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ROMANS, EPISTLE TO THE)
Ⅰ 内容大纲
a. 引言(一1-15)
使徒以一段颇长的问安开始,然后解释他希望到访罗马教会的原因。
b. 教义的阐释(一16-八39)
主题是神的公义。
i. 在神的公义面前,外邦人和犹太人是同样地犯罪堕落(一18-三20)。虽然犹太人享有许多特权,但也不能幸免。
ii. 然而神却在这个处境中给人预备了救法:祂在基督里为人提供了挽回祭(三21-26)。由于人要凭信心才能获得基督代赎的好处,因此犹太人和外邦人都可以循这个方法蒙神称义(三27-31)。亚伯拉罕的例子表明人称义是因信心,不是因行为(四1-25)。众多福气会随着信徒的称义临到他(五1-11)。正如罪藉着亚当进入了世界,照样,生命也藉着基督临到众人(五12-21)。
iii. 〔神的〕公义必须能应用于〔人的〕生命中。这点要透过与基督联合才能达成,好像信徒已经与基督同死一样,他现在也就在基督里活着(六1-14)。这个新生命意味着一种新的服事模式,因为信徒虽然已经脱离律法的辖制,但却成为神的奴仆(六15-七6)。律法不能助人成圣,因为它引起人内心的冲突(七7-25)。然而圣灵里的生命却使信徒得胜,因为罪的势已经被剥夺,罪的奴役也被新的儿子名分取代了(八1-17)。信徒的未来充满盼望,连受造之物也得享这份盼望(八18-25)。信徒今生蒙圣灵代求和神爱的保障,大得激励(八26-39)。
c. 以色列人〔得救〕的问题(九1-十一36)
作者从历史角度讨论神的公义,以解答以色列人被神弃绝所产生的表面冲突〔译注:即神的公义与神弃绝选民二者之间的冲突〕。
i. 神的作为是至尊和公平的。没有受造之物有权质问创造主的决定(九1-29)。
ii. 以色列人被弃并非出于神的武断,而是他们咎由自取,因为他们已有充足的机会悔改(九30-十21)。
iii. 然而以色列人仍可盼望得到复兴。神一直以来保存了一批余民(十一1-6)。由于以色列人的失败,救恩临到外邦人(十一7-12);这些外邦人将会反过来成为以色列人复兴的媒介(橄榄树的比喻)(十一13-24)。以色列人最终的命运掌握在神的手中,祂的智慧深不可测(十一25-36)。
d. 生活上的教导(十二1-十五13)
i. 随着奉献生活而来的个人性及一般性的本分(十二1-21)。
ii. 影响整体社会的本分,例如顺服执政掌权者、爱人如己和端正的品行(十三1-14)。
iii. 基督徒之间必须互相宽容。保罗透过讨论食物这特殊问题衍绎这个原则(十四1-十五13)。
e. 结语(十五14-十六27)
i. 作者表明他写信的动机(十五14-21)。
ii. 作者提到自己未来的计划(十五22-29)。
iii. 作者请求〔罗马信徒〕为他的耶路撒冷之行代祷(十五30-33)。
iv. 提名向许多基督徒问安(十六1-16)。
v. 警告〔罗马教会〕防备假师傅(十六17-19)。
vi. 更多的个人问安;以一段祝福和赞美作结(十六20-27)。
Ⅱ 在罗马的基督教会
在保罗当日的世界,罗马一名很有份量,连使徒保罗也深受吸引,因而表示自己很想到该城传福音。保罗作为一个宣教战略家,深知这个位居罗马帝国中心的基督教会的重要性,这点大有可能影响了他撰写这封信的格式。有关这所重要的罗马教会的起源,我们知的甚少,而猜测也许亦无济于事。罗马教会有可能是由那些在五旬节时归主的信徒建立的,他们大概在耶路撒冷信主后,将福音的种子带回他们的原居地罗马,并且因这新发现的信仰,欢天喜地;然而,虽然徒二提及一些罗马人,但该处并无暗示他们之中有人在当日皈依了基督教。由于当时罗马及其省份之间的旅游相当便利,故此很多基督徒必然是其中往还的旅客,行走于帝国的大道上。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到保罗撰写罗马书时,罗马教会不但已经建立,而且会众人数颇多。倘若在革老丢(Claudius)统治期内,犹太人被逐出罗马一事与罗马教会有关(绥屯纽 [Suetonius] 曾在报告中提到“克斯多” [Chrestus],似乎显示此事真的与罗马教会有关)〔译注:绥氏指称当时犹太人在克斯多的煽动下曾发生暴动〕,这就证明罗马教会的大小已足以令政府采取如此激烈的行动。到尼禄(Nero)逼迫基督徒时,也就是罗马书写成后不出几年,罗马信徒的数目肯定已相当庞大。
