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斯拉記
一1∼11
古列的詔書和供給
一1 年代小注 錄于古列圓柱的詔書宣告要重建被擄到巴比倫各神的廟宇。按照這詔書,「古列元年」最可能是他攻取巴比倫城,下達敕令的主前五三九年。古列於主前五五九年登上波斯國(當時名叫安香〔Anshan〕)的寶座,花費了二十年的時間鞏固王國,將勢力延伸到小亞細亞的�堜釣�(主前546年攻取撒狄),最後才轉而攻打巴比倫和巴比倫王拿波尼度。
一1 古列 細心參較希羅多德的《波斯戰爭》(Persian Wars;參看以斯帖記的附論)和《巴比倫年鑒》所得的結論,是古列原為波斯某族(阿契美尼德〔Achaemenid〕)的酋長,主前五五○年與瑪代的末代君王阿斯推阿格(Astyages)奪權得勝。接而集合底格�奡答e東兩區(今伊朗)的兵力,向�堜釣�進軍(主前547年),並且在攻取小亞細亞西部的撒狄之後,攻打愛奧尼亞。他在主前五四六至五四○年之間鞏固東北兩面的疆界,然後於主前五三九年往西攻陷巴比倫,將新巴比倫王國納入版圖。巴比倫城于當年西曆十月打開大門迎接古列,古列則保證瑪爾杜克神殿不遭毀壞或污穢。他的行政方針容許崇拜地方性神祇,並且認可本土文化。稱為「古列圓柱」的文物(參看下一條注釋),就是這個政策的最佳例證。古列於主前五三○年在東北部邊界與西古提部落作戰時陣亡,兒子剛比西斯(Cambyses)繼位。
一2∼4 古列圓柱和波斯政策 波斯對待藩屬及其文化的行政方針,很明顯與亞述和新巴比倫帝國不同。古列圓柱所記載的詔書,反映古列容許帝國中的各民族一定程度的自治。圓柱沒有指名提及猶大,但卻下令所有神廟和廟宇受損的修理,被毀的重建,並歸還一切被擄為質的神像。考古學家在烏魯克城的廟宇遺址中,發掘到重修神廟所用的磚塊,上面有古列一名的壓印。被擄的人獲准歸回本鄉,但要在本地總督的領導下服事波斯帝國。這些總督往往都是本地人。上述方針顯示與其使用殘酷手段抑壓破壞本土文化,波斯所採取的是懷柔政策。他們希望認可地區性的特徵和在宗教上給予相當程度的自治,能夠避免帝國分裂,以及防止亞述和巴比倫所面對接連不斷的內亂。這些政策的基礎可能因為波斯王室的官方信仰祆教(Zoroastrianism,又稱瑣羅亞斯德教或拜火教),具有相容並蓄的特質。但亦必須瞭解波斯不會無視于地方性統治者越軌,或批評譴責波斯政府的行為(參看所羅巴伯的例證,即使在先知哈該和撒迦利亞敦促下,他仍不願輕舉妄動)。
一2 祆教的「天上的神」 古列王在古列圓柱中,將戰勝巴比倫歸功於巴比倫的主神瑪爾杜克。以賽亞書四十五1∼5採取同樣的主題,但縱使古列並不「認識」耶和華,仍然把功勞歸給耶和華。這兩句話都很符合祆教相容並蓄的本質。祆教相信主神阿胡拉馬茲達(Ahura Mazda)不斷與惡神阿利曼(Ahriman)的黑暗勢力作戰。波斯人將被認為是協助波斯王的神明如瑪爾杜克、耶和華等,視作隸屬于阿胡拉馬茲達光明勢力之天軍。以斯拉所強調的重點與以賽亞相同,也是不提阿胡拉馬茲達,反而宣稱耶和華才是天上的神。「天上的神」一語又出現于伊�堛滮B蒲草紙(Elephantine papyri),這是來自主前五世紀末埃及的猶大檔。這�媞棜C和華為天上的神,並不反映古列本人的信念。他下令重建其他神廟時,對其他的神祇亦同樣表示尊重。
一3 在耶路撒冷的神 「在耶路撒冷的神」(NIV)反映古列圓柱的用語,指示被擄之民及其神明歸回本鄉。神掌管萬有,控制權勢最大之君王的動機,以及祂寶座與�痡`一樣,永在耶路撒冷的兩個觀念,同在本節之中。
一4∼6 提供物資和禮物 由於不是每一個以色列人都選擇從被擄之地歸回,這句話所指的人若非留下不走者,就是非猶大人的鄰舍。若是後者,本節就與以色列人出埃及時向埃及人要金銀器皿,「把埃及人的財物奪去」有密切的關係(出十一2,十二35∼36)。這些「甘心獻上」的禮物可與在曠野時用來裝備會幕的捐獻相提並論(出二十五2∼9)。這樣一來,回歸者的需要(牲口和其他物資)和重建耶路撒冷所需的材料,都可以得著供應。
一7∼10 耶和華殿的器皿 馬里文獻和古列圓柱的討論,皆顯示一個民族被征服時,他們的聖物──包括偶像和崇拜中使用的各樣器皿──都一同被擄為質。證明自己的神勝過被征服者之神的方法之一,是污穢其聖物,或將之放在臣服的地位上(見:但五1∼4;撒上五1∼2)。如今一切聖物都需盤存清點以保證沒有缺失,才歸還到耶路撒冷,作為修復聖殿(有關這些金碗的討論,見:代下四8∼11),恢復敬拜耶和華的步驟之一。
一11 設巴薩 儘管有人試圖將設巴薩解釋成示拿薩(代上三18),使這位「猶大的親王」(拉一8,NIV,和合本:「猶大的首領」)成為大衛家的一份子,或解釋成所羅巴伯,以求協調以斯拉記和哈該書、撒迦利亞書的事件,但這位歷史中甚少提及的設巴薩,大概還是另有其人。「猶大的親王」可能是王裔的稱號,表示他是大衛家族中地位頗高的一員。但這稱號亦有可能是指其官職,若然,他可能是個陪同被擄者歸回本地,監督過渡為地方性省政府(將權力轉移給所羅巴伯)的波斯人。他是波斯指派治理猶大(稱為葉胡德〔Yehud〕)的第一位省長,負責保管聖殿的器皿,以及奠基重修耶路撒冷的聖殿。除他以外,考古學家借著出土的瓶柄和印章,又另外發現了三位現今對他們一無所知之猶大省長的名字。以斯拉記和尼希米記都沒有提及他們。
