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迫(PERSECUTION)
基督徒遭受逼迫并非新事,而是他们所承袭的犹太传统的一部分。早在以赛亚书的第二部分,见证和受苦已经一起出现,而到犹太人与西流古王朝搏斗期间,二者的关系就更形清晰。殉道者必获赐不朽的生命,这理论日趋盛行,后来甚至支配了犹太人对罗马政府的态度(马加比肆书十七8起);预备为坚持律法而死,被公认为犹太教的要求之一,因此,犹太人不是不情愿殉道的。罗马政府尽管容忍犹太教,但犹太人彼此凝聚、排斥外人的性格,不合作的态度和他们经济上不可思议的成就,使他们广受仇视,间歇地遭遇迫害──尤其是在巴勒斯坦以外:亚历山太城就常有屠杀犹太人的事。基督徒承继了这传统。由于基督的榜样,加上他们相信受苦与他们期望中的末日是相关连的(可十三7-13),他们甘心受苦的意愿就更强化了。虽然如此,我们仍然要问:为什么犹太人和罗马人这么仇恨基督徒呢?
a. 犹太人的敌视
犹太人的敌视是愈来愈厉害的。说弥赛亚被钉十字架,并公然说祂的死是犹太领袖造成的,这自然很容易招惹反感。虽然如此,民众对这个信仰仍有好感(徒二46-47,五14),法利赛人的反对也不很强烈(徒五34起,廿三6起);真正的敌视,不难理解,是来自撒都该人(徒四1、6,五17)。司提反当众宣讲律法的价值仅属过渡性质(徒六14),这才改变了众人一贯的看法,导致耶路撒冷以及其他地方(如:大马色)的基督徒第一次受逼迫。主后44年,雅各被希律亚基帕处死。从整卷使徒行传看,最仇视保罗的就是犹太人。使徒主持的大公会议否定〔外邦〕信徒须受割礼的建议,使犹太人的态度更趋激烈,最后更引致在雅麦尼亚(Jamnia)举行的会议决定把基督徒逐出犹太教(主后约80)。
b. 罗马人的敌视
罗马政府的态度前后大不相同。按使徒行传所记,罗马政府最初是容忍甚至是鼓励基督徒的。但不久便转为强烈反对。到主后64年,基督徒在罗马极不受欢迎,以致当城中发生大火时(Tacitus, Ann. 15. 44),尼禄能以基督徒为代罪羔羊,将责任归咎他们。在主后112 年左右的庇推尼,坚守基督教属于死罪(Pliny, Ep. 10. 96-97)──虽然他雅努(Trajan)不容许匿名举报,也不赞成政治迫害。罗马人转变态度的理由,说法有三:
i. 基督徒只是因为犯了某些具体的罪才被捡控的;罪名包括吃人肉、煽动群众、乱伦、行巫术、非法集会和叛国(特指他们拒绝向神圣的罗马皇帝献祭一事)。我们诚然有证据显示他们被控犯了这些罪,但彼前二12,四14-17;皮里纽(Pliny), Ep. 10. 97;以及绥屯纽(Suetonius), Nero 16都清楚表明,在很早的时期,基督徒这个名号本身(不论他们是否像一般人所想像的犯有上述的可耻罪行),已足以招惹刑罚了。
ii. 在罗马帝国有一条通行全国的法律──尼禄律例(institutum Neronianum)──禁止人信奉基督教。提出此说的是特土良(Tertullian)。他说,尼禄的谕令(acta)后来都废除了,惟有这条法律例外(Ad.
Nat. 50. 7,又见 Apol.
5),而绥屯纽、彼得前书和启示录的证据都可如此解释。不过,基督教似乎不见得这么重要,以致罗马政府要特别设立全国性的法律加以禁止;而如果这条法律真的存在,我们便很难理解皮里纽为什么对此一无所知,他雅努亦只字不提,为什么在罗马皇帝德修(Decius)的迫害之前,教会的财物仍然受保障,为什么执行这法律的方式会有这么大的岐异。
iii. 迫害是由地方长官酌情处理,在有人私下提出控告时才执行:罗马社会并没有专职检控人的官员。不论基督徒被指控的正式罪名是什么,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在皮里纽的时候,身为时人视作犯罪组织(因而非法)的活跃分子,就已构成可起诉的罪行,因此,基督徒就被视为与酒神的信徒(Bacchanals)和行巫术、占卜的人(Druids)一样,因为这三种宗教的敬拜与法律所制裁的罪行(scelera),在外表看来无大分别;人若坚持不肯放弃信仰(即犯了 contumacia 之罪),就会被处死。近年的研究发现,罗马帝国的方伯(省长)和城市的巡抚在对付“有违法纪的罪行”(crimina extra ordinem)时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如果一个总督想要对付基督徒的话,他有尼禄的先例可援,亦有强制性的治权作后盾。相反来说,他当然也有权不理会这类案件──像迦流的例子(徒十八14-16)。遇到疑难时,他亦可以请示罗马皇帝,皇帝的覆文,在这位官员任职该省时具有约束力(对于他的继任人则不一定有效)。
由于地方巡抚握有这样大的权力,特土良的“护教文”(Apology)是呈给巡抚而不是罗马皇帝的,因为解决难题的处方是在前者手上。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德修之前,迫害基督徒的情况只是间歇地发生,因为最主要的关键是地方巡抚的政策,也取决于该省内基督徒不受欢迎的程度,是否严重到引致个别国民要控诉他们。我们没有足够的证据(除了 Orosius, 7. 7)相信尼禄在位期间,罗马帝国内的基督徒普遍受迫害──虽然基督教在罗马城似乎被视为非法的(Suetonius, Nero 16)。豆米仙迫害教会的证据也不充分(纵使教父都大肆抨击他);我们唯一的证据是,戴奥(Dio, 67. 14)曾就夫拉维(Flavius Clemens,也许是基督徒)和卡勒比里奥(Acilius Glabrio,很可能是基督徒)的死,与豆米蒂拉(Domitilla)被放逐的事件,作过笼统的声明。如果启示录是豆米仙而不是尼禄时期的作品的话,书中形容得历历在目的迫害,可能是因为豆米仙发现一些基督徒没有受割礼,但却在犹太人的宗教特权之下获得荫庇,因而对他们广施逼迫(他极力向犹太人征收税款,并审查甚严;Suetonius, Domit. 12)。
因此,逼迫的情况受到三个因素限制: (i) 罗马巡抚不愿接受有关个人宗教立场 (superstitiones)的控告,尽量只处理真正违法的案件; (ii) 指控要由个人提出,并且要公开控诉,而指控可判死刑的罪行是危险且困难的; (iii) 每省只有一人──巡抚──有权判死刑。
这三个因素合起来,在一段长时间之内保护了大多数信徒,以致教会有足够的时间在罗马帝国各地建立坚固的基础。
书目:W. H. C. Frend, Martyrdom and Persecution in the Early
Church, 1965; T. W. Manson, 'Martyrs and Martyrdom', BJRL 39, 1956-7,页463起;H. B. Mattingley, JTS n. s. 9, 1958, 页26起;F. W. Clayton, CQ 41, 1947, 页83起;A. N. Sherwin-White, JTS n.s. 3. 1952,页199起;H. Last, JRS 27, 1937, 页80起;E. M. Smallwood, Classical Philology 51, 1956, 页5-11; G. Ebel,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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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B.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