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师/审判官(JUDGES)
士师(或审判官)一词的希伯来文是 s%o{p{e{t],意思是施行公义者,他惩罚恶人,维护义人。与此相关的是“审判”一词,指士师必须遵守的法则(出廿一1,中译作“典章”)。
Ⅰ 摩西时期
在旷野的时候,摩西坐着审判百姓所陈明的案件,以致身心疲惫(出十八13-27,及参:出二14)。经过叶忒罗的劝告,他授权给副手们审判普通的案件,只有最严重的案件才由他处理(见:申一9-18)。
申命记的律例规定“在你们的各城里”设立审判官,并设立*官长辅助他们(申十六18)。经过如此修订后,游牧时期的原始法则便适用于将来在迦南定居的情况。
摩西律法强调,审判官必须审慎公正、正直无私(申一16-17,十六19-20,廿四17-18,廿五13-16)。由于看管律法书是祭司的责任,因此较严重的案件,是由审判官联同作顾问的祭司审判(申十七8-13)。以色列人攻迦南的时期,审判官在百姓的集会中占一席位(书八33,廿四1)。
Ⅱ 士师时期
约书亚死后是一个紊乱的时期,支派不和,屡遭战败,诸事都一一记于士师记内。但是,士师记的作者告诉我们,当以色列民向耶和华呼求时,祂就“兴起士师拯救他们”(士二16)。这些民族英雄有时被称为“拯救者”(三9、15),但经文对大多数士师的描述是“某某作了以色列的士师”若干年。俄陀聂是首位士师(三9),参孙是最后的一位(十六31)。
很明显,这种用法对“审判官/士师”一词赋予新意,包括“作战统帅”和“太平时代统治者”的意思。我们可以视他们为基督的预表;基督曾来到世上作我们的救主,祂现在是与我们同在的领袖,将来祂要作我们的审判官。
撒上记载在王国时期前一段过渡时间的事迹。“以利作以色列的士师四十年”(撒上四18);“撒母耳平生作以色列的士师”,他巡回于伯特利、吉甲、米斯巴等地之间,又立他的儿子作士师(七15-八1)。
从*马里发掘的泥版(约主前1800)对当地领袖(称为 s%a{p{it]um)描绘看来,这类人的生平活动一般与以色列的“士师”的工作相似。他们是地方行省的“长官”,与其他邻近地方的“长官”们共同臣服于一位至高的王(A. Marzal, JNES 30, 1971,页186-217)。他们的责任就是秉行公义、维持安定、征税、进贡、提供资料和住宿等。由此看来,将希伯来文的 s%o{p{et] 翻译为“长官”也许比译作“士师”更为贴切,因为“士师”所描写的只是他一部分的功能。类似的职衔在*押巴拿发掘的较早期泥版中,亦曾提及。
Ⅲ 王国时期
在君王之下,士师(审判官)参与司法和其他行政上的事务。在大卫的官员中,有“基拿尼雅和他众子作官长和士师,管理以色列的外事”(代上廿六29)。
在王国分裂之后,约沙法对“耶和华的律法书”大发热心(代下十七9),在各城中设立审判官和官长(十九5),并嘱咐他们要诚实办事(代下十九9-10;参:申十六19-20)。
最后,在被掳归回的时期,亚达薛西王降旨,命以斯拉设立官长和审判官,秉行公义,教导百姓(拉七25)。
日后腓尼基各城的首长称为 s%o{p{e{t];参:罗马作家所提及迦太基的 suffetes (*腓尼基)。
书目:W. Richter, ZAW 77, 1965,页40-72; D. J. Wiseman, BS 134, 1977,页233-7。
G.T.M.
D.J.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