一11 從巴比倫上耶路撒冷 被擄者回歸的路線,最有可能是沿幼發拉底河北上到馬里或迦基米施,然後轉往西南到大馬色,再沿商隊大道下到沿海大道,或沿約但河谷直達耶利哥,再朝西北方前往耶路撒冷。巴比倫到耶路撒冷的距離大約是九百哩,這旅程可能需時八至十個星期。
二1∼70
被擄歸回者
二1 猶大省 猶大省(葉胡德)原屬巴比倫行省(satrapy,或譯「總督轄區」,是波斯最大之行政區域單位,由總督〔satrap〕管轄),亞哈隨魯年間則成為「大河西」(直譯「河外」,指幼發拉底河以西地區)行省的一部分。因此經文的意思是:原本被擄自猶大的人如今回到耶路撒冷。考古學家按照錢幣的分佈,推測波斯國的猶大省南達伯夙(希伯侖以北六哩),西鄰基色,北至米斯巴,東臨約但河。
二2 現時有關眾首領的資料 所羅巴伯是大利烏王時的省長,上一任的省長則是設巴薩。比革瓦伊是個波斯語的名字,尼希米執政之後由他作省長。至於其他的人,耶書亞(哈該書和撒迦利亞書稱他為約書亞)在所羅巴伯時擔任大祭司之職(亞三1∼10)。有趣的是尼希米和亞撒利雅(以斯拉一名的另一個寫法)的名字在同一個名單中出現(尼七7),但這些大概是很普通的名字。本節的末底改不可誤以為是以斯帖的親屬。必珊和米斯拔沒有再在別的記載中出現。以斯拉記四7∼24提到利宏是上奏亞達薛西王,投訴有關耶路撒冷之活動的官員(「司令」,和合本:「省長」)之一。
二3∼67 百姓的階級 主要的回歸者有些是宗族或家族團體(2∼19共17族),有些照地理區分,其中大部分地名都在耶路撒冷以北(20∼35節共22個地名),此外,還有四個祭司家族的成員(36∼39節,共4,289人),和一小群的利未人(40節,只有74人)。名單餘下的部分則包括在聖殿工作或服事祭司的人:歌唱的、守門的,以及三十五族殿役(43∼54節);後者可能本來不是以色列人(這些人或者可以和烏加列或新巴比倫指定為殿役的行會相比較)。稱為「所羅門僕人」後裔的人(55∼58節)也是非以色列人(見:王上九20∼21的徭役),他們可能是在人力的需要增加時被調歸聖殿團體。最後一組人(59∼63節)的族譜不夠古遠,未能證實為祭司的一份子,但仍成功地避免受巴比倫文化所同化。
二69 禮物的數量 達利克約等於半舍客勒,巴比倫的舍客勒重約八又五分之二克。由大利烏年間(古列之後幾十年)開始,鑄成稱為達利克的波斯錢幣。在此供重建使用的大約有五百六十五磅金子,三噸銀子。
三1∼13
祭壇和聖殿的重建
三1 七月 七月稱為提斯利月,時值秋季(約等於西曆九至十月)。它和住棚節的關係亦可見於尼希米記七73∼八2中,以斯拉的盟約更新典禮。
三2 耶書亞 耶書亞是被擄歸回時代初期的大祭司。他祖父西萊雅在巴比倫攻取耶路撒冷時,被尼布甲尼撒所處決(王下二十五18∼21;留意以斯拉也是西萊雅一系的人,見七1)。猶大王位的繼承人所羅巴伯(見下一條注釋)充任省長一職。由於猶大仍在波斯的權下,他的權力是有限制的(不得與波斯王競爭)。故此統治社群的責任由省長、大祭司二人分擔,祭司的角色變得更為重要。現今對他所知不多,只知他是有份重建聖殿的領袖之一,沒有同時代的經外文獻提到他。
三2 所羅巴伯 所羅巴伯是大衛王位的繼承人(他是約雅斤的孫子,見:王下二十四的注釋),在波斯王大利烏一世手下任猶大省長。當時人對他的期望頗大,這些期待更富有彌賽亞的色彩。無疑有些人期待他建立應許中的王國,將自由帶給為奴的他們(波斯人的奴隸)。他的職責雖以俗務為主,以斯拉記則把他和大祭司耶書亞,形容為重建耶路撒冷聖殿幕後的動力。他在波斯王准許之下統治,維持法紀和收稅是他的責任。所羅巴伯是大衛家作省長的最後一人,但考古學家卻發現了示羅密(代上三19將她列為所羅巴伯的女兒)的一個印章,把她標明為以利拿單的妻子之一或屬下官員。以利拿單相信就是所羅巴伯後繼任為省長的人。
三2 燔祭 修建聖殿和正式開始崇拜耶和華的第一步,是建築祭壇,恢復燔祭(見:申二十七6∼7的先例)。值得留意的一點是,按照伊�堛滮B蒲草紙的記載,當地的猶大社群希望能夠重建被毀的聖殿,但立誓不在壇上獻上燔祭,以保全耶路撒冷的優越性。有關燔祭的概論,可參看:利未記一章的注釋。
三3 根基 為了保持與被擄之前耶路撒冷聖殿崇拜的延續性,把壇築在原有地基上是不可或缺的一環(類似的重建過程,見:代下二十四12∼13)。如此聖潔空間就得以復蘇為祭祀耶和華的惟一正確地點。古代神廟或廟宇地點的選擇是永不輕率從事的。早至主前二○○○年古德的泥版已經記載一個複雜的異夢。他在夢中得到關於廟宇之地點、大小、方位的詳細指示。因此,重建之時一找到正確的地方,就必須設法尋找原有的建築設計和地點。巴比倫的末代君王拿波尼度在一個碑文中,記載他在差不多一個世紀之前撒珥根王建築的地基上重建西帕爾的廟宇,一吋的偏差也沒有。美索不達米亞一些考古學遺址,發現在同一地點上多次重建廟宇,文化層有十幾個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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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波尼度的花崗石碑
三3 早晚獻燔祭 能夠維持在每日晨昏不斷獻祭,是完全遵守聖殿體制的標記。按照出埃及記二十九38∼42和民數記二十八3∼8(進一步資料,見這兩處經文的注釋),這祭是每早晨黃昏各獻一隻一歲的羊羔,和細面、油、酒。這制度曾經兩次在停息一段時期之後恢復(主持者是代下二十四14的約阿施,和代下二十九7、27∼29的希西家)。停息的理由包括疏怠和亞述壓力的抑制。
