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祭与祭品(SACRIFICE AND OFFERING)
Ⅰ 在旧约
a. 词汇
旧约没有一个泛指“献祭”的字眼,唯一例外是那罕见的 qorba{n ──“那被带近的东西”(qrb),而这字其实亦只用于有关利未制度的篇章。(这字在新约的可七11出现过一次,AV 把它译作 'Corban',〔译注:和合本翻作“各耳板”〕)。~is%s%e^h 在律法里也有同样的意思,不过有人认为这字只用于“火祭”(~e{s%)(但参:利廿四9)。其他常用的字眼专指某些特别的献祭。这些词汇都是衍生字,一是来自献祭的方式,例如 zeb[ah] (祭牲)──“那被宰(za{b[ah])的”,`o^la^ (燔祭)──“那向上升的”;二是来自献祭的目的,例如 ~a{s%a{m (赎愆祭)──“为了罪愆”(~a{s%a{m),和 h]at]t]a{~t[ (赎罪祭)──为了罪”(h]at]t]a{~t[)。我们可以凭处理祭牲的方法来分别不同的献祭:是整个烧掉(`o^la^,利一),或是由祭司及献祭者一起吃掉(zeb[ah],利三),或只许祭司吃(h]at]t]a{~t[ 及 ~a{s%a{m,利四-五)。`o^la^ 和 zeb[ah] 的分别,见:申十二27(参:耶七21,在此先知嘲讽地建议取消它们的分别)。
qorba{n 还包括不流血的献祭、“祭品,供物”:素祭(minh]a^,利二)、初熟之果(re{~s%i^t[,bikku^ri^m)、尼散月十六日的禾捆、七七节的生面,及什一奉献。
b. 有关献祭源起的理论
在古代各民族中,并不是只有以色列才有献祭(参:士十六23;撒上六4;王下三27,五17)。当学者解释以色列人的献祭时,往往引用其四周邻邦许多相类似的做法。史密斯(W. R. Smith, 'Sacrifice', EBr 9, 21, 1886,页132-8; The Religion of the Semites, 1889)根据他对回教之前亚拉伯游牧民族的研究,建构了他想像中的“闪族人”('Semite');对这人来说,祭祀中的聚餐是最早期的形式,敬拜者与神祇的相交则为主要的观念。泛巴比伦运动(Pan-Babylonian movement)(H. Winckler, A. Jeremias,约1900开始)尝试从米所波大米的高度文明追溯祭祀的起源,特别是研究当地赎罪祭的繁复仪式。
达索德(R. Dussaud)则认为应从迦南背景入手。他首先在迦太基的献祭目录里找到相似的事例(Le sacrifice en Israel et chez les
Phe*niciens,
1914; Les
origins canane*ennes du sacrifice israe*lite, 1921),后来又在沙呣拉角(Ras Shamra)的文献里找出雷同之处(Les de*couvertes de Ras Shamra et l~Ancien Testament, 1937)。后者的古代乌加列(Ugarit,主前约1400)资料显示出一套甚具规模的献祭仪式,其名称与旧约的献祭类同:s%rp
是燔祭,dbh] 是宰杀祭牲的献祭,其中包括聚餐,s%lm 可能是赎罪祭,~at[m 则相等于希伯来的 ~a{s%a{m。(这些都不是达氏的鉴定。)神话和礼仪学派(S. H. Hooke, The Origins of Early Semitic Ritual,
1938; I. Engnell, Studies in Divine
Kingship in the Ancient Near East, 1943)强调这种定居的背景,并看重在祭礼中受苦君王的替代(substitutionary)角色。
阿特(A. Alt)不赞同上述说法,他较早时曾宣称(Der Gott der Va/ter, 1929,现刊于 Essays on OT History and Religion, 1966,页1-77),以色列人的信仰其实源于逐水草而居的族长,他们的宗教以一族之长的神祇为中心(“亚伯拉罕的神”、“以撒的神”、“雅各的神”)。马格(V. Maag, 'Der Hirte
Israels', Schweizerische Theologische
Umschau 28, 1958,页2-28)进一步探讨这观点。他观察到族长的神往往被喻为牧羊人;而从亚西亚草原上的游牧文化来看,马氏更提出他们的献祭其实是一个相交的聚餐,神在其中负起了杀牲流血的责任,否则神便会严加惩罚(参 A. E. Jensen, 'U:ber
das To/ten als kulturgeschichtliche Erscheinung', Paideuma 4, 1950,页23-38; H. Baumann, 'Nyama, die
Rachemacht', 同上,页191-230)。在马氏看来,旧约所呈现的以色列宗教是一种混合主义──在其中,游牧民族的 zeb[ah] 祭祀与迦南居民 `o^la^ 类的献礼物式祭礼并存(V. Magg, VT 6, 1956,页10-8)。
这说法兼能解释定居和游牧生活的献祭仪式,不过具体用于旧约的叙述时,却未免流于主观。旧约所描绘的初期以色列,与其说是游牧民族,不如说是一个正过渡到定居生活的民族。他们的族长已经拥有较大的牛只,并从事一点农耕。我们或许能够在非洲努尔(Nuer)族人的祭祀中找到更类似希伯来人献祭的做法。按伊文思-普里查德的描述(E. Evans-Pritchard, Nuer Religion, 1956),努尔人的献祭有献牛以赎罪的仪式。威尔浩生学派追溯献祭的演变过程──由早期欢乐的祭祀聚餐演化到被掳之后才出现的赎罪祭及赎愆祭(J. Wellhausen, Prolegomena
to the History of Israel, 1885; W. R. Smith, 上引书),他们认为献祭与罪拉上关系是最后一个阶段的发展;然而这看法已经不再成立(参:笔者之 Penitence and Sacrifice in Early Israel, 1963),正如下文的历史概述所显示的。
c. 历史上的发展
1. 族长时期。值得注意的是,创世记所记载的第一次献祭不是 z#b[a{h]i^m 祭祀聚餐,而是该隐和亚伯所献的感恩供物(minh]a^,创四3-4),与挪亚所献的燔祭(~o^la^,创八20;这里首次提及祭坛)。圣经常常提及族长所筑的坛(如:创十二6-8),但可惜没有仔细记载献祭的类别。马格认为这些描述暗示 zeb[ah] 相交聚餐,但弗里曾(T. C. Vriezen, An Outline of Old Testament Theology,
