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写作(PSEUDONYMITY

  古代盛行假托他人之名来著述,称为“冒名写作”,这些作品的例子在古希罗世界俯拾即是;不过,若要研究基督教对“冒名写作”的看法,犹太伪经的背景就重要得多了(*伪经,I)。古希腊罗马的冒名作品与犹太伪经在内容上有很大差异,前者与宗教无关,后者则是宗教作品;因此犹太伪经跟流传于主后首三个世纪的基督教伪经比较相近。

  毫无疑问,冒名作品曾经流行一时,故此今人有必要解释其特点及写作方法。今人鄙视剽窃(抄袭他人著作)的行为,故此很难正确评价这种古老的“冒名写作”的作风。不过,一般人都认为,古代的“冒名写作”跟今天的“剽窃”基本上并不一样,故并无可责之处。事实上,很多采用“冒名写作”的作者都是至诚君子,这便教人更难理解他们这样做的原因。究竟有没有一些可确定的原则能够帮助我们解释这个矛盾?

Ⅰ 希腊人的冒名写作

  冒名作品充斥希腊,据说原因很多。对于那些作者不明的作品,希腊人倾向把它们归于同类作品的名家手笔,例如,把史诗归于荷马(Homer)或威吉尔(Virgil)名下。希腊人也把很多学者的作品归于启导他们的老师名下,柏拉图的弟子就是典型的例子。不少修辞练习也经常被视为名人的作品(参:伪造文件《法拉里斯书信》 [Epistle of Phalaris])。此外,古希腊人在发行一些稿件时,往往假托受欢迎的作家之名,以增销路,这可谓蓄意作弊。后期的人希望撰文支持某种教义,也把作品归于备受景仰的古人名下,以增声势(如:新毕达哥拉斯的信徒 [Neopythagoreans];基督教圈子的例子则有革利免 [Clement] 名下的作品和亚略巴古的丢尼修 [Dionysius of Areopagite] 名下的作品)。

Ⅱ 犹太人的冒名写作

  犹太人冒名写作的手法看来很少直接承继希腊的传统,因为它们大部分属于巴勒斯坦犹太教的作品。不过,既然有那么多广泛流传的希腊非宗教冒名作品,相信对犹太冒名作品多少有一点影响,虽然《亚利士提书信》(Letter of Aristeas)和《斯拉夫文以诺书》(Slavonic Enoch)差不多是目前仅有的希腊化犹太人的冒名写作的例子(*伪经,II)。看来,我们若要了解犹太人冒名写作的主要原因,便须从其他方面进行探讨。很明显,导致冒名写作的主因是律法的僵化和先知宣讲的终止。对于主前两个世纪的犹太人来说,一个信息若要对当代犹太人具权威性,就必须归入历史上某个权威人物的名下;难怪一些族长的名字在伪经中地位显著。事实上,除亚利士提外,全部伪经的所谓作者的名字都曾在律法书或先知书中出现。这点清楚说明希腊和犹太冒名写作的基本分别:后者拥有一批前者所没有的权威著作,而这些作品乃是宗教信仰的依据;因此犹太人的冒名作品可说是正典的延续(希腊作品中最相近的例子是《西比喇神谕记》 [Sibylline Oracles])。这现象对犹太人冒名写作所构成的困难差不多不见于希腊世界:犹太作者既是虔诚的信徒,何以会使用这种我们视为不道德的写作手法?个中原因也许有好几个。

  有些世代相传的资料传统上跟某个名人有关,后人一旦引用这类资料,就可能产生张冠李戴的情况。例如有些不啻持这见解的学者说,犹大书并非引用《以诺书》(Book of Enoch),而是引用一段时人相信为真正出自以诺之口的颂赞语,该话后来给收录于伪经之中(参:犹14)。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们实在找不到证明这个演变过程的资料。冒名写作的另一个可能原因和启示文学的性质有关:启示文学的思想方式经常采用象征的修辞手法,读者显然不应单凭字面意义来理解,而这种心照不宣的假设同样可应用于假名之上。有些时候,作者冒名写作是为了自保,以免过分招摇,引来极权统治者的猜疑。若是这样,读者会很容易理解作者采用假名的原因,也不会指摘作者的道德操守;然而,这个解释只在很少的情况下适用。也许犹太人并不重视文学作品的所有权,并且认为作品的内容远比作者的身份重要,大致上果真如此,我们就不难理解冒名作品何以大行其道了。

Ⅲ 基督教的冒名写作

  毫无疑问,早期流行的基督教冒名作品,受犹太作品的影响多于受希腊作品的影响。到主后第二世纪末期,基督教圣经虽还未正式成典(马吉安 [Marcion] 的正典除外),但正典已略具雏形,并且是真实和具权威的。新约的四种文献(福音书、使徒行传、书信,和启示录),都有同类的冒名作品。基督教的冒名作品大部分源于异端,难怪作者采用冒名写作的形式。正统神学以外的秘传教义,往往宣称本派信徒(而非外人)独得秘密流传下来的教义,藉以争取支持;如此一来,冒使徒之名而写的作品,便得以大行其道。由于这些作者跟他们所冒名的使徒,在年份方面相距不大(同类的犹太作品则相距甚远),因此读者比较容易相信某些新作的确出自使徒之手(作者假设读者对于作品的真正来源一无所知)。

  虽然冒名写作广泛流行,但这并不表示正统基督教接受它们为一种于人无害的文学手法。根据圣经以外的现存资料,教会其实坚决反对冒名写作(如:见穆拉多利正典 [Muratorian Canon]、瑟拉皮恩 [Serapion]、特土良 [Tertullian] 的立场)。事实上,特土良就曾记载,一名亚西亚长老由于承认自己在爱保罗情切下冒了他的名写作《保罗行传》(Acts of Paul),结果遭免职,可见冒名写作并不是一种教会公认的做法。因此当一些学者提出某些新约书卷乃冒名作品的假设时,便引起尖锐的有关心理和道德的问题,然而支持这些假设的学者却不愿意承认这后果。反对新约圣经有冒名作品的假设应优先成立,倘若我们要推翻这个假设,必须提供压倒性和决定性的证据,不过即使如此,我们仍要就个别情况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有关旧约的冒名写作,见*但以理书*申命记*传道书*五经

  书目:R. H. Charles, Religious Development between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 1914; D. Guthrie, 'Epistolary Pseudepigraphy', New Testament Introduction, 1970,页671-84; J. Moffatt, An Introduction to the Literature of the New Testament 2, 1912,页40起;H. J. Rose, 'Pseudepigraphic Literature', Oxford Classical Dictionary, 1949; R. D. Shaw, The Pauline Epistles 4, 1913,页477起;A. Sint, Pseudonymita/t im Altertum: ihre Formen und Gru/nde, 1960;特别是 F. Torm, Die Psychologie der Pseudonymita/t im Hinblick auf die Literatur des Urchristentums, 1932

D.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