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天国钥匙的权柄(POWER OF THE KEYS

  这片语用来形容在太十六19,十八18及约廿22-23中主给予门徒的权柄。这权柄可说是循两方面运用。第一,藉着传福音,神的国向相信的人开放,却向顽梗的人关闭;第二,藉着纪律处分,严重犯规者被排拒于教会之外,直至他们悔改,才重新获接纳。在上述两种情况中,教会都藉神的话并在圣灵引领下传递神的饶恕。

  “由于福音的教义向我们开启天国之门,故此它被喻为‘钥匙’是十分贴切的”;“捆绑和释放其实就是福音的传播和实践”(路德)。钥匙与教义的这种联系,从选立文士的仪式中有颁授钥匙的做法可见一斑(太十三52;路十一52)。福音的传播叫一些人凭信与神和好,但另一些人则更囿于不信的捆锁。教会作为基督的代表(路十16),向悔罪者宣告罪得赦免。但教会必须被神的灵充满,然后才能宣告神自己的审判,引来真正的赦罪。*捆绑与释放不仅指满有权柄地宣告进入天国的条件,而是有更强的意思,即决定谁人已经接受了这些条件。

  这能力是在特殊的意义下赐给了彼得,因为在五旬节时,他为犹太人开启了信心之门,后来又为外邦人与撒玛利亚人打开了信心之门。然而,这能力也赐给所有使徒(约廿23)及日后一切有相同信心与心志的人。

  至于天国钥匙的权柄在教会纪律中的运用,则是一种按照教会需要而行使的行政权(赛廿二22),责备、开除会籍与赦免,是每个时期的教会都可以在圣灵的引领下施行的。“无论何人,犯罪后若能谦卑认罪,并请求教会的宽恕,他们不但得到人的赦免,而且还得到神自己的赦免;另一方面,无论何人,若蔑视教会的指责和威胁,而教会定他有罪,那么这个决定在天上亦会得到认可”(加尔文对林前五的解释)。

  自宗教改革以来,教会普遍认为“天国钥匙的权柄”代表这种双重职事(duplex ministerium)──一种关乎灵性的捆绑与释放的真正权柄。但这种司法的意思受到一些人猛烈的挑战,他们采取立法的解释:“释放”给理解为“允许”,“捆绑”则解作“禁止”。这种解释与拉比的用法相同:当煞买(Shammai)学派声称只有一个理由可以支持离婚时,它就是捆绑;当希列(Hillel)学派在这问题及其他方面容许更多弹性时,它就是释放。这种用法也可见于太廿三4;罗七2;林前七2729。所以,曼森(T. W. Manson)论彼得说,他是“神的代理人……他拥有的权柄是为基督徒群体宣告是非对错的权柄。他的决定会得到神的肯定”(The Sayings of Jesus, 1954,页205)。然而要注意的是,拉比们对这种词语的特殊用法是本于拉比作品的法律性质,而这种说法原先是用于法官的全面权柄上(参 TDNT 3,页751)。就算我们同意太十八18来自较后期,我们仍然要问,为何在一段涉及教会纪律的文字里,编纂者会认为适宜用“捆绑”、“释放”等字眼。麦尼尔(A. H. McNeile)索性怀疑整段经文的真确性,但耶利米亚斯(J. Jeremias)却巧妙地为它的可信性而争辩(TDNT 3,页752-3)。

  无论如何,把彼得当作神国的文士(正如上述的观点)是不对的。“使徒在将来的国度里,会好像一个伟大的文士或拉比一样,根据……耶稣的教训来作出决定”(McNeile)。不过,使徒在伦理问题上的声明,跟文士那种包罗万有的决疑法(casuistry)其实有很大的差别。太廿三8里主的话使彼得不可能切慕这种职责。基督教伦理的原则是关注大事(怜悯、爱、真理),然后小事就能迎刃而解;不是详尽的法规,而是圣灵的引领。

  书目:加尔文对马太福音经文及林前五的注释,颇能中肯地表达所有改教者的观点。除了上述所引的现代作者外,R. N. Flew 亦有探讨这些问题:Jesus and His Church, 1938,页131-2;另见 DCG (见 'Absolution' 条);ERE (见 'Discipline' 条);Calvin, Institutes, 4. 12; J. Jeremias, TDNT 3,页744-53; D. Mu/ller, C. Brown, NIDNTT 2,页731-3

R.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