来。它们与一些极古旧的习俗(如洗手等),被认为可以追溯至摩西在西乃山上的传统。这些原则及其在日常生活上的应用,形成了 to^ra^ s%e-b#`al-peh (口头妥拉或律法)。它与成文妥拉具有相同的权威,因为后者若没有前者便不能获得正确的理解。
口头妥拉的发展经过大致如下。犹太人考究成文妥拉,要找出里面真正的诫命;他们共算出613条诫命──248条是积极的,365条是消极的。新的法例获制订,藉以保障这些成文诫命:人若遵守这些新法例,便保证可以遵守基本的诫命──这做法称为“替妥拉筑防栏”。最后,藉着类比方法,这些扩充了的法律给应用在生活的各个范畴和可能性中。
在某一意义上,犹太人永不会认为口头妥拉已臻完备,因为随着文明的改变,口头妥拉便要应用于新出现的处境中。但一般认为这口头妥拉在他勒目(Talmud)中已获定形,另外米大示(复数为 Midrashim,单数为 Midrash)也记下了口头妥拉,惟较不全备;所谓“米大示”是官方采用的、主要是灵修性的旧约书卷的诠释(~agga{d[a^)。
*他勒目分为两部分。米示拏(Mishnah)是口头妥拉的编纂,主要负责这工作的是约主后200年的犹大拉比(Rabbi Yehudaha-Nasi)。米示拏跟大部分的米大示不同,是由 h@la{k[a^ (即支配生活的法律)构成,差不多是对五经律法部分的注释。革马拉(Gemara)是对米示拏的冗长注释。它不单对米示拏不明确的地方提供精确注释。并且大大说明了早期犹太教各方面的特性。较长的巴比伦版本差不多在主后500年才完成,而那未完成的巴勒斯坦版本则在此之前约一个世纪停工了。将他勒目与教父的作品比较,比把它与新约圣经作比较来得合理。
d. 人与遵守妥拉的关系
将犹太教视为统粹律法主义而不屑一顾,是不公平的做法,纵然昔日的犹太教的确充斥着律法主义。人们为了证明犹太教的律法主义,常从他勒目援引一些片段,但这些片段是任何以个案方式将法律应用在生活上的手册都会有的典型例子。拉比们坚持遵守妥拉一定要有正确的动机(kawwa{na^),并且人应该因为它是妥拉(lis%ma^)而遵守它,不是因为它能带给人什么赏赐。这样,律法主义的倾向便得以缓和了。拉比们认为神给予人妥拉是无比恩慈的行动,而人应该本着以爱回应的心态来遵守它。
这种系统必然强调我们在遵守妥拉时成功的程度,而不是我们的失败。因此,犹太教低估了“有体面”的罪的可恶性,以及人无法完全按神旨意而行这点,并且这种倾向因主后70年献祭终止而更形明显。犹太教没有什么教训真正可与基督教有关原罪的教义相比。不错,拉比们认为人生来就有一个犯罪的倾向(ye{ s]er ha{-ra{`),但在他们的心目中,人同样有向善的倾向(ye{s]er ha-t]o^b[),而藉着研读妥拉,这向善的倾向便能占上风。在整个犹太教中,我们都可以看到这种对罪及人性的过分乐观的态度。
更严重的是,这种看法骨子里是声称,精通妥拉的人能有独立自主权。虽然妥拉对人有完全的主权,但神仍让有学问的人去找出妥拉所要求人的是什么。这种主张给推展到一个地步,以致按他勒目的形容(Menah]ot[ 29b),摩西竟无法领会亚及巴拉比(Rabbi Akiba)的解经,后者藉这种解经法从摩西律法中发现到一些连摩西自己也从未想过的东西。另一方面,妥拉里面也偶然有故意回避直接命令的例子,因为拉比们觉得这更有利于公益。最有名的例子是申十五1-3──米示拏没有讨论可七9-13的例子,这可能是由于他们认为基督的指斥是正确的。妥拉有一不变的倾向,就是面对任何使群众似乎感到为难的条例时,便减轻这条例的份量(这与太廿三4并无冲突;有学识之士的特权就是利用其学识来减轻自己的重担!)。基督责备法利赛人假冒为善,大概就是由于他们种满有把握的自信,以自己为控制和模塑神旨意的人(参*假冒为善的人及 H. L. Ellison, 'Jesus and