1958, 页26)则认为 `o^la^ 〔燔祭〕更为普遍。创廿二似较支持后者。以撒知道亚伯拉罕有献上 `o^la^ 的习惯,祭牲大都是羔羊(第7节)。然而,献祭后吃饭有确定所立之约的作用(创卅一54,圣经中第一次用 zeb[ah]),不过并不是所有立约都用这方式。创十五9-11最好理解为一项洁净的礼仪,正如马森(O. Masson)所翻译的赫人文献所提及的(RHR
137, 1950,页5-25;参 O. R. Gurney, The Hittites,
1952,页151)。
这时期的献祭,其主要动机是尊崇神和感谢祂的美善,当然可能还有更严肃的动机。挪亚的献祭不单是为得蒙拯救而献上的感恩祭,其实也是一个赎罪祭。雅各在前往埃及途中(创四十六1),曾停下来寻求神的旨意,并且献祭(zeb[ah]),那很可能是为了赎罪(参 I. Rost, VTSupp 7, 1960,页354;ZDPV
66, 1943,页205-16)。以色列民在埃及时,神呼召他们到旷野作严肃的献祭(出五3, zeb[ah])这必定需要祭牲(出十25-26),并且有别于埃及人所献的祭(出八26)。
2. 支派时期。虽然诺思(Noth)认为以色列成为一个支派组织是发生于士师时期,并在巴勒斯坦的土地上(参 The History of Israel, 1958),但根据圣经的有力记载,这情况早在摩西的时代已经出现。最主要的支派盛会是每年的三大节期,届时百姓必须守节献祭:“谁也不可空手朝见我”(出廿三15)。我们最熟悉的献祭是有关*逾越节和立*约的。逾越节结合了献祭中作为驱邪和相交聚餐的元素。以色列人既确知所洒的血会为他们驱去邪恶,每家成员便可坐享相交的欢乐(出十二;书五5-12)。类似的元素大概也存在于立约的献祭及约的重申之中(出廿四1-8;申廿七1起;书八30起,廿四;参:诗五十5)。洒血的仪式洁净了圣约,而一起进食则标志着约的成全。
此外,还有许多全国性或地方性的献祭。典型的全国性献祭是在灾难或战争时期举行(士廿26,廿一4;撒上七9),而其中最主要的内容似乎是向神悔罪一事(参:士二1-5)。在奉献和庆祝新开始的典礼中,都以献祭为记(士六28;出卅二6;撒上六14,十一15;撒下六17)。此外,在个人庆祝(撒上一3),代求(民廿三1起),或是招待客人(出十八12)的时候,都有献祭的习惯。
3. 王国时期。所罗门兴建圣殿,举行了启用的献祭(王上八62起),也开始了日常献祭(王上九25);由于这些资料来自记载“列王”事迹的书卷,故此论及王室的参与(参:王下十六10起),而没提百姓的参与。事实上,祭祀每天都在进行,正如王下十二16、先知书和诗篇(经常提及献祭)所显示的。先知书有许多对以色列人献祭的指责,但诗篇则较正面,因此我们不应把前者视为绝对,以为先知和祭司是对立的。众先知反对的其实并不是献祭本身,而是献祭里所夹杂来自生殖膜拜的行法术的观念(摩四4-5;赛一11-16),及背道的统治者在献祭上所加添的偶像崇拜和童祭(耶十九4;结十六21)。
像以赛亚那样的先知可以在圣殿里蒙召(赛六),像耶利米或以西结那样的先知可以瞻望将来祭祀获净化的日子(耶十七26;结四十-四十八)。这也是诗篇作者主要的感受,他们经常提到献上感恩祭以还愿(如:诗六十六13-15)。诗篇也包含忏悔的表白和赦罪的喜乐(诗卅二,五十一);虽然诗人在这些处境里不常提到献祭,但我们从以色列人在圣殿经历赦罪的事实,大概可以假定献祭是存在的(诗六十五1-5)。我们不须把所有此等经文视为被掳之后的作品,也须紧记先知在王国后期,曾斥责当时以色列人的献祭缺乏相称的悔改态度。
4. 被掳后时期。无可否认,诚如许多学者所说,被掳的灾祸使以色列人更深体会自己的罪(参:王下十七7起;尼九)。然而这并不是赞同威尔浩生的看法,说利一-七及利十六的代赎观念是在此时才进入以色列人的宗教。被掳前后那些非利未的作品虽然仅零碎地提到献祭,一般来说不足以作定论,但明显不能支持威氏对献祭演进过程的看法。在这被掳后时期,悔罪与喜乐仍为献祭的特征(拉六16-18;尼八9起);圣殿和献祭仍受重视(该一-二;珥二14;特别是历代志)──只是它们必须盛载真诚敬拜的内心(玛一6起,三3起);启示文学与智慧文学视祭祀为理所当然的事(但九21、27;传五4,九2),且继续保持先知的道德立场(传五1;箴十五8)。
d. 律法中有关献祭的条例
有关献祭的律例散见于所有法典之中(出廿24起,卅四25起;利十七,十九5起;民十五;申十二,等等),而利一-七则是最典型的献祭“妥拉”(律法)。第一至五章依次谈及燔祭(`o^la^),素祭(minh]a^),平安祭(zeb[ah]),赎罪祭(h]at]t]a~t[)和赎愆祭(~a{s%a{m),第六至七章则为这五个祭加上一些补充的条例:六8-13(燔祭),六14-18(素祭),六24-30(赎罪祭),七1-10(赎愆祭),七11起(平安祭)。从上述及其他经文可归纳出如下的概论。
1. 祭品。祭牲必须取自洁净的动物和雀鸟(创八20),这可以牛、山羊、绵羊、鸽子或斑鸠(参:创十五9),但不可以是骆驼或驴子(出十三13)(*洁净与不洁净)。献这些供物不是出于“祭牲充当神祇的食物一观念”(即神祇吃人的食物)──好像利三11,廿一6和结四十四7可能给人的误会──因为鱼(利十一9)和野兽(申十二22)只可作食用,不可作供物。其中原则似是从财产的角度来看的(参:撒下廿四24):野兽在某程度上已算是属于神的(诗五十9起;参:赛四十16),而牲畜则因人的饲养而属于人(创廿二13只是表面上的一个例外),且与人建立了“生命上的关系”。不涉及流血的供物尤其如此,因为它们都是人流汗辛劳的成果(五谷、面粉、油、酒,等等),也是厨房里的常用品。违法得来的产业不会蒙神悦纳(申廿三18)。
以色列人自始至终遵守“将最好的献给神”的原则。在性别方面,雄性比雌性较可取(利一3;但参:利三1;创十五9;撒上六14,十六2);在年龄方面,成熟的祭牲尤其可贵(撒上一24);在身体是否完美方面,“没有残疾”经常获强调(利一3,三1;申十五21,十七1,廿二17-25;参:玛一6起,但利廿二23所提到的甘心祭却可有例外);在某些情况下,颜色方面会选取红色(民十九2),或许红色代表血(参:一些山洞里的史前动物壁画)。以色列及其邻邦的分别在于前者拒绝按逻辑把以上原则引申到极点──把人的长子作祭牲。王国时代晚期存在的童祭(王下廿一6)和早期偶尔发生的人祭(士十一29起),都源自外来的影响,并且受到先知(耶七31起)、律法(利廿4)和范例(创廿二)的谴责。出廿二29的下半节显然须以出卅四19-20和出十三12-16来阐释。代替的原则是存在的,这不单见于以动物代替人的长子作祭物这事,也见于穷人可以献上较平宜的鸽子(利五7)甚至便宜的素祭(利五11)为赎罪祭一事。“照他的力量”(利十四22,等等)一片语在这里非常重要。
