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斯(NUZI

  透过美国多个东方研究学院(American Schools of Oriental Research)、伊拉克博物馆、哈佛的闪族博物馆的合作,迟尔拉(E. Chiera)以及其他人,在19251931年间,在努斯(约尔安特皮 [Yorghan Tepe])及伊拉克的柯古克(Kirkuk)附近的山丘上进行考古发掘。从出土物推断,最早有人居住的年属于乌比(Ubaid)时代,最晚近的遗迹则属于罗马时代。其中两段主要有人定居的时期为主前三千年期时代,这地当时候被称为格苏尔(Gasur);另一段时期是在主前第十五至第十四世纪,那时候这城镇受到户利人(Hurrians)的影响,被称为努斯(Nuzi)。考古人员在宫殿及私人住宅中找到超过四千块泥版,其文字是亚甲文(Akkadian)的当地户利族方言。这些泥版分属几个档案室,其中最有名的是提海提拉(Tehiptilla)的公文(约有一千块泥版)、王子施威达叔(Shilwateshub)的公文、一个成功女商人陶本娜雅(Tulpunnaya)的公文。这些文献大概跨越五代,因此提供了古代米所波大米一个社会在一段较短时期中一幅详细的生活图画。

  努斯的泥版主要是一些私人合约和公文记录。除了各种货物和器材的名单外,这些泥版的内容涉及各方面,它们包括土地、价钱、家庭法律、妇女、法律和秩序、奴隶等。其中有关各种收养、遗嘱、婚姻、法律诉讼、抵押借贷〔译注:特指以土地出产或抵押物的盈利为利息的抵押法(antichretic security)〕、人口交换、货物和土地的文件,尤其重要。直到最近,我们还甚少在其他地方找到类似几种努斯文献的文物,但在努斯西南约三十公里的菲卡废丘(Tell al-Fikhar,库鲁哈尼 [Kurruhanni])的出土文物中,发现年份相若的同类资料,可惜大部分仍未出版。

  相对而言,我们对努斯的政治历史和宗教生活则所知不多。努斯似乎位于户利人的米丹尼王国(Mitanni)之内,但现存的文献却甚少提及这点,也没有提到新兴势力亚述。文学作品,包括神话、史诗、智慧文学、学术著作等也很罕见。

  努斯文献里面有不少地方与旧约雷同,特别在族长故事方面。由于努斯人与圣经的族长在某些习俗和社会情况上很接近,因此,有些学者相信亚伯拉罕和其后裔也是属于主前第十五世纪的人物,即与努斯人的年代相同。但我们却有证据显示这些习俗曾经沿袭了数世纪之久。近期有人尝试尽量削弱努斯与族长的关系(Thompson, van Seters)。但下述例子显示二者确实有几处地方显著类似,并且有些相关的习俗也出现在米所波大米的其他地区。事实上,努斯人的习俗所仿效的模式主要来自米所波大米人,而不是户利人。

  很多文献处理遗产的问题。在古代近东全地,长子比他的兄弟可领取更多的遗产,但确实的比例则因地区而异。努斯及其他二千年期楔形文字的文献中,依惯例是长子得双分,这与申廿一17的条例非常接近,但族长们则似乎采用另一种做法(创廿五5-6)。努斯文中最常用来形容长子的字是 rabu^ (“最年长的”),这字也见于乌加列(Ugarit)、亚拉拿(Ala-lah\),以及中亚述的文献,同样创廿五23的希伯来文也用了 rab[,而不采取惯用的 b#k[o^r

  我们仍未能确定究竟努斯人可否出让长子继承权,正如雅各和以扫的例子一样(创廿五29-34)。虽然我们知道在一些例子中至少有一部分的遗产在兄弟之间转让,但无法证明当中是否确有长子参与其事。无论如何,这种遗产的易手不仅出现于努斯,类似的事件也见于亚述和巴比伦。

  然而,任何一位产业继承人都可能失去其继承权;但这种严厉的处分只有在触犯了家人的情况下才会执行。文献中提及对父母“不敬”或“不顺从”之处,为我们提供了有用的背景资料,可以解释流便的长子权被废夺(创卅五22,四十九3-4)一事。可是类似的例子也见于其他地方的文献。

  有人提出以下的建议:在努斯,若某人拥有家庭的神像,他便有权领取遗产;因此,我们可理解为何拉结要偷取拉班的神像;拉结可能是代雅各偷的(创卅一19起)。但更可信的情况是,家族神明只能由父亲传给下一代,并且一般是留传给长子的,所以偷取神像并不能使人获得继承权。