the Pharisees' JTVI 85, 1953)。虽然拉比们不断警诫人要谦卑,但在犹太教的文献中却常常出现像约七49那样的句子。
犹太教的整个重点,是藉遵守妥拉来服侍神,并且拉比们费尽智力、脑汁来找出神全盘的命令,因此他们甚少受到那些毒害基督教界的神学争论所困扰。人只要接受神是完全统一及独特的,接受妥拉具绝对的权威和终极性,接受以色列是蒙神拣选的,又履行律法所要求的,他就可以随意持守何任哲学或神秘主义的理论。正因如此,有人正确地宣称,用“正统实践”(orthopraxy)来形容犹太教,比用“正统教义”(orthodoxy)来得正确。由法利赛人的观点占优势之时开始,直至现代,这期间犹太民族中唯一次严重的分裂是由迦来特派(Karaites,八世纪),引起这次分裂是与解释妥拉的原则有关的。
犹太教的历史发展,使它在最关键的阶段得免受到希腊文化的影响。结果,它能够在个人与社会之间维持相当好的平衡,这是基督教的实践往往不及的。
e. *弥赛亚
犹太教虽然对弥赛亚有相当多不同的看法,但直至主后200年,没有迹象显示犹太教认为弥赛亚具有任何超自然的成分。他的首要任务是成为伟大的解放者,使人民免受外族压迫,然后他要严格要求人真正遵守妥拉。“弥赛亚的日子”与来世连起上来,但这些日子是有期限的。有关这课题的摘要,见 J. Kausner, The Messianic Idea in Israel, 1956,第三卷。
f. 神观
从任何一本有关拉比论及神的语录都可立时看到,他们大都忠于旧约圣经的启示。他们与基督教的概念不同之处主要在下面数点。他们说来世是在地上彰显的,这所反映的人与永恒的关系,不及来世在天堂的情况下那样的密切,因此犹太教较少关心神绝对圣洁这方面的含意。除了一些经常有神秘经历的人士之外,犹太教强调服事神过于与神契通,因此他们甚少出现“与神一致”或“救赎”(at-one-ment)的问题。犹太教“先验地”(a priori)排除道成肉身的概念,因为在他们看来,创造主与被造物之间的鸿沟委实太深了。
犹太教与那节节胜利的教会之间的冲突,使拉比们过分强调神的超越性(transcendence),以致他们几乎不可能接受神真正的内在性(immanence)。犹太教敬拜神时不断强调的,神的内在性,其实带有半泛神主义的色彩。他们按自己的了解来界定神的统一性,以致基督教三位一体的教义看来极为可厌。他们愈来愈多用否定法来形容神,这样,人惟有透过神的作为才能认识祂。虽然如此,犹太教仍有太强的旧约基础,以致敬虔的犹太人不能长期满足于这种看法,而是历来重复试图用神秘主义来回避这问题。
书目:H. Danby 译,The Mishnah, 1933; I. Epstein 编,The Talmud,英译本,in 35 vols., 1935-1952; H.
L. Strack, Introduction to the Talmud and
Midrash,英译本,1931; G. F. Moore, Judaismin
the First Centuries of the Christian Era, 3 vols., 1927, 1930; E. Schurer, HJP, 1, 1973; SB; C. G. Montefiore and H. Loewe, A Rabbinic Anthology, 1938; Christianity,
1960; R. A. Stewart, Rabbinic Theology,
1961; L. Jacobs, Principles of the Jewish
Faith, 1964; S. Safrai and M. Stern 合编,The Jewsih People in the First Century, 2 vols., 1974, 1976。
H.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