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
一1∼17
燔祭
一1∼2 會幕 在出埃及記建成聖幕以前,會幕位於營外,是神啟示之處(見:出三十三7∼10注釋)。聖幕如今既已開始應用,亦可稱之為會幕。
一1∼2 儀式的啟示 古代近東的祭司無疑都會宣稱自己所守儀式來自神明,然而保存這些儀式的典籍卻不如利未記一般,自稱為神的啟示。占卜或先知性的神諭雖然規定了部分的儀式,這過程卻沒有將之設立為持久性的制度。早期 * 蘇美文學描述母神指導人潔淨、祈求,和平息神明怒火的方法。
一2 獻動物為祭 有人提出很多的理論,試圖解釋獻祭制度背後的觀念。某些文化認為犧牲是向神明提供食物,以照顧其需要的方法。又有人視犧牲為取悅神祇,求施援手的禮物。獻祭在其他情況下,也有被視為與神明建立關係,或維持關係的方法。上述只是十多個可能性�堶悸煽X個而已。獻動物為祭的歷史不容易追溯。
最早期的 * 蘇美文學,特別是《盧加班達史詩》(Lugalbanda Epic),證明獻祭(其實當視為「儀式化的屠宰」)原是使人可以食肉的手段。想要宰殺動物為食,只要把肉與神祇分享就可以了。獻祭最早的考古證據,來自主前第四千年紀美索不達米亞烏拜德(Ubaid)時代的祭壇。綜觀 * 亞述和 * 巴比倫歷史中,* 儀式化屠宰的目標都是提供作觀兆用的內臟。
一3∼4 燔祭 獻為燔祭的動物一定要是公的,除皮以外,要完全燒在壇上。挪亞所獻的是這種祭,以撒也幾乎成為這祭的祭物。聖經描述其他民族也會獻燔祭(如:民二十三14∼15),來自敘利亞(* 烏加列、* 阿拉拉赫)和安那托利亞(* 赫人)的文獻,亦證實敘利亞─巴勒斯坦有獻燔祭的習慣。反之,埃及和美索不達米亞,則至今仍未發現獻這種祭的證據。燔祭是到主面前請求的方法。請求的內容可以是勝利、憐憫、赦免、潔淨、施恩,和一系列的其他事務。獻祭的目的是懇求神回應。祭司為以色列獻這祭,每日至少一次。特別儀式和節期通常都包括燔祭。
一3 公的牲畜 公的牲畜比較貴重,但同時亦較便於作為犧牲品。牛群中需要一定數目的母牛來生養小牛,相較之下,公牛只需幾隻就已足夠維持了。換言之,所生的公牛有很大的比率可作食用或獻祭。另一方面健壯的公牛則很有吸引力,因為群中可以有更多的牛只得到牠優良的遺傳因數。
一4 按手在燔祭牲的頭上 按手是獻祭 * 儀式中的重要步驟。其用意不是把罪轉歸給祭牲,因為非贖罪的祭也需要按手。另一個可能是獻祭者在某種程度上與祭牲認同,或作他的替身,或認定祭牲屬他所有。按手在聖經中出現的例子,顯示其中大部分都含有轉歸或指認(或兩者都有)的作用。但是所轉歸或指認的是什麼卻不一定清楚,並且會隨環境而改變。
一4 贖罪 這祭和其他祭的功用,同樣都是「贖罪」(NIV、和合本)。但很多學者如今都同意不論在 * 儀式上還是神學上,「贖罪」都不是這個概念最理想的翻譯。部分儀式文獻大概提供了最具說服力的證據。
在這些文獻中,「贖罪」的對象不是罪也不是人,而是與神的臨在有關的聖物,如約櫃或祭壇等。第二個重要的觀察是,有時罪雖沒有犯,卻有「贖罪」的必要(例如女子每月在儀式上的 * 不潔)。基於上述及其他理由,近代學者相信「淨化」是更為理想的翻譯,嚴格一點來說,是「洗淨」。如此,因獻祭者的罪和 * 不潔而玷污的祭壇,就得以洗淨。其目的是保持神在他們中間,有聖潔不可侵犯的地位。這儀式和殺菌劑一樣,主要是治療性的,但也可以有預防性的功用。潔淨的媒介通常是血,但不是每次皆然。在聖所消除污染能使獻祭者潔淨,為他與神相和鋪路。
古代近東也有藉擦拭或抹上某種物質,來洗淨儀式上之不潔或邪惡影響的記載(潔淨之物包括了城鎮、房屋、廟宇、個人)。但這些大都是法術性的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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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幕與祭壇
一5∼9 祭司的角色 獻祭 * 儀式某些部分是由祭司執行的,因為只有祭司才可接近祭壇或聖所(見:出二十八1注釋的概論)。古代近東的祭司除獻祭儀式外,* 占卜和法術禮儀也有他們的分。咒語和其他有關平息神怒氣的意見,也在祭司職務範圍之內。祭司應該熟知哪些儀式,才能產生哪些所需的效果,又須懂得這些儀式的正當執行方法。
一5 血的重要性 對以色列來說,血是在儀式上潔淨的途徑──然而古代近東的鄰邦並沒有類似的概念。血代表祭牲的生命或生命力,因此祭牲必須殺死,其血才有效力。進一步資料,可參看十七章11節的注釋。
一5 把血灑在壇的周圍 把血灑在壇的周圍所象徵的,是用祭牲的死亡,洗淨對獻祭時所作祈求有不良影響的一切污穢。血代表祭牲的生/死,壇則代表聖所(神的臨在),即向神請求的所在。
一8∼9 塊子 肉塊連同頭和板油(suet;即內臟周圍的硬脂肪)可以立刻放在壇上。需要水洗的只有內臟和腿,使壇上不致有糞便。
一9 馨香 典型獻祭所產生的,是所謂馨香的燒肉氣味。這話無疑有擬人化(anthropomorphism,用形容人的用語描述神)的成分,通常只有團體性的筵宴和特殊慶典才會食用熟肉,因此重要的團體觀念和這種氣味就起了連帶關係(如感謝祭的香氣)。神因某種形像或聲音而喜悅,與此並無分別。在古代近東四圍列國的思想中,擬人化的成分只有更重。他們的神明需要食物維生,香氣能夠勾起他們的食欲。
一10∼13 壇的北邊 在此指明使用壇北面的理由,大概是那�埵陶怞h空間可供此用。
一14∼17 以鳥為祭 這些雀鳥主要是家鴿。家貧不能擁有或獻上較大牲口的人,可以獻之為祭。來自 * 阿拉拉赫和安那托利亞的文獻證明在周圍文化中,雀鳥也是合宜的祭物。近期研究顯示要除去的不是嗉囊,而是肛周,即尾部、肛門、腸髒。這也是清洗祭物以備獻祭的步驟。
一16 東邊倒灰的地方 早期猶太教的拉比,已經提出倒灰的地方在東邊,是因為那�娷鰶}聖所最遠。但經文並無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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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16
素祭
二1∼3 素祭 猶太教拉比認為素祭是為窮人而設,可以取代燔祭。美索不達米亞亦有為窮人作出類似安排的記錄。用來形容這祭的字眼有「禮物」和貢品的意思。獻這祭的意思是表示尊重和崇敬,同樣的字眼在 * 烏加列語和 * 亞喀得語中(即迦南和美索不達米亞),亦有相同的用法。這種祭通常是在慶典而非憂傷或哀悼之時獻上。一般來說只有一部分燒在壇上,象徵式地獻給主,其餘留給主持典禮的祭司。素祭有時與其他的祭同獻。
二1 細面澆上油加上乳香 素祭的材料是穀物、油、乳香。穀物是小麥磨成麵粉之後留在篩子中的粗麵粉(grit 或 semolina)。油是橄欖油。最上等之油是搗開橄欖提取的,但若是用作素祭,則壓碎磨成的次等的油也可接受。油很易燃,烹飪時可作酥化劑。
香是從某種樹木的膠脂所製成的乳香,這種學名為 Boswellia 屬的樹木只產於阿拉伯半島南部和索馬利蘭(Somaliland),亞丁灣(Gulf of Aden)兩岸之處,雨量、氣溫、土壤不合,就不會生長。其芳香氣味令近東各地對乳香都有很高的需求;美索不達米亞和埃及都廣為使用;法老圖坦卡門的墓中也挖掘到一些。乳香的產量低、需求高,故此十分昂貴,是駱駝商隊貿易的主要商品。素祭只用少量的乳香,全數用悶火慢慢燒盡。
二3 歸祭司的分 素祭和很多祭一樣,都有部分祭物留給祭司食用。這是供應祭司需要的方法之一。有關這慣例更詳細的討論,請參看六章14∼18節的注釋。
二4∼10 烤的素祭與調油的無酵細面餅 給祭司食用的素祭可用烤爐、鐵鏊,或煎盤調製。用的是同樣的油和粗麵粉,但不加乳香。本節更指明不可加酵。任何的酵通常都不可作聖用,原因可能是它能使食物變質(發酵作用)。
二11∼13 蜜 蜜是一種自然資源,所指的大概是指蜜棗的糖漿,而非蜂蜜。* 赫人雖然成功地馴養蜜蜂,並且在獻祭中使用蜂蜜(迦南人亦然),在以色列卻沒有類似的證據。在聖經之中,蜜與其他農產同列(見:代下三十一5)。
二13 鹽 鹽廣被用作防腐的象徵。當時立約或結盟時,有使用鹽來象徵條款效力久遠。來自 * 巴比倫、波斯、阿拉伯、希臘的文獻,都一致反映這個象徵性的用法。同樣,聖經也用「鹽約」一語,來形容主和以色列之間所立的 * 約,表示這約是長期有效的。
盟友建立這種協議時,通常會共用菜色包括鹽醃肉類的筵宴。故此獻祭時加鹽作為盟約關係的提示,是很合適的。再者,鹽能防止發酵,酵若是悖逆的象徵,鹽自然就代表抑制悖逆的事物。最後,鹽又象徵不產,因此亦在條約的咒詛宣言中使用。在一個赫人條約中,見證人宣告如下的咒詛:若是毀約,願這人和這人的家和他的土地,像鹽沒有種子一樣沒有後嗣。
二14∼16 初熟之物為素祭 素祭除可取代燔祭,或與其他的祭同獻以外,也可以在收成時作為初熟果子的祭。這祭的五穀不經加工,而是穗子尚在青綠的成熟階段時整個烘了獻上。本節所說的穀物可能是大麥而非小麥。
三1∼17
平安祭
三1∼5 平安祭 平安祭經常與燔祭同獻,所獻的也是牲畜。這祭在分享立 * 約筵席時往往同時獻上(出二十四5;書八31),並且在君主制度成立之後,確認君王對神、對百姓所扮演的角色。* 烏加列與 * 亞馬拿(皆迦南地區)文獻描述歡宴時,用類似的字眼形容顯要之人彼此饋送的禮物。平安祭共分甘心祭、還願祭、感謝祭三類。三者共通之處是獻祭者可以藉此與親朋共用筵宴。板油燒在壇上,肉類則全在筵宴中吃用。
三3∼4 蓋髒的脂油 本節所指的板油是內臟──主要是腸、肝、腎──周圍的脂肪層,很容易整片剝下,但不可吃。美索不達米亞人不以板油為祭物,古代近東很多其他文化卻獻之為祭。經文的用語頗為專門。米葛籣(J. Milgrom)的注釋如此翻譯:「遮蓋內臟的板油和內臟周圍所有的板油;兩個腎臟和腎周圍、肌腱〔不是 NIV 所譯的「腰肉」〕之上的板油;與肝臟的尾狀葉(caudate lobe),要與腎臟一同取下。」
三6∼11 肥尾巴 所獻的若是羊,祭物就要包括「肥尾巴」。本區綿羊的尾部長達四至五呎,重達五十磅。
三11 為食物的火祭 本節再次顯出非以色列的獻祭觀念,影響了以色列的獻祭用語。詩篇五十12∼13等經文,明言以色列不可以為神需要祭物作為食物。由於這術語只限于形容這一種祭,它的意思可能是神與他們分享祭筵,不是需要祭物維生。
