腓利門書
導論
作者 幾乎所有學者都接受此封信為保羅所寫;其風格與內容正符合保羅的特色。

奴隸制度與腓利門書的背景 所有的奴隸法都論及奴隸兩方面的地位:一方面他們是人,但另一方面就經濟而言,他們可以作為財產來買賣;羅馬法也不例外。主人處死奴隸是合法的,而如果主人遭到謀害,所有的奴隸都會被處死。在帝國的某些境內(如:義大利),奴隸是農場的主要工人;他們與自由農人會爭取同樣的工作。開礦的奴隸生活最差,由於礦坑的條件極糟,他們很快就會死去。
  不過幾乎在所有的職業�堻ㄔi以找到奴隸,就社會地位而言,他們比自由農人更容易晉升;他們與美國和迦勒比海一帶大部分的奴隸不一樣,因為他們可以靠工作來換取自由,有些得自由的奴隸還變成相當富有。這種社會地位的變動性,對家奴尤其適用──保羅書信中只提到這種奴隸。就經濟和社會狀況而言,這些奴隸比大部分羅馬帝國的自由人都強,何況未來他們還可能得著自由,自定前途;大部分自由人都是鄉下的農民,就是向富有的地主租地耕作的佃農。
  有幾位哲學家說,奴隸也是人,可是他們不曾建議主人釋放奴隸。幾乎所有人都認為奴隸制度是理所當然的,只有幾個人曾簡略地說它「違反自然」;他們的觀點卻極不受歡迎,以致這樣的言論只存留在反對者的批評之中。保羅給腓利門的資訊超乎當時任何檔之上,他不僅為一位逃走的奴隸求情,還要求釋放他,因為他已經成為基督徒。這個範例影響極大,因此許多早期美國蓄奴的人甚至不願意他們的奴隸接觸基督教,恐怕他們不得不釋放這些奴隸;後來才產生一種扭曲的基督教資訊,主張維持奴隸制度(參 Albert J. Raboteau , Slave Religi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8])。
  才華橫溢或受過教育的男性奴隸,常受到主人的信賴,作為他的代表出去辦事,或管理主人的財產。這些奴隸有時可以利用機會賺到足夠的錢,以買到自己的自由(他們所賺的錢按法律是屬於主人的,不過主人常讓他們自己管錢);而有些人則會利用出去辦事的機會逃跑。若要安全的逃走,必須遠離主人所在之地(保羅在本書中提到的個案,是從弗呂家跑到羅馬),所以他們可能會拿走主人的一些錢。若被逮到,一定會受嚴厲的刑罰。這種偷竊或許是第18節所指,不過保羅在那�堜帠\是指腓利門自己想為阿尼西母還錢。從古代奴隸主人的角度來看,逃跑的奴隸離開的日子,就是金錢的損失,可以合法視為被竊的財產,而收容他的人就必須還錢。可是更重要的是,奴隸本身並不便宜,而腓利門可能已經另外買了一名奴隸來代替他。
  舊約的 * 律法要求保護逃走的奴隸(申二十三15∼16),但是羅馬法要求保羅把阿尼西母歸還給他的主人,否則他就會受到嚴重的處分。保羅利用他和腓利門的關係來求阿尼西母的釋放:在標準的「薦信」�堙A可以替某一個地位低的人,向與自己地位同等(有時地位較低)的人求情。保羅在社會上或經濟上與腓利門並不同等,但身為屬靈的父親,他有理由站在平等的地位上講話──這是古代友誼的特色。

結構與形式 這封信是「推薦信」,是 * 庇護人為他底下的 * 受庇護者而寫,向和他地位相同,或地位較低的人求情。這封信也是「熟慮式* 修辭」,古代用來說服別人改變行為或態度的講辭或文字。保羅開頭說明請求(4∼7節,exordium),接下來提出理由,主要的內容是證明(8∼16節),最後則是全案的總結(17∼22節,peroratio)。保羅運用當日論證的方式,來說服富裕而有教養的腓利門,他一定認為這樣的論證極有道理。本信能保存下來,顯示保羅成功地說服了腓利門,如果他沒有釋放阿尼西母,就一定不會保留這封信,又將它流傳出去。這封給腓利門的信是保羅現存書信中最短的一封,只需一張蒲草紙就可寫完。

注釋書 見歌羅西書的導論。有關保羅對奴隸制度的看法,參 S. Scott Bartchy, First-Century Slavery and the Interpretation of 1 Corinthians 7:21, SBLDS 11 (Missoula, Mont.: Society of Biblical Literature, 1973);亦可參 Craig S. Keener, Paul, Women and Wives (Peabody, Mass.: Hendrickson, 1992), pp. 184-224,其中講解了保羅對家奴的論點。