浇油(创廿八18)、奠酒(创卅五14)或浇水(?撒上七6)似乎都是祭祀的仪式,但基本的律例只提及奠酒(民廿八7,等等)。在祭祀时禁用面酵和蜜(有些例外的情况),甚至奶类,大概是由它们很容易变坏。恰恰相反的,献祭时可用盐,这大概是因为它有防腐的作用(只在利二13和结四十三24提过,但参:可九49)。*香(l#b[o^na^, q#t]o{ret[)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可以作为独立的供物(出卅7,参34-38节有关造香的指示),或为素祭的配料(利二)。很多学者怀疑香的早期应用,他们认为香既不可吃,也不产于家中(耶六20),故此历史书所记载的 q#t]o{ret[ 应是描写烧脂油(qt]r)而非烧香,然而这看法并未证实。(见 N. H. Snaith, IB, 3, 1954,页40;J. A. Montgomery, ICC, Kings,
1952,页104,也见 VT 10, 1960,页113-29。)
2. 场合。有关规例顾及全国性和个人的献祭,也顾及每天和节期时的献祭。最早给记录下来的公开献祭是季节性的献祭:除酵节、收割节或七七节、*住棚节(出廿三14-17,卅四18-23;申十六)。除酵节与*逾越节关系密切(书五10-12);而与住棚节有关的,则很可能是重新立约的礼仪(参:出廿四;申卅一10起;书廿四),也可能是新年及赎罪的礼仪(参:利廿三27起)(*五旬节)。民廿八-廿九详细列举了各节期当献的祭物,还加上每月初、每周安息日和每天早晚的祭物清单。这些资料可以表列出来(见“不同场合的公祭及祭物表”)。
早晚献上燔祭的做法何时开始,学者意见纷纭,我们很难确定,因为 minh]a^ 一字的性质颇含糊,可用于素祭或燔祭。(见“每日两次献祭表”)。~o^la^ 及 minh]a^ 在撒上三14,耶十四12及诗廿3中出现,但并没有提到时期;拉三3起及尼十33则提到常献的~o{lo^t[ 及 minh]o^t[。
较私下的献祭有逾越节及个人的献祭。逾越节以家庭为单位(出十二;参:撒上廿6,但此时是月朔而非月圆)。个人献祭的场合包括还愿(撒上一3;参:第21节;撒下十五7起),确立条约(创卅一54),尊敬神(士十三19),个人奉献(王上三4),分别为圣(撒上十六3),或赎罪(撒下廿四17起)。至于接待客旅是否必然算为一个献祭的场合,就不甚清楚(创十八;民廿二40;撒上廿八24或许没有涉及祭礼,但参:撒上九)。律法还提及另一些需要献祭的场合:痲疯病人得洁净(利十四),妇人产后得洁净(利十二),祭司或利未人分别为圣归予神(利八-九;民八),和拿细耳人还俗(民六)。较不寻常的献祭场合包括:奉献祭坛(撒下六13;王上八5起;结四十三18起;拉三2起),君王登基(撒上十一15;王上一9),全国悔罪的日子(士廿26;撒上七),或出战前的预备(撒上十三8起;诗廿)。
为了表明丰收是神所赐的,以色列人每年按季节奉献给神的祭品包括:一切首生的和初熟之果(出十三,廿三19;申十五19起,十八4,廿六;民十八;参:创四3-4;撒上十3;王下四42),*什一奉献,一捆初熟的庄稼(利廿三9起),和用初熟麦子磨成的面团(民十五18-21;结四十四30;参:利廿三15起)。这些献祭的目的大概不是要使其余的收成分别为圣,而是要把它们改作俗用。一切原都属于神,直至神接纳了人所献上的头一部分(用以代替全部),其余的部分才可解禁,供人享用(利廿三14;参十九23-25)。而这献上的头一部分通常也只是象征性地献在祭坛上,然后就由祭司享用或与百姓一同享用。这也是每周献上的*陈设饼的最终命运。
3. 仪式。利一-五所描述主要的献祭都循一个既定的程序,在六个项目之中,三个由敬拜者负责,三个由祭司负责。我们可用
`o^la^ 和 zeb[ah] 来加以说明(参 R. Rendtorff, Die Gesetze in der Priesterschrift, 1954)。(见“献祭或献燔祭和平安祭的仪式程序”。)有关献赎罪祭的规定,因针对不同阶层而重复提及(利四1-12、13-21、22-26、27-31),其中除了一些细节外,程序大致相同。以鸟为燔祭(利一14-17)与献素祭(利二)的情况,因祭物性质不同,自然分别较大,但也不是完全不同。这里没有以类似公式记载献赎愆祭的程序(但参七1-7),也许假定它跟赎罪祭的条例一样(利七7)。
i. 敬拜者把供物(he{b[i^~, `a{s*a^h)带前来(hiqri^b[)。献祭的地方是会幕的前院,在祭坛的北边(这是献燔祭、赎罪祭及赎愆祭的地方,而不是献数目较多的平安祭的地方)。较早时,献祭的地方可能是会幕门口(利十七4),地方圣所(撒上二12起),粗糙的石坛或土坛(出廿24起),一块磐石(撒上六14),或一根柱子(创廿八18)。虽然创廿二9与出廿24(诗一一八27〔下〕是讹误〔的抄法〕)似乎暗示在坛上宰杀祭牲,但这并不是正常的做法。
ii. 他把双手(在圣经时代,这更可能是指一只手,参:民廿七18)按(sa{mak[)在祭牲上,并可能承认自己的罪。然而,经文只在下列情况下提到认罪一事:放生的代罪羊(利十六21),一些赎罪祭(利五5)和赎愆祭(民五7)(但参:申廿六3;书七19-20),因此,我们不能确实说按手(s#mi^k[a^)意味着罪的转移。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单说按手是献祭者表明该祭物属于他的做法,因为在不流血的献祭中,并没有这种表明所属的做法,虽然这种做法在此处按理也同样适用。故此,按手似乎包含代表的意义,纵然不一定有把罪转移之意(参:圣经论到约书亚〔民廿七18〕和利未人〔民八10〕的受命,以及一个亵渎者被石头打死时〔利廿四13-14〕,都采用了同一个字)。见:沃尔兹(P. Volz), ZAW 21, 1901,页93-100;相反的说法参:马瑟斯(J. C. Matthes),同上23, 1903,页97-119。
