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LAWGIVER)(来:m#h]o{qe{q; 腊:nomothete{s)
一共有六处旧约经文有这个希伯来字,全属诗歌文体。按上下文的意思和从平行经文的对比来看,在创四十九10;民廿一18;诗六十7(= 诗一○八8),这个字被翻译为“杖”或“权杖”是更为恰当的。申卅三21;士五14;赛卅三22都把司法的领导权归于迦得、玛拿西和神。雅各(四12)指责他的读者论断人,提醒他们,唯独神是审判官。
“立法者”这个概念,在新约比在旧约普遍得多,纵然“立法者”这个词或非如此。新约圣经特别记载了基督对摩西律法的尊重(太五17-18),以及将基督与摩西作比较(太十七3;约一17),因而把基督描绘为“立法者”。透过基督自己的宣布(太五22起,廿二36-40),其他经文提到的、基督的地位(加三19;来七11)、祂的律法所包括的范围(罗十4,十三8起),以及律法的属灵本质(罗七-八;雅一25,等等),圣经一再地强调了基督的超越。
P.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