誓言(OATHS)
来:s%#b[u^`a^ 及 ~a{la^,腊:horkos。~a{la^ 跟一个动词有关,这动词的基本意思为“宣告一个有条件的咒诅”,亦即一个针对任何将会触犯所定下的条件的人的*咒诅(TDOT
1,页261-6)。撒上十四24有一个清楚的例子,那里的誓词为:“凡不等到晚上向敌人报完了仇吃什么的,必受咒诅”。在这例子中,誓言的作用是要加强该命令(参:创廿四41)。此外,在法律诉讼的过程中,如遇上不能循正常途径解决的争执,亦会运用类似的誓言(王上八31;代下六22)。誓言亦是条约中常见的部分之一(创廿六28;结十六59,十七13-19;何十4),这点在古代近东的文献中已可见一斑(如 ANET,
页201、205、538-41、659-660;参 D. R. Hillers, Treaty-Curses and the OT Prophets, 1964)。这些咒诅并非如一般所说是不能收回的(参:撒上十四45;士十七1-2);而它的能力也不在于一般人所相信的,是基于蕴藏在其字句中的法力,而是来自神自己主权的回应(王上八31-32;参 A. C. Thiselton, JTS n.s. 25, 1974,页283-99,特别是295-6)。在旧约其他有关誓言的经文中,若所用的希伯来文字是 s%#b[u^`a^,则“严肃的应许”可能是更恰当的翻译,虽然有些地方仍会牵涉上述的咒诅(士廿一18;参 THAT,
2,页858-9)。
起誓时会采取不同的方式(创廿四2;申卅二40)及用语(创卅一50;民五22;士八19;王下二2;耶四十二5;太五34-36,廿三16),但很多时候不会提及违背誓言的悲惨后果(撒下三9,但见:耶廿九22)。
在摩西律法中常强调誓言的严肃性(出廿7;利十九12)。以色列人被禁止指着假神起誓(耶十二16;摩八14)。虽然以西结提到有因为起假誓而要面对死亡的例子(十七16起),但在律法中,若有证人起假誓,或是有人在捡拾遗失物件或在邻舍交付的物件上起假誓(利五1-4,六1-3),可以藉献赎罪祭而赎罪(利五5起,六4起)。
基督教导我们誓言是具有约束力的(太五33)。基督徒每天所说的话都应神圣如誓言,而不能像某些犹太人一样,采取双重标准,对誓言的信守随自己的益处摇摆。在神的国里,誓言最终会变成不必要的(太五34-37)。耶稣基督本人也接受指着神起的誓言(太廿六63起),而保罗亦曾起誓(林后一23;加一20)。
圣经亦指出神曾用誓言约束祂自己(来六13-18)。神约束自己去履行的,是对与祂立约的子民的应许:例如祂向族长(创五十24)、向大卫的王朝(诗八十九19-37、49)、向拥有君尊祭司身份的弥赛亚(诗一一○1-4)所作的应许。所有这些应许的保证人就是耶稣基督,在祂里面这些应许得到最终的成全(林后一19-20;参:赛六十五16,RV旁注),祂的临在实现了神在古时向以色列族长(路一68-73,二6-14)、向大卫(徒二30)及旧约那位祭司君王所立的誓(来七20-21、28)。
书目:TWBR,页159-60; M. R. Lehmann, ZAW 81, 1969, 页74-92; THAT, 2,页855-63。
J.G.S.S.T.
G.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