对于彼得与罗马的关系,没有一个简明的答案,不过,我们可以立即否定任何声称彼得是罗马教会创立人的说法。当革老丢颁布驱逐令时,彼得还在耶路撒冷,而罗马教会必定在多年前已经成立。再者,若彼得在罗马书成书年间果真身为罗马教会的领袖,我们便很难解释保罗为何没有在信内提及他,而且保罗在十五20所说的话也跟这看法有所抵触。然而,教会传统大力支持彼得和保罗都在罗马殉道的说法,连罗马的革利免(Clement of Rome)这样早的作者都提到此事。
对于罗马教会的组成,学者曾提出不同的意见,其中最有可能的是,罗马教会的信众包括外邦人和犹太人,而前者占多数。在罗马这样一个拥有庞大犹太侨民的国际城市,上述组成是意料中事。当我们分析罗马书时,也可以发现这方面的佐证:保罗在某部分的讨论里,似乎是对犹太人说话,例如他称呼亚伯拉罕为“我们的祖宗”(四1),又在第二章直接与一名犹太询问者对话;可是在其他部分,他却单单针对外邦人(参一5起,十一13、28-31)。究竟罗马教会的信仰传统有何来源,是一个有趣的问题,不过没有证据显示它来自较狭隘的犹太基督教观点,因此我们可以很自然地假定,罗马信徒的观念大致上与保罗的看法相同。加拉太书所表达的犹太人和外邦人之间的争论,似乎并没有在罗马教会出现的迹象。
Ⅲ 写作日期与地点
罗马书内对保罗当时所在地的提示,全部指向他在第三次宣教旅程结束时停留于希腊的一段时期(徒廿2)。这时候,他肯定要转向西方,因为他不单计划很快造访罗马,并且还准备进一步到西班牙开拓布道工作(罗十五24、28)。由此看来,他的东方旅程已近尾声;这点与他在徒廿的情况非常吻合。再者,按徒廿的记载,他是在前往耶路撒冷的途中,而他在罗十五25也说自己正计划带同众教会的捐项前赴耶路撒冷,接济当地贫穷不堪的基督徒。因此,使徒保罗毫无疑问是在第三次宣教旅程结束之前写成此信的。
支持这项结论的是,罗十六有资料暗示罗马书的发信地点为哥林多,不过并非所有学者都诉诸这一章的证据,因为有些人相信这封信是写给以弗所教会而不是罗马教会(见下文)。除此之外,保罗向罗马教会举荐*非比,这点颇为重要,因为她是坚革哩教会的女执事,而坚革哩是哥林多两个海港之一。保罗也轻描淡写地提及一个名为*该犹的人,当保罗写此信时,该犹正接待他,而这个该犹有可能就是林前一14所提到的基督徒该犹。另外,罗十六24所提及的以拉都,或许也是提后四20所说那个给留在哥林多的以拉都,不过这点无法证实。更重要的是,保罗提到提摩太和所西巴德(所巴特)(罗十六21),他们两人都随同保罗前往耶路撒冷(徒廿4)。
因此,我们大致可以确定这封信的写作日期,只是一般*新约年代学的研究(特别是保罗书信的年份研究)困难重重,使我们不能为罗马书定下绝对确切的成书日期。然而根据所有已知的资料,此书大概写于主后57至59年间。
Ⅳ 罗马书的主旨
信中显示,当时的某些情况似乎是促使本书写成的原因:保罗有意到西班牙传福音,故此他呼吁罗马的基督徒支持此举(参:罗十五24)。正当保罗计划罗马之行的时候,他想到他可与罗马教会分享自己属灵的恩赐,以致彼此都得到激励(一11-12)。
使徒保罗可能听闻当地基督徒遇到一些生活上的难题,故此他打算在信中有关伦理的部分(特别是第十四章)纠正他们错误的重点。另外,罗十六17-19提到假师傅,保罗在此警告罗马信徒要防备他们,但是,这方面不能算为此信的主旨之一,因为这几乎是后加上去的。显然罗马书的主旨并非斥责异端。
然而,上述附带的目的并不能解释罗马书主要部分的神学体裁。那么,是什么促使使徒写下这样长的一篇神学讲解?倘若保罗是为了在到访罗马之前先引起信徒对他的西方布道大计的兴趣,他似乎无需这样做。很明显,他必定有另一些更重要的目的。这封信继引言部分(一1-15)的首十一章读来像论文,而不像一封信,因此我们有必要考虑作者这样铺排的原因。
