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师、官长、法官(MAGISTRATE

  在拉七25,“士师”一词即希伯来文的 s%o^p{e{t],意即“审判者”。士十八7是一句希伯来成语 ya{ras% ~es]er,意思是“具有管束力”(RSV 译作“一无所缺”);AV 意译为“……那地没有官长……”。但三2-3把法官(亚兰文:tip{ta{ye~, AV 'sheriffs')列在尼布甲尼撒传召的官员之中。

  在新约,路加在其福音书中(十二1158)用了 arche{ archo{n (意即“统治”及“统治者”;〔译注:和合本作“官”〕)二字,指称一般执掌民政的官长。保罗也曾在腓立比被官长棍打、监禁,最后获得释放(徒十六202235-3638)。这里所用的希腊文是 strate{goi,可直译为将军,或军队的领袖,但此字后亦用于政治方面,相等于拉丁文的 praetores。后者偶见于一些碑文中,用作殖民地领袖的大众化称谓,虽然这些人的职衔应该称为 duoviri。有关腓立比的官长采取这些称谓的证据,可参考 ClL, 3. 633, 654, 7339, 14206 15。(*公会, *警察

D.H.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