三12∼17 脂油都是耶和華的 板油和血同屬歸耶和華的分。血怎樣是祭牲生命的表徵,板油亦同樣是祭肉的表徵。
四1∼五13
贖罪祭
四1∼3 贖罪祭 贖罪祭是「潔淨祭」(NIV;purification offering)的傳統稱呼。學者瞭解到它不是針對道德上的罪行,而是淨化儀式上的嚴重不潔。不論是個人有此需要,還是公開的分別為聖典禮或節期,這祭能夠淨化或洗淨聖所(而非獻祭者),除去罪行或禍患之不良影響。古代近東的廟宇需要不斷淨化,因為他們相信 * 不潔會使邪魔易於破壞廟宇。但在以色列,維持聖所 * 潔淨的原因卻是神的聖潔。聖所必須保持聖潔,主才會繼續住在他們中間。
四4∼12 按手 按手是獻祭 * 儀式中的重要步驟。其用意不是把罪轉歸給祭牲,因為非贖罪的祭也需要按手。另一個可能是獻祭者在某種程度上與祭牲認同,或作他的替身,或認定祭牲屬他所有。按手在聖經中出現的例子,顯示其中大部分都含有轉歸或指認(或兩者都有)的作用。但是所轉歸或指認的是什麼卻不一定清楚,並且會隨環境而改變。
四6 彈血七次 彈血七次是同時淨化聖所每一部分,不必分別處理的方法。彈血的對象是分隔外面聖所和至聖所的幔子。
四7 香壇的四角 在壇的四隅上安設犄角,是全古代近東共有的設計。學者的考據顯示這些角是神明的標誌,然其功用卻不明。聖所�堶悸滬遝穢M外面的祭壇都有角。
四7 香壇 這祭把血抹在香壇的四角上。香壇在以色列和迦南人的聖所中,都是典型的陳設。這些壇上所燒的香是幾種香料混合製成的,主要成分是乳香,此外還有拿他弗、施喜列、喜利比拿。按照後期猶太傳統,這調劑包括十二種香料。燒香所生的煙代表百姓的禱告上到神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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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幕中的香壇
四12 在營外焚燒其餘的部分 血和脂油獻上之後,祭牲餘下的部分(包括肌肉)要在營外焚燒,使獻祭者不能分受:這祭是沒有祭筵的。第二聖殿時代的倒灰之處位於耶路撒冷北牆之外。其灰經檢驗後證實含有動物的遺骸。
四13∼32 赦免 得蒙赦免是獻上贖罪祭和贖愆祭的用意。動詞赦免的主語永遠是神,不會是人,並且不排除懲罰(見:民十四19∼24)。因此赦免是關係性而非法律懲處的概念,是必然的結論。獻祭者所尋求的是與神和好,不是刑罰得寬宥。
五1∼4 公開要求作證 第一個案例所針對的,是法庭為某個案件公開要求資料,卻知情不報的人。這種公開請求在古代近東很常見。第二、第三個案例與沾染 * 不潔有關。第四個案例則關乎一時衝動所起的誓。* 赫人文獻也視背誓為 * 不潔。
五5∼10 列為「犯罪」的行為 這些罪行不是無意也非故意而犯,而是自屬一類。違犯的原因可能是疏忽,也可能是軟弱。但因日久遺忘或不願繳付代價,犯法至今已經過了一段時期。這祭與第四章的祭不同之處,在於認罪是必經步驟,相同之處則是其結果同是聖所得潔淨,神人得和好。
五11∼13 不可加油和乳香 當獻何種祭物是基於獻祭者的財力。至窮之人獻上素祭依然合適。油和乳香與喜慶有關,這不是慶典,所以不當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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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4∼六7
贖愆祭
五14∼16 贖愆祭 新國際本作「賠償祭」(reparation offering),傳統稱為贖愆祭。「罪愆」雖然經常是這字的恰當翻譯,它在獻祭系統中卻有更專門的功用。這祭是針對某一類的罪行──按學者的理解,所代表的是失信或瀆聖的行為──而設的。「失信」是違背盟 * 約的恰當形容,「瀆聖」則泛指污穢聖地或聖物。兩者在古代近東都是人所共知的罪行,* 亞述、* 巴比倫、埃及、* 赫人、* 亞蘭的文獻,都找得著例證。赫人的《廟宇官員指南》對於劃分各類的瀆聖行為,尤有幫助。例子包括:(一)祭司私取不屬自己的祭物部分,或私取捐給廟宇的財物回家使用;(二)平民怠于按時獻上神明當得的祭物。上一章贖罪祭所針對的罪行,是不聖潔之物污染聖地。贖愆祭所針對的,則是將聖物取作俗用。古代近東其他獻祭系統都沒有這兩樣祭的存在。
五18 公綿羊、另外加五分之一、聖所舍客勒 以色列人官長的贖罪祭規定要獻公山羊,贖愆祭指定的公綿羊卻與其他為潔淨帶來的犧牲有別。除了這羊以外,犯罪者又要用銀子繳交他所污穢物件的價值,並且另加價值的五分之一作為賠償。學者大致認為估價的聖所舍客勒比常用的舍客勒為輕,但卻沒有確實的資料。考古學家挖掘到的舍客勒法碼,重量在九又十分之三至十又二分之一克之間。
六1∼7 罪行的比較 本段所列的罪行嫌犯是否無辜只能藉宣誓斷定,因為在大部分情況下,物證都是不存在或無法認明的。上一段經文針對褻瀆聖物,本段所指的瀆聖則是起假誓。在此罰款了事,表示這罪行是在民事的層面處理,視為輕罪而非重罪。但在不少古代法典中,重罪也是可以藉金錢賠償解決的。
六8∼13
燔祭
六9 燔祭的火徹夜燒著 由本段開始,是指示祭司如何獻各樣的祭,這些祭在前幾章已述及。燔祭是全日最後獻上的祭,本節規定它要徹夜焚燒,並且等到早上才清潔祭壇。如此為以色列的祈求才不致在晚間中斷。
六10 細麻布衣服 製造祭司衣服的細麻是自埃及進口的。細麻在埃及也是祭司服裝特有的布料。天使所穿的也被形容為細麻布衣服(如:但十5)。
六14∼23
素祭
六16 給祭司的供應 不論崇拜者有沒有吃掉部分的祭牲,祭物的數量仍足夠供應祭司的食用。* 巴比倫的慣例也是如此,君王、祭司,和廟宇的其他人員都可以收取祭物的一部分。早至 * 蘇美時代的文獻,已經表示私吃分別為聖之物是滔天的罪行。
六16 會幕的院子 在亞拉得發現的以色列廟宇,其院子分為兩個部分,接近聖所的部分較為隱蔽。以西結形容與聖殿相連,有些小室供祭司吃他們的分。因此無論是屏風圍起來的露天房間,還是仍在院中的相連小室,本節中的「院子」始終是個隱蔽的地點。
六18 摸者成聖 這些聖物具有傳染能力,但只限於直接接觸,間接接觸是無效的(該二12)。少數專家宣稱只有物件才會因接觸聖物而成聖,人類則不受影響,但大部分學者都不相信這種分別是存在的。美索不達米亞的規例亦同樣禁止觸摸聖物,但對傳染力卻沒有討論。祭司必須把「患了」聖潔的物件充公,從此限於聖用。
六20 伊法十分之一 兩個祭的用量約是五杯麵粉。每次調製一個直徑八至十吋的扁麵包。
六24∼30
贖罪祭
六27 洗淨彈了血的衣服 這祭的血吸收了 * 不潔,這衣物亦因此成為不潔,所以需要洗淨。
六28 瓦器和金屬器皿的處理 陶器本質多孔,能夠吸收所裝之物的 * 不潔。反之,銅或青銅容器則易於清洗潔淨,供日後使用。
七1∼10
贖愆祭
七2 血灑在壇周圍 將血灑在壇的四周是象徵著,用祭牲的死亡,洗淨對於當時的祈求,或會有不良影響之污染。血代表祭牲的生命和死亡,祭壇代表聖所,即神的臨在。
七3 脂肪部分 本節所指的板油是內臟──主要是腸、肝、腎──周圍的脂肪層,很容易整片剝下,但不可吃。更詳細資料可參看三章1∼5節的注釋。
七6 在聖處吃 聖幕院內設有供此用的地方。請參看六章14∼23節的注釋。
七8 祭司的分 上文在六章14∼23節的注釋中,已經討論過祭司當得之分的概念。按本節祭牲的皮也歸祭司所有。從 * 巴比倫至整個地中海地區,都找得著這習慣的例證。
七11∼21
平安祭
七12 感謝祭的預備 呈交祭司的是四種不同的餅,每樣一塊。「餅」大概是指烘制時打過孔的辮狀環形麵包。「薄餅」是圓盤狀的餅,厚約半吋。
七14 舉祭 傳統譯作「舉祭」(heave offering)的字,新國際本作「捐獻」,指捐贈的禮物。* 亞喀得語/巴比倫語和 * 烏加列語的同源字,都證實了這個用法。
此類物件的擁有權經非正式的步驟,從私人轉屬神明;捐獻的地點通常亦不限於聖所。
七15 感謝祭與其他平安祭的分別 感謝祭與其他平安祭不同,經常是在聖所以外的地方獻上的。所以有較嚴格規定的需要,必須在獻祭當天吃。理由可能是避免有沾染 * 不潔的情形。這問題在聖所範圍較不嚴重。
七19∼21 剪除吃不潔淨之物的人 本節所提的不是要人執行的刑罰,而是神的作為。這種懲罰的物件通常是限於侵犯聖物的人。
七22∼27
吃脂肪(板油)和血
七22∼27 禁吃脂肪和血的命令 板油和血同列為歸耶和華所有。血怎樣是祭牲生命的表徵,板油亦同樣是祭肉的表徵。非祭牲的板油可吃,但任何動物的血都不可吃。
七28∼36
歸祭司的分
七30∼34 搖祭 對經文詳細的研究,證明這些祭並沒有「搖」什麼東西;然而把祭在神面前抬起作為奉獻,卻是有可能的(埃及之「升祭」〔elevation offerings〕是這作法的例證)。這祭與「舉祭」(14節)的分別,在於它一定是在神面前,即聖所獻上的。大部分學者都同意這是一種特殊的奉獻典禮。美索不達米亞和 * 赫人儀式中,都有「搖禮」的例證,但與以色列的儀式相較,這種典禮是在迥異的情況下進行的。
七31∼34 胸和腿 由於沒有提到左胸還是右胸,學者相信祭牲不是左右劈為兩半,而是在肋骨底下腰斬。這一大塊完整的胸,是供祭司分享的上等鮮肉。腿是單人份的上肉,留給主持獻祭的祭司享用。
八1∼36
亞倫父子分別為聖
八1∼9 膏抹和膏油 作膏抹用的香料是沒藥、肉桂、香蔗、桂皮(見:出三十23∼25的配方)。油象徵神給百姓的恩賜,以及如今藉這典禮加諸其領袖身上的責任。按照以色列的慣例,膏抹是揀選的象徵,經常和聖靈的賞賜有密切關係,然而在關乎祭司的經文中,卻從來沒有暗示這一點。埃及和 * 赫人相信膏抹能夠保護人不受冥界神祇勢力之害,君王和祭司都受膏抹。* 亞馬拿文獻提到努哈瑟(Nuhasse)一位君王受法老所膏,以及一位巴力的女祭司在艾瑪爾受膏。美索不達米亞的君王沒有膏立的證據,但某些祭司則有受膏。此外在整個古代世界,膏抹都是一個人法律地位得到提升的象徵。保護和身分改變兩個概念,可能都與祭司受膏有關。膏抹能在他處理聖物保護他,並且使他與神界認同。
八5∼30 分別為聖典禮 授職和膏抹是社交場合的常見活動。美索不達米亞文學中的例證,包括了《* 吉加墨斯史詩》中恩基杜預備成為社交界的一份子,以及《亞達帕神話》中 * 亞達帕被大神亞奴召見時所受到的款待。
在以色列的分別為聖典禮中,為了強調這些正常步驟,預備進入事奉神的圈子時,要穿著最上等的衣服,使用最昂貴的膏油。埃及祭司的就任禮也有特別的裝束和膏立儀式。
