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士(SCRIBES)(来:so{p{#ri^m;腊:grammateis, nomikoi 〔意即律法师〕 及
nomodidaskaloi
〔意即教法师〕)
文士是研究摩西律法(妥拉)的专家。最初,这行业由祭司专任,以斯拉便兼任祭司和文士(尼八9),可见两者并未分工。文士的首要任务,就是专心研读〔摩西律法〕(传道经卅八24),他们的兴起,可能是在犹太人被掳后。从代上二55看来,他们组成家族或者工会;在便西拉(Ben-Sira,主前第二世纪初)之时,他们尚未成为政治上的一个党派,但在安提阿古伊皮法尼(Antiochus Epiphanes)的苛政下,遂演变为政党。在罗马帝国后期,罗马有文士出现,而在主后第五及第六世纪,巴比伦地也有文士。有关个别文士的详细资料,是直到主后70年左右才见到的。文士的影响力,主要集中在犹太地,这情形持续到主后70年,但在加利利(路五17)以及侨居外地的犹太社群中,也可见到文士存在。
文士始创会堂的崇拜。部分文士为公会成员(太十六21,廿六3)。在主后70年之后,文士的地位更形重要,他们把口头相传的律法用文字记录下来,又忠心地把希伯来经书留传给下代。文士期待学生尊敬他们过于尊敬自己的父母(Aboth
4. 12)。
文士的职责有三:
1. 保存律法。文士专职研究律法和捍卫律法,特别是在祭司腐败的希腊时期。他们致力在日常生活中应用摩西律法,产生了许多不成文的法律判决;他们加以传授,更声称这些口传律法比成文律法更为重要(可七5起)。他们的作为,很容易把宗教变成徒有外表的形式主义。
2. 传授律法。文士招聚学生,教授律法,并且要求学生全部记下,再一字不易地传授他人。他们在圣殿里讲学(路二46;约十八20),按理应为义务性质(正如拉比撒督 [Zadok]、希列 [Hillel] 等人的做法),但实际上可能受薪(太十10;林前九3-18:保罗论及自己的权利),甚至利用自己的崇高地位谋利(可十二40;路廿47)。
3. 文士统称“律法师”及“教法师”,因为他们在公会中任审判官,获赋予执行律法之权(参:太廿二35;可十四43、53;路廿二66;徒四5;约瑟夫 [Josephus],Ant.
18. 16-17)。“律法师”跟“文士”同义,故此这两个词在新约中不会连在一起。文士在公会的职分并无薪酬,假如他们家无恒产,就必须另辟谋生途径。
要追溯文士党派的起源,可参考旧约的次经和伪经。另外,以斯拉记、尼希米记、但以理书、历代志上下,以及以斯帖记,均显示这个运动初期的一些情况。至于约瑟夫及新约所讲的文士,则是已经发展到较后期的情况了。约翰福音完全没有提到文士。文士主要属法利赛人一党,但以群体来说,二者是不相同的。他们对复活这个问题,跟保罗立场相同,而有别于撒都该人(徒廿三9)。他们跟基督耶稣有冲突,主要因为祂以权柄教训人(太七28-29),并且唾弃他们所鼓励的形式主义。他们迫害彼得和约翰(徒四5),也有分导致司提反殉道(徒六12)。不过,虽然大部分文士都反对基督(太廿一15),但也有相信祂的文士(太八19)。
书目:G. F. Moore, Judaism, 1, 1927,页37-47; G. H. Box in EBr, 1948年版;J. D. Prince in EBi; D. Eaton in HDB; E. Schurer, HJP, 2,
1978; W. Robertson Smith, The Old
Testament in the Jewish Church, 1982,页42-72(页42有书目);A. Finkel, The Pharisees and the Teacher of Nazareth 2,
1974; J. W. Bowker, Jesus and the Pharisees, 1973; N. Hillyer, NIDNTT 3,页477-82; J. Jeremias, TDNT 1,页740-2;同作者,Jerusalem in the Time of Jesus, 1969, ch. 10; EJ (见 'Scribes' 条)。
C.L.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