iii. 除了全国性的献祭外,敬拜者都亲自宰杀(s%a{h]at[)祭牲(利十六11;代下廿九24)。非利未的篇章采用动词 za{b[ah],但这可能是指宰杀之后,把祭牲切成块子,放在祭坛上一事(mizbe{ah] 〔祭坛〕,不是 mis%h]at[ 〔杀〕)(见 K. Galling, Der Altar, 1925,页56起)。然而,后者通常会采用 nth](王上十八23;利一6),而 za{b[ah] 则多用来描述 z#b[a{h]i^m 的献祭,只有少数例外(出廿24;王上三4;参:王下十18起)是用于 `o{lo^t[ 的献祭的。这些例外大概是由于 za{b[ah] 的应用并不精确,在其他同源文字中,甚至可用来指蔬果的奉献;而在希伯来文的 Pie{l 形式中,这字一般用来描写祭祀(通常是指异教)的整个过程。故此,我们不能肯定是否圣经每一次采用 zeb[ah] 都与献祭有关,也不能肯定是否只有在献祭的场合下人才能吃肉,正如古时的风俗一样(参:哥林多教会有关吃祭偶像之肉的问题)(见 N. H. Snaith, VT 25, 1975,页242-6)。
iv. 祭司负责处理(za{raq)祭牲的血。在献动物燔祭(利一)、平安祭(利三)和赎愆祭(利七2)时,祭司会用盆把血盛载,然后向祭坛的东北及西南角拨洒,好使四面都溅血。若以鸟作燔祭,由于血量不足,祭司便会把血流在坛的旁边。赎罪祭(利四)有另一组动词── hizza^(“弹”),或 na{t[an (“放”),字的选用要视乎供物是最高等级还是次级(详见下文)。剩余的血要倒(s%a{p{ak[)在祭坛的底部。在历史书中只有王下十六15曾提到有关血的仪式(但参:撒上十四31-35,出廿四6-8)。(见 Th. C. Vriezen, OTS 7, 1950,页201-35; D. J. McCarthy, JBL 88, 1969,页166-76; 92, 1973,页205-10; N. H. Snaith, ExpT 82, 1970-71,页23-4。)
v. 所有献祭都须至少有部分经过焚烧(hiqt]i^r)。不单祭牲的血属于神,祭牲的脂油也属于神,并且应首先焚烧献上(创四4;撒上二16)。这脂油不是一般的脂肪,而是特别指肾脏、肝脏及肠脏的脂油。人若献平安祭、赎罪祭和赎愆祭,只须焚烧这些脂油;若献素祭,须将一部分作为记念(~azka{ra^)的烧掉;但若献燔祭,祭牲除了皮外,整只都要烧掉。那皮成为祭司的额外津贴(利七8)。最高等级的赎罪祭牲必须搬到营外焚烧。这种烧法(s*a{rap{)是连皮带肉烧的。
vi. 祭牲没有烧掉的部分会在献祭聚餐中吃掉(~a{k[al),一是由祭司与敬拜者一起吃掉(平安祭),或由祭司及其家眷吃掉,或由祭司自己吃掉。祭司的食物属于圣洁或至圣洁的类别。圣洁者包括平安祭物(利十14,廿二10起)、初熟之果和什一奉献(民十八13),祭司一家可在任何洁净之地吃;至圣洁者则包括赎罪祭(利六26)、赎愆祭(利七6)、素祭(利六16)和陈设饼(利廿四9),只容许祭司在圣殿范围以内吃。百姓献平安祭后一起吃供物的习惯,在早期的地区敬拜中相当流行(撒上一,九),但随着献祭集中于耶路撒冷举行(参:申十二),敬拜中形式化的环节较受重亲,献祭聚餐便逐渐式微。不过一直到以西结的时代(结四十六21-24),仍有为献祭聚餐的安排。
4. 种类。
i. `o^la^。学者似乎认为燔祭比威尔浩生学派所主张的 zeb[ah] 更像希伯来人典型的献祭。燔祭从起初已经存在(?创四,八20,廿二2;出十25,十八12;士六26,十三16),并且很早便成为一项常规的礼仪(王上九25;参:王上十5);在重要场合,燔祭更是必备的项目(王上三4;书八31);一直至很晚时期,燔祭仍保持其重要地位(结四十三18;拉三2-4)(见 R. Rendtorff, Studien zur Geschichte des Opfers im alten
Israel,
1967)。尽管史密斯(Robertson Smith)主张燔祭是由一个原始的平安祭发展出来,但根据旧约的记载,似乎 minh]a^、~a{s%a{m、h]at]t]a{~t[,甚至 s%#la{mi^m 都是从 `o^la^ 演变而来的。出现五次的 ka{li^l (撒上七9;诗五十一19;申卅三10;参:申十三16及利六22-23)也是 `o^la^ 的别名,不过两者在迦太基(Carthage)和马塞里斯(Marseilles)的献祭目录上似乎略有不同。
罗斯特(Rost)认为, `o^la^ 出现的范围只局限于希腊与“北以托鲁斯山脉,西以地中海,东和南以沙漠为界”的地域('Erwa/gungen
zum israelitischen Brandopfer', Von Ugarit nach Qumran
(Eissfeldt Festschrift), 1958,页177-83)。这说法虽然有其真确之处,但这并不表示以色列的 `o^la^ 是始于人祭(王下三27),或始于希腊式的挡灾礼仪。`o^la^ 无疑有礼物的性质,因为祭品可以升华并达至神那里(士六21,十三20;参:申卅三10);不过这并没有说明献礼物的目的,这可以是尊崇和感谢神,或为自己赎罪。赎罪的意味很早便出现于伯一5、四十二8及其他经文。这也是利一4所讲的献祭物的原因(参:乌加列文献9:7,燔祭(s%rp)是与灵魂的赦罪(slh/nps%)有关的)。当赎罪祭逐渐成为一系列献祭之首时(米示拏,Zebahim 10. 2),往往把这赎罪的观念接过来,但其实最初并不是这样的(参:民廿八-廿九,并参:民六14和六11)。
ii. minh]a^ (“素祭” [meal-offering], AV 作 'meat-offering', RSV 作 'cereal-offering')。这词在旧约有三种不同的用法,因此导致一些混淆:有卅四次用作“礼物”或“贡物”的意思(参:士三15;王上四21;其字根大概是 minh]a^ ──“给予”,参:MT
诗篇廿3里这字的独特众数形式);有九十七次出现于利未文献时是指素祭(如:利二),其余数目不能确定的例子也有同样意思(如:赛四十三23,六十六20);在其他地方出现时则泛指献祭(撒上二29,廿六19;在玛拉基书大概也一样),或特别指以动物为祭(撒上二12-17;创四3-4;但见 N. H. Snaith, VT 7, 1957,页314-6)。德莱维(S. R. Driver)正确地指出,minh]a^ 不单纯粹表示礼物之意,而是指“一份用来谋求或维持友好的礼物”(HDB,
3, 1900,页587;参:创卅三10),这息怒及谋求好感的意思在论及献祭的经文中(如:撒上三10-14,廿六19)也非常鲜明。
