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老;长老地位(PRESBYTER, PRESBYTERY

  上述名词通常在英文版本圣经译作 'elder' 'eldership' 等,是源自希腊文的 presbyterospresbyterion (英文名称 'priest' 〔牧师、祭司〕也是这两个希腊字的简写)。与 presbyteros 意义相同的希伯来文是 za{qe{n,而亚兰文则是 s*i^b。这三个字都含有一个基本的意思:“(较)年长的人”。za{qe{n 在下列经文中都是这个意思:创廿五8;王上十二8;诗一四八12;箴十七6;耶卅一13,等等;而含有相同意思的 presbyteros 则出现在徒二17和提前五1。这些经文暗示长老最初都是年纪大的人;彼前五15和米示拏(Mishnah 〔犹太人关于律法的遗传集〕)的 Aboth 5. 21显示,这情况在新约时期仍没有改变。presbyteroi 也可指“古代的人”,这种用法的例子有可七35;来十一2;也许可包括启四410,等等,那廿四位长老大概象征旧约书卷的作者。犹太人认为旧约共有廿四位作者(*旧约正典)。

  圣经一贯的观点认为,年长是配受人尊敬的(利十九32;提前五1),而*老年则被视为有经验,故此也是有智慧的(王上十二6-15;箴四1,五1)。因此,纵观旧约整个历史,以色列的领袖就是国家的长老(出三1618;利四15;士廿一16;撒上四3;撒下三17;王上八13;王下廿三1;代上十一3;拉五59;耶廿六17;结八1,等等)。摩西选出七十个长老来分担管理百姓的工作(民十一16-30),后来的长老也为君王分担类似的责任。长老与祭司一同受托保管律法书(the written Law),同时负责向百姓宣读(申卅一9-13)。百姓进入应许之地后便散居各城,城内的长老就成为当地的审判官(申十九12,廿一19-20,廿二15-18;书廿4;得四24911;王上廿一811;王下十15),沿袭了旷野时代平民审判官处理小问题的做法(出十八13-26;申一9-18)。耶路撒冷的上诉法官,却包括平民和祭司两类人(申十七8-13;代下十九8-11)。

  出十八和申一的平民审判官必须有智慧,又是敬虔和正直的人。民十一记载摩西在长老中作出选择一事,这大概反映了以色列人晓得年长不一定有智慧。实际上,有智慧的少年胜过愚昧的年老君王(传四13)。两约之间的著作仍有这种看法。智慧应与年龄俱增,故此,长老应该是聪明人(传道经六34,八8-9,廿五3-4)。假如青年人是有智慧的,他们也同样受尊重(所罗门智慧书八10),并且被视为长老看待(苏撒拿传四十五,五十)。审判官是特别从长老中间挑选出来的一班人(苏撒拿传五-六,四十一)。据说,昔日每一个支派都选出长老,负责将摩西五经翻译成希腊文;他们被选中的条件主要不是年龄(见 Letter of Aristeas 122, 318),而是言行有品德,又深谙摩西律法(32, 121-122, 321)。为了遵照申卅一的要求,那时的长老包括平民和祭司(184, 310),只是大部分长老都是平信徒。

  在耶路撒冷,长老与祭司之间的古老关系继续存在(哀一19,四16;马加比壹书七33,十一23),在新约时代更为显著(太廿一23,廿六347,廿七131220,廿八11-12;徒四23,廿三14,廿五15)。由此产生了公会──治理国家的议会,也是最高法院,而公会的主席就是大祭司。公会有七十一个会员,包括长老和祭司长(太廿七1;可八31,十四53,十五1;路廿二66;徒四5823,廿二5),此外还有“文士”和“官长”。后两者的名称也许与前两者的意思很接近。从两约之间的作品看来,在耶路撒冷或其他地方,长老也扮演管治者的角色(犹滴传八10-11;马加比壹书十二35)。