八1∼7 古代的祭司 祭司是古代近東所有文化共有的發展。沒有專人擔任祭司職務的只有貝督因部落。作為祭司界的一份子,他們的角色是服事廟宇、獻祭、主持宗教儀式、籌辦慶典。祭司從幼年開始就在廟中接受教育。在部分情況下,他們在祭司階層的地位是世襲的。他們可能是社會中少數識字的人,因此眾人倚靠他們記錄重要事件,和解釋這些事件與神明意旨的關係。這就是 * 占卜。占卜和祭禮 * 儀式,是祭司勢力和權柄的主要根源。祭司有獨特的階級制度。最高級者是大祭司,他的勢力有時堪與君王匹敵。其次是負責日常 * 儀式和祭禮的中等祭司,再其次是樂師,最下等則是廟役。後者負責一般的打掃,以及任何大型社會都必須有的門房工作。
八7 以弗得 亞倫的祭司服裝之中最重要的一樣是以弗得。以弗得若非只蓋上身的細麻布短袍,就是為前身而設,扣肩束腰的衣物。聖經提到它後來與偶像和拜祭假神拉上關係(士十七5,八24∼27),顯出以弗得可能是從 * 美索不達米亞社會引進的──或者原是祭司服裝,又或者是偶像所穿的衣物。胸牌(出二十八15)、烏陵土明(出二十八30)、以弗得,都有 * 占卜(或求問,撒上二十三9∼11)的用途。如此,大祭司所穿的衣物,有助於辨識神的旨意。有關祭司其他衣物的討論,可見於出埃及記二十八章的注釋。
八8 烏陵和土明 聖經沒有描述過烏陵土明,但源自希臘統治及以後時代的傳統,卻暗示它是某種標記,能夠藉其外觀和表像,以抽籤的方式顯示神的旨意(見:民二十七21;撒上十四37∼41,二十八6)。烏陵和土明並不像其他占卜方法,具有不良的意味;聖經討論到非以色列人的崇拜和 * 儀式時,也從沒提及烏陵土明。然而以是非題的方式求問神明(尋求 * 神諭),卻是古代近東廣為人知的作法。特別值得注意的是 * 巴比倫的泰咪圖文獻。這文獻保存了不少神諭性問題的答案。此外,美索不達米亞又有石子占卜,廣泛使用肯定和否定的石頭(大概是鮮明和烏黑的石塊)。* 亞述一個文獻中,更具體提及條紋大理岩和赤血石。他們會求問一個問題,然後抽出一塊石頭。同一顏色的石塊要連續抽出三次,才能肯定答案的真確性。烏陵在希伯來語中是「光」的意思,理所當然與鮮明或白色的石頭有關。最近一個研究指出由於法碼和印章廣泛使用赤血石,* 蘇美語稱之為「真實石」。希伯來語土明一字含義亦當相同。
八9 聖冠 這是指戴在額上或冠前象徵權柄的飾物。古代最有名的例子大概是法老王冠前方,稱為烏拉厄斯的蛇像,學者相信它有護身的作用。按照大祭司的衣飾描述中,學者通常認為這聖冠就是一面「金牌」。由於譯作「牌」字的原文字眼又可解作「花」,這徽記可能也是花狀的。
八10∼21 膏抹聖所 膏抹的目的是把聖幕各個部分分別出來作為聖用。埃及人定期膏抹神像,但只是正常維修手續,與分別為聖無關。
八14 按手 請參看四章4∼12節的注釋。
八22∼30 授職禮與公綿羊 本節用以形容承接聖職之禮的片語「充滿其手」,在 * 亞喀得文獻中可以形容祭司,也可以形容君王。* 亞述王阿達德尼拉�堣G世(Adad-Nirari II)即位時,用這話描述人把象徵王權的權杖放在他的手中。但這片語有更廣泛的應用,並且不一定需要信物。于本段而言,所指的是除了在贖罪祭(14∼17節)和燔祭(18∼21節)之外,再獻上一隻公綿羊為祭,表示賦予他們承接聖職的權柄。
八23 右耳垂、右拇指、右拇趾 本節所指的是耳部何處未有定論(耳垂〔和合本〕和對耳輪是最普遍的說法)。血有潔淨和保護他不受「聖物傳染力」影響的雙重功用。古代近東 * 儀式中的抹血和塗血通常是集中在邊緣和入口上。
八29 搖祭 請參看七章30∼34節的注釋。有關第25∼29節細節的討論,可見于第一章的注釋。
八30 彈油彈血 亞倫此時已經抹過膏油塗過血了,在此彈油彈血別有目的,是為分別為聖之故。
八31∼36 贖罪 「淨化」比「贖罪」更能表達這字眼的概念。請參看一章4節的注釋。
八35 住宿七日 大祭司不可因為任何理由離開此地,因為這樣做會使他感染不潔。他執行職務時只要不離聖所範圍,就能吸收 * 不潔而不受其影響。一旦離開,這些 * 不潔就會對他構成性命危險。* 蘇美文獻形容恩圖女祭司(entu-priestess)亦要面對同樣的危機。仍在陰界的 * 杜穆齊(Dumuzi,死而復活之神,與豐饒崇拜之季節迴圈有關)在街上遊行時,她們一步也不可踏出廟宇。為期七日的奉獻典禮頗為常見,古德奉獻 * 拉加什廟宇便是例證。
九1∼22
祭司事工的開始
九1 第八天的典禮 有關本段細節的資料,可見於前面的注釋。七天的啟用奉獻典禮完成後,制度在第八日開始實施。主的顯現是典禮的高潮(4∼6節、23∼24節)。所羅門聖殿啟用時(王上八62∼64)也有類似的啟用典禮,並且以啟用(hanok)一詞來形容(猶太教的修殿節〔Hanukkah,約十22〕雖以此為名,卻與本段無關;它是紀念主前二世紀馬喀比革命〔Maccabeans〕在安提阿古•伊比芬尼〔Antiochus Epiphanes〕污穢聖殿后,重新啟用聖殿和祭壇的事蹟)。
九23∼十20
主的榮耀顯現及回應
九23 主的榮耀 古代近東大部分的廟宇奉獻典禮,都是環繞神明正式在廟中開光而舉行(通常指神像搬入廟中)。* 耶和華在此沒有開光,但其榮光卻從剛奉獻的聖幕之中顯現出來。雲柱火柱是最可能的顯現方式(見:出十三21∼22注釋),在整個曠野歷程中,神的臨在都是如此彰顯。在此火從柱中冒出,燒盡所有的祭物。
十1 香爐 它最有可能是長柄鍋子,能夠鏟起熱炭。由於香是放在�堶接I燒,其用處是作為手提的香壇。埃及人想要保護自己免受邪魔干擾時,也用香爐燒香。聖經中頗為相似的例證,可見於民數記十六46∼50。
十1 凡火 祭壇(香祭的炭當取自此處)燒著烈火,難以走近。亞倫二子認為需要香煙來防止百姓直接看見神的榮耀(見十六3),所以便從別的地方(凡火)取炭應用。
十3 亞倫默默不言 舉哀的慣例是要大聲慟哭,亞倫的沉默與之相對。他不是震驚得啞口無言,而是決意遵守在職祭司不得哀哭的規定。
十4 親屬照顧死者 照顧死者是親人的重要責任之一。這時死者的弟弟仍在獻祭,不能抽身。故此需要召來遠房親戚執行當盡的義務。
十6∼7 哀悼禮儀和膏油 蓬頭散髮和撕裂衣裳是哀悼的兩大表示。此外,還有剃頭剃須、頭上蒙灰,甚至用刀劃身。哀悼通常為期七日。摩西警告亞倫不得哀悼,因為這樣做是違反典禮期間祭司必須保持的狀況。膏油一旦開始了這個過程,將之打斷就是貶低了聖所之聖潔和神之臨在的重要性。請參看二十一章10∼12節。
十8 清酒濃酒 棗、蜜,和穀類都可以發酵成為飲料,但最普遍的酒卻是大麥釀造的。儀式性醉酒在古代近東文學中略有出現,聖經亦曾提及(賽二十八7)。
十10 聖潔範圍 第10節制定了幾個類別。聖物(分別出來給神之物)全都是潔淨(在儀式上淨化)的。非聖物(俗物或普通之物)則有些潔淨,有些不潔。祭司的職責是保持二者間的分別,所用的方法稱為聖潔範圍。按照這概念,聖潔空間的中央是至聖所,約櫃之所在。在這軸心外面的是一圈一圈的聖潔地帶,* 潔淨程度各有不同。能夠維持正確聖潔和 * 潔淨程度的規例,由祭司負責執行。
十11 祭司的教訓 祭司的教訓包括了道德和 * 儀式方面的事務,但本節的重點似乎是後者。申命記二十四8是這種祭司教訓的例證。古代祭司被視為執行 * 祭儀事務的專家,所以關於複雜手續的問題,往往都得求教於他們。
十12∼15 祭司當得的分 第12∼15節的細節已經在第六至七章的注釋中討論過了。
十16 吃贖罪祭的重要性 相信贖罪祭有能力吸收 * 不潔,即獻這祭所要消除之物。這種儀式上的吸收是古代近東常見的概念。所吸收的分量若是極大(如:贖罪日),則整只祭牲都要燒盡才能除去 * 不潔。但在大部分情況下祭司食用指定的部分,就是他在潔淨過程中的責任;米葛籣提出這是聖潔吞沒 * 不潔的象徵。這說法若是對的話,米葛籣認為亞倫對摩西所說的話反映他的恐懼和謹慎,也就沒錯了。他兩個兒子陳屍聖所,可能大增贖罪祭所吸收的 * 不潔,使祭肉對祭司有致命的作用。
十一1∼46
潔和不潔的食物
十一2 飲食的規限 美索不達米亞有很多某些食物短期遭禁的例子。* 巴比倫又有證據顯示,有些神祇只肯接受某種牲畜為祭物。但卻沒有好像本段一般,淩駕一切之上的系統。雖然現有史料中完全沒有與以色列飲食規限對應的系統,可吃的動物名單大致符合古代近東人飲食的慣例。
十一3∼7 動物分類的準則 主要的準則是(一)行動方式,和(二)身體上的特徵。動物的飲食習性和生存環境則絕口不提。人類學家的理論是動物潔與不潔,是視乎牠是否具備在其分類中使之「正常」的所有特徵。其他理論則與健康及衛生有關。這些理論的弱點是,理論所不能解釋的例證太多了。另一個很多人接受的傳統解釋,是禁吃的動物與非以色列的宗教 * 儀式有關;其實以色列鄰邦的獻祭習慣和以色列極為相似。一個新近提出的理論可信性頗高:神的「飲食」是以色列飲食的模式。換言之,不能獻給神為祭,就不宜給人作為食物。
十一7 豬 * 亞述的智慧文學以豬為不聖潔,不宜廟中使用,是神明所憎惡的。又有一個解夢文獻說吃豬肉是凶兆。但豬肉十分明顯是美索不達米亞常吃的食物之一。某些 * 赫人 * 儀式必須獻豬為祭。然而米葛籣卻觀察到,這些儀式中的豬不是放在壇上作為神明的食物,而是吸收 * 不潔,然後焚燒或埋葬,獻給冥界神祇為祭。同樣,豬在美索不達米亞也是獻給鬼魔的祭物。有證據顯示埃及以豬為食,希羅多德(Herodotus)宣稱當地也以豬為祭。埃及史料提到廟產飼有豬群,豬又經常列為捐獻給廟宇之物。色特神尤其以豬為聖。然而以豬為祭物的例證,主要來自希臘和羅馬,獻祭的對象大都是冥界神祇。市鎮中的豬經常和狗一同食腐為生,更加令人噁心。以賽亞書六十五4和六十六3、17清楚反映了以色列人對豬的態度。前者更提及與崇拜死人的關聯。故此以豬為祭,很可能就等於是獻祭給鬼魔或死人。
十一8 * 不潔的轉移 與死獸發生接觸的物件除非埋於土地,否則會吸收其中的不潔。因此水泉和水井以及種植的種子不受影響。第38節的種子是預備作食物的,所以會變得不潔。人接觸死獸也會變得不潔,需要淨化。所吃的肉大部分都是按祭儀宰殺的,所以不會有不潔轉移給人。
十二1∼8
分娩後的淨化
十二2 禮儀上的不潔 不潔不一定是能夠避免的,不潔的理由往往與犯罪毫無關係。有幾類的不潔是不能隨便避免的,包括來自性交、疾病,以及與人獸屍骸發生接觸的不潔。這雖是禮節上而非倫理上的問題,聖潔範圍依然必須維護,免受不適宜之事物影響。此外,經血中有鬼魔居住,也是常見的信念。
對以色列人來說,經血和精液等人體分泌物,與生命有密切關係。它所代表的潛在生命一旦不能實現,就成為死亡的代表,變得不潔。分娩所導致的不潔被視為與每月經期的不潔同等,在古代文化中也極之普遍。埃及、* 巴比倫、波斯都有案例。