有学者认为,保罗是要把自己整套教义立场的声明留给罗马教会;这种说法颇吸引人。罗马书确实为后世保存了一些最崇高的基督教思想,并在基督教神学中占有尊崇的地位且当之无愧。然而,基督徒对罗马书的基本应用,跟保罗写此信的原意不一定相同,二者必须分辨清楚。我们不能主张说,保罗这样撰写罗马书,是要为保罗神学立下基础。再者,保罗神学中的某些观念,也没有在罗马书的论证里出现,例如末世论和教会观。因此,罗马书并不能算为保罗教义的完整陈述。不过无论如何,它把保罗某些最重要的思想层次清晰地陈明了,而保罗很可能就是要向罗马教会交代他这几方面的看法,以致当他到访时,他们已能充分了解他的教导。
大概最有可能的解释是,使徒保罗深深意识到自己正处于宣教生涯的转捩点,脑海里尽是自己一直以来对信徒的某些主要教导。若是这样,他在一封写给罗马的信内包含自己思考成熟的见解,也许纯粹是一种处境上的巧合:当时他正在筹算罗马之行。不过,我们最好不要忽略罗马教会在保罗心目中的战略地位,并假定这种认识会影响保罗这封信的性质。
有关本信的教义目的,一个更确切的问题,就是九至十一章讨论犹太人地位这部分的重要性。一些早期的批判学者(即杜平根学派 [Tu/bingen School] 的学者),认为这部分是罗马书的核心,因此主张本信的目的是调解教会里犹太人和外邦人对立的情况。不过这理论到现在已经完全被推翻了。若说此段乃承接上文那番更具神学意味的讨论,与事实更符合;这样,九至十一章所要处理的问题,就是协调上文所论神的公义与以色列人被神弃绝二者之间的可见冲突,因为以民被弃似乎意味着神从前的应许落空了。对于所有犹太基督徒来说,这肯定是一个极其严重的问题;人若写信给任何拥有这样一群基督徒的教会,在信内讨论这题目乃是贴切不过的事。
Ⅴ 罗马书的统一性
历来很少学者胆敢质疑保罗为罗马书作者的说法,他们所提出的论据也都被今人视为毫无事实根据和主观的见解。然而,很多学者却对本书最末的一章表示怀疑:他们虽对保罗为本章作者这点并无异议,却认为此章并不属于罗马书的一部分。这看法是基于下列几方面的考虑:保罗若从未探访过罗马教会,信中提到这么多的个人问安似乎不大合理;亚居拉、百基拉和以拜尼土是与亚西亚〔省〕有关,而不是与罗马有关(虽然前两者最初是来自罗马);保罗向一间不认识自己的教会举荐非比,似乎不太适当;第17至第19节提到假师傅的教导,实在太过突然;十五33适合作为全书的结尾。然而,上述理由并非决定性的,它们可有别的解释:按保罗的习惯,他写信给熟悉的教会时,不会提出一些个人的名字向他们问安;由于当日旅游便利,他认识许多居于罗马的信徒不足为奇,而一些原先住在亚西亚的信徒,此时定居罗马,也是不足为奇的事。另外,既然保罗与罗马教会彼此熟悉的程度足以令保罗写信给他们,那么他向他们举荐非比,也不应构成任何困难;至于第17至第19节突然插入有关假师傅的警告,可能是因为有人刚向保罗提及他们,又或者他故意把这点放在结尾部分,以免这点过分突出。十五33虽可作结语用,但在保罗其他的书信里,却从来没有这样结束的。最后,罗马书本身的内证也不能提供足够的理由,证明第十六章是独立于上文,并送往其他收信地点(或是以弗所,或是其他任何地方)的另外一封信。
还要约略一提有关罗马书结语的抄本证据,纵使这里并不适宜作详细的讨论。我们须知道,在不同的抄本里,结语里的祝福和赞美诗有不同的位置,一7、15提到罗马之处也有差异。更有迹象显示,罗马书在某些地区传阅时,是没有最后两章的。这情况似乎特别与马吉安(Marcion)有关。我们很难找到一个能解释所有抄本差异的理论,学者们也提出了很多不同的假设:一些认为罗马书最初只有一至十四章,一些认为一至十五章,另一些则认为一至十六章。很可能我们现有的罗马书就是此信的原版,后经马吉安删减。假使这样的话,他的版本便成为不同抄本传统出现的因由。
Ⅵ 罗马书的主要论题
a. 神的公义