三4 住棚節 有關這個主要宗教節期的資料,可參看:出埃及記二十三16b;利未記二十三33∼43;申命記十六13∼17的注釋。這個節期的慶祝與所羅門聖殿的奉獻(代下五3),和以斯拉的盟約更新典禮(尼八13∼18)也有關聯。三個案例都象徵百姓有新的開始,而慶典包括筵席則必定是使締結盟約或條約正式化的步驟(見:創三十一54的注釋)。
三5 月朔與一切聖節 有關這些以色列宗教曆上之節期的背景,可參看:民數記二十八1∼30的注釋(又留意撒上二十5)。他們很明顯是決意恢復所有昔日之宗教禮儀,使宗教活動正規化。
三7 糧食、酒、油 勞工的標準薪酬一定包括每日糧食、酒、油的分配(見:代下二10所列的各項)。巴比倫、馬里,和美索不達米亞很多其他城市,都發現了糧食配給總目(包括自由身之工人和奴隸所得的分量),作為這一點的佐證。
三7 浮海運輸香柏樹 主前十一世紀埃及祭司溫納蒙向敘利亞的統治者訂購的香柏樹,也是浮海送貨。本節安排將重建聖殿所用的樹木運往海港約帕,也是根據類似的安排(有關此舉的進一步例子,見:代下二16的注釋)。
三8 年代小注 第二聖殿和所羅門的聖殿一樣,也是在春季第二個月,即西弗月,動工建築(王上六1、37)。工程說是在所羅巴伯來到聖殿原址的第二年開始,問題是經文沒有清楚說明他是幾時來的。他從來沒有被形容為與設巴薩或古列同一時代(但四1∼5或者可以如此解釋),但卻時常和大利烏有關。以斯拉記二章往往被視作另一次的回歸,大概發生在第一章所述的回歸之後十五年。故此,本節的第二年是指哪一年並不容易鑒定。
三10 根基的重要性 有關地基立在聖潔空間的意義,可參看第三章3節的討論。此外按照美索不達米亞的慣例,需要獻上奠基的祭,並將記述君王奠基的版片、圓柱或圓錐埋於當地(正如現代也有將時代文物密藏器安置在公共建築之基石的習慣)。例如主前十九世紀馬里王雅頓林的地基碑文,不但描述沙馬士廟的建築,更描述遠征香柏山脈(Cedar Mountains)和地中海的戰役。主前五二五年剛比西斯親自參與埃及內特女神(Neith)廟宇奠基的慶典,足證波斯人十分注重在神殿的傳統地點奠基。
三10 號和鈸 號、鈸、琴、瑟等樂器,經常在宗教禮儀中宣告開始,或在遊行中使用(見:代上十六5∼6;代下二十五11∼13)。敲鈸可能象徵雷聲,或在遊行之時數節拍。號聲則是戰場上或重要場合中的發信工具。
三12 第一和第二聖殿的比較 古代廟宇的富麗程度,是基於幾個因素。大小雖有影響,建材的質素和工匠的手藝卻更加重要。被擄歸回的社群縱有波斯政府的援助,所能動用作為材料的資源依然遠遜于所羅門。金子的分量,石塊的品質和大小,石匠和金工的技巧,都是第二聖殿無望與第一聖殿匹敵的。老一輩之人的失望不一定反映他們是注重外表而已。當時和出埃及時代的看法,都同樣認為殿宇和陳設的豪華和壯觀,是向住在聖所之中的神表示尊崇的合理方法。百姓因為無能提供與神榮耀相稱的富麗環境而感到悲哀。
四1∼24
重建大計遭反對的歷史
四1 歸回者的敵人 被擄者回歸時以色列和猶大地都不是沒有人煙的地方。沒有被擄到巴比倫之人的後代,和被亞述遷徙至此之人(王下十七1∼6)的後代,都以明確的種族身分存在。作者以斯拉稱他們為「敵人」,顯出歸回者已經和他們發生過衝突(拉三3),而他們提出協助重建聖殿,並不是出自真心。無論如何這些人對於崇拜耶和華,很可能與被擄歸回者有不同的理解(見:王下十七33)。這一點有助於理解所羅巴伯對他們的回答,為什麼如此簡要。
四2 以撒哈頓的徙置政策 撒瑪利亞在主前七二二年淪陷以後,亞述王撒珥根二世下令將以色列大部分的人口,遷徙到哈臘和瑪代兩地(見:王下十七6的注釋)。而亞述帝國內部的民族,則被安置來此取代他們(見:王下十七24的注釋)。以撒哈頓在位之時(主前681∼669年)大概還有進一步的外遷活動(見:賽七8的注釋),西頓人大概是在主前六七六年的戰役之後被遷至此。這些人的後代被形容為「猶大和便雅憫的敵人」,但在這麼早的波斯時代,他們還未稱為撒瑪利亞人。
四5 古列至大利烏 波斯王古列一直統治到主前五三○年,當年他在帝國東北部邊界與西古提部落作戰陣亡。繼位的是他兒子剛比西斯。剛比西斯最大的成就是征服埃及。但他在此後不久即遭謀殺,在一連串鬥爭之後大利烏繼位。大利烏爭取到多數波斯貴族的支持,並且娶了古列的女兒。他在主前五二二年登基,耶路撒冷聖殿是在他在位之時竣工的(主前515年)。
四6∼23 年代次序 本書是在以斯拉/尼希米時代寫作的,當時大約是主前四四○年。開首幾章回顧差不多一個世紀以前,發生在主前五三八至五一八年之間的事件。作者在第5節提到反對和耽延時,岔開話題從第一次遭受反對至寫作之時的長久歷史,最後才言歸正傳,回到主前五二○年繼續他的記述。貫徹這個離題段落的共同主題,是被擄歸回耶路撒冷之人的夢想遭到反對。他從大利烏王談到亞哈隨魯王,又再談到亞達薛西王(當時是他在位)。亞哈隨魯在主前四八六或四八五年登基,一上臺便忙於鎮壓巴比倫的叛亂──此事大概觸發了西方各省的起義,葉胡德(猶大)亦可能牽涉在內。無論如何,大規模動盪已足構成理由,擱置耶路撒冷的建築活動。這情形一直延續到到亞達薛西年間(主前465∼424年),並且從接二連三指控以色列人不忠的信件看,他們的首領也身受嫌疑。
