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会(犹太人议会)(SANHEDRIN)
这字是他勒目(Talmud 〔关于古代律法及遗传的犹太法典〕)对希腊文 synedrion 一字的音译(希伯来文的 sanhedri^n 便是从这个希腊字借来的)。从基督降世之前直到基督在世的时代,公会是犹太人在耶路撒冷的最高裁判所,也是一些较低等裁判处的名称。英文译本常将这字译作“议会”('council')。古典的作品亦记载希腊与罗马同样有类似的机关。在罗马统治期间,叙利亚省的方伯加比纽(Gabinius,主前57-55)将犹太划分为五个区域,由一个议会管理,约瑟夫(Josephus)称这议会为 synedrion(Ant.
14. 90; BJ 1. 170)。约瑟夫第一次提及犹太人的公会,是记载年青的希律因涉嫌行为不端而被传召受审的事(Ant.
14. 163-84)。在新约,synedrion 这词是指犹太人的最高法庭(太廿六59;可十四55;路廿二66;约十一47;徒四15,五21起,六12起,廿二30,廿三1起,廿四20),或指任何法庭(太五22)。有几次,新约作者用了其他字来取代 synedrion,例如 presbyterion ──“众长老”(路廿二66;徒廿二5),及 gerousia ──“议院”(徒五21)〔译注:和合本在此处的翻译同样是“长老”〕。
Ⅰ 历史
公会的历史毫不清楚。按传统的说法,它源自辅助摩西的七十长老(民十一16-24),据说后来以斯拉在被掳回归后将它重组。由于波斯人给予犹太人处理地方事务的权柄(拉七25-26,十14),以斯拉记(五5、9,六7、14,十8)里的长老和尼希米记(二16,四14、19,五7,七5)里的官长所组成的一班人可能跟日后的公会雷同。后来希腊人允许犹太人成立“议院”(gerousia),这机关由长老组成,是国家的代表(Jos., Ant. 12. 142;马加比壹书十二3、6,十四20)。在西流古王朝统治期间,这个议院的成员似乎是从贵族中拣选出来的(马加比壹书十二6;马加比贰书一10,四44,十一27);他们要跟大安提阿古(主前208)及安提阿古五世等统治者打交道(Jos., Ant. 12. 128)。在马加比革命期间,这议院联合大祭司及人民领袖约拿单,与斯巴达结盟(马加比壹书十二5起);他们又游说约拿单在犹大建造城堡(马加比壹书十二35;参十三36,十四20、28、47)。这个机关看来是由大祭司主持的。
在罗马政权之下,除了在加比纽短暂的统治期间,这组织享有很广泛的权力。稍后,这个地方议会的名称用于拥有更大权力的耶路撒冷议院上;到了主前第一世纪末,这议院被称为 synedrion,不过有时候亦被称为 gerousia 或 boule{(议会)等。该撒犹流(Julius Caesar)改变了加比纽的政策,再次把公会的权力扩展至整个犹太地,不过在*希律(主前37-4)执政时,这权力给大大削弱了。在巡抚(主后6-66)的监管下,公会享有广泛的权力,整个犹太的内政都在它掌握之中(Jos., Ant. 20. 200),甚至散居各地的犹太侨民亦承认它的地位(徒九2,廿二5,廿六12)。然而从*大希律的儿子亚基老之时开始,公会的直接势力范围只限于犹太地之内,所以当耶稣在加利利时就不受它的控制了。当然,在犹太地亦有地方性的权力机构可以审断案子,并向中央呈报某些案子。太五22、十17和可十三9所提到的公会(synedria),以及约瑟夫在犹太古史(Ant.
4. 214)里所说的议会(boulai),都是指一些地方法庭;这些法庭至少由七名长老组成。在一些大城市中,长老的数目可增至廿三人。
主后70年以后,公会被废除,由伯丁(Beth Din)──裁判院──取替。据说这伯丁曾在雅比尼(Jabneh,主后68-80)、尤萨(Usah, 80-116)、沙夫安(Shafran, 140-163)、塞福里斯(Sepphoris, 163-193)及提比哩亚(Tiberias, 193-220)举行会议。虽然他勒目视伯丁为公会的延续,但两者在本质上其实有很大分别:伯丁是由文士组成,他们的决定只有道德与宗教上的权威。
Ⅱ 组成与结构
公会的结构历经修订。它最初的成员主要是撒都该派的祭司贵族,但自从亚历山德拉(Alexandra)女王当政之时(主前76-67)起便有*法利赛人和*文士加入。虽然我们不知道公会成员委任的方法,但从公会最初只有贵族成员来估计,大概他们是从历史悠久的家族及民间统治者当中直接委任的。由于希律偏爱法利赛人,并欲限制*撒都该人及古老贵族的影响力,公会内撒都该人的势力遂逐渐减弱,而从亚历山德拉女王当政时崛起的法利赛人,则具更大影响力。在新约时代,耶路撒冷大公会的成员包括众大祭司(即现任大祭司及曾任大祭司的人)、特权家族(大祭司由此而出)的成员、长老(在百姓和祭司之上的支派领袖或家族领袖),及文士(即律法专家)。整体来说,公会是由撒都该人和法利赛人所组成(太廿六3、57、59;可十四53,十五1;路廿二66;徒四1、5起,五17、21、34,廿二30,廿三6),成员都称为议士(bouleute{s,可十五43;路廿三50),例如亚利马太的约瑟便是议士。