保罗在罗马书教义部分的开始,提出神的公义这个主题,声称神的公义现在向信徒显明(一17)。要了解保罗整个论证的发展,必须思想他对*公义(dikaiosyne{)这个观念的用法。在一篇讨论神的公义的精彩文章中,散德和黑德勒呣(Sanday and Headlam, 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1895,页34-9)指出,神的公义在罗马书中有四方面的彰显。第一方面是信实:神必按祂的神性实现祂的应许(三3-4)。第二方面是忿怒;这是神对罪深恶痛绝的公义表现,而并非如我们有时候所以为的、跟公义相对抗的特性(参一17-18,二5)。事实上,公义与忿怒是不能分割的,倘若在处理神的公义的当儿,不同时考虑神的忿怒,便是错误的释经。公义第三方面的彰显,是在基督的死一事上,罗三25-26是对这方面经典的陈述。我们会在下文对此再作解释,只是我们在此必须指出,神赐下基督作挽回祭,是在某程度上彰显祂的公义。这并不是神独断或任意的作为,而是正确和公平的,惟有这样才能显明公义。第四方面是公义与信心之间的联系──那已经显明的、神的公义,人可以凭着信心而获得;这可说是保罗神学的特点。因此,神的公义是主动也是被动的。在主动方面,那些本性与神为敌的人,蒙神宣告为义(见五10)。这就是称义的含意──不是说神实际上使人成为义,而是神称人为义。事实上,整卷罗马书就是对此的说明。这个主题固然成为保罗神学的基础,而日后大量取材自保罗神学的改革宗神学,也是以此为依据。
b. 神的美善
有人可能以为保罗对神的观念主要取决于神的公义,而忽略了神其他方面的属性;为了消除这误会,我们必须指出,罗马书对于神爱的本性其实着墨甚多。按保罗的想法,神的公义积极介入人类的救恩;仅这一点已显示一种爱的动机,这种爱与圣洁是连在一起的。然而,保罗更具体地叫人注意神的恩慈、宽容,和忍耐(二4)。他指出神的爱的最高表现,是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这件令人惊异的事(五8)。保罗在八35及其后经文充分描述了神那种不朽的爱,他想不出会有什么东西,不论是环境上的或是灵界里的,能够使我们与神的爱隔绝。
当保罗论述以色列人被弃的问题时,他特别强调神的怜悯,并断然否认神会有任何不公平的可能(九15)。他赞同并引用以赛亚的话,说神整天伸手招呼悖逆的以色列民(十21)。即或有些时候使徒保罗不得不谈及神的严厉,但他也同时提醒他的读者,神对那些保守自己在祂里面的人是满有恩慈的(十一22)。使徒指出,怜悯是神的特权(十一32)。甚至在罗马书有关信徒生活的部分,保罗也经常想到神恩慈:神的旨意是良善、纯全,和可喜悦的(十二2);祂接纳软弱的人,也接纳刚强的人,因此人不应彼此论断;神被称为忍耐和安慰(te{s hypomone{s kai te{s parakle{seo{s,十五5)的神,这点成了保罗劝勉我们要培养类似品德的基础;同样,由于神是一位赐盼望的神(十五13),基督徒可以藉着圣灵的能力而大有盼望。事实上,于整卷罗马书中,保罗的思想在在流露他的神观。不过,神还有另一种属性值得我们在下面稍作讨论。
c. 神的主权
这个主题主要出现于九至十一章。保罗在此讨论以色列人的命运,以及这命运与外邦人的命运之间的关系。这主题必然引致人质疑神的公平,因此保罗说明他对神拣选的看法。他引述列祖和摩西时代的例子来阐明他的观点。由于读者中可能有人仍然质疑神在以色列过去历史中至尊的拣选,保罗于是用匠与泥的比喻再作阐述(九19起),并显明神的权能永远与祂的怜悯结合在一起。祂至尊的旨意不单见于外邦人蒙拯救一事上,也见于以色列复兴的应许中。在整个讨论里,保罗极力证实神的主权,就算这样做会引致问题的产生也在所不惜。很明显,使徒认定神的作为必定正确,这个信念促使他写出十一33-36那段庄严的赞美诗。
d. 神的恩典