在上述有关献祭的经文中,minh]a^ 是一项独立献的祭,但在律法书里(民五15、25和利五11-13,六19-23的记载除外),它却是陪同燔祭和平安祭献上的(民十五1-16)。根据利二,素祭的供物可以是细面(二1-3),或是烤熟的细面饼(二4-10),或是禾穗子(利二14-16),并加上油和乳香(l#b[o^na^)。这“前院的minh]a^”,可跟库尔茨(J. H. Kurtz)所说的“圣所的 minh]a^”相比。后者是指香坛、桌子上的陈设饼和灯里的油(The Sacrificial Worship of the Old Testament, 1965)。其他同献的还可以有盐(利二13)和酒(利廿三13)。当这些供物中作为“记念的部分”(~azka{ra^,利二2)给烧在坛上以后,其余的都归祭司所有,敬拜者不能吃(但?利七11-18)。RSV 的翻译暗示 ~azka{ra^ 是从 za{k[ar 衍生出来,但德莱维则提出“象征”的意思,表示以一部分代表整体(JSS
1, 1956,页97-105)。这样便成为献祭中代替观念的另一个例子。
iii. zeb[ah] 和 s%#la{mi^m。这两字的用法甚广,有时候可交换使用(利七11-21;王下十六13、15),有时候则意义分明(书廿二27;出廿四5;撒上十一15),有时候独立使用(撒下六17-18;出卅二6),有时候则组成一个复合词语 zeb[ah] s%#la{mi^m 或 zib[#h]e^ s%#la{mi^m (通常见于利未人的律法)。我们不能确定上述的用法是否单纯指 zeb[ah] 献祭聚餐。当 s%#la{mi^m 一字给单独使用时,很可能不是指膳食(但参:撒下六19),而是指严肃的赎罪祭,类似 `o^la^ (R. Rendtorff, Studien zur Geschichte des Opfers);若与其他祭礼一起举行,s%#la{mi^m 仍可保留此赎罪的意味。一种此息神怒的 s%lm 祭礼似乎流传于乌加列(D. M. L. Urie, 'Sacrifice
among the West Semites', PEQ 81, 1949,页75-7),经文如士廿26,撒上十三9撒下廿四25等也反映出这献祭的习俗。倘若献祭后,献祭者因经历赦罪的喜乐而共享欢乐的聚餐,是合情合理的,因为 zeb[ah] 立约聚餐往往标志着疏离后的复和(创卅一54;参 S. I. Curtiss, 'The
Semitic Sacrifice of Reconciliation', The
Expositor, 6th series, 6, 1902,页454-62)。
曾有人建议 s%elem 一字衍生自 s%a{lo^m ──“平安”,因而是“使复和”之意(参 G. Fohrer: 源自“使完整”,因而指“结束的献祭”;TDNT 7,页1022-3);另有人建议 s%elem 衍生自 s%ille{m ──“抵偿”,因而有“补偿、赎罪”之意(参 B. A. Levine:“一份贡物、礼物、赠品”;In the Presence of the Lord, 1974)。上述两种解释都有道理,也都胜于把平安祭简化为“还愿祭”或“感恩祭”的做法。事实上,这两者都只是平安祭的部分内容而已。“还愿祭”和“感恩祭”,再加上“甘心祭”,构成了平安祭本身的三个类别,而有关条例(利七11起)增补了利三所列出的。三种类别都属感恩祭,除了还愿祭外(因这是献祭者在许愿时的承诺),其余两项,献祭者可自由选择献上与否。大概正因为是出于承诺,律法对还愿祭的要求较严格,必须献没有残疾的祭牲(利廿二19;参:玛一14,此处更要求祭牲必须是雄性),但对甘心祭的要求则较宽(利廿二23)。利七还加上献祭聚餐的规则(这是利三所欠缺的):感恩祭须在当天吃掉,还愿祭和甘心祭须在两天内吃掉。祭司所得的部分称为“摇”的胸和“举”的腿(利七32起)。德莱维(上引书)认为“摇”(t#nu^p{a^)和“举”(t#ru^ma^)含有“贡献”的意思。这说法似乎比以前所提议的在祭坛前的纵横动作较为理想,因为当祭物是公羊、公山羊和利未人时,这些动作就不太适合了(民八11)。(见 W. B. Stevenson, 'Hebrew 'Olah and Zebach Sacrifices', Festschrift
Alfred Bertholet, 1950,页488-97;参 J. Milgrom, 'The Alleged
Wave-Offering in Israel and in the Ancient Near East', IEJ 22, 1972,页33-8。)
iv. ~a{s%a{m 和 h]at]t]a{~t[。赎衍祭和赎罪祭的名称,是与它们所要抵赎的过犯有关:~a{s%a{m (“罪衍”)和 h]at]t]a{~t[ (“罪”)。从祭祀的背景来看,这些名词主要指礼仪上的污秽,而道德上的过犯只属次要。前者包括痲疯病人洁净后(利十四;参:可一44)和妇人生子后(利十二;参:路二24)所献的赎罪祭。后者包括为欺骗、盗用(利六1-7)和情欲上的过犯(利十九20-22)所献的赎愆祭。这些例子只是随意列举以说明律法,我们不应以为这儿已对律例里有关赎罪的献祭作出了全面的记载,对整体的祭礼就更不用说了。例如,这些献祭在历史上几乎没有出现,申命记也没有记述(参:申十二),何四8大概也不是指这里所说的赎罪祭。威尔浩生把这现象归因于献祭源自被掳后时期,但此说法颇难成立,因为以西结对这些献祭相当熟悉(参四十39,四十二13),并且诗四十6,王下十二16和撒上六3等经文也有这些祭礼的象(除非这些经文纯粹涉及金钱)。故此,历史性经文之所以很少提到赎罪祭和赎愆祭,原因更可能是这些献祭多属个人性质(这解释了为何不提及 ~a{s%a{m,是因为它并非一种节期献祭),并且我们所有的记录也残缺不全。被掳后时期的作品同样没有提及赎罪祭和赎愆祭(~a{s%a{m 只在拉十19提过,但连这也不能确定;h]at]t]a{~t[ 在尼十33出现,另外也像是历代志作者的方程式那样出现于拉六17,八35和代下廿九21起)。
赎罪祭和赎愆祭,两者之间的关系也相当含糊(如:在利五6,二者作同义词使用)。可以确定的是,~a{s%a{m 以得罪邻舍为主,而 h]at]t]a{~t[ 则以得罪神为主。故此,~a{s%a{m 要求人在献祭之外还须以金钱赔偿被欺骗的邻舍──除了物件本身的价值外,再加上五分之一(利六5);倘若物主或他的代表都不在,那赔偿便归祭司所有(民五8)。赎愆祭的祭牲(通常是公羊),也归祭司所有。在洒血和烧脂油的礼仪后,祭司便可以吃这“至圣的”祭(利七1-7)。同样的规例(利六24-29)也适用于为统治者(利四22-26)和为平民(利四27-31)所献上的赎罪,但在这些情况下,祭牲的血要抹在坛的四角上。