  祭司和长老有责任按着神的律法来审判百姓,所以他们必须认识神的律法,祭司也因此更有教导律法的责任(利十10-11;申卅三10;玛二6-7)。在第一世纪的亚历山太,祭司和长老仍然负起这个责任:每安息日在会堂里向人解释圣经(Philo, Hypothetica 7. 13)。但在巴勒斯坦,教导的工作似乎完全由长老负责。长老这称呼出现在路七3、在耶路撒冷一所会堂的碑文上(属主后70年以前的),以及在拉比的著作中。但新约通常称他们为文士(圣经的专家)、律法教师、律法师或拉比。他们偶尔在圣殿里(路二46)教导人,但会堂才是他们发挥最大影响力的地方(太廿三6;可一21-22;路五17,六6-7,七3-5)。根据拉比的著作,他们首要的任务仍是审判,故此,新约记载有人被逐出会堂的事(约九22,十二42,十六2),以及在会堂里面施行惩罚(太廿三34;十三9;徒廿二19,廿六11)。会堂有一位“执事”(路四20),以及一位或多位“会堂管理人”;后者负责维持会堂的秩序(路十三14),和挑选讲道(徒十三15)、诵读经文或带领祈祷的人。圣经以外的证据显示,这些工作人员由当地人选派适当者充任,驻于会堂。至于长老,则是由他的老师任命的,于是,他的工作范围就更为广泛,但他通常定居某地,并靠一门手艺来维持生计。后进的长老也任命自己的学生为长老,通常是与另外两个长老一起司礼,藉着按手的仪式完成的。如此一来,教法师与审判官的承袭制度,以及教导与律法诠释的传统,就得以建立起来和延续下去。但到了第二世纪,唯一有权任命或批准任命的人是国家的元老。特别参考 Tosefta Sanhedrin 1. 1; Jerusalem Sanhedrin 1. 2-4

  基督教的长老制度(eldership)就是在这种背景之下产生的。犹太基督教里长老制的设立,有助于统筹新约教会的多样化事工,而这制度的贡献实在超过一般人所知的。基督是唯一伟大的教师或拉比(太廿三8)。祂的门徒自称长老(彼前五1;约贰一;约叁一)。门徒将所领受的教训传开,并交托其他人,而后者又转托给人(林前十一23,十五13;帖后二15,三6;提后二2)。那些接受委托的人,同样称为长老(徒十四23;多一5)。他们显然是经由按手礼接受任命的(徒六6;参十一30;提前四14,五22;提后一6)。在某些环境中,他们必须乐于自食其力(徒廿1733-35)。他们肩负教导的工作(提前五17;多一59),以及扮演审判官的角色(徒十五2622-29,十六4)。有人认为:由使徒和长老组成的耶路撒冷议会或上诉法庭(主的兄弟雅各任主席),跟那由祭司长和长老组成的公会(大祭司任主席)有相似之处。但这意见尚待深入研究。除了教导和审判之外,基督教的长老也再次重视管理,而管理的性质是牧养方面多于处事方面的(徒廿1728;提前五17;雅五14;彼前五1-4;参:太九36-38;弗四11)。所以,长老又称为*监督、主教,而且,在基督教圈子不复出现“会堂管理人”的职位。后者的工作部分由长老兼任,而那些开放房子作为教会之用的屋主无疑负责其余的部分。另一方面,“执事”则继续存在于教会中,但当日的执事仍属地方性的,而且仅偶然在新约出现而已。

  故此,基督教长老的主要工作是:教导、判断是非,以及提供教牧关顾。虽然长老是经由按立任命的,他们的职分却与祭司或礼仪无关。虽然圣礼(sacraments)是属于受按立任圣职者的监管范围,但不是他们个人专有的权利。在主后第二世纪,主教与长老的职务分开了,教导、教牧关顾以及监管圣礼的工作就由这两个职位分担。审判的工作(涉及逐出教会或与教会复和等)主要由主教执行。同样,执事也曾隶属其下;主教的职务又包括任命圣职,按立主教(与其他两位主教一起进行),监管教师的继承制度(教师要把前人所托付他的,藉着教导和按立礼交托他的承继人)。然而,长老仍继续负责部分的审判的责任,包括禁止那些犯罪而不悔改的人领受主餐;长老亦负起一部分的按立工作,就是协助按立其他的长老。(*教会体制*事奉,服事;事奉人员

  书目:J. Newman, Semikhah (Ordination),1950; E. Ferguson, JTS n. s. 26, 1975,页1-12

R.T.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