十二3 割禮 請參看:創世記十七9∼14的注釋。
十二4∼5 三十三/六十六天的淨化 開頭七日另加三十三日,一共是四十日。這是估計時間的慣常日數。產後出血可以長至二至六個星期,所以這個估計十分恰當。波斯和希臘對於分娩後進入聖潔地區,也同樣有四十日的規限。不少文化更認為女嬰需要更長的淨化期。* 赫人認為嬰孩有三(男嬰)、四(女嬰)個月,是不潔淨的。至於淨化期為何因嬰孩性別而有分別,卻沒有肯定的理由。
十二7 贖罪 這一類案例證明舊譯的「贖罪祭」,其實應該是「潔淨祭」(NIV;參看第四章注釋)。這�堥癡S有需「贖」之「罪」,只有在壇上被清除的 * 不潔(見一4注釋)。
十三1∼59
皮膚病
十三2 皮膚病的種類 研究本節用語的學者認為經常譯作「大痲瘋」的字眼(NIV 作「傳染性皮膚病」),正確的翻譯應該是「(皮膚)損害(lesion)」,或可以用較不專門的「鱗屑狀皮膚病」。這些皮膚上的斑點可能有發腫、流膿,或鱗屑的問題。* 亞喀得語的用語亦同樣廣泛;* 巴比倫人也是視之為不潔,又看為神明的懲罰。
在古代近東,臨床痲瘋病(漢森氏病)要到亞歷山大大帝(Alexander the Great)時代,才有發生的記錄。並且漢森氏病最主要的病症一個也沒有在經文中出現,反之所列的症狀卻顯示與漢森氏病無關。經文不把它形容為傳染性的病症。照所記的描述,現代醫學可以診斷為牛皮癬、濕疹、瘌痢、脂漏性皮膚炎,以及一系列的黴菌感染。這病像「雪」的形容最可能是指它像雪花片片,不是指顏色(某些譯本中的「白」字是加上去的)。
整個文化對皮膚病的憎惡,可能是因為它看來(有時還有氣味)彷佛死屍腐爛的皮膚,因而與死亡有關。自然而然的厭惡感,加上基於儀式而非醫藥因素的隔離,使患者被社會遺棄之地位嚴重惡化。某個舊比巴倫的兆頭就反映了這一點:皮膚上的白斑是這人遭受他的神摒棄的表示,因此其他人也必須摒棄他。
十三45 患者的舉動 蓬頭散髮、撕裂衣服和蒙面,表示這人是個守喪者。按照當時迷信的看法,守喪者這種打扮能夠保護他免受盤旋於死人之上的邪惡力量所影響。他的喊叫警告人不可接近,因為普遍信念以為他口中的氣也能玷污人。
十三46 住在營外 營內雖然不用保持聖殿的 * 潔淨程度,但仍有其規限。* 巴比倫文學也記載了類似的規定,強逼皮膚病患者隔離居住。這些人可能住在墳墓附近。
十三47∼59 受污染的布 這是指能夠使布料或木頭發黴的黴菌。美索不達米亞文學認為它與邪惡或鬼魔有關,但經文卻沒有把它擬人化。
十四1∼57
淨化污穢之物
十四2 潔淨儀式 這些 * 儀式惟獨針對儀式上的 * 不潔,並不理會泥汙和細菌。用的必須是野生的雀鳥,因為放生(已沾染不潔)的雀鳥絕不可以誤獻為祭。美索不達米亞和 * 赫人的淨化儀式使用雀鳥的原因,是因為雀鳥能夠將 * 不潔帶回天上的本源。使用香柏木的原因,顯然因為它與線和血一樣,都是紅色的。對以色列人來說,這儀式是象徵性的,不是法術(因為人已經痊癒)。很多解經家都相信紅色代表生命。
十四8 剃除毛髮的意義 毛髮有時代表人的生命或身分,但在本節卻無象徵意義。剃除淨盡的作用是使人人都能看見皮膚已經復原,以及避免有任何殘餘的 * 不潔留在毛髮上。
十四10 伊法十分之三 伊法十分之三約有六夸脫,即與三隻羊同獻之素祭的分量。
十四10 一羅革油 羅革的分量不大,連一品脫也不足,但卻難以精確估計。聖經只在本章使用這字,它在其他語言中出現時亦同樣含糊。
十四12 贖愆祭 這個祭最好是譯作賠償祭,已經在第五章解明。它是在聖所受到某種損失時獻上的。進行這 * 儀式的原因之一,可能是為了補償獻祭者受隔離時所積欠的祭。
另一個理論則認為皮膚上的疾病有時可能是神明對褻瀆聖物的懲罰,獻上這贖愆祭是以防萬一患者真是不知而誤犯此罪。
十四12 搖祭 請參看七章30∼34節的注釋。本段是惟一典禮使用全只祭牲的例證(見七∼八章)。
十四14 右耳垂、右拇指、右拇趾 請參看八章23節的注釋。
十四15 油的使用 古代近東用油作為保護劑。這作用到了以色列雖然可能已不復存在,油依然是禮儀中重要的一部分(例如現代人把檞寄生掛在家中,已經不是為了避邪,而是作為聖誕裝飾一樣)。埃及在整日活動前準備偶像的一個 * 儀式,包括類似第18節描述的步驟。
十四18 贖罪 油(更可能是整個贖愆祭 * 儀式)、贖罪祭、燔祭、素祭,都各自被形容為對個人有贖罪的功用。有關贖罪是「洗淨」之義的討論,可參看第一章注釋。這詞在此形容的,是一個能夠還人清白,使這人可以重新全面參與祭禮系統的複雜儀式。
十四34 大痲瘋的災病 本節所指的是黴菌所造成的感染,古時視之為凶兆。美索不達米亞在好幾個不同的場合中,都有針對發黴的 * 儀式。他們相信發黴的牆壁表示家中有人將要死亡。黴菌是鬼魔及附同之災難將臨的先兆。然而本段並沒有這些成分,需要執行儀式的是房屋,不是在其中居住的人。
十四48 潔淨儀式 古代近東其他地方淨化黴菌的已知禮儀,與本節的禮儀有些相似。* 胡利人的儀式使用雀鳥(兩隻獻祭,一隻放生),又焚燒香柏木,和以色列人一樣。* 巴比倫人則使用烏鴉和鷹隼,後者到野外釋放。有關這儀式的其他細節,可參看本章開頭的注釋。
十五1∼33
漏症
十五1∼15 疾病造成的漏症 本節所形容的黏液分泌物,最常見的病因是淋病(古代只有較良性種類)。另一個看法鑒定這是傳染性的尿道血吸蟲病。這疾病是古代常見的禍害;考古學家挖掘給水系統時,找到這種與蝸牛親緣,血吸蟲(Schistosoma)屬的寄生蟲。古代近東其他地方相信這種分泌物是患者被鬼附的證據,但在以色列,這人只需要洗身並到聖所行淨化禮,不像在美索不達米亞一般,需要 * 驅邪。
十五16∼18 遺精 * 赫人相信夢遺是與精靈性交的結果。聖經不認為它有什麼可恥之處,淨化手續只是洗身,毋需獻祭。一切性行為都能使人全日不能進入聖殿,直到黃昏為止。埃及也有此慣例,但古代近東很多其他文化卻無此證據,原因大概是儀式化的娼妓十分普遍。* 赫人的習慣是這些文化的例證。他們規定性交後只須洗身便能參加廟宇儀式,但沒有等候期;也不明文禁止在廟中進行性行為。
十五19∼24 月經 古代世界到處都視經血令人 * 不潔,幾個文化更以為有被鬼魔影響的危險。以色列對此也是認為只要洗身,毋需獻祭,也沒有避邪的儀式。主前第二千年紀末期某位 * 亞述君王下旨,禁止行經中的婦女在獻祭之時覲見君王。
十五25∼33 失常的月經 正常月經之外繼續排血的主因稱為月經過長。其結果是長期的不潔,並且幾乎不可能生育。因為排血時期是禁止行房的。
十六1∼34
贖罪(洗淨)日
十六2 出入聖所的規限 古代的廟宇通常不是公開崇拜的場所。廟宇特區被視為聖地,因此出入受很嚴格的限制。地區愈聖潔,限制就愈嚴格。一方面是保護人類,因為擅入聖地是玩命的行為,另一方面是避免神明的居所受褻瀆。
十六2 從雲中顯現 * 亞喀得語用梅嵐穆一語,形容神明榮耀顯現時可見的光輝。但這光輝同時亦受煙或雲所遮蔽。部分學者相信在迦南神話之中,阿南一語表達了梅嵐穆的概念;這正是希伯來語中譯作「雲」的字眼。然而這字的出現次數又少又隱晦,因此無法作出有把握的判斷。
十六2 施恩座 「施恩座」是新國際本之「救贖蓋」的傳統譯法,但所有譯本其實都是臆測而已。這詞所指的,是塊設于約櫃上方的長方形實心金版(與基路伯用同一塊金子製成;見:出二十五17注釋)。一個理論認為這字來自埃及語,因為埃及語有一個諧音字,指讓人歇腳之處。約櫃有時稱為神的腳凳,與此很符合。
十六4 亞倫的衣服 有關大祭司服飾的描述,請參看出埃及記二十八章的注釋。他在此並沒有穿上全套禮服,只是穿著簡單的細麻布衣裳,以表謙卑。祭司穿著的細麻是自埃及進口的,在當地也是祭司特有的衣料。此外,聖經形容天使也是穿著細麻衣(如:但十5)。典禮到了後來,祭司又要換上正常的制服(23∼24節)。
十六6∼10 這日的目的 古代近東的其他文化雖然有驅邪的 * 儀式,其邪惡的本質全都是儀式上或屬鬼魔的。但在以色列,它卻包括百姓所有的罪。典禮必須先獻贖罪祭,祭司才能踏入聖所。進入以後,他就要行灑血的儀式,淨化聖所的每個部分,消除一年以來所累積的不潔。這儀式由內而外,直至罪惡歸到屬阿撒瀉勒之羊頭上為止,這羊會將罪帶走。平常贖罪祭的目的是求赦免(見四13∼32注釋)。一年一度行這儀式的用意,則是摒除百姓的罪。
十六8 阿撒瀉勒 英語 scapegoat「出逃之山羊」(直譯,一般譯作「替罪羊」)一詞譯自希伯來語的 azazel(阿撒瀉勒),這是將一個希伯來字割裂成兩個字的翻譯──可能性不高。第8節說一隻羊「歸與耶和華」,另一隻「歸與阿撒瀉勒」,所以最一致的作法,是將「阿撒瀉勒」解釋成專有名詞,大概是個鬼魔的名字。這是早期猶太釋經學者的理解,偽經以諾書(主前二世紀)就是例證。這羊不是「獻」給阿撒瀉勒(與十七7相合),而是「放」給阿撒瀉勒(26節)。* 巴比倫人相信無人煙的荒地之中,有阿盧鬼魔(alu-demon)居住,本節的概念大抵相同。埃蔔拉版片記載淨化某個陵墓的禮儀,是將所用的山羊放到乾草原地區去。
十六8 古代近東替罪羊的概念 * 赫人有好幾個將邪惡轉移到動物身上,然後把牠送走的 * 儀式。這些動物有時被視為用來平息神明怒火的禮物,有時不過是消除邪惡的方法而已。美索不達米亞轉移 * 不潔的儀式經常視動物為人的代替品,取代這人的地位,成為鬼魔的攻擊對象。用來治療熱病的阿薩基馬爾蘇蒂(Asakki Marsuti)儀式,將作為病人代替品的山羊遣到曠野。上述儀式與以色列作法的重要分別,在於前者靠咒語施行;這種概念在以色列儀式中絕不存在。此外,平息鬼神怒火是古代近東大部分儀式的動機,然而以色列的慣例卻完全沒有這種用意。
十六8 拈鬮 拈鬮給主機會挑選作為祭物的羊。
十六12 香的功用 香壇是以色列和迦南聖所共有的設備。這些壇上所燒的香是幾種香料混合製成的,主要成分是乳香,此外還有拿他弗、施喜列、喜利比拿(見:出三十34∼38)。按照後期猶太傳統,這調劑包括十二種香料。燒香所生的煙代表百姓的禱告上到神前。
十六29 七月初十日 它在秋季歲首節之後第十日舉行。即西曆九月月底。
十六34 一年一次為他們贖罪 在 * 巴比倫的新年 * 儀式中,祭司需要宰殺一隻公綿羊來潔淨聖所,並且念咒趕鬼。君王陳明自己在位之時沒有違犯一系列的罪行,最後把羊屍丟入河中。
十七1∼16
血與食肉
十七4 流血的罪 可作犧牲的家畜不能在聖幕或聖殿範圍以外,按儀式宰殺為平安祭。這禁令有助於防止向他神或在非法神廟中獻祭的作為,又能避免在聖所以外殺牲的血可以視作取悅冥界神祇的想法。這人所犯的是在不合法儀式中流血的罪。