为大祭司(利四1-12)和以色列全会众(利四13-21)献上的赎罪祭,礼仪更为严肃,血要弹(hizza^,不是 za{raq)在圣所的幔子上,祭牲的躯体都不可吃,要搬到营外焚烧(s*a{rap{,不是 hiqt]i^r)(利六30;参:来十三11)。除了这四类献祭外,律法也有为财力不够的穷人定下另一些祭牲作为取代(利五7-13)。故此第四、五章记载了祭牲的一个分级尺度:公牛(大祭司和会众,但参:民十五24;利九15,十六5),公山羊(统治者),母山羊或母绵羊(平民),班鸠或雏鸽(穷人),细面(极贫穷的人)。最后,我们可归纳以下原则:每个人必须带备赎罪祭品,没有一个人可以吃他自己的赎罪祭,止息神忿怒的意味愈浓的礼仪,就愈要把血带近神。在赎罪日,大祭司必须进入幔内,把血弹在约柜上。(见 D. Scho/tz, Schuld-und Su/ndopfer im Alten Testament, 1930; L. Morris, '~Asham', EQ 30, 1958,页196-210; J. Milgrom, VT 21, 1971,页237-9; D. Kellerman, TDOT 1,页429-37。)
5. 意义。利未记经常申明献祭的目的是“赎罪”(kipper,利一4,等等)。这动词可以作如下三种解释:“掩盖”,由亚拉伯文 kafara 衍生;“擦去”,由亚甲文 kuppuru 衍生;“以代替品来买赎”,由希伯来名词 ko{p{er 衍生。虽然大部分现代学者都赞同第二个解释,但第三个解释似乎最能符合利十七11所提到的有关献祭的理论──“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赎罪”(但参 RSV 和 J. Milgrom,JBL
90, 1971,页149-56),也符合上述许多献祭条例的原则:选择与人有“生命上的关系”的祭品为供物;按手表明所属;象征性地焚烧脂油或 ~azka{ra^;献上初熟之物和买赎头生的(参 S. H. Hooke,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Substitution', VT 2,
1952,页1-17;相反的主张可参 A. Metzinger 的专文,Bib 21, 1940)。此外,还有涉及母牛犊(申廿一)和代罪羊(利十六)的仪式。这两种虽然是不流血的祭,却反映了在流血的祭中更不容置疑的观念,而犹太传统也是从这角度来理解利十六(如:米示拏,Yoma
6. 4,“承担我们的过犯并从此消失”)。
上述经文提醒我们,赎罪不仅限于某一单独的动作,好像祭牲的死亡,或血的呈献,或赎罪祭牲的处置一项就足以赎罪似的。祭牲的死是重要的──活山羊只是利十六所记载的礼仪的一半(参:第15节和十四4-7,五7-11)。血的处置也是很重要的──代下廿九24似乎显示祭牲在宰杀后才有赎罪功效。最后,将祭牲烧掉,或吃掉或归予阿撒泻勒,也有其作用──在利十16-20,祭司吃赎罪祭肉不单具有宣告的意义。有人主张祭牲之死乃为释放在血里的生命,而只有释放生命才能赎罪;这主张是片面的,正如把死视为满足刑罚数额一样的片面。对于后者,也有人提出反对说,那些可以藉献祭来赎罪的罪恶并不是非死不可的罪,并且赎罪祭不一定须要宰杀祭牲(参:利五11-13);再者,宰杀祭牲也不会是最重要的工作,否则便应由祭司而不是平信徒来负责。这些反对的意见只是针对极端的代赎论(substitution theory),而不是针对代替的原则(principle of substitution)本身。
代赎论的好处是它保留了个人关系的范畴,而其他主张的焦点则往往沦为非位格的动力范畴,以为血本身能促成神秘的结合,或以半法术的方式促成新生(参 H. Hubert 和 M. Mauss 的理论,Sacrifice: Its Nature and Function ,1964; A. Loisy, RHLR n.s. 1, 1910,页1-30,以及 Essai historique sur le sacrifice, 1920; S. G. Gayford, Sacrifice and Priesthood, 1924; A.
Bertholet, JBL 49, 1930,页218-33,以及 Der Sinn des kultischen Opfers, 1942; E. O. James, The Origins of Sacrifice, 1933)。
一个反对代赎论而较有份量的说法是,在献祭之后,赎罪祭便成为“至圣”,可以供祭司食用,这点在代赎论而言是难以理解的,因为倘若罪已经转移到祭牲身上,那祭牲岂不变为不洁净,只适宜被烧毁(s*a{rap{)?这正是最高等级的赎罪祭的情况。在其他事例中,祭司吃祭肉也可以作如是解释,仿佛他们藉着膏立而得的超然“圣洁”,可以吸收供物的不洁(参:利十16-20,及 'Sin-Eating' 一文,ERE,11,1920,页572-6 [Hartland])。这儿所处理的“圣洁”范畴,跟我们心目中的“圣洁”并不相同;这从神吩咐人要打碎煮赎罪祭肉的器皿可见一斑(利六28;参:*洁净与不洁净)。又或者我们可以解释说,祭牲的死亡抵销了罪的感染,以致脂油和血可以毫无妨碍地被带到祭坛奉献给神。
究竟其他对献祭的看法,例如以献祭为“尊崇神”和“与神相交”的表示,是否可以与上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纳的看法并列(A. Wendel, Das Opfer in der altisraelitischen Religion, 1927; W. O. E. Oesterley, Sacrifices
in Ancient Israel, 1937; H. H. Rowley, The
Meaning of Sacrifice, 1950),抑或某些种类的献祭更能表达某些方面的意义(如:燔祭表达对神的尊崇,平安祭表达与神相交),我们不宜遽下结论。但是,至少〔摩西〕律法告诉我们,除了赎罪祭和赎愆祭之外,燔祭、素祭,甚至平安祭(但情况罕见;参:出廿九33;结四十五15),也有赎罪的作用,而这点也得到历史的印证。
究竟那祭物是否同时包含赎罪和止息神忿怒的意义,还是只包含赎罪的意义,同样是难以解答的。kipper 在某些情况下无疑是止息神忿怒的意思(民十六41-50;出卅二30),律法书中经常出现的片语 re{ah] ni^h]o{ah] ──“馨香之气”也支持这种解释(也参:创八21,和 LXX 的申卅三10)。然而,re{ah] ni^h]o{ah] 的意思可能已削弱(G. B. Gray, Sacrifice in the Old Testament, 1925,页77-81; Gray 指出这片语出人意料地用于素祭和 zeb[ah] 祭,但在我们预期它出现的情况,即赎罪祭和赎愆祭,它却不出现)。字义削弱的情况尤见于 kipper 的用法:当这字用于诸如会幕器具(出廿九37;结四十三20,四十五19)等物件时,便只能译作“洁净”了。
