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PEOPLE

1. 来:l#~o^m,偶然以单数出现,但通常是复数的 l#~ummi^m,可指: (i) 民族或种族(创廿五23,单数以及复数); (ii) 同受一位统治者统治的人民(箴十四28,单数),这与上一项的概念相同,但角度不同; (iii) 作为神施行审判和表达感受之媒介的民族,有时牵涉全族,有时只涉及其中的大多数人民(箴十一26,单数); (iv) 例外的用法,指犹太人(赛五十一4,单数); (v) 以复数出现时,常指犹太人以外的列国(如:赛五十五4)。

2. 来:go^y,“国家”、“国民”,特指外邦人(基于联想,而非本义);如用来指以色列人时,则含有他们堕落和对神不忠的意思(士二20;赛一4,等等)。珥一6以此字活画一群蝗虫。七十士译本一贯把 go^y 译作 ethnos,然而新约有时以 ethnos 指以色列人,可见这些联想的运用是比较宽松的。

3. 来: `am,差不多专指拥有选民身份的以色列人(除了少数例外,参:创廿六11,指非利士人;出九15,指埃及人),但这只是附加义,不是字的本义。七十士译本的翻译为 laos。还有其他非指以色列人的例外,如此词又用于蚂蚁群和沙番群的比喻(箴卅25-26)。申卅二21中与名词“子民”连用的否定词,其用法很特别,作用是说明一个肉身上的民族缺乏与他的名号相称的属灵素质(参:罗阿米,何一9)。圣经的 `am ha{~a{res] 一词,在早期的经卷中是指境内的一般百姓,有别于统治阶层和贵族。在以斯拉、尼希米的时代,这词则专指那些本身犹太教信仰不纯正或值得怀疑的巴勒斯坦人,严谨的犹太人是不肯和他们通婚的(参:拉九1-2,等等)。在拉比的作品里,这词(单数指个人,复数 `amme^ ha{'a{res] 指同类的人)特指那些没有一丝不苟地遵守传统律法的人,在约七49,我们已可清楚地预见日后拉比对他们的轻视。

4. 在新约中,等同于 `am 的字是 laos de{mos,有别于 ochlos (仅指众人)。

R.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