除非我们论尽人的罪恶,否则无法描述神的恩典。罗马书就是很好的例证。首三章旨在说明人无法靠自己达到神的义:保罗不但胪列了外邦人骇人听闻的罪恶(第一章),还指出以色列人虽然得天独厚,却同样有可责之处。保罗在随后论证中用了肉体(sarx)一词来强调人罪恶的本性,指的是人道德上的罪,而不是人身体上的罪。保罗谈及基督时,小心区分基督的肉体和人的肉体,因为前者只是取了罪身的形状。基督显然要成为人来拯救人,这点对于保罗的两个*亚当的教义(五12起)非常重要。保罗在描述自己与罪的交战中(第七章),对罪的权势有深刻的体会。罪差不多是个人的仇敌,竭力要毁灭人的灵魂。它趁机利用人的肉体,使所有肢体都受制于它的原理──保罗称之为犯罪的律(七23)。罪使人落入一个极端可怜无助的处境中,只有神藉着基督才能救人脱离这个困境。
接着下来,我们要论到神在基督里的救赎工作。学者们对于罗三25的hilaste{rion(“挽回祭”)一词议论纷纭,我们却不会在此讨论它的意义。不过有一点要紧记的是,保罗这句话的重点,是指出神在救赎一事上采取了主动,而这点跟保罗在全书中对救赎过程的整个讨论相符。基督在十字架上的工作是神为人预备的客观献祭,在这个基础上,罪恶得以赦免。
在第六章,保罗谈到神恩典的运作,并说明人不能藉词叫恩典显多而犯更大的罪。保罗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信徒已经与基督亲密联合(与基督联合的教义是保罗思想中重要的一环)。他又以洗礼为例,表明信徒与基督联合所带来的本质上的改变:信徒是活在恩典之下(六14),脱离了罪的管辖。然而,恩典却叫我们成为神的奴仆,以致一种新的义务取代了旧的义务(六20-21)〔译注:即顺从神、受义规范取代了顺从罪、行不义〕。
e. 神的律法
使徒保罗声称诫命是圣洁、公义,和良善的(七12),可见他十分尊重犹太律法;他也承认律法有其效用,能把罪的性质彰显出来(七7)。然而,痛苦的经历却使他深切体会,若视作得救的途径,律法便完全无效:这并非因为律法本身有任何缺乏,事实上,人性善良的一面是喜爱律法的(七22);而是因为人本身的匮乏。
可是,当使徒保罗细想神的律法时,他立刻发现,对基督徒来说,这不仅仅是摩西律法的条文,而是涉及他所谓的圣灵的律(八2)。他认为有关圣灵的教义,特别是圣灵在信徒身上的成圣工夫(罗八),不应与神的律法分家;两者的关系其实是相当密切的。在新的约之下,诫命是要写在信徒的心上,而这只能透过内住的圣灵才能达成。使徒保罗教人从一个崭新的角度来理解神的要求:在一种全新的关系之下,神的律法变为天父的律法。
神的灵与人〔软弱〕的肉体对立(八4-5),使人出死入生(八11),印证信徒是神的儿女和后嗣(八14-15),又照着神的旨意替信徒代求(八26-27)。因此,信徒的生命不再是一种服从法律规条的生命,而是一种由圣灵根据新的律法来管治的生命,包含公义、和平、喜乐、盼望,和爱等素质(参五3-4,十二11,十四17,十五13、30)。
书目:下列人士所写的注释书:R. Haldane, 1874,再版1958;C. Hodge, 1886,再版1951; H. C. G. Moule, EB, 1893; J. Denney, EGT, 1900; W. Sanday and A. C. Headlam, ICC, 1902; C. H. Dodd, MNT, 1932; K. Barth,英译本,1933; O. Michel, KEK 12, 1963; C. K. Barrett, 1957; J.
Murray, NLC, 1960, 1965; F. F. Bruce,
TNTC, 1963; F. J. Leenhardt, 1957; M.
Black, 1973; C. E. B. Cranfield, ICC,
1, 1975; T. W. Manson, 'St. Paul's Letter to the Romans──and Others', BJRL 31, 1947-8,页224起;D. Guthrie, New Testament Introduction, 1970,页393起。
D.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