四6 亞哈隨魯 大利烏的兒子亞哈隨魯於主前四八六或四八五年登上波斯寶座。初年致力於鎮壓巴比倫和埃及的叛亂。亂平後巴比倫獨自成為一個行省,受波斯政府直接統治。此後,亞哈隨魯秉承父親一意征服希臘的野心,率領龐大軍團強渡希拉海(Hellespont;現稱達達尼爾海峽〔Dardanelles〕),從北面入侵希臘,焚雅典城。但他的海軍在薩拉米斯海戰中全軍覆沒,陸軍糧道因而不繼。接而大將馬頓尼烏(Mardonius)主前四七九年在布拉的戰役中陣亡,使他再無勝望。亞哈隨魯以好幾個龐大的建築工程聞名,但他的統治卻於主前四六五年因遇刺而結束。進一步資料,可參看:以斯帖記一1的注釋。
四7 亞達薛西 名叫亞達薛西的波斯王共有三位。尼希米記中的最有可能是亞哈隨魯之子亞達薛西一世(主前465∼424年)。在聖經以外,現今對他所知極少。希臘史家希羅多德提到他的課稅表,以及他在位時的一些不良經濟政策。希臘諸城邦在薩拉米斯和布拉的二度大捷(主前480∼479年)之後,乘勝多方設法削弱波斯在近東的權勢。因此,亞達薛西在位之時,需要忍受兩次的叛亂(見:尼一1的注釋)。但他至終仍能作王四十年之久。
四7 亞蘭方言 亞蘭語和希伯來語在語系上是近親。它在亞述時代已經十分重要(見:代下三十二18的注釋),巴比倫和波斯都以它為外交界的通用語言。波斯的內部檔雖然繼續使用波斯文(往往是譯自亞蘭文),他別(Tabeel)等官員的奏章當會使用亞蘭文書寫。這樣,全國各地的官員便可以有共通的語言,來執行王的事務(參較羅馬帝國使用希臘語,以及現代的外交上使用法語)。
四9∼10 上奏者的官職 利宏的官銜「司令」(NIV,和合本:「省長」)是個有資格發佈命令或王室敕令的文職官員。作為書記(sapar)的伸帥負責抄錄官方文件,翻譯為亞蘭文或其他語言,並且撰寫課稅記錄。帝國到處,包括伊�堛滮B,都可以找到這種官吏,因為職位較高的官員經常都用得上他們的服務。「審判官和官吏」(NIV,和合本:「底拿人、亞法薩提迦人」)等其他官職則較不明確,大概是指利宏的隨行人員。
四10 亞斯那巴所遷移的人 亞斯那巴是亞述巴尼帕的亞蘭文名字。聖經再沒有其他經文提到這位亞述王的遷移活動。但每一任的亞述王都打過很多場戰役,有的是鎮壓叛亂,有的則是對付敵國的聯盟(如:賽二十1∼4中所提及,發生在主前711年的亞實突之亂)。亞述巴尼帕於主前六四八年攻打叛亂的巴比倫時,很可能牽涉西方各省,導致被株連的以色列人遷離本地。
四12∼16 控訴的性質 本段所指的回歸者可能是古列、大利烏年間來到耶路撒冷的人,不然,就是最近在亞達薛西一世年間回來的。重建這城引起這些官員關注,似乎表示基於以往的經驗,耶路撒冷素來是反叛和騷亂的淵藪,將會再次在全區引發叛亂。但真正的威脅也有可能是叛變了的總督默加比朱斯(Megabyzus;約主前448年),耶路撒冷可能會樂於與他合作。拒絕交稅與叛國同罪(亞述王西拿基立的年表指控希西家的,也是類似的罪名)。他們誇大事態的嚴重性,可能是蓄意引起王的注意,對耶路撒冷人加以留難,要他們在動工建築之前,先向王室請求核准。
四15 先王實錄的性質 這些檔案可能包括年表和編年史。古代近東各國都有記錄王室年表的習慣,現存例證大部分來自主前第二千年紀中葉的赫人諸王,以及主前九至六世紀的亞述和巴比倫。年表亦可以詳述戰役之年表性王室碑文的姿態出現。此外,王室又有編寫年鑒,記載每年發生的大事。考古學家至今仍未發現任何來自波斯阿契美尼德王朝的年表,但波斯政府大抵也會盡可能搜集亞述和巴比倫的官方檔案。這些檔能夠從歷史的角度,幫助他們瞭解如今所統治的百姓。因此,要求考察的先王實錄,可能包括從前與以色列國和猶大國的關係(特別是撒珥根二世、西拿基立、尼布甲尼撒諸王的年表),以及波斯文書所記的較近期事件。
四16 河西之地 幼發拉底河(和合本:「伯拉大河」)以西的地區,除了獨自為一行省的巴比倫以外,是個龐大的波斯行省,由總督所治理。總督屬下的官銜包括「帕赫特」(pah]at;見五3的達乃,和合本:「總督」)和帕蒂法拉薩(patifrasa),即王室監察。行省中有一些較小的行政單位,葉胡德(猶大)是其中之一。治理這些單位的,都是王所任命的官員。
四18 譯成何種語言 亞蘭語雖是外交界(公文、條約)的通用語言,波斯王朝的官方語言仍是波斯文。因此,這信讀給亞達薛西之時,文書會將亞蘭文譯成波斯語以方便君王(NIV:「已經在我面前翻譯宣讀」,和合本:「已經明讀在我面前」),以及維持御前會議的莊重性。
四24 大利烏第二年 在描述城牆系統之建築的插曲之後,敍述在此回復到大利烏王年間耶路撒冷聖殿的重建工程。大利烏第二年是主前五二○年或五一九年初。當時剛比西斯過世後的繼位問題已經解決,大利烏有餘暇處理耶路撒冷聖殿等事務。
五1∼17
達乃上書大利烏
五1 哈該 被擄歸回的人中包括了先知哈該和撒迦利亞。兩人對於所羅巴伯領導百姓都有彌賽亞盼望的熱切表示,又都大力鼓吹重建耶路撒冷的聖殿。回歸者致力重建生命和家園而忽略聖殿,是哈該特別關注的問題(該一2∼11)。哈該一名在伊�堛滮B蒲草紙(來自一個多世紀之後)中多次出現,但只能證明這是當時頗為常見的人名而已。
五1 撒迦利亞 撒迦利亞的意思是「耶和華紀念」,在被擄和歸回時代是個常見的人名。聖經指出這位主前六世紀的先知,是個顯赫的祭司家族的一份子,易多是其祖先(見:亞一1)。他的資訊和哈該一樣都是強調重建耶路撒冷聖殿,但他亦提倡祭司于波斯所任命的葉胡德省省長以外,在政治方面擔任更重要的角色。
五3 河西的總督達乃 達乃是總督(satrap)烏什坦努(Ushtannu)屬下的帕赫特(pah]at)或佩胡(peh]u)(和合本:「總督」),按照一份來自主前五○二年的巴比倫史料,後來升任為總督。作為地方官,他盡職調查聖殿的重建,向大利烏請示這項工程是否得到核准。他一得許可便全力執行欽令,可見是位盡責的官員(拉六13)。