十七7 公山羊 這詞(和合本:「鬼魔」,參小字)最有可能是指半人半獸(就如希臘神話中之羊人〔satyrlike〕),經常在野外或無人煙之處出沒的鬼魔。
十七9 從民中剪除 一般接受的看法,認為這用語反映神會施行合適懲罰的信念。它不是說要對犯人採取任何司法或社會性的行動,而是靜待神的作為。
十七11 生命是在血中 美索不達米亞人相信人類最初是由某位被殺神明的血造成的,生命的精華是在血中的概念在此顯而易見。然而在古代近東各處地方,卻完全沒有任何禁戒吃血的規條,也沒有儀式用得著血,如獻給神明,或作淨化禮等。
十七11 血能贖罪 因為當時的人相信生命的精華是在血中,所以血在獻祭 * 儀式中能夠有淨化作用。有關譯作「贖罪」之字眼的詳細討論,可參看一章4節的注釋。
十七12 禁止食血 食血不難視為吸取另一生物之生命力的行為。這種想法,以及食血能毀滅生命力,使之消散的觀念,都是嚴禁的。反之,生命必須獻回它所從出的神那�堙C
十八1∼30
有關性的禁令
十八1∼29 性方面的禁忌 在每個社會中都有性禁忌,作為對婚姻習慣、姦淫與不正當性行為的約束。其規限隨文化而改變,但都各自反映其社會的經濟環境和道德觀。全屬 * 定言式的第十八章律法,只說所禁的行為能玷污人。第22∼29節中「可憎惡的」一語,指出這種行為是違反神本性的。* 蘇美和 * 亞喀得的對應用語,亦認定這是神明憎嫌的行徑。在亂倫方面(6∼18節),討論的重點在於直系血親(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和姻親(夫妻、叔伯母、姑姨丈等)之間的關係。惟一例外是兄終弟及的責任(申二十五5∼10),作弟弟的必須與嫂嫂發生性關係。大部分其他社會對於亂倫的態度,亦同樣深惡痛絕(例如 * 赫人律法中的禁令)。某赫人條約禁止與嫂嫂和堂姊妹、表姊妹發生性關係,違者處死。埃及是個例外,王室中亂倫甚是普遍(但王室以外則沒有什麼奉行的證明),這是加強或集中王室權柄的手段。* 以攔君王亦有這種想法。已婚者通姦(20節)侵犯了家庭的神聖,並且污染繼承過程(見:出二十14注釋)。
十八21 使兒女經火歸摩洛 北非洲之迦太基,以及薩丁尼亞(Sardinia)的腓尼基遺址,都挖掘到以孩童為祭的考古證據。* 亞述時代(主前八至七世紀)的敘利亞和美索不達米亞,也有奉行此習俗。幾處經文都記載了把孩童以犧牲的形式奉獻給神明的作法,其目的有時是 * 豐饒(彌六6∼7),有時是作戰勝利(士十一30∼40;王下三27)。然而聖經律法卻是從不容許以此作為祭物,獻給 * 耶和華的(申十八10)。很多學者認為摩洛是冥界的神祇,* 儀式起源自迦南的祖先崇拜。某個主前八世紀的腓尼基碑文,記述基利家人與敵軍交鋒之前,向摩洛獻祭。
十八22∼23 同性戀和人獸性行為 同性戀(22節)和人獸性行為(23節)在古代近東,都是與 * 儀式和法術有關的作法。後者曾在 * 烏加列神話中出現,但在法律材料中遭禁(* 赫人法律尤然)。混淆分界是違反 * 潔淨之概念的。
十八24∼28 迦南人的性變態行為 這些性變態行為,不可以單純視為人類本性墮落的結果。崇拜儀式中進行性交的用意,是促進土地豐收,牲畜和人口 * 興旺(fertility)。迦南宗教包含豐饒崇拜的證據雖然充分,儀式化性交的具體細節卻鮮有資料。廟宇人員肯定包括男女娼妓,但他們在儀式中所扮演的角色卻仍隱晦不明。本段經文又間接表示違犯這些關乎性交的規條能使人、地污穢,將他們趕出,使以色列人在此定居,是必須進行的潔淨過程。地和其上居民有親密關係,對於以農牧維生的人來說,是十分自然的觀念。雖有此地至終屬於他們的保證,本段依然告誡以色列人,免得他們同樣污穢己身,以致同遭被逐的厄運。
十九1∼37
各種律法
十九9∼10 故意低效率的收割 在 * 豐饒 * 祭儀中留在田間的一部分,是獻給土地神明的祭物;在此卻成為照顧窮人的方法。古代近東法典雖然沒有這種規條的例證,來自 * 努斯的文獻卻暗示有類似的習慣。
十九11∼19 社會契約 本段所記的是另一套 * 定言式(命令式)的法令,與出埃及記二十1∼17的十誡相似。它使我們進一步認識神和以色列之間的社會契約,和以色列人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這種人類及其神明之間的社會契約,歷史之中再沒有其他例證。然而古代近東的信念,是神祇關心社會正義,人類亦自信必須向神明──若非私人或家庭的神祇,就是正義之神沙馬士──負責。他們亦相信神明會審判人類的行為,並且可以被召來人間為人的行為作見證。所以對以色列的鄰邦來說,管制人類行為的社會契約是人與人之間的合同,起誓召來的神明只是擔任保護者的角色。
十九19 混合動物、種子、材料的品種 混合物有時保留作聖用。申命記二十二9∼11的對應經文證明以色列也是如此。聖幕幔子和大祭司的外衣都是用羊毛和細麻攙雜製成,可見它是保留聖用。這也是死海古卷(Dead Sea Scrolls;4QMMT)的詮釋。* 赫人法律亦禁止同種兩樣種子,違者處死。
十九20∼22 婢女的地位 對待奴隸的行為和懲罰各處有不同的標準。古代近東法律對於強姦婢女的刑罰,有幾個不同的案例。* 吾珥南模的新蘇美(Neo-Sumer)法律,和 * 埃施嫩納的 * 巴比倫法律(兩個都是主前2000年左右),都規定強姦婢女需要罰款。埃施嫩納的法律進一步指出女子仍是原主的財產,強姦不能用作獲取奴隸的劫掠手段。聖經不視此為姦淫的案例,所以不判死刑(見:申二十二23∼24)。理由是她嚴格來說是奴隸,不是自由人(見:出二十二15∼17)。
十九23∼25 果樹的管理 果園價值極高,以致律法禁止在戰爭時砍伐(申二十19)。園中所植的樹木通常不只一種(見:摩九14)。最常見的果樹包括無花果、橄欖、蜜棗、西克莫(和合本:「桑樹」)。有些果園有灌溉系統(民二十四6),但大部分都似乎是種植在山邊梯田的(耶三十一5)。最初三年必須小心栽培修剪,樹木才能正當地長成,保證豐收。這期間所結的果子算為不潔(「未受割禮的」),不得食用。第四年所有的出產必須奉獻給神為祭。主人從第五年開始可以吃樹上的果子。
十九26 占卜 * 占卜是先知(彌三11)以及觀兆、交鬼、行邪術的人,用來斷定神明旨意,預知未來的一系列方法。查看祭牲內臟,分析各種兆頭,從自然或非自然現象中解讀未來(見:創四十四5)等,都包括在內。本節「不可吃帶血」之肉的禁令,是與禁止參與任何占卜或邪術行徑的法令有關。換言之,這句話不是飲食律法,這律法關乎的是將祭牲的血倒在地上或「聖坑」之中,吸引亡魂(見:撒上二十八7∼19)或冥府的神祇,以便向他們求問未來的作法。幾處 * 赫人文獻以及奧德蘇斯(Odysseus)下訪冥府的故事(《奧德賽》〔Odyssey〕XI 23∼29、34∼43),都提到過它。聖經譴責這種行徑(申十八10∼11),因為它與 * 耶和華是全能的神、不受命運操縱的觀念相違背。
十九27 剃發的意義 男性的頭髮是男子氣概和生殖能力的象徵(見:撒下十4)。女性則為美麗之故,加以修飾妝扮。禁止修剪「頭的周圍」和「鬍鬚的周圍」所用的字眼,與十九章9∼10節「不可割盡田角」的相同。兩者都和奉獻有關──一個是給窮人,一個是給神。這律法緊接在禁止 * 占卜之後,暗示剃發是與迦南人獻上頭髮,作為對死者靈魂之挽回祭的習慣有關(見:申十四1)。* 漢摩拉比法典對於作假見證之人的刑罰,是剃去他一半的頭髮。中亞述的法典則容許債奴的主人以拔發為懲戒(見:尼十三25)。上述兩條法律都暗示失去頭髮是個恥辱。主前九世紀一個腓尼基碑文記載某人奉獻剃下來的頭髮,向女神 * 亞施他特(Astarte)還願。按照初民的想法,頭髮(以及血)是人生命精華的主要表徵之一。故此感應法術經常以它為原料,從下述的例證就可見一斑:據稱是先知的人向 * 馬里君王傳達資訊時,習慣附上一束頭髮。這頭髮可以用來占卜,來斷定先知的資訊是否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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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銅器時代的亞施他特飾版
十九28 為死人用刀劃身 哀悼和 * 祭儀習俗有時包括自割身體(見:王上十八28;耶十六6,四十一5)。動機可能是為吸引神明的注意,驅趕亡魂,或顯示自己的悲痛大得不能單以嚎啕表現。此舉遭禁可能是基於它與迦南宗教的關係。例如 * 烏加列文獻中關於神祇 * 巴力的故事迴圈(約主前1600∼1200年),就有一個神祇 * 伊勒哀悼巴力之死的例子。他表示悲痛的儀式是在頭髮上堆滿泥汙,穿著麻衣,並且用剃刀自割。該文獻說:「他好像犁園子一般犁胸口」。
十九28 刺青 「在身上刺花紋」之禁令所指的,若非刺青,就是在身上繪畫,作為宗教 * 儀式的一部分。花紋的用意可能是保護人不受亡魂干擾,或表示這人是某個團體的一份子。主前六世紀西古提人陵墓中的遺體,提供了一些這種作法的例證。以色列律法禁止的原因,是這樣做是擅自改變神的創造。* 割禮是神的命令,所以與此不同。
十九29 娼妓 前後的律法都是禁止玷污人或土地的出產。本節禁止出賣女兒為妓,也是為了防止玷污她和全家的名譽。對於生活拮据的父親來說,這是很大的誘惑,然而本節視之為對百姓對土地的道德污染。這作法和第十八章24∼28節一樣,都會至終導致被逐出此地。家庭和社群失去名譽,可能是這種極端性刑罰的理由。但本節亦有可能是指 * 祭儀娼妓,即在 * 耶和華以外崇拜別神。
十九31 交鬼的和行巫術的 聖經譴責行巫術和邪術的人(申十八10∼11),因為他們與迦南宗教有關,並且試圖向靈界尋求智識能力,是規避求告 * 耶和華的作為。這種近于民間習俗的作為,是一種「通俗宗教」,並且在「正規宗教」以外,充當不少人的「影子宗教」。有時更因為它與占卜有關,其 * 儀式和方法與正規宗教相對立,它便為走投無路的人提供另一條出路(參較掃羅在撒上二十八章向隱多珥的交鬼婦人求助)。* 漢摩拉比法典和中亞述法律都禁止行邪術和在施法中使用藥物,證明禁止這種行徑、視之為威脅的,並不限於以色列。
十九35∼36 公道的度量衡 買賣時必須使用公道法碼和升鬥的命令,與第十九章11∼18節的律法有直接關係。該處經文要人公平互待,並且全盤接受「要鄰舍怎樣待你,就要怎樣待他」的想法。* 漢摩拉比法典規定用五穀或銀子還債,和用五穀買酒,都一定要用標準的量和衡。違者的刑罰輕則財物充公,重則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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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1∼27