在这个讨论中,重要的是确认神亲自给罪人设立了这仪式(利十七11:“我把这血赐给你们,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我们必须晓得,献祭是在约的范畴和立约的恩典之内运作的。献祭并不像料勒(L. Ko/hler, Old Testament Theology, 1957)所说的是“人赚取救赎的权宜手段”,乃是“恩典的果实,而不是恩典的根源”(A. C. Knudson, The Religious Teaching of the Old Testament,
1918,页295)。究竟挽回祭在这里的角色,是否类似新约里的挽回祭,是一个问题,并且其答案将视乎我们对罪、律法和神的性情的看法(*赎罪:又见 L. Morris, The Apostolic Preaching of the Cross,
1955)。
我们仍须指出,旧约本身多处暗示献祭制度还未到达完全阶段。例如:没有任何献祭可以弥补破坏了的圣约(参:出卅二30起)──我们须从这角度理解先知否定献祭的理由;也没有任何献祭可以挽回“擅取行事”的罪孽,因为这种罪把人摒诸盟约之外(民十五30),不过这里或可用拜偶像和背道为例。我们一方面不能接受“献祭的有效性只限于漫不经心的过犯(而这其实不能算是真正的罪)”,另一方面也不能接受“先知和敬虔的诗篇作者全然否定献祭的价值”之说;然而,我们可以肯定,当敬拜者的内心与敬拜的媒介之间的关系松懈时,祭祀就有可能被滥用,因此先知的信仰有必要存在,强调个人与神的关系应占优先地位。然而,在神的安排下,当祭司的信仰传统与先知的信仰传统在主的仆人(赛五十三)身上汇合时,旧约的信仰就达到最高峰,因为祭祀中宝贵的一切都在祂身上体现了:祂既成了赎罪祭(hizza^,“羔羊”,“赎愆祭”),也唤起人爱神和效忠于祂的心。
书目:这专文所提到的作品:在 EB,
HDB, HDB (一卷),ERE, ISBE, IDB, ZPEB 内有关献祭的文章;S. I. Curtiss, Primitive Semitic Religion Today, 1902;在 The Expositor, 6th series, 1902-5中的文章;R. de Vaux, Les Sacrifices de l~Ancien Testament, 1964; F. C. N. Hicks, The Fulness of Sacrifice3, 1946; F. D.
Kidner, Sacrifice in the Old Testament,
1952; R. K. Yerkes, Sacrifice in Greek
and Roman Religions and Early Judaism, 1952; H. Ringgren, Sacrifice in the Bible, 1962, and Israelite Religion, 1965; R. de Vaux, Studies in Old Testament Sacrifice,
1964, and Ancient Israel 2, 1965; G.
Fohrer. History of Israelite Religion,
1973; B. A. Levine, In the Presence of
the Lord, 1974; F. M. Young, Sacrifice
and the Death of Christ, 1975。
R.J.T.
Ⅱ 在新约
新约所用的希腊字是 thysia, do{ron, prosphora 及其同源字,和 anaphero{ (翻译为“献祭、礼物、祭品、奉献”,可十二33里的 thysia 大概是指“素祭”〔译注:和合本作“祭祀”〕);holokauto{ma ──“全烧祭”;thymiama ──“香”;spendo{ ──“像酒祭一样浇奠”。这些及下文其他名称均取自七十士译本。
a. 新约里的旧约献祭
在新约成书的整段时期内,旧约的献祭(见上述 I 项)仍然继续进行,因此,无怪乎献祭的字面意义常用来解明一些道理。重要的格言见于太五23-24,十二3-5及其平行经文,十七24-27,廿三16-20和林前九13-14。值得留意的是,主的父母把祂带到圣殿呈献给神时,曾为祂献上祭物,而当主自己上耶路撒冷参加节期及过最后一次逾越节时,大概也曾亲自参与献祭。曾有人认为当基督亲自献上自己为祭之后,犹太圣殿的敬拜便成为神所憎恶之事,然而使徒行传的记载却完全推翻这论调。我们发现使徒经常进出圣殿,保罗在五旬节时也亲自上耶路撒冷,且在那场合中为着在许愿期间染了不洁而献祭(包括赎罪祭)(徒廿一;参:民六10-12)。不过,这等献祭在原则上已经不再需要,因为旧约的确已变得“旧”和“快归无有”了(来八13)。所以,当罗马人毁坏圣殿时,即使非基督徒的犹太人也停止了献祭。
希伯来书对旧约献祭有最完备的阐释。此书作者固然肯定献祭的价值(十一4),但他更想指出的是,除了具有预表的作用外,这些献祭是不足的。献祭不能为人赢取进入至圣所的路,可见献祭不能除掉人良心的罪疚,而只是属肉体的条例,命定到振兴的时候为止(九6-10)。献祭之不足以赎罪,也见于所献上的只是动物(十4),且是要重复献上这事实(十1-2)。与其说这些祭物为罪作出什么补救,不如说它们提醒人所犯的罪(十3)。
b. “灵祭”
“灵祭”(彼前二5;参:约四23-24;罗十二1;腓三3)经常在新约出现(罗十二1,十五16-17;腓二17,四18;提后四6;来十三15-16;启五8,六9,八3-4),以取代属肉体的条例。然而,即使在旧约里,诗篇作者和先知有时候也会以隐喻手法援引献祭的用语(如:诗五十13-14,五十一16-17;赛六十六20),这种手法在两约之间的文献仍一直沿用(传道经卅五1-3;《利未遗训》3.6;《会规手册》8-9;斐罗,De Somniis 2. 183)。希克斯(F. C. N. Hicks, The Fulness of Sacrifice3, 1946)曾把上述经文解释为实质的献祭,但他的尝试基本上是失败的。这些经文所提到的献祭不一定是非物质的,有时候还涉及死亡:这些献祭之所以是“属灵的”,是因它们严格来说属于圣灵的时代(约四23-24;罗十五16)。然而,这些献祭有时候的确是非物质的,它们也总没有一套规定的仪式。事实上,一个被圣灵充满的人,他的一举一动都可算为灵祭,因为他一切都是奉献给神,且为神所悦纳。当然,灵祭并不能赎罪。赎罪献祭的对范(antitype)乃是基督的献祭,若没有基督的献上,任何灵祭都不蒙悦纳(来十三15;彼前二5)。
