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细耳人(NAZIRITE(来:na{zi^r,从 na{zar 一字而来,后者的意思是“分开、分别为圣、戒绝”;参 ne{zer,意即“王冠”,“神的冠冕”,有学者认为这是指拿细耳人头上不经修剪的头发)。

  在以色列中,拿细耳人是藉一特别誓言,将自己与他人分别开来,归耶和华为圣的人。

  这一习俗的起源始自摩西时代以前,并且难以稽考。闪族及其他古代民族为了成就某件事而寻求神明帮助时,常常不修剪头发,然后在事件过后将头发分别为圣,献给神明(今日亚拉伯部族仍沿袭类似的习俗,参 A. Lods, Israel, 1932, 305;也参:士五2)。

Ⅰ 民数记第六章的条例

  就时间次序而言,民六并非第一段提及这课题的经文,但这段经文所概述的拿细耳人规例,是讨论这课题最详尽及最方便的基础。这条例有三部分。

a. 禁例

 (i) 拿细耳人要戒绝酒及烈性饮料、醋及葡萄干。这禁例的目的,可能是要防止拿细耳人被耶和华以外的灵控制,因而危及他们的正直和圣洁(参:箴廿1)。像一个正在执行任务的祭司一样,拿细耳人拒绝酒类,以便更配得接近神。但祈特尔(R. Kittel)却认为这种禁戒是对迦南文化的一种抗议,出自一种想要回复游牧习俗的渴望(Geschichte des Volkes Israel 6, 2, 1925,页250)。

 (ii) 他不可在分别为圣的期间修剪头发(参 na{zir “没经修剪的葡萄树”,利廿五511)。头发被视为生命的所在,“是精灵及法术势力最喜爱的栖身处”,必须保持自然状态,直至被烧掉,确保在未受亵渎前便已消失人间。

 (iii) 拿细耳人不可走近死人的尸身,即使是至亲的尸骸也不可。这一禁例也适用在大祭司身上。

b. 犯例

  拿细耳人倘若不慎触犯了上述最后一条的禁例,便要实行仔细列明的洁净礼仪,并要从头开始遵守誓愿。但值得留意的是,拿细耳人许愿的条款并不阻止他们履行其他家庭中或社会上的责任。

c. 礼成

  拿细耳人许愿日子完毕的时候,要献上多种指定的祭物,然后将头发剪掉,献在祭坛上。当祭司施行了某些仪式后,拿细耳人便脱离誓言的约束了。

  最早期拿细耳人的特色是完全献给耶和华为圣。他们不是只把身体视为需要约束的东西,而是要使用身体来投入神圣的事奉。这样,通常视为祭司专利的圣洁身份,可延伸到平信徒身上。再者,比起诸如*利甲人的类别,拿细耳人深具个人化色彩。

Ⅱ 有关拿细耳人的问题

  从上面 c. 项的规条看来,拿细耳人的愿显然是暂时性的。但早于上述条例之前(有关拿细耳人条例的日期,参*民数记),并与它有别的是,在犹太人被掳以前,有父母将子女终身献为拿细耳人的例子。撒母耳的奉献(撒上一11)便是一例,只是马索拉经文没有称他为拿细耳人(但在昆兰抄本 4Q Sama 里,撒上一22的结尾说:“〔使他〕终生作拿细耳人”)。此外还有那明显是拿细耳人的参孙(士十三),有关他的故事中,一些片段可能来自主前第十世纪的时期。但参孙和撒母耳的拿细耳人身份曾受到质疑(见 G. B. Gray, Numbers, ICC, 1903,页59-60)。参孙的故事显然并无表示他已戒绝酒类!故此“拿细耳人”可能只是一个笼统的名称,泛指奉献给耶和华的人。

  此外,不时有人认为押沙龙也属终生奉献为拿细耳人者(有关这类人修剪头发的事宜,见 G. B. Gray, 'The Nazirite', JTS 1, 1900, 206)。在阿摩司时代,拿细耳人的数量似乎不少,他清楚提到拿细耳人,说当日的百姓企图使他们破戒喝酒(二11-12)。在被掳之前的整个时期,我们很难找到直接证据,证明当时有暂时性的拿细耳人。

Ⅲ 后期发展

  从被掳之时开始,拿细耳人的愿似乎只是暂时性的。外来因素已渗入这种做法,以致当人起愿作拿细耳人时,动机不再纯粹是为了悔罪和奉献给神。在某些情况下,人之所以作拿细耳人,是为了向耶和华寻求恩惠(参 Jos., BJ 2. 313,里面记载了百尼基曾许愿三十天),或以此为积功德的仪式,有时甚至用它来打赌(Mishnah, Nazir 5. 5起)。富有的犹太人常常资助最后的献祭;希律亚基帕一世据说曾这样做(Jos., Ant. 19. 293),保罗也曾接受别人的游说,替耶路撒冷教会四位会友提供这种服务(徒廿一23起;有关保罗自己起愿成为拿细耳人的事,参十八18)。于是案例法(casuistry)无可避免地衍生了,米示拏里便有一章(Nazir)专门论到这方面,并把作拿细耳人的最短期限定为三十日。

  从约瑟夫的记载看来,“拿细耳人”似乎是当日社会常见的现象。有关施洗约翰及主的兄弟雅各都是拿细耳人的说法,以及有关整个课题的论述,见:格雷(G. B. Gray, JTS,上引文。

J.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