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利赛人(PHARISEES)
Ⅰ 历史
有些人秉承*以斯拉的工作,尝试在每一项细节上掌握律法的经文和教训(新约中的文士可算是他们属灵的后代);另有一班群众跟从他们,小心翼翼地实践他们的教训。在主前第二世纪初,上述两种人称为 h]@si^d[i^m,即忠于神的一群人(*哈西典人)。
法利赛人的名称,首先出现在论述哈斯摩尼王朝早期祭司──君王的记载上。这时候,哈西典人大概已经分裂。其小部分人坚持在任的大祭司身份不正统,且废弃了某些传统,于是他们退出社会,等待神末日介入与审判世界。其余的大多数人则旨在控制国家的宗教。对法利赛一名称,传统的解释是“分离分子”,这远较曼森(T. W. Manson)解作“波斯人”的绰号合适。法利赛人对什一奉献的看法(参下文),使他们不免要与群众分别开来。
在约翰许尔堪治下(John Hyrcanus,主前134-104),法利赛人的影响力不小,且得到民众的支持(Jos., Ant. 13. 288-300);但当法利赛人与许尔堪决裂后,后者就转向撒都该人。亚历山大杨纽(Alexander Jannaeus;主前103-76)执政时,法利赛人的反对愈加厉害,甚至呼求西流古王底米丢三世相助。杨纽结果胜利,并把八百名反对派的领袖钉死在十字架上(Jos., Ant. 13. 380)。然而,杨纽在弥留之际,忠告他的继承人,就是他的妻子亚历山德拉撒罗米(Alexandra Salome,主前76-67),要邀请法利赛人执政。从此法利赛人就在公会中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安提帕特和希律的统治下,法利赛人备受迫害(Jos., BJ 1. 647-655)。他们显然因而认识到不能靠政治手段达致属灵的目的,因为在希律死后,部分法利赛人请求罗马帝国直接管治犹太地方。基于同一理由,他们大部分反对背叛罗马帝国(主后66-70)。因此,维斯帕先(Vespasian)支持一位法利赛人领袖沙该之子约哈难(Yohanan ben Zakkai),准许他在雅麦尼亚(Jamnia [Yavneh])设立一间拉比学院。那时候,严格的煞买(Shammai)和较自由的希列(Hillel)之间的争议已平息,彼此妥协;撒都该人则已经绝迹;而奋锐党声誉日差,在主后135年巴柯巴(Bar Kochba)败于罗马后,奋锐党也随之消失。于是,法利赛人成了犹太人当然的领袖。到了主后200年,犹太教已等同法利赛人的教训了。
Ⅱ 与其他派别的关系
法利赛人一直是少数派。希律在位期间,他们的人数略多于六千人(Jos., Ant. 17. 42)。他勒目(Talmud 〔译注:有关古代律法及遗传的犹太法典〕)有不少来自主后第二世纪的记载,显示他们日后与人民(`am ha~a{res])之间的关系并不愉快,表明他们解释律法的严谨态度,本身并不引起一般人的好感。末日启示论者的影响很小,主要是藉奋锐党人带出来,但只局限于社会上走投无路的无产阶级。撒都该人的成员主要是一些有钱的地主,他勒目传统清楚把他们与他们的盟友──波伊丢家族(the house of Boe/thus)──分别开来,后者是大祭司的宗族。虽然方式有别,但撒都该人其实与法利赛人同样严谨;只因他们富有,能够承担损失,他们在实践律法及其传统的要求上,就往往不顾任何后果。但法利赛人总注意到群众的需要。煞买这位严谨的法利赛人,出身于富有的贵族家庭,而希列则是平民出身,这个情况绝非偶然。法利赛人吸引群众主要的原因,在于他们大都来自中下阶层及收入较好的技工阶层,由于他们了解普罗大众,他们就竭诚地把实践律法的标准,定于一般人能够承担的水平。
约瑟夫强调,法利赛人与撒都该人之间的分别(BJ
2. 162-166),在于法利赛人相信灵魂不朽,在〔末日〕肉身复活时,灵魂会再进入其中,使肉身完全活过来,另外他们又相信命运(即神)的绝对主权;但撒都该人则不接受这两种看法(参:太廿二23;徒廿三8)。其实,这些只是次要的分歧。基本上,撒都该人认为圣殿的敬拜是律法的中心和最主要的目的;法利赛人则强调,个人对律法全面的遵守是神颁下律法的原因,而祭祀礼仪只是律法的一部分。两派外在的分别,显明了他们内在不同的态度。
Ⅲ 教训
法利赛人宗教观的一项基本信念是,百姓被掳到巴比伦,是因为以色列没有遵守妥拉(摩西律法)。个人以至国家都有责任遵守妥拉。不过,妥拉不仅是“律法”,也是“教导”。意思是说,妥拉不单包括一些固定不变的命令,也可以迁就改变的环境,人可从中推论出,在没有明文的处境中,神的心意到底如何。有关的应用或推论,是由一班专门研究妥拉的人来决定。他们当中大多数人的议决,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
文士最早期的一项职责,是要确定成文妥拉(to^ra^ s%e-bik[tab[)的内容。他们决定妥拉包括了613条诫命,其中248条是正面的,365条是负面的。下一步是在妥拉周围“筑上篱笆”,就是多方解释和补充这些条文,以致人们没有可能因意外或无知而干犯律法。最为人熟悉并常被引用的例子,就是在安息日禁止进行的卅九类主要动作。假如我们接受了“安息日不可工作”的字面解释,这些规条就绝不是无理或不合逻辑的了。他们又以类比的方法,把诫命应用于妥拉并无直接论及的情况。所有这些发展加上卅一项历史久远的习俗,就形成了“口传律法”(to^ra^ s%e-b#-`al peh);它全面的发展比新约的形成还要迟。法利赛人因为确信自己对妥拉的解释绝对正确,就认为“古人的遗传”(可七3)源自西乃山上的摩西。
法利赛人有几项绝对坚守的信念,包括:神是圣洁和独一的神,以色列是祂拣选的子民,妥拉对以色列人而言有绝对的权威。除此以外,他们宗教的重点是在道德方面而非神学方面。要理解主耶稣对他们的指责(*假冒为善的人),我们须要记得他们的道德水准无疑比当时大部分的人高。法利赛人非常重视什一奉献,他们拒绝在非法利赛人的商店购买食物,或在非法利赛人家中进食,因为这些人家大都没有把食物的十分之一奉献给神。在哈斯摩尼、希律或罗马政权的课税以上,还要作什一奉献,委实是非常沉重的负担。对法利赛人而言,全然遵行什一奉献就是对神忠诚的指标之一。
书目:G. F. Moore, Judaism in the First Centuries of the
Christian Era, 3 vols., 1927, 1930; L. I. Finkelstein, The Pharisees2, 1962; J. W. Bowker, Jesus and the Pharisees, 1973; A. Finkel, The Pharisees and the Teacher of Nazareth2, 1974; J. Neusner, The Rabbinic Traditions about the Pharisees
before 70, 3 vols., 1971;同作者,Form Politics
to Piety,
1973。
H.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