能污染的行為
二十2∼5 把兒女獻給摩洛 本書的一大主題,是拜偶像就等於是使自己為娼妓,與別神犯姦淫。這樣做會污染 * 耶和華的聖所、以色列民本身,和全地。經文譴責將兒童獻給摩洛為祭的行為(見十八21注釋),並判犯此罪的人以石刑處死(這是團體性的死刑,每個人都要參與為淨化禮)。這命令絕不可違,倘若社群佯為不見,神便要自己施行懲罰。把犯罪者「從民中剪除」的意思,是完全摒除於神與社群之外,一般視為神所執行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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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摩拉比法典
二十9 咒駡父母 新國際本雖作「咒駡」(和合本同),學者研究卻顯示在此所犯的是以輕藐的態度對待父母,不是咒駡。這罪行較為廣義,必定包括出埃及記二十一15不可毆打父母的禁令,更是第五誡「當孝敬父母」(二十12)的反面。每個命令都是為了維護家庭的團結,以及保證每一代都以其所配得的尊重、飲食、保障,來供養父母而設的(見:申二十一18∼21)。美索不達米亞的法典和法律典籍對於輕藐父母的問題也十分清楚。* 蘇美法律准許將不認父母的兒子賣為奴隸,* 漢摩拉比法典規定切除毆打父親之兒子的手。* 烏加列文獻中一個遺囑用本節所用的動詞來形容一個兒子的行為,以剝奪其繼承權。
二十10∼16 判處死刑的性罪行 性法例所針對罪行(姦淫、亂倫、同性性行為、人獸性行為)的嚴重性,在本法典中與拜偶像同等,因此也是死罪。兩種罪行都能玷污人和地,所以絕不可以姑息。
這種性質的罪行在其他法典中亦遭重懲:* 漢摩拉比法典(第129、132條)規定姦淫必須接受「神明裁判」(trial by ordeal),強姦(按第130條)是死罪,(第154條)定亂倫的懲罰為放逐。* 中亞述法律(第20條)對同性性行為的懲罰是宮刑。與豬、狗性交,* 赫人法律(第199條)定為死罪。舒皮盧柳瑪(Shuppiluliuma)與胡卡納(Huqqana)所簽署的赫人條約,規定後者不得與姊妹或堂姊妹、表姊妹發生性行為,因為赫人處死這樣做的人。但這些禁忌卻也不是有普世性的約束力。例如波斯時代鼓勵人與自己的姊妹、女兒、母親結婚,以表示虔誠。但對以色列人來說,這些都是對於社會的基本單位──家庭,構成危險的行徑。危害家庭就是危害盟 * 約。
二十20∼21 無後的刑懲 有兒女就等於是老來有人照顧,死後有人埋葬,並且將家庭延伸到下一代。無後就是家庭被剪除,並有老來死後孤苦的危險。
二十27 交鬼和行巫術 請參看十九章31節的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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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1∼二十二32
為祭司而設的規例
二十一5 祭司剃須之例 祭司特別受命,要保持自己潔淨神聖,因為把祭物獻給神是他們的責任。故此,他們的皮膚和鬚髮必須保持完整,沒有瑕疵損毀,作為他們聖潔的見證。因此,他們不得參與割傷身體、自拔頭髮、剃除鬍鬚等迦南人致哀的習俗。事實上,他們如果以任何有失聖潔的姿態出現,都是可恥的(見:亞三3撒但控訴大祭司約書亞的場面)。
二十一7 祭司結婚之例 祭司有特別的規例,不得與曾為妓女的女子結婚(「因作妓女被汙」一語表示犯罪者明目張膽;和合本:「妓女或被汙的女人」)。此外,他也無權與曾經離婚的婦人結婚。理由可能是在離婚訴訟中,不貞是丈夫所持的主要理由(見:民五11∼31;申二十二13∼14,二十四1)。
二十一10∼14 特別為大祭司而設的規例 大祭司需要持守更嚴格的 * 潔淨規例。為了不致污染己身,他必須避免接觸死人,即使不克參與父母的喪禮也在所不惜。一般的哀悼,他更不能參與(見:民十九章,因死人沾染不潔所行的淨化儀式)。這規限可能也是故意令祭司不能介入崇拜死人的 * 祭儀。再者,大祭司的妻子必須是處女。她必須從未結過婚,也不得曾經離婚或作過妓女。大祭司受膏,是要在與神交往時,代表全國之 * 潔淨。故此,他必須避免接觸一切能夠玷污他的人或物,好使至聖所不致因此被汙。
二十一16∼23 排除有缺陷的祭司 有缺陷或瑕疵的牲畜怎樣不宜作為祭物(二十二19∼22),身體有缺陷的祭司亦同樣不可以在祭壇事奉。古代近東每個宗教都要求祭壇的聖潔特區之內保持儀式上的 * 潔淨,祭物和在祭壇主持宗教事務的人員都包括在內。故此,祭司必須完全健康,可以自由支配全身功能、心智。因此所有「瞎眼〔包括只瞎一眼〕、瘸腿、被毀容、畸形」之人,都不能擔任祭司職務。清單頗為詳盡,因意外(骨折、睪丸壓壞)、先天因素(侏儒、瘸腿、駝背)、疾病(皮膚病、瘡痂)所構成的缺陷,都包括在內。有缺陷的祭司雖然不能接近祭壇,卻仍有權分享祭司當得的祭物。
二十一21 神的食物 大部分祭物都有一部分保留作為滋養祭司之用(有關獻祭與祭司當得之分的描述,見二3、10,七6、31∼34,二十四8∼9;民十八12∼13、15、26)。有缺陷的祭司即使沒有資格參與獻祭 * 儀式,依然有權利食用這些神聖的食物,因為他的身分仍是祭司。埃及和美索不達米亞文獻之中,亦提到神明和服務他的祭司共用祭筵,能夠在侍從與神明之間形成特殊的連結。見一章1∼2節與三章6∼11節的注釋。
二十二3∼9 排除不潔的祭司 祭壇與在此供職之人,必須保持絕對的清純 * 潔淨。以色列人如此,古代近東各處民族也是。埃及祭司要在冗長的淨化禮儀之後,才能走近壇前。一處 * 赫人文獻在有關維持祭司和廟宇在 * 儀式上潔淨,以及若沾染不潔如何淨化的事上,記載了長篇大論的指示。後者與第二十二章十分近似。任何不潔事物(不合法或有瑕疵的祭物、不潔之人或祭司)都能污染祭司,必須執行冗長的淨化禮儀,才能再度執行任務。第二十二章4∼5節的指南,列出了一系列必須與聖潔特區和祭司隔離的人物。曾經接觸死人、不潔的人或獸,或吃過不潔食物的人,都包括在內。此外,* 赫人法律又禁止曾經與馬或騾發生性關係的人成為祭司,這是另一類能使人不宜擔任祭司職位的不潔狀態。
二十二8 獸屍 被人發現的死獸,全部都是不潔的。惟有按照儀式宰殺,經過正確放血手續的牲畜,祭司方可食用。
二十二10∼16 領取祭司之分的資格 有些食物是惟有神明及其祭司方有資格食用的。「坎圖齊利斯的祈禱」(Prayers of Kantuzilis)中某位 * 赫人國君的誓言,就是個生動的案例:他保證自己從來沒有吃過「分別為聖給我神之物」。至少按照以色列的律法,分給祭司的分是可以與家人共用的,但客人和雇工卻不可吃。
這限制的根據是這些食物是聖的,不可給予家屬(包括家奴)以外的人。即使是嫁到祭司團體以外的女兒,也不可以吃。但這女兒若在丈夫死後歸回父家,法例卻批准她重新吃用祭物。
二十二17∼28 犧牲不合規格的等級 祭壇和祭司怎樣必須沒有缺陷、在儀式上潔淨,獻作犧牲之物亦須如此。但不同的祭,對於合格祭物的要求也有不同的等級。例如獻作甘心祭或還願祭的牲口,必須是沒有缺陷的雄性。瞎眼、受傷、殘廢,或皮膚有病(疣、瘡等)的牲畜都不合規格。次一等的甘心祭,則可獻上畸形或發育不良的牛羊。然而睪丸受損的則不可獻上。同樣按照 * 赫人的儀式,狗雖通常被視為不潔,卻可獻給陰間的神祇。
二十二28 宰殺母子的禁令 不可同日獻母子牲畜的規定,為牲口不多的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因為若非如此,儀式的要求對他們寥寥幾隻的羊群來說,可能就會構成無法彌補的損失了。在已知的外邦 * 祭儀中,並沒有類似的作法,足以和這個規例相抗衡。部分學者提出的另一個解釋,則認為它是基於人道因素。
二十三1∼44
宗教曆法
二十三1∼44 以色列的宗教曆 出埃及記二十三12∼19,三十四18∼26;利未記二十三章;申命記十六1∼17;民數記二十八至二十九章記載了以色列節期的曆法。每個版本都各有自己的特色和重點。全年要獻祭物的總目,在利未記中與安息日、逾越節、除酵節、七七節、吹角日、贖罪日、住棚節等節期互相交織。這些節期標明了農曆年的各個階段,慶賀收成,並且歸功、獻祭給賜他們豐盛的神。其中幾個節期更與歷史事件牽上了關係。安息日嚴格地說雖然不算是節期,它在此提及卻表明了它的重要性,又給我們機會略窺初民計算日子的方法。古代近東其他地方所用的曆法,大都比以色列的重視日月的運行,因為日月是主要神明的彰顯。以色列的曆法雖不忽略日月的週期,卻比較不注重春分、秋分(日夜等長),和夏至(日間最長)、冬至(夜間最長)等日子(有時被視為日月相爭的現象)。由於農業的季節至終得依循太陽的週期,古代近東全面使用的陰曆系統必須定期調整,以求與太陽週期協調。在祭司認為有調整必要時,加插只有幾日長短的第十三個月作為閏月。
二十三3 安息日的聖會 聖會或宣告是古代宗教習俗中重要的一環。這是地區性或全國性集體崇拜的聚會。百姓所得的呼召,是放下日常工作來集合。除了知道是進行集體性的 * 儀式以外,聚會的內容卻無法確定。後期聚會的功用是公讀,所有這些聚會早期的證據則付之厥如(見:申三十一10∼13)。本節是惟一將聖會與安息日相提並論的經文。
二十三5 逾越節 本節中逾越節的祭,是紀念出埃及的史跡(詳述於出十二∼十三)。這慶典在一月(西曆三∼四月)十四日的黃昏開始。由於所獻的必須是一歲的羊羔,有人臆測它原來是本地遊牧民族的活動,當時成為農業節期除酵節的一部分。到了崇拜集中在耶路撒冷的時代,逾越節成為朝聖節期。但聖殿於主後七十年被毀之後,它又回復為在家中舉行的慶典。
二十三6∼8 除酵節 除酵節標明大麥收成的開始(西曆三∼四月)。無酵餅是用新收割的穀物,不加酵母製成,作為本年第一次收成的慶祝。這個為期七日的慶典和燔祭,首尾兩天禁止一切工作(見:出十二14∼20注釋)。
二十三10∼14 收成的搖祭 「初熟果子」要帶到祭司那�堙A作為收穫節期的一部分。祭司要在主的祭壇前面,搖一搖或抬起這捆莊稼。這是吸引神注意祭物的作法,表示一切禮物和祭物都是出乎神,並且屬於神。它又有開放其餘莊稼,供百姓自由使用的功用(見七28∼38注釋)。
