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STRIPES

  这字给用来翻译数个希伯来字和希腊字,其中只有一个(腊:ple{ge{)曾出现两次以上。申命记律法规定审判官最多只可判犯人受鞭四十下(申廿五2-3)。一般来说,用来行列的鞭是由三条皮带捆成;倘若行刑的人鞭打犯人超过所判定的次数,他自己就要受罚。故此,保罗在他“愚妄的自夸”中所描写的(林后十一24),其实已是最高的刑罚,因为在行刑的时候,为了遵守“给律法圈上篱笆”的原则〔译注:意即防范未然〕,往往会从四十下中减去一下。

  鞭可以像征有益的纠正(诗八十九32;参:箴十三24),也提醒人有关主的牺牲(赛五十三5;彼前二24)。(*鞭打

J.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