五3 示他波斯乃 若是人名,這是指達乃的同僚(大概是文書),參與調查耶路撒冷聖殿的建築活動。這詞亦有可能是達乃的官銜,意即「大法院首席書記」。
五8 大石和插入牆內之梁木 本節譯作「大石」之亞蘭辭彙的意思,學者看法頗不一致。部分解經家認為這字和「滾」有關,據此臆測這些石頭大概是鑿成可以滾動的形狀,推到適當位置才加工雕琢,與其他石塊砌在一起。其他學者則引證亞喀得語 aban galala 一詞,指為建築用的料石。梁木設計可能是防止地震的措施,也可能是模仿所羅門聖殿的建築風格(見:王上六36)。
五12 天上的神 請參看:以斯拉記一2的注釋。
五12 尼布甲尼撒拆毀耶路撒冷 伊�堛滮B書函(Elephantine letter)於主前四○○年申請在該埃及軍事殖民地重建被毀之廟宇。耶路撒冷長老為重建聖殿所提出的理由很值得與此參較。兩者都提到「天上的神」,同時又提出歷史的理由。以斯拉記中所提出的解釋,則將巴比倫對猶大人的毀滅,歸因於他們的不忠,和潔淨時期的必要性(見:耶二十五8∼14)。本段又呼籲波斯王仿效先王古列,作為他們宗教復興的媒介(見:賽四十五1∼3)。
五14 設巴薩 請參看:以斯拉記一11的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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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1∼12
大利烏核准
六1 巴比倫藏寶物之典籍庫 有關波斯帝國檔案之保存的討論,可參看:以斯拉記四15的注釋。大利烏在位之時,巴比倫仍是大河西行省的省會,因此屬下省分的一切檔案都是在此儲藏。這些檔很多都是寫在泥版或泥柱,但也有一些是寫在蒲草紙或皮卷上。
六2 亞馬他城的宮 截至主前五五○年為止,亞馬他一直是瑪代的首都。這城位於今伊朗西北部之札格洛斯山脈,奧朗底山(Mount Orontes)腳。被古列攻取之後,成為波斯君王的夏宮的所在地。他們將朝廷在書珊和亞馬他之間搬來搬去,以求享受宜人的氣候。地區中心巴比倫找不到有關古列和被擄以色列人的檔案,搜索範圍便擴大到此地的王室典籍庫。波斯帝國廣泛使用皮卷存檔。
六3 殿的規模 學者一般的意見是聖殿的大小在抄錄時出現了錯誤。所羅門聖殿只有六十肘長,二十肘寬,三十肘高。這殿既是建在舊殿根基之上,大小應與之相同。另一個可能是諭旨中所記的是理想的尺寸,或最大的限度。奇怪的一點是,古列和大利烏都如此關心資助廟宇的重建工程,因為(無論是按照文獻還是考古資料)廟宇對波斯阿契美尼德王朝的國教祆教來說,並沒有扮演什麼重要角色。希羅多德亦同樣提到波斯的宗教活動並無廟宇。
六7 在原處建造 美索不達米亞王室年表最常記錄的任務之一,是重修廟宇(如:吾珥第三王朝之吾珥南模,和加瑟王庫里加珥朱〔Kurigalzu〕的年表)。聖潔空間一旦被確定,並且投入宗教性應用,便必定要繼續應用。因此君王如古列會相信重建聖殿的惟一適當地點,就是原有聖殿的地基(見:拉三3,三10的注釋)。這通例也是身為征服者的國家或宗教,往往將其崇拜場所建於廟宇或教堂舊址的理由。
六8 經費出於王庫 諭旨包括重建聖殿的大小(見3節),表示波斯政府顧慮開支可能超出預算。大河西行省可能需要徵收特殊的賦稅,以應付重修工程。但這些稅款應該是首先歸入國庫,才按需要支付給耶路撒冷承建的工匠。這工程既成王室預算案中的一項,就算是得到了正式的認可。古列圓柱(見一2∼4的注釋)並沒有清楚說明柱上所記各項工程的費用,究竟有多少是由王室庫房所承擔。但巴比倫好幾處遺址的挖掘,都發現用來重修神殿的磚磈,上有古列之名的戳印,表示重建經費是由王室庫房所提供的。
六9∼10 使用所供應的祭物 在此之經文和帝國各地的碑文,都反映大利烏在這事上極其慷慨。受益的埃及人甚至稱他為「眾神之友」。本段所提的牲口是指定作燔祭之用的(見:利一3∼4的注釋)。由於配給的小麥、鹽、酒、油都是按日分配,它可能是祭司和建築工人共用,但亦有可能是供獻祭之用。素祭(細面加油製造)經常與其他祭物同獻,主持的祭司可以分得一份(有關這些祭中小麥、油、鹽的使用,見:利二章的注釋)。有關用酒作為奠祭的討論,可參看:利未記二十三12∼13的注釋。按照約瑟夫的記載,幾個世紀後安提阿古大帝(Antiochus the Great),亦同樣向猶大人供應建殿經費和本節所述的祭物。
六10 為王的壽命祈禱 古列圓柱也有類似的話:請求神明(大概還包括其信徒)向瑪爾杜克神「託付」古列和他的兒子,賜他們「長壽」。此舉的用意雖然可能僅是希冀得到神祇的祝福,但也有可能是防止他們祈求推翻其王權,或對他作出咒詛。實際上按照希羅多德的記述,每次獻祭都必須同時為王代求。伊�堛滮B蒲草紙更向某位波斯官員承諾,他若幫助重建被毀的神殿,他們就會為他代禱。諭旨可以將王描述成熟悉子民的宗教習例,並且對他們十分關心的樣子,桑索斯法令(Xanthos Charter)就是一例。這份來自主前三五八年之利西亞(Lycia,今為土耳其一部分)的檔,確立波斯對當地一種祭儀的支持。其中所提到的爭議與本段相似。
