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欲,情欲,私欲,欲望(LUST)
英文的 'Lust' 字,原属中性,可形容任何强烈的欲望;因而被用于创三16、约一13、民十四8、来十6的早期翻译。然而,基于其现代的意义只限于性方面的情欲,便不宜用于许多熟悉的经文中。
希伯来文的 nep{es% 在出十五9及诗七十八18,是指不肯罢休的心愿或强烈的渴想而言,箴十24则带有使人心满意足的应许。希腊文的 epithymia 表示任何强烈的欲望,其本质属善抑恶,则由其上下文或特定的形容词来决定。所以,路廿二15用以指基督热切而纯洁的欲望,而腓一23乃指保罗宁愿与基督同在的盼望,帖前二17则指他渴望见到那些由他带领归主的弟兄。可是另一方面,在彼前四3,这字却出现在外邦人的罪恶录上;多二12、西三5、提后二22、弗四22等,更分别以“世俗的”、“恶”、“少年的”以及“迷惑”种种形容词与它连起来。至于规限于性欲方面的含意,可见于弗二3、约壹二16,及彼前二11(参:七十士译本和约瑟夫的 Ant.)。加五17更把来自圣灵的强烈欲望,置于跟肉体情欲对敌的地位。其他词源相同的字计有 pathos (“邪情”,帖前四5);orexis (“欲火”,罗一27),以及 he{done{ (“宴乐”,雅四3)。此字在士三29(AV)、赛五十九10(RV),和诗七十三4(公祷书),不带贬义,而作壮健或强而有力解。
书目:Arndt; HDB; B. S. Easton, Pastoral
Epistles, 1947,页186起; MM; H. Scho/nweiss 等人,NIDNTT 1, 页456-61。
D.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