1∼3 有關家庭 * 教會,參:使徒行傳十二2和羅馬書十六5。古代的宗教團體會在富裕的屋主家中聚會,主人則在這類團體中享有高位,就像他們的 * 庇護人一般。古代的作者對家庭的定義,不是按照血親,而是按照權力架構:自由人和他的妻子、孩子與奴隸(不過只有收入豐厚的人能擁有奴隸)。收信人住在弗呂家(參:西四17)。
  這個地點是根據相當可靠的證據,而不是根據名字的特色。
  「亞腓亞」是弗呂家常見的名字,比「腓利門」更普遍,不過在別的地方也曾出現,包括巴勒斯坦在內。

4
 保羅有固定禱告的時間,這是一般敬虔猶太人的習慣(可能一天至少兩小時);參:羅馬書一10。信中的感恩很常見,而保羅在此(4∼7節)是按照他平時的習慣,用感恩當作贊許的頌德。這種頌德在演講中常會用到,藉稱讚聽眾來搏取他們的好感。

5
∼6 譯為「團契」(NASB、TEV)或「共有的」(NIV、NRSV)常是指商業上的合夥,或共有財產(參7節)。腓利門就像是 * 教會(2節)的 * 庇護人。

7
 在古代的希臘羅馬,特別在猶太教中,接待乃是非常重要的美德。富有的主人常會招聚在經濟上差他們一截的人,有時是他們所屬宗教團體的成員,到自己的家中,請他們用餐;腓利門和其他富有的基督徒,在自己的家庭教會中提供這樣的飲食。古人的信常見的特點之一,就是提到作者與收信人共用的情誼;這在友誼書信�堙A或作者即將拜託收信者一件事時,顯得分外重要。

8
 腓利門的社會地位很高,這是他的文化特別注重的事;不過他承認,在信仰�堙A保羅屬靈的層級比他更高。
  哲學家常受到這類富裕人士的資助,在宴會�媯o表演說,或擔任教師,但保羅聲稱自己的角色不同凡響,是一般哲學家所不能及的。哲學家可以成為富有 * 庇護人的 * 受庇護者,可是保羅在此暗示,他是腓利門屬靈的庇護人。哲學家用「何為合宜之事」(NASB;「你應當如何行」,NIV)作為倫理判斷的標準。

9
 * 修辭學家(專事演說之士)喜歡如此講論:「我可以提醒你這點,但是我不這樣做」,即一方面提醒,一方面假裝不這麼做。保羅的文化重視對長者的尊敬,因此他以自己的年齡作為理由。
  按照古代的一個定義,保羅在此所用的詞(「有年紀的」,KJV、NASB;「老人」,NIV、NRSV),可以指四十九歲到五十六歲;但是 * 新約作者的用法通常很寬鬆,可指任何一位不再「年輕」的人。根據新約其他的證據,保羅當時可能五十七歲左右,上下最多差五歲。
  雙方的情誼也可成為拜託人做事的基礎;既是朋友,就有互惠的責任。

10 教師常稱 * 門徒為「兒子」。保羅的請求,要點為:不應該把自己屬靈* 庇護人的兒子當作奴隸。訴諸感情在古代的論證中乃屬必要。

11 此處保羅是用阿尼西母的名字作文字遊戲,這個名字的意思是「有益處」,在奴隸中很普遍,理由不說自明。富人對奴隸(顯然包括弗呂家的奴隸)典型的看法為:他們既懶惰,又不守規矩。

12∼14 奴隸有時會被主人釋放,讓他們去作廟�堿Y位神祇的奴隸;保羅在此是要求腓利門釋放阿尼西母,讓他能為 * 福音效力。他不單以自己的權柄為由,也以腓利門是他朋友的美譽為由。逃跑的奴隸一般很怕被捉到,送回主人家,而保羅對阿尼西母的關切,在此十分明顯。

15∼16 羅馬法視奴隸是人,也是財產;然而自己的弟兄當然不可以視為財產。「接他回來」或「得他回來」的片語,很像商場�埵狡琱W的字樣,可是在此並不是財產的交易──即腓利門把阿尼西母接回來當奴隸,反倒像是歡迎一位家人歸來。「離開了你」(NASB)暗示其中有神的主權,這個道理是猶太教所接受的,腓利門無疑也認定為真確。

17 「同伴」常是正式的商業用詞(見6節的注釋)。羅馬社會很重視地位,保羅此處乃是告訴這位在社會上地位比他高、卻尊重他事工的人:我們是平等的,而如果你接納阿尼西母作我的代理人(授權的代表),就必須接納他,視他與你平等(參如:太十40的注釋)。古代的推薦信通常會要求朋友視攜帶信