六11 違者所受的刑罰 條約和聖旨在條款的後面,經常以咒詛或警告違者受罰作結。約書亞記六26中約書亞對重建耶利哥之人所宣告的咒詛,可與卡拉特珀的阿齊塔瓦達王建築城門的命令中,對任何改建他城門的諸侯所宣告之咒詛相提並論。漢摩拉比法典的結語亦同樣任命將來的統治者維持法紀,不然便要面對神明的咒詛。亞述的拉吉浮雕和好幾個王室檔案都提及過刺刑。其作法是將被處死者的屍首插在尖柱上示眾。波斯有刺刑的例證,阿默斯特�堙]Amestris)在她兒子亞達薛西在位之時處死因納羅斯(Inaros,呂彼亞的叛亂領袖),就是例子之一。死者屍身被雀鳥昆蟲所食,不得埋葬。大利烏在碑文中所用的咒詛之一,是:「你若塗抹這些字句,願阿胡拉馬茲達殺死你,毀滅你家。」又一個說:「你所建造的,願阿胡拉馬茲達拆毀。」
六12 奉地方性神祇之名咒詛 由於大部分初民相信各地有各地的神祇,受地方和人種所規限,神明許可權之內的事務交由地方性神祇處理是理所當然的作法。
六13∼22
竣工、奉獻、慶祝逾越節
六15 告竣日期 第二聖殿竣工這麼大的場合,必須細心記錄。所記的日期為亞達月,是巴比倫曆法中的十二月,即西曆二月至三月。大利烏王第六年應該是主前五一五年。本節的完成日期是亞達月初三日,即西曆主前五一五年三月十二日。應該提到的是次經以斯得拉一書七5和約瑟夫都記載竣工日期是亞達月二十三日。有些學者認為這才是正確的日期,因為初三日是安息日。
六17 獻殿禮與列王紀上相比 有關所羅門聖殿奉獻活動的討論,可參看:歷代志下七5∼7的注釋。第二聖殿奉獻典禮中所獻祭牲的實際數目遠不及所羅門時代(王上八63):當時是二萬二千隻,如今是一百隻,當時是羊十二萬隻,如今公綿羊二百隻、綿羊羔四百隻。公山羊作為贖罪祭是按照祭禮獻上(利四22∼26;見:利四13∼32的注釋)。十二隻的數目正與以斯拉有意重新強調十二支派聯盟在經歷被擄劫運之後獲得新生,可在猶大和耶路撒冷恢復與耶和華之立約關係的觀念相符。
六19 逾越節 自約西亞王(一百年多年以前)以後,聖經再沒有守逾越節的記錄(見:代下三十五18的注釋)。如今猶大人社群在猶大地復興,這個與被擄歸回者脫離捆綁之歷程對應的禮儀(見:出十二1∼28的注釋),自然亦須恢復。正月(尼散月)十四日是宗教曆所指定的日期(出十二2∼6;利二十三5)。留意上一次的逾越節慶典,也是在潔淨重修聖殿之後舉行(見:代下三十章的注釋)。
六21 除掉所染外邦人的污穢 這些人的身分有好幾個不同的理解。他們可能是北國的餘民,或猶大沒有被擄的人(見:代下三十17∼21)。這些人在被擄時期與非以色列人的接觸可被視為污穢,現在必須定意與他們隔離。另一個可能是可以參與逾越節的慶典者,按照出埃及記十二48的規定,延伸到包括進猶太教的人(gerim),即皈依單獨崇拜耶和華者。
六22 除酵節 請參看:出埃及記十二14∼20;利未記二十三6∼8的注釋。由於希西家(代下三十13)和約西亞(代下三十五16∼17)慶祝逾越節時亦包括這個節期,在此慶祝這節期也很適合。這個七日慶典所表達的喜樂,是由於神的作為使「亞述王的心轉向他們」(象徵位於美索不達米亞的波斯統治者),使聖殿得以修復。
七1∼28
受亞達薛西委任之以斯拉抵達
七1、7∼8 年代小注 這些事件如果發生在亞達薛西一世任內,亞達薛西王第七年就是主前四五八年。上一章所述事件至今已經差不多有六十年的時間。以斯拉的出發日期是正月(尼散月)初一日,即西曆四月八日,到達耶路撒冷的日期則是五月(阿布月〔Ab〕)初一日,即西曆八月四日。這是春季至盛夏的乾旱炎熱時分,須沿最北的道路而行,繞過沙漠地帶,並得小心計畫路線,使回歸者途中不致缺水。
七1∼5 以斯拉的世系 以斯拉必須有一定的資格,他的使命才能得到認可,他的行動才可能有法律上的效力。以斯拉和耶書亞(見三2的注釋)不同,聖經沒有提到他是大祭司。但身為亞倫的後裔(本段從亞倫到以斯拉只列出了十六代,詳細家譜,見:代上六5∼53),依然證明了他有顯赫的家世。經文很可能暗示他是西萊雅的後代;西萊雅是主前五八六年聖殿被毀之時的大祭司。這家譜沒有提及耶書亞,很可能是因為他屬西萊雅另外一系,或本段所指是西萊雅另有其人(這名字在這時代十分普遍)。
七6∼12 以斯拉的專長 這�奡y述以斯拉有好幾個特點,大部分都以他作為文士和天神律法之教師的才幹有關。身為文士的以斯拉可能是波斯的公務員。古代近東政府習慣雇用受過外交和法律訓練的文書或書記。這些人負責翻譯屬國或盟邦的檔。並且受派出訪調查,以協助君王及其謀士作出決策(進一步資料,見:尼八1的注釋)。史籍中的例證包括主前七世紀亞述文書阿希卡爾,和埃及中王國時代《行業的諷刺》中對文書行業的形容。後者稱讚這是值得尊敬的專業,其利益遠勝其他職業。
七8 四個月的旅程 漫長旅途所發生的事件,照例不予記錄(見:創十二1∼9)。西曆四月出發,八月抵達,表示途中炎熱乾旱。他所走的最有可能是商旅北路(長約900哩),沿幼發拉底河北上,在馬里轉往西行,直達塔德莫爾(Tadmor),然後西南經大馬色(大馬士革)入巴勒斯坦。同行人數眾多,並且包括婦孺,每日平均腳程大抵不會超過十哩。
七14 王的七個謀士 按照以斯帖記一14和古代歷史家色諾芬、希羅多德的記載,波斯王倚重的樞密院,由七名親王或參謀組成。故此,以斯拉所擔任的這種調查性任務,由王和謀士的名義下達是很自然的事。