c. 基督的献祭
基督的献祭是新约重要主题之一。新约作者分别从伦理、刑罚和献祭的角度来谈论祂的救赎大工。祂被称为神的被杀羔羊,祂的宝血除去世人的罪孽(约一29、36;彼前一18-19;启五6-10,十三8)──不同的献祭都会以羔羊为祭牲。祂更具体地被称为真正的逾越节羔羊(pascha,林前五6-8),赎罪祭(peri hamartias,罗八3,参 LXX 的利五6-7、11,九2-3;诗四十6,等等),又在来九-十被视为出廿四的立约祭牲的应验,民十九的红母牛,和赎罪日的祭物。新约经常把我们的主等同于赛五十二-五十三里身为赎愆祭的受苦义仆(赛五十三10),和但九里那位赎尽罪孽的弥赛亚(基督)(第24节)。当新约谈到基督为“赎价”和“止息神的怒气”时(*挽回祭;*救赎主),都包含献祭的意义,而祂的血可以洁净罪的观念(约壹一7;来:到处可见),同样是与献祭有关的(*赎罪,III,b;*成圣(SANCTIFICATION, SANCTIFY)})。
希伯来书把基督的献祭这教义阐释得最详尽。论到基督的献祭,作者强调基督之死在这方面的重要性(二9、14,九15-17、22、25-28,十三12、20),也强调祂的献祭已经一次过完成了(一3,七27,九12、25-28,十10、12-14、18)。但他其他的声明却相反地导致一些人以为基督的死亡并不重要,而祂的献祭也是永远继续下去的。持这种看法的是一些安立甘大公教徒(Anglo-Catholics)(如 S. C. Gayford, Sacrifice and Priesthood, 1924),和长老会信徒米利根(W. Milligan, The Ascension and Heavenly Priesthood of our
Lord, 1892)。不错,希伯来书指出基督是在天上的圣所作大祭司(八1-5,九11、24),但却强调祂的献祭并不局限于天上。虽然此书的确说基督在天上献祭(八3),但这里“献上”一字同样适用于把祭牲牵到圣所之外宰杀的献祭者,和那位把祭牲呈献于坛上或圣所里的祭司。这里无疑是指在赎罪日的时候,大祭司于至圣所内洒血或把血“献上”的行动(九7、21-26),而这正是基督所应验的预表。献祭中代价昂贵的一切──献祭者和祭牲的角色──都已经在十字架上完成了,就只剩下祭司的角色──由一个蒙悦纳的中保把祭物呈献予神──基督藉着升天进到父神面前履行了这职责,祂所洒的血也一直留存在天上(十二24)。我们毋须想像基督在升天时实质地把自己或自己的血呈献,我们只须知道,祂作为祭牲已在十字架上一次过地献上了,而现在祂以祭司的身份升到天上,并立即受到欢迎,在荣耀中坐下。祂“如今为我们显在神面前”(九24),而祂长远地为信徒代求的祭司职事(七24-25;参:诗九十九6;珥二17),正是这“显于神前”的一部分内容。基于祂所受的苦难和在十字架上已成就的救赎,祂为我们显在神的面前,成为了我们长远的代求者,也为我们的罪成了永远的*“赎罪祭”或*“挽回祭”(二10、17-18;注意希腊文的现在时态)。见*祭司和利未人。
按字面意思理解基督的献祭,是错误的做法,就如把灵祭视为物质的献祭一样。事实上,两者都超越了其旧约预表,并且都不是仪式。欧文(Owen)与其他学者针对苏西尼主义的主张(Socinian view),提出基督的祭是真正的献祭。苏西尼主义认为基督之死并没有成全旧约献祭所未能达成的目的,这主义因而否定基督之死是一个挽回祭。然而,除了祭牲真的被杀(这却不像在旧约的仪式那样由献祭者执行)一项以外,一切有关祂的献祭都给灵意化了。旧约有祭牲的身体,我们则有神儿子的身体(来十5、10);旧约的祭牲是无瑕疵的,耶稣则是完全无罪的(来九14;彼前一19);旧约的祭是馨香的,耶稣的祭则是真正蒙悦纳的(弗五2);旧约藉祭牲的血洒在人身上叫人得洁净,我们则藉基督之死得赦罪之恩(来九13-14、19-22);旧约的赎罪是象征性的,基督的赎罪则是真实的(来十1-10)。
d. 献祭与主餐
献祭与*主餐的关联是牢不可破的──不是像罗马天主教徒、拒誓者(Non-jurors)〔译注:他们是1689年革命后拒绝宣誓效忠威廉三世的英国国教牧师〕和创始或拥护牛津运动的人(Tractarians)所认为的,圣餐是供奉祭品的举动这种情况,而是两者互相补足。把专门的献祭意义注入“行”和“记念”(路廿二19;林前十一24-25),只是那些非按圣经教导而接纳主餐为献祭的人事后的想法;同样,主张“舍”和“流”(太廿六28;十四24;路廿二19-20)这两个分词并无将来的意义,也是上述人士的事后想法。如果我们推翻“永恒的献祭”一观念,我们也就无法把圣餐和基督在天上永远的献祭连上关系了。但是林前十14-22的论据却要求我们把圣餐视为同享基督献祭的筵席,就像犹太人和外邦人的献祭聚餐一样。同样,太廿六28和可十四24对出廿四8的暗示,和来十三10的传统诠释,都支持这看法。既然基督的献祭在很多方面都应灵意化处理,那么无可置疑地,在保留筵席一词的意义的同时,也须从灵意的角度来理解此语。献祭聚餐的意义,主要不在于领受赎罪之恩,而在于与神相交,这是藉着与神共享祭牲表明出来的。究竟我们在享受与神相交时,是否真的同时领受基督或祂的身体与宝血,这正是有关主餐圣礼的争论核心。然而,既然约六教导说,那些看见祂或听到祂的话而相信祂的人,可以藉着圣灵以祂为粮,吃祂的肉,喝祂的血,我们似乎就没有理由怀疑,那些藉着祂的话所发生的事,也同样可以藉着祂所设立的饼和杯而发生,尽管两者都是发生在属灵的层面上。
书目:希伯来书的注释书;V. Taylor, Jesus and His Sacrifice, 1943: B. B.
Warfield, The Person and Work of Christ,
1950,页391-426; N. Dimock, The
Doctrine of the Death of Christ, 1903; A. Cave, The Scriptural Doctrine of Sacrifice and Atonement, 1890; G. Vos, The Teaching of the Epistle to the Hebrews
(J. G. Vos 编及改写),1956; T. S. L. Vogan, The True Doctrine of the Eucharist,
1871; H.-G. Link 等人,NIDNTT 3,页415-38。
R.T.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