二十三12∼13 燔祭、素祭、奠祭 一歲羊羔的燔祭、雙倍平常分量的素祭,和澆酒的奠祭,代表以色列的三大主要物產(橄欖油有時取代酒的地位──見二1;民十五4∼7)。這三樣合起來,他們的畜牧和耕耘的勞力,就會得到神所賜的豐饒。馨香的氣味吸引神注意祭物(見:創八20∼21,挪亞所獻的祭),並且標明它是按照規定的感恩 * 儀式──不是美索不達米亞和埃及宗教中喂飼神明的作法。
二十三15∼22 七七節 這節日又稱收割節或五旬節(出二十三16),是三個主要收穫節期之二,定在收割初熟莊稼之後七個星期(出三十四22;申十六9∼12)。按照農業的迴圈,這是小麥收成季節的結束,依傳統則與西乃山頒佈律法相連。它又與更新盟 * 約及朝聖旅程合在一起。慶典包括了奉上兩個餅和祭牲(七隻一歲的羊羔、一隻公牛、兩隻公綿羊)作為「搖祭」,以及為感謝豐收獻上的奠祭。此外,又獻上一隻山羊,作為百姓的贖罪祭。
二十三16∼20 祭物 百姓要在七七節獻上一系列的祭物。「初熟之物」的祭與平常的素祭不同(見二13)。兩個餅是加酵的,但不會燒在壇上(見七13的規例)。作燔祭的祭牲(七隻一歲的羊羔、一隻公牛、兩隻公綿羊),代表以色列多元化的經濟。所獻之祭包括一隻山羊為贖罪祭卻理由不明,只可能因為百姓在食用收穫之前,必須在 * 祭儀上恢復 * 潔淨。
二十三23∼25 吹角日 七月(以色列曆法中至聖的一個月)的第一日要以吹公綿羊的角(shofar)為記,以紀念立 * 約的協議以及神給百姓的一切賜與。當日不准工作,並要獻上燔祭(所獻祭物總目,見:民二十九2∼6)。節期一直延伸到該月的第十日,即贖罪日(詳情見十六29∼34)。吹角日後來成為新年慶典,但這是被擄歸回以後的事。
二十三26∼32 贖罪日 有關贖罪日的資料,請參看第十六章的注釋。
二十三33∼43 住棚節 全年最後一個收穫節期發生在秋天,雨季來臨之前,這是農曆新一年的開始(七月十五日)。最後一批成熟的五穀和果實,於此時聚集收藏。這個為期七天的節期,又稱為收藏節(出二十三16),其象徵是為收割者建築以綠葉為裝飾的棚。按照以色列傳統,這節是紀念曠野的流浪。所羅門聖殿的奉獻典禮(王上八65),也在這節舉行。
二十三40 果子、葉子、枝子 經文指示以色列人慶祝這節,要用果子(柑橘屬)與棕樹、柳樹的枝葉裝飾所築的棚,來代表土地的豐盈和茂盛。節日的慶典大概還包括跳舞,以及拿著多葉的樹枝巡遊。百姓藉此承認神所賜與的豐盛,並且集體慶賀盟 * 約可見的成就。
二十三42∼43 住棚 以色列人必須在住棚節的七天中築棚居住,來紀念曠野的生涯。這些臨時住處的另一個實際應用,是為節期結束分派收穫之前看守莊稼的工人,提供棲息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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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幕中的祭司和金燈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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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1∼9
聖所的維持
二十四2∼4 油燈 只有最上等的橄欖油,才能用在點亮聖幕聖潔特區的聖燈之中。盛載燈油的金燈檯(見:出二十五31∼39),位於會幕的證幔(the curtain of the testimony)外面(見:出二十七20∼21),要從晚上到早晨點著。亞倫及其後裔所受的聖托,就是在此後萬代之中,保持這燈長明。油燈與會幕的很多 * 祭儀法器一樣,也是象徵 * 耶和華的同在和護佑,以及祭司無休止的事奉。
二十四4 金燈檯的意義 構成金燈檯那家喻戶曉的印象的六個旁枝和中央燈盞,出自出埃及記二十五31∼40的形容,並且可能象徵伊甸園中的生命樹。然而二十四章4節對這燈檯的形容只包括它是用金子造成的事實。燈盞的數目則沒有說明。
二十四5∼9 餅和香的陳設 十二個陳設餅代表以色列十二支派(出二十五23∼30)。祭司每逢安息日要食用這餅,並且安放新餅。乳香代替細面燒在壇上,造成「獻祭的香氣」。餅是聖的,所以保留給祭司(但見:撒上二十一4∼6)。
二十四10∼23
褻瀆者的案件
二十四10∼16 褻瀆的性質 神的名是聖的。經文警告百姓不可濫用神的名字(出二十7),同樣,妄自用神的名字來咒詛,或指名咒駡神(出二十二28),都是褻瀆的行為。這是可處以石刑的死罪。* 亞述文獻對褻瀆者的處罰,是切斷舌頭,並活活剝皮。
二十四14∼16 石刑處死 石刑是團體性的處死方法,也是聖經最常提及的一種。其功用是制裁侵犯整個社群的罪行(二十2的叛道,二十27之行巫術),每個被得罪之人都必須參與。由於要斷定哪塊石頭導致罪犯死亡是不可能的,故此沒有一個人需要為這死亡負責。美索不達米亞的文獻沒有提及石刑,只提及淹死、刺刑(插在尖柱上)、砍頭、火燒為處死的方法。
二十四17∼22 同態復仇法 同態復仇,即「以眼還眼」的法律觀念,在聖經(出二十一23∼25;申十九21)和美索不達米亞法典之中都可以找到。* 漢摩拉比法典(主前十八世紀 * 巴比倫)則稍加變化,刑罰隨犯人和被害者的社會地位(貴族、公民、奴隸)有所不同。設定價錢在死罪的案件中贖命,或取代同等的傷害(打斷臂骨、剜出眼睛等)的必要,也是可能的。這些法律的根據,是要保證合法的賠償,從而避免私自尋仇對文化所造成的危害。從理想的角度看,一個人受了傷害,真正公平的作法是對犯人作出同樣的傷害。這作法驟看似乎極端,其實際功用卻是規限對於被告所能作出的懲罰。
二十五1∼55
安息年和禧年
二十五2∼7 地得安息 這一套規定每逢第七年休耕田地的律法,與出埃及記二十三10∼11對應。然而用安息一詞來形容第七年,卻只有本段經文。讓土地休息的好處,是減低鹽漬化(泥土的含鈉量)速度──灌溉是鹽漬化的主因。土壤養分耗盡和鹽量高而成災,是美索不達米亞田地大幅丟空的原因。在第七年任何耕耘都遭禁止。* 烏加列文獻也提到七年的耕作迴圈,有人認為休耕的概念亦包括在內。然而土地自生的田產,卻是全體百姓、雇工,甚至牲口,都可以吃的。這政策可能是每年在同一塊田的不同部分實施,使每一部分至終都能休息。
二十五8∼55 禧年 每逢第五十年(七個安息年加一年)的標記,是全面取消債務和解放奴隸,並且讓一切抵押或出賣的土地歸回原主。* 烏加列有關不動產的文件,也顯然十分著重土地所有權是永久的。* 赫人和美索不達米亞地區,亦經常(通常發生在新王即位的第一年)宣告地歸原主和解放債奴的法令,其中有案可稽的早期君王,包括了吾魯因甯金納(Uruinimgina)和安米薩杜卡(Ammisaduqa)。以色列律法的核心觀念,是百姓對土地有不可剝奪的權利。土地可以用來還債,但禧年時必須歸回原主,正如債奴服事七年便可得釋放一樣(出二十三10∼11;申十五1∼11)。這當然可以成為被擄歸回之人收復土地的根據,但並不排除在歷史的較早期,這習俗已經存在的可能。
二十五23 土地屬神和廟宇經濟 以色列人居住的全部土地都是 * 耶和華的財產,他們只是蒙授土地的佃戶,因此不能賣斷給人。到了禧年(五十年一度),所有抵押來還債的土地都歸回原主。這人若是已死,他至近的親屬就有責任贖回土地,使之不離本族(二十五24∼25;耶三十二6∼15)。上述概念與埃及相仿:擁有土地的「神聖」法老,把地授給子民;但這卻與美索不達米亞的廟宇經濟相對立:個別公民、君王、各神的廟宇都擁有土地。* 漢摩拉比法典提到賞賜的土地,在臣屬死後就歸回君王。廟宇所有的土地也可授給佃戶,佃戶必須捐獻收成的一部分,才有資格在其上耕種。這種地主身分雜而不一,經常倚靠無權出售土地之佃農的制度,與聖經背後的統一觀念並不相符。
二十五24∼25 至近的親屬 和合本「至近的親屬」,新國際本作「救贖的親屬」。以色列人既是蒙 * 耶和華賜與土地的佃農,就不能把土地出售。若是抵押一部分來還債,他們的親屬就有責任清償債務,以求「贖」回土地。古以色列集體性社會素以著稱的責任感和團結性,從此可見一斑。耶路撒冷被圍時,耶利米代贖他親屬的土地(耶三十二6∼15),和路得記四1∼12的法律背景,都是這律法實施的案例。土地從此得以保留在大家庭之內,作為他們是 * 立約的社群一份子的表記。拿伯以不敢放棄「先人留下的產業」為由,拒絕將葡萄園賣給亞哈王(王上二十一2∼3),可見將土地視為不可剝奪的權利是何等重要。在美索不達米亞(特別是早期),土地往往是家族私有,而非個人的財產。
二十五29∼31 城內房屋和村莊房屋的分別 有牆城內和無牆村中的住宅,在法律上歸不同的類別。在城中居住的主要是利未人、工匠,和政府官員。買主只能在一年之內贖回所售的房屋。一年之後就算是賣斷。同樣按照 * 埃施嫩納的法律,賣掉房屋的欠債者,在房屋再次出售時有首先買回的權利。然而在以色列鄉村�堶情A位於田地和牧草旁邊的住宅(直譯是「營地」),在法律上卻與可耕種的土地同類,因此不得永賣,在禧年時歸回原主。這種法律所根據的是兩者不同的社會背景,並且瞭解到都市中的土地不能生產農作物,只能提供住處和買賣的埸所。
二十五38 禁收利息的命令 這律法和其他禁止向以色列同胞借貸時收取利息的命令(出二十二25;申二十三19;請參看該處注釋)一樣,也是為幫助人脫離破產的處境,避免因為拖欠借款而致身為債奴而設的。它對於金錢和五穀的借貸同樣有效,後者通常是在收穫之後清償。此外這些律法將欠債者放在比奴隸和外邦人高一等的層面上,對他們有保留一定程度之尊嚴和體面的作用(參:申二十三20)。* 埃施嫩納和 * 漢摩拉比的法典都有為借貸制定的利率(20∼33.3% 是常見且算為合理的利率)。但若發生氾濫等天災,不成文的規定是必須以同情欠債者為由,免除他的利息。