七14 任務的性質 關注屬國是否各自保持神明的寵愛,是波斯諸王的一貫作風。重修廟宇可以取悅神明,按照本節,奉行宗教法令是另一方法。以色列的神若是喜悅百姓遵行祂的教訓,這些教訓便必須強制執行。必須設立官吏負責教導,並且督促監察其實施情形。因此以斯拉的使命是斷定波斯國葉胡德省的猶大人,是否謹守摩西五經的律法。當地人上書投訴或諮詢的次數,顯示這個調查有進行的必要。身為文士的以斯拉的專門技能足以應付這個任務,亦有資格判斷法令是否實行。如此,波斯王使用屬國的子民(又同樣使用尼希米),試圖保證帝國得到神明的認可,以及避免冒犯神(見23節)。
七15∼17 波斯人向耶和華獻祭 波斯王有公開向地方性神祇獻祭的記錄,一方面是表示尊重,另一方面安撫新被征服的民族,對他們有政治上的利益(例如古列圓柱上所載古列為瑪爾杜克神所做的事)。祭牲的清單,以及附加的素祭、奠祭(民十五2∼10),顯示波斯人在起草撰寫諭旨之前,必已諮詢過猶大人的專家。剛比西斯年間(主前530∼522年)就有這樣一個例證:埃及薩伊斯(Sais)的祭司烏劄荷爾(Uzahor)出力說服王重修內特女神的廟宇,並且監督重修過程。工程包括奠基,恢復儀式、節期,以及挪用公費津貼廟宇的運作。
七22 供給的數量 亞達薛西王下達行省官員的配給數量雖有規範,其限額卻高得出奇:銀子三又四分三噸、小麥六百五十蒲式耳、酒六百加侖、油六百加侖、鹽無限量供應。這數位未必一定是按照聖殿運作的需要推算出來的。反之,正如下一節所顯示,其根據是轉離以色列神的怒氣需要何等大的數額。
七23 神學心態 按照初民的平息心態,神的怒氣若然不得平息,以色列的叛黨就有口實宣稱他們反抗波斯的行動是由耶和華所推動的。以斯拉時代波斯正面臨叛亂。呂彼亞人因納羅斯於主前四六○年奪取了埃及的控制權,在地中海又得到雅典艦隊的大力協助。這場叛亂在主前四五六至四五四年之間被默加比朱斯剿平,因此,以斯拉正在叛亂的高峰啟程(主前458年)。亞達薛西王對耶和華、聖殿、祭司極度尊崇,是按照波斯素有的政策(古列圓柱),承認天上之神的能力,並在諭旨中強調要「詳細辦理」,足見事態的緊急程度。
七24 聖殿工作人員免稅 豁免賦稅可能還有一個理由:以斯拉的處境是他不為人所知,並且與外來勢力有關。免稅可以在耶路撒冷的聖殿社群中,幫助他得到一些支持。來自大利烏年間的加達塔斯(Gadatas)碑文,記載了此舉在波斯帝國的先例。希臘神祇阿波羅(Apollo)的祭司得免納稅。
七25 任命官員 以斯拉得到授權在轄區內任命士師和審判官,似乎十分合適。這樣一來,司法系統就不會與他反對,政策亦能保證一致(見:代下十九4∼11,約沙法王的司法改革)。波斯的行政架構包括雙重的官吏:一組管理地方性和習慣性的事務,另一組則負責實施王室的欽令和法例。以斯拉可能有權任命大河西行省內的兩組官吏,但鑒於「你神律法」一語,他的主要責任是地方性的事務,這些人可能是在行省各處處理猶大人的律法。
七26 授權處罰 由於以斯拉是在波斯政府的庇護下,行使波斯政府的權力,列舉的刑罰亦與波斯的刑法相符。以色列律法有提及死刑和抄家,但除了戰俘和基於政治因素的保護性拘留(耶三十七11∼16)以外,囚禁只包括在家的軟禁(利二十四12)。「充軍」一語譯作「鞭笞」或「肉刑」更佳,因為後者在波斯普遍使用。即使以斯拉從來沒有被逼行使,這個處罰權力已足反映他使命的重要性。
八1∼36
以斯拉率領回歸耶路撒冷
八2∼14 回歸人數與第一次相比 本段列出了一千五百一十三名男丁與以斯拉一同回歸。回歸總數若是五千人(按照婦孺數目的保守估計),本段所列之數約是以斯拉記二64∼65總人數(42,360人)的七分之一。
八15 流入亞哈瓦的河 這河大概是巴比倫附近(半徑起碼有90英哩的地區)注入幼發拉底河的無數運河之一。這些河道其中一條附近可能有他們的聚居處,但史料互不相符(七十士譯本;以斯得拉一書八61以塞拉斯〔Theras〕為原址)使問題變得十分複雜。因此原址位置至今不明。
八17 迦西斐雅 迦西斐雅若是地名,它就是在亞哈瓦附近。但兩處地方都只知大約在巴比倫北部而已。但按照七十士譯本,這字也有可能是個名詞(希伯來語 kesep「銀子」一字的變體),反映易多可能是庫房或銀匠公會的領袖。
八20 尼提寧 除了有三十八名利未人隨以斯拉回歸以外,登記在案的尚有二百二十名尼提寧(殿役)。這些人是利未人的助手,其重要性不可忽略。利未人的數目不多,沒有這些僕人做粗重工作,聖殿就不能正常運作。以斯拉列出他們的名字和世系,就是核准他們的資格。
八21 禁食 在聖經以外,古代近東沒有什麼禁食的例證。禁食通常是在哀悼之時進行。舊約中宗教性的禁食通常與向神懇求有關。其原則是所求之事重要到一個地步,懇求者集中精神於屬靈景況上,肉身需要則退居幕後。如此,禁食是為使人淨化,在神面前謙卑而設的(詩六十九10)。經文表示這些猶大人關心自己的安危,祈求的目的是神的保佑,好使他們能夠宣稱即將進行的旅程是順從神旨意而做的。
八21∼23 被搶劫的危險 以斯拉一行人沒有軍隊護送(見:尼二9中與尼希米同行的人),因此路上遇到危險是很嚴重的問題。當時有好些政治勢力試圖打亂波斯帝國西部的均勢。此外,運輸大量金銀的非武裝團體,很容易就會成為執意搶劫的亡命之徒宰割的對象。
八26∼27 數量 以斯拉將波斯王的賞賜過秤記錄,就算是完成了這方面的任務。六百五十他連得銀子等於二十四噸半。一百他連得的銀器和一百他連得的金子各重三又四分三噸。二十個重一千達利克的金碗等於十九磅。數量雖然極大,卻非不合理,因為這是王和被擄猶大家族的禮物。
八31 所走路程 出發時是西曆四月,因此直接橫渡沙漠是不可能的(全長約500哩)。他們必須走較長的北路,沿幼發拉底河北上,往西經大馬色(大馬士革)入巴勒斯坦(全長約900哩)。請參看一章11節和七章8節的注釋。
