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字(SUPERSCRIPTION)(拉丁文:superscriptio ──“书于其上或上面的”,即腊:epigraphe{ 的翻译)
新约在两个场合中使用 epigraphe{ 这字。
1. 在太廿二20(可十二16;路廿24),这字与 eiko{n 一字并用,指铸于银币得拿利(denarius)(*金钱)正面上的皇帝头像及反面上的字号。当时流通的得拿利银币刻有提庇留的头像及题字“提庇留该撒亚古士督,已神化的亚古士督之子”(Tl. CAESAR DIVIAUG. F.
AUGUSTUS)。
2. 在可十五26(路廿三38),那题字是一块告示牌,就是一块涂上白石膏的木板,其上用黑字写上了罪犯的名字及导致他要接受死刑的罪名。因此,太廿七37称之为 aitia (罪状);约十九19-20采用官方用的罗马字 titulus 而称之为 titlos (名号)。在赴刑途中,这罪状通常挂在犯人的颈项上,及至行刑时,则安在十字架上,置于犯人的头以上。彼拉多用希伯来文、希腊文和拉丁文为耶稣写上的控罪题字是:“这是拿撒勒人耶稣,犹太人的王”。
D.H.W.
图 十字架上的“控罪”题字
安在十字架上的“控罪”题字是“犹太人的王”,用希伯来文、拉丁文及希腊文书写(约十九19-20)。这里复制的字样是流行于主后一世纪的风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