二十五39∼55 以色列的奴隸制度 古以色列視永遠為奴為最不人道的處境。針對奴隸制度而設的部分,反映律法深明貧困的因由,並且設法用非武力的手段,來處置其受害人。再者這些律法亦沒有處理美索不達米亞奴隸制度的主因:戰爭。容許人在向另一家人借貸金錢或索取服務時,抵押全家人工作能力的慣例,足以顯示以色列人對此事的關注。為求避免喪失土地或兒女,欠債者一家可以逐日清還債務。在國家的層面上,以色列力求防止有人欠債累積到非為奴不可的程度。因此,禁止貸款時收取利息的律法,在絕大部分的情況下都是對窮人有幫助(出二十二24;申二十三19∼20;利二十五35∼37;結十八3)。有時一家人會困乏到一個地步,債主堅持要其中成員賣身為奴來還債(王下四1;尼五1∼5)。但這種情況底下所產生的只是臨時的債奴,因為律法將人為奴之期限定為六年(出二十一2∼11;申十五12∼18)。法例對於以色列人販賣或奴役其他以色列人,亦有所限制(利二十五35∼42)。在這種情況下,財政陷入困境的以色列人將會淪落為雇工或契約僕役,但不會變成奴隸──即使主人不是以色列人也沒有例外(二十五47∼55)。第48節所論之奴隸贖身,美索不達米亞好幾處的史料都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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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色的柱石
二十六1∼46
順服和悖逆
二十六1 鏨成的石像 這用語只在聖經此處出現(然而民三十三52亦有可能再度提及),意思非常的隱晦。胡羅維茨(A. Hurowitz)根據一處亞述碑文,提出所指的可能是廟宇門檻上有裝飾或刻字的版子,君王祈求吉兆時俯伏於其上。有關可能類似的情形,請參看:以西結書四十四3的注釋。
二十六1 柱像 立起來的聖石和神像(十九4),都同樣是遭禁的異教 * 祭儀聖物。這些柱像可能是代表神明的單塊巨石,也可能是圍繞祭壇或神廟的一套柱子。在基色和夏瑣出土的柱子刻有裝飾,如高舉之手,或與某位元神明有關的記號等。
二十六1 偶像的本質和形式 古代近東偶像的形狀和大小各有不同。有些用木、石刻成,有些則以金、銀,或青銅鑄造(見:賽四十19∼20)。其外貌基本上是人形(埃及除外,當地偶像混合人、獸特徵),但有獨特,甚至規格化的姿勢、衣著、髮式。他們不視偶像為神明,但相信神祇居於偶像之內,並且透過偶像彰顯其臨在和意旨。文獻所描述真人大小的偶像,考古學家發現的數量極少。然而書畫的描繪卻足以提供可靠的細節。
二十六3∼45 條約程式的祝福和咒詛 典型的古代近東法典和條約,都在結尾附有神明祝咒的段落(見:申二十八;* 漢摩拉比的法典〔主前十八世紀〕;以撒哈頓條約〔主前680∼669〕;主前十三世紀埃及法老蘭塞二世和 * 赫人君王哈圖西利斯三世之間的條約)。咒詛照例遠比祝福為多,並且如同本段,其嚴重性逐步遞增。這些句子背後的原則,是必須引進神明的善意和處分,才能保證法律和條約得到遵守。如此與單獨倚靠百姓和鄰舍自動自覺地守約相比,雙方才會感受到必須遵行約定的迫切性。
二十六4∼5 豐饒的重要性 地若不持續出產,人就不能存活。因此能否豐饒──即風調雨順,田地、葡萄收穫豐饒──是經常存在的顧慮。因此之故,古代近東很多神祇都和雨及風暴、* 豐饒、生長季節有關。本段把豐饒包括在全套祝福之內,是重申 * 耶和華賜給百姓土地和兒女的立 * 約應許(換言之,使他們有自己的土地,並提供豐饒使每一代得以維生)。
二十六5 農曆 基色曆法是主前十世紀一個學童寫在石灰石片上的習作。一如這日曆所顯示,以色列人將全年分為農業的節令。如此,「時雨」(4節)是在秋季(西曆十至十一月)來臨,滋潤新下種的田地,又再在春季(西曆三至四月)降下,在收割前使穀粒完成其成熟過程(申十一14)。
二十六8 五個人要追趕一百人 所應許之平安福氣的表記之一,是「神聖戰士」* 耶和華會為他們打仗,使他們不論勝算如何渺茫,都可以得勝。因此,五個人就能擊敗一百人。這個「受害人反成勝利者」的主題,重現于申命記三十二30;約書亞記二十三10;和以賽亞書三十17。此外摩押王米沙的碑文(約主前830年),亦有「神聖戰士」救助的保證。
二十六13 所負的軛 軛通常是加諸牲畜後頸上的橫木,在頭部兩邊的位置穿有軫子,可以系於牲畜的頷下。百姓在埃及為奴時肩負重擔,有如負軛的牛(見:耶二十八10∼14)。神打碎了這奴役的軛,使他們從重擔之下得到釋放,能夠像自由人一般昂然而立,重獲自由和作為人的尊嚴。
二十六16 疾病的性質 這咒詛聲言帶來的疾病,包括了某種「癆病」、熱病、某種損害患者視力和食欲的病症。上述症狀全都包括在「驚惶」一語之內──這是神的忿怒和敵人入侵所導致的抑鬱和焦慮。美索不達米亞雖然挖掘到討論臨床診斷的文獻,要認定本段所述的疾病是什麼病症,依然是不可能的事。
二十六19 天如鐵、地如銅 這個比喻性的咒詛,在申命記二十八章的咒詛部分,和以撒哈頓的條約(主前七世紀)中,都有出現。它暗示地本身將會與百姓為敵,變得堅硬如銅,原因是天的鐵門關閉,不復有雨降於其上。
二十六26 十個女人在一個爐子烤餅 糧食少到多個女人能用同一爐子烤餅的描繪,在費赫葉遺址(Tell Fekherye)出土的 * 亞蘭塑像亦有提及:一百個女人的餅,也不能裝滿爐子。
二十六29 古代近東的食人事件 只有在極端絕望和瀕臨饑饉的情況下,才會導致古代近東的人採取食人的下策(見:王下六24∼30)。本段和申命記二十八53∼57的咒詛部分,以及主前七世紀的 * 亞述條約包括這一點,以求顯示神對悖逆之人的懲罰,是何等的可怕。
二十七1∼34
許願
二十七2∼13 願的本質 古代近東大部分文化,都有關乎許願的資料。這些文化包括了 * 赫人、* 烏加列、美索不達米亞,和埃及(後者資料最少)。願是自動與神明建立的協定。這案例之願所牽涉的,是獻身在聖殿事奉之人的價值(見:撒上一11)。它可能與出埃及記十三13,十四20;和民數記十八15∼16 贖回長子的作法有關,但不涉及以人為祭。等值表按照被贖之人的性別、年齡,和工作能力,來評定被贖之人的價值。如此,聖殿才有足夠的款項來應付維修和購置設施的需要(王下十二5∼6)。它和所有的願一樣,都召請神的參與(此舉之嚴重性可見於出二十7),雙方都有責任履行願中的條款。願通常是有條件的,並同時向神明祈求。用以贖人的物件本身除非有不宜奉獻之處(即不潔或有不健康),否則就會成為聖物,不可再行贖出。贖價數額之巨(高達五十舍客勒),表示此非普通之願。
二十七2∼8 人的奉獻 把人奉獻到聖殿事奉,可能是根據每家都要為神的事工作出犧牲(即提供勞力)的概念。因此,撒母耳還未出生,母親已經把他奉獻到示羅的聖幕中事奉(撒上一11)。然而在勞工不足的以色列地區,此舉是不切實際的。這制度的設立,就是按照被贖之人性別、年齡、工作能力、付款能力為根據的等值表,用贖人的方法,來滿足這個責任。* 吾珥南模法典,以及 * 埃施嫩納和 * 漢摩拉比法律中,按照被害人所受的傷害、年齡、社會地位和性別規定罰款的人身傷害條例,都與之相近。
二十七3∼8 相對價值 決定那奉獻在聖殿事奉之人贖身的相對數額,所根據的條件有四:年齡、性別、工作能力、付款能力。其背後的假設,是成年男子從二十至六十歲勞工的總值是五十舍客勒。兒童工作的年數雖比成人為多,規定的贖價比成人為低(性別亦有影響)。一如意料,六十歲以上之人的數額不及工作年齡者。窮人需付的數目則由祭司根據其付款能力來決定。這些數字雖然可能反映奴隸的價格,不同年代的變動幅度卻使之無法成為可靠的指標。
二十七3∼7 數額 贖回奉獻在聖殿事奉之人的數額,一律用銀子計算。按照二十季拉等於一舍客勒來計算(二十七25),贖價最大者五十舍客勒,達雇工年薪的多倍。由此可見許下這種願的人不多,因為願一旦許下,就不可不還。他們根本付不起這個價錢,所以贖回奉獻之人大概不是經常發生的事件。
二十七3 聖所舍客勒 贖銀根據聖所舍客勒繳付,而非普通的舍客勒;後者約等於十一點五克。學者大致認為秤銀子所用的聖所舍客勒比常用的舍客勒為輕,但卻沒有確實的證據。考古學家挖掘到的舍客勒法碼,重量在九又十分之三至十又二分之一克之間。
二十七9∼13 贖回牲口 當事人如果有意用牲口來還願,牲畜的價值和是否合格,必須由祭司檢定牠是否有瑕疵或其他未瑧完美之處,以及是否潔淨(即可否作祭物)。在禮儀上不潔的牲畜依然可以奉獻,只是必須加上價值的五分之一贖回。奉獻者的意思若是將牲口獻上為祭,就在任何情況之下都不得贖回(見二十二21∼25)。這種對於祭牲在儀式上是否 * 潔淨的關注,在 * 赫人和美索不達米亞的儀式中也很常見。
二十七14∼25 房屋或土地的奉獻 住宅或田地無論是為人所有,或是作為借貸的抵押品,都可以分別為聖,只是必須先由祭司檢定和估價。如此在地主有意時,就可按這定價,另加五分之一贖回。此外物業還需進行淨化 * 儀式──這一點在 * 赫人文獻中也很明顯。此舉之由來,可能是奉獻者發願在正常獻祭和什一奉獻之上,特別對神的聖所或祭司作出供應。此人沒有後嗣,亦可能是其動機。這樣一來,土地的出產或房屋的使用(儲物或出租)就屬於神了。物業估價和支配時又需顧慮到的因素,還有禧年的問題。惟有屬於業主但沒有贖回的地,才會至終成為祭司的永久產業(二十七20∼21)。
二十七21 祭司的產業 * 赫人、埃及和美索不達米亞的文獻,證明了廟宇團體擁有土地,並且藉其出產得利。雖則只有聖經才提到,有將產業轉讓給聖殿或廟宇的習慣,然而整個近東的祭司團體,似乎都很可能會佔用分別給神明使用的土地。但在聖經�堙A惟有在業主未能贖回土地的情況下,這種事才會發生。產業在這時候成「聖」,和祭牲一樣,從此不得贖回。故此,在禧年慶典時,這地不再歸回原主,反成祭司的永久產業。
二十七25 二十季拉為一舍客勒 聖所舍客勒(11∼13克)必須包含二十季拉(0.571克,即8.71格令〔grain〕)的銀子。本節制定的,是在贖回已經奉獻之人口或財物時,收取贖銀的合法重量單位。
二十七29 當滅之人 有些罪行是不能藉獻祭或贖金挽回的。被判犯了拜假神(出二十二19)、違犯當滅之物的禁令(書七13∼26)、謀殺(民三十五31∼34),或故意觸犯 * 潔淨禮儀(如 * 赫人文獻)的人,不可贖回。在某些情況下,這些人的家人和財物也須毀滅,以求全面剷除邪惡。他們作出了侵犯神之聖潔,以及污染社群的行為,因此被判處的懲罰,必須毫無例外地執行。惟有這樣,神的聲譽才能恢復到正當的神聖地位,百姓亦能消除其中的 * 不潔。
二十七31∼33 贖回什一奉獻 土地所有的出產(五穀和果實)既都屬神,就必須獻上什一奉獻(申十四22∼26)。撥歸什一奉獻之物不可視作甘心祭的一部分,因為什一奉獻完全是 * 耶和華的產業,不得受人所限制。什一奉獻可以照其價值,加上五分之一贖回。應當留意的一點,是這數額只能贖回農產(參較:民十八14∼19)。牲口不但不可贖,試圖贖回不但不能贖出被選為什一奉獻的牲口,連有意作為代替品的那只,亦一併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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