八35 獻祭 有關第二聖殿奉獻祭禮的討論,請參看:以斯拉記六17的注釋。波斯王下令被擄者回到耶路撒冷之後必須獻祭(拉七17)。本節記載以斯拉把這命令付諸實行。和以斯拉記六17一樣,這�堣]提到贖罪祭。進一步證明每一群回歸者都需接受淨化。
八36 總督和省長 波斯帝國分為二十一個行省(在巴比倫獨自成為一個行省後,變為二十二個),各有總督治理。但由於部分行省過於龐大,遂再分給多一重的官員管治。這些官員稱為「帕赫特」(peh]a),其職責包括協助收稅和執行欽令(見:拉五14的注釋)。
九1∼15
異族通婚的問題
九1∼2 指控的性質 以斯拉不久便得到消息:有人嚴重違犯他來此堅立的律法,與一系列的非猶大人通婚,對以色列的文化和宗教的存亡構成威脅。內族通婚──即只容許特定團體之內的人(包括改信猶太教者)通婚──成為被擄歸回社群的信條(見九10∼12的注釋)。他們瞭解異族通婚能夠造成文化上的分裂,削弱他們在宗教上作為分別出來之「選民」的獨特性。這罪行特別令人髮指之處,是本當熟知律法的祭司和利未人(參較:何四6),也參與這種「不忠」(NIV)的行徑。
九1 異族名單的意味 本段的非以色列種族的名單所列的,是征服時代的標準清單(以色列人受命將他們驅逐),夾雜一些出埃及時代惡待以色列的民族(申二十三3∼6)。因此它所反映的,是以斯拉所引述之律法的時代,而非被擄歸回之時代。這些種族在以斯拉時好些已不復存在。因此這名單的用意不是針對這些民族,而是提出某些種類。在被擄歸回的時代背景中,有人被視為當被驅逐者,又有人以猶大人仇敵自居。任何屬於這種類的人,都不得與他們通婚。
九3 以斯拉的回應 以斯拉對異族通婚指控的第一個反應是傳統的志哀動作:撕裂衣服、拔脫鬚髮。這是古代近東共通的作法,埃及的古墓壁畫和各處的文獻(如:烏加列《阿赫特的故事》)都有描繪。有關本節所述和其他志哀方法的資料,可參看:以斯帖記四1的注釋。
九10∼12 與外族通婚的罪行 不得與外族通婚的禁令雖然主要來自申命記七1∼5,本段的話卻是引述自利未記和申命記好幾處地方的經文。與同宗族的人結婚(內族通婚)和與友邦和親,在古代近東社會都很普遍。早至蘇美人時代,反對異族通婚的態度已經存在。
神話《馬爾圖的婚禮》(The Marriage of Martu)將貝督因人描述為吃生肉,不埋葬死者的野蠻人──文明人不會與他們通婚。以色列人亦受命在他們的「屬靈宗族」(即崇拜耶和華的人)之內通婚。但這時代在屬靈的一致性以外尚有另一個問題。揀選和盟約使土地的產權平添了神學上的意義。與外族通婚是能夠危害土地擁有權的因素之一,隨之受影響的包括了盟約上的益處。伊�堛滮B文獻(與以斯拉、尼希米相隔不及五十年的猶太文獻)描述土地重新分配,家族失去土地,是外族女子嫁入猶太家庭,得以承受產業的結果。與本地人結婚能夠在文化上污染以色列人,削弱他們作為被神分別為聖之民的宗教身分,違犯容許他們「吃那地的美物」(申六11)之盟約的條款。
十1∼44
異族通婚問題的解決方法
十3 波斯時代的離婚 猶太律法並沒有明文規定要與外族妻子離婚。按照申命記的條例(申七1∼5),這種結合原本不應該存在。現存有關波斯時代離婚的資料來自伊�堛滮B的猶太檔。婚約經常包括離婚之時如何處置妝奩、聘禮、財產、兒女的條款。離婚似乎不是罕見或複雜的事務,最受關注的反是經濟方面的影響。在伊�堛滮B,離婚不必提出任何理由。
十8 抄家和逐離被擄歸回者的會 要所有公民來到耶路撒冷為雜婚之舉答辯,三日限期已經足夠。把財產充公給聖殿(又見:次經以斯得拉一書九4)和驅逐是二合一的懲罰,因為公民必須是被擄歸回者之會的一份子才有權擁有財產(注意:代下十五13的死刑)。這罪行被視為背約和對社群不忠的表示。早至漢摩拉比法典,性罪行已經可以導致流放。在上述兩個情況下,罪名都是不當之性行為,和違背社會之規範。
十9 年代小注 此事發生在基斯流月(第九個月),即西曆主前四五八年十二月第三個星期,距離以斯拉抵達只有四個月多一點。
耶路撒冷在那個月分若是天下大雨,氣候寒冷的話,當然會令集會的人很不舒服。發抖戰慄和婚姻瓦解所導致的激動心境,只會因天氣更加惡化。
十13 大雨的時令 西曆十月至二月是猶大和耶路撒冷的寒季兼雨季。本節所用的是經常用作描述傾盆大雨的字眼。
在這個季節,氣溫降到華氏四十多度(5∼10℃)並不反常。在接近十二月下旬(十九日)的雨季在露天的廣場開會,可能有使與會者意志消沉的作用,使他們願意妥協,接受以斯拉對通婚問題的解決辦法。但另一方面寒冷和下雨所造成的不適,加上長時間在此站立,亦有使人脾氣暴躁的可能。將這事交由委員會處理,至少可以使他們不必再冒風受雨。
十16∼17 查辦的事務 問題的核心在於一百一十人的妻子,是否非以色列人。在門第和新判決的影響範圍等問題上,必然還有很多混淆不清之處。被盤問的人包括祭司、利未人、歌唱者、守門者,和非聖殿人員。這些人很多都具有影響力,因此可以假定委員會執行職務時必然十分圓滑。每個人都必須細心查問。
這些婚姻所育的兒女都須查明,因為社群中產業的繼承方式會受影響。接著每個人都必須立誓(見:代上二十九24)休妻,並與自己和這些外族女子所生的子女斷絕關係。此外,又要決定何種贖愆祭才算合適(見:利五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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