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义(RIGHTEOUSNESS(来:s]ed[eq, s]#d[a{qa^;腊:LXX 和新约都作dikaiosyne{

  希伯来文的 s]ed[eq 大概是源于意思为“直”的亚拉伯字根;它的引申义因而含有关于标准行为的观念。然而,这个词在圣经中的含意相当丰富,所以不容易用一个简单的英文同义词来翻译与这词有关的希伯来文或希腊文字眼。旧约有关“公义”的概念包含一种基本元素,就是关系,包括神与人(诗五十6;耶九24),以及人与人(申廿四13;耶廿二3)的关系。

  在人际关系而言,公义的行为就是符合这种关系所要求的行动,而按更广泛的意义来说,公义的行为是促进群体的幸福与和睦的行动(撒上廿四17;箴十四34)。所以,它是与法庭上的*公正有关的;然而,这观念并不是要人遵行某些明文的法律规范,而是以伦理为主导观念的行为,但它却靠赖法律加以维持,因为它有利于大众的幸福(申一16;摩五7)。在先知时期,公义包括帮助穷人和困苦人(但四27;摩五1224),因此也包括施舍(太六1-2)。

  当我们的讨论从人际关系进到神人关系之际(不过这可说是形式上的区分而已,因为希伯来人无论在何时使用 s]ed[eq 一词,大概不会完全不想到神的),公义是隐指人和神的旨意之间的正常关系,这旨意是特别藉着以色列与神立约一事表现出来,人也藉此诠释神的旨意。因此,公义的行动是始于神凭恩典拣选以色列,而它又须符合约书上的律法(申六25;结十八5-9)。神本身是公义的(代下十二6;诗七9),我们因此确信祂的作为都付合祂与以色列之关系所要求的。所以,神也是为其子民行事的公义审判主(诗九4;耶十一20),而且祂的子民可凭祂的公义,仰赖祂来拯救和伸冤(诗卅一1;耶十一20)。

  于是,公义的观念便与拯救的观念连合起来。神是“公义的神,(所以)又是救主”(赛四十五21;参:诗卅六6;赛六十一10)。对于旧约来说,神是创造主,所以祂也是道德秩序的基础和保证者。因此,祂的公义紧连于祂另一些更普遍的道德属性,例如祂的圣洁。然而,这位创造主也是救赎主,而我们也是透过祂的救赎行动来诠释祂的公义。再者,以色列在过去体验了神公义的拯救,这些经历使她对于神将来的拯救行动充满期望。按旧约的描述,那位将要来的、有弥赛亚身份的王是神公义的特别容器和工具(诗七十二1-2;赛十一3-5,卅二1-20;耶廿三5)。“义者”乃是弥赛亚的称号(赛五十三11;参:徒三14,七52,廿二14)。

  公义在新约的用法,是指跟神旨意所定的要求和责任相符的情况,即所谓“律法的义”(加三21;腓三69;参:多三5)。对于人所能行的义,新约在某些经文里有比较肯定的看法(路一6,二25;太五20),但最终来说,所有人的这种成就都远远达不到“真正遵行神的旨意”(罗三9-20;路十八9-14;约八7)。但神的义却与人的不义成了鲜明的对照(罗一17),这种神的义与旧约的观点是一致的;按这种观点所引申的想法,神的义意味祂凭祂奇异的恩典积极搭救人。

  耶稣宣称,这种义是一份礼物,赐给那些获准进入神国的人(太五6)。人虽然是不义的罪人,但因相信耶稣基督和祂的救赎工作,便得到神的义;那就是说,他得以与神发展真正的关系,这种关系意味他所有的罪得蒙饶恕,以及他在神面前,因他与“那义者”基督联合,而可有一全新的道德上的地位(罗三21-31,四1-25,十3;林前一30;林后五21;腓三9)。神既藉十字架处理了一切由人的罪和不义(不论对神或对人)所引致的后果,祂便维持了道德的秩序,(祂只在这种秩序中与人相交,)也同时在恩典中搭救困苦的人(罗三26)。

  神所赐的义,包括了让人进入神救恩的新领域,这就是在神国度里的永远生命(罗六12-23;林后六714;腓一11;弗四24)。因此,十字架所赋予人的外在之义必然透过有内在之义的生命流露出来,这生命是以新的方式来顺服神的旨意,但这种顺服的最后完全实现仍有待那国度完全降临的时候(约壹三2;腓三12-14;林前十三12-13;彼后三11-13)。(*称义

  书目:G. Schrenk, in TDNT 2,页192-210; N. Snaith, Distinctive Ideas of the Old Testament, 1944; J. Denney, Romans, in EGT, 1;同作者,The Death of Christ, 1951 再版;A. Nygren, Commentary on Romans,英译本,1952; G. Rupp, The Righteousness of God, 1953, H. Seebass, C. Brown, in NIDNTT 3,页352-77

B.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