根据约瑟夫及新约圣经的记载,当时的大祭司是公会的议长(Jos., Ant. 4. 224; 20. 224起;太廿六57;徒五17起,七1,九1起,廿二5,廿四1)。例如在公会审讯耶稣和保罗时,该亚法和亚拿尼亚分别是议长(徒廿三2)。看来大祭司在较早时期拥有无上权威,只是这权威到后来稍受抑制。委任的方法也由世袭而变得政治化;退任的大祭司与他的亲密伙伴(如守殿官)更构成“官府”(约七26;徒四5-8,等等)。
Ⅲ 裁判权的施行
在基督的时代,公会施行裁判权的范围相当广阔。它不但依据犹太律法处理民事诉讼,而且在某程度上亦会审理刑事案件。它拥有行政上的权力,可以自行差遣执法人员搜捕疑犯(太廿六47;可十四43;徒四1起,五17起,九2),并有权审理那些不牵涉死刑的案件(徒四-五)。死刑的案件都要经罗马巡抚确认(约十八31),虽然一般来说他的判决都会按照公会的要求(根据犹太律法,公会有权判处人死刑〔Jos., Ant. 14. 168;太廿六66〕)。不过有一个例外,如果外邦人越过圣殿内院与外院的分隔而进入了内院的范围,公会便有权将违例者判处死刑(徒廿一28起)。这种由罗马官员所颁的特许权可以扩展至其他以行动或言语(例如司提反,徒六13-14)冒犯圣殿的人。在新约的记载中,公会唯一正式判处的死刑就是主耶稣的案件,不过这次死刑的执行是经罗马巡抚审批的。司提反的案件则多少涉及群众非法暴乱的成分。
我们可以从研究新约一窥当时公会所处理的不同事情:耶稣被控亵渎神(太廿六57起;约十九7),彼得和约翰被控教导百姓错误的道理(徒四),保罗被控违反摩西律法(徒廿二-廿四)。这些无疑都是宗教事务,但有时候公会也要负起收税的责任,例如在弗洛斯(Florus)〔任巡抚〕的时候(Jos., BJ 2. 406)。不过理论上公会的权力是受到制衡的,因为罗马人保留了干预的权利,可以在需要的时候不理会犹太法庭而处理任何事务。徒廿三所记保罗被补一事就是一个恰切的例证。一个颇合宜的看法是,公会的职责主要涉及两个范畴:政治(行政与司法)及宗教。我们不大清楚它如何执行这两方面的事务,有些学者甚至建议说,当日有两个不同的组织都叫做“公会”。这种主张大概并无必要,学者提倡它其实只因我们对公会运作的程序缺乏清晰了解之故。
Ⅳ 审讯程序
根据米示拏“公会篇”(Sanhedrin)所保存的传统说法,公会有特定的集会时间与地点:地方法院是在每周的第二和第五日,耶路撒冷的公会也在特定(今日不详)的时间开会。他们在节期和安息日则休会。
审讯有一定的程序:公会成员围坐成半圆形,有两名法庭书记在场,一个负责记录无罪票,另一个负责记录有罪票。出席审讯的〔拉比的〕门徒坐在前排,犯人出庭时要穿着简朴。在审讯涉及死刑的案件时,成员先提出犯人无罪的论据,再提出有罪的论据。人若发言支持犯人无罪,便不能改变立场,但曾发言支持“有罪”者却可以改投“无罪”票。门徒可以提出意见附和“无罪”立场,却不能提出意见附和“有罪”立场。公会可在审讯日宣判犯人无罪,但若罪名成立,则要留待第二天才可宣判。投票的时候,公会成员要站立,从最年幼的开始表决。无罪的判决只要超过半数即可成立,有罪的判决则要达到三分之二的票数才算通过。以一个廿三人(合法人数)的裁判团为例,若有十二人投票赞成无罪,十一人投票赞成有罪,疑犯便可获释;但若十二人赞成有罪,其余十一人反对,那么裁判团的人数必须多增二人,然后再行表决,这个程序可以不断重复,直至裁判团的人数增至七十一人,或无罪的判决成立为止。在这么难以决定的案件中,公会先假定犯人是无辜的。事实上,公会在所有情况下总先假定被告无辜(Mishnah, Sanhedrin 5. 5)。
根据以上的审讯程序,很多学者都研究耶稣受审的合法性;研究的结果相当清楚,就是有证据显示那是一次不公平的审判。
书目:E. Schu/r, HJP, 1901, 2, i,页163-95; J. Z. Lauterbach, JewE, 11, 1905,页41-4; I. Abrahams, ERE, 2, 1920,页184-5; H. Danby, The Mishnah,英译本,1933, tractate Sanhedrin,页382-400;同作者 'The Trial of Jesus', JTS 21, 1919-20,页51-76; J. Blinzler, The Trial of Jesus, 1959; P. Winter, On the Trial of Jesus, 1961。
J.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