  在努斯文献中收养也占着重要的地位。没有后嗣的人可收养一个外人,这外人要向其养父母履行某些责任。类似的习俗亦见于其他米所波大米的文献。这些责任包括提供食物、衣着,特别是在养父母年老的时候,此外也须保证会合宜地殓葬他们,以及举行哀悼礼仪;被领养者所得的回报就是养父母的遗产。在以撒出生前,亚伯兰便可能以这方式收了以利以谢为养子(创十五2-4)。这种猜测是可信的,特别因为在努斯,一个稍后出生的儿子所得的遗产一般比任何一位养子所得的为多,并且那些文献也偶然提到有人收认奴隶为养子的。在努斯,认养的步骤延伸为法律上的,使本来在法律上显然是不能转让的物业能够出售。例如提海提拉便曾这样“被收养”达一百五十次之多!

  除了收养外,对于无后嗣的婚姻,努斯文献曾提到另外三种解决办法。丈夫可再婚或娶妾,而妻子也可将自己的婢女给丈夫纳为妾侍。那最后一项的习俗亦为那无所出的女子提供某种保障,圣经中的类似例子是撒拉、拉结。利亚(创十六1-4,卅1-13)。虽然努斯文献中只有一个这样的例子(HSS 5. 67),但在巴比伦和亚述都有这种风俗。按米所波大米的习俗,婢女在这种情况下所生的儿子,一般都要由父亲办理收养或立为继承人的手绩,但努斯文献对这点却没有明确说明。HSS 5. 67却确实说明妻子有权支配婢女所生的子女,而在撒拉、拉结、利亚的例子中,有迹象显示她们从替孩子命名之时开始,便负起责任照顾婢女的孩子。

  虽然努斯文敌没有提到像创廿七2933和四十八1起那样的父亲的祝福,但这些文献却偶然记载一些口头的声称,而这些话显然被视为具有法律的效力。其中一个例子,是由一个卧病在床的父亲向儿子说的(参:以撒)。在努斯文献和创世记中,这种口头声称都具有法律上或风俗习惯上的约束力,而时常使用的还有一些象征性的手势。

  努斯文献也常常提到妇女。它们证实了女儿也可继承产业,但一般都出现在无子嗣的情况下,就如巴比伦人的合约一样(参:民廿七8)。有时候婚姻合约上会加上条款,禁止丈夫另娶第二位妻子;拉班就曾为拉结要求这种保障(创卅一50)。但并非所有新娘都享有这种福气的。男人可选定一个女子,留给自己或给儿子为妾为妻(参:出廿一7-11)。拉班的女儿投诉父亲扣留她们的嫁妆(创卅一15),在努斯文献中有五处地方出现了与此意思相同的片语(kaspa aka{ul)。

  努斯文献中有几处商业交易的记载,与旧约圣经中的一些做法可资比较。有时候土地是以抽签方式分配的(民廿六55-56;书十八2-10),债项也有间歇性的“豁免期”(申十五)。有时候,卖地成交的确定是由卖方提起自己一脚,而买方一脚则踏放在该位置上;在某些交易中鞋子是法律上的象征物(参:得四7-8;撒上十二3LXX;摩二6,八6)。现在的人根据努斯的资料,把撒上一24重新解释为“一只三岁的公牛”。

  最后,努斯文献提及的 `apiru (habiru) 是指不同的人物;许多显然是自愿做奴隶的外族人。这使人想起“希伯来奴隶”这片语,又想起埃及人、非利士人在指称以色列人时所用的“希伯来人”一词,这是意含贬抑的称呼(创卅九14;出一15,廿一1-6;撒上十四21)。

  书目:考古学R. F. S. Starr, Nuzi, Reporton the Excavations at Yorghan Tepe, 2 vols., 939文献E. Chiera 等人,Joint Expedition at Nuri, 6 vols., 1927-39; E. R. Lacheman 等人,Excavations at Nuzi, 8 vols., 1929-62一般著作C. H. Gordon, BA 3, 1940,页1-12; H. H. Rowley, The Servant of the Lord 2, 1965,页312-7; C. J. Mullo Weir, in AOTS,页73-86; M. Dietrich 等人,Nuzi-Bibliographie, 1972; T. L. Thompson, The Historicity of the Patriachal Narratives, 1974,页196-297; J. van Seters, Abraham in History and Tradition, 1975,页65-103; M. J. Selman, TynB 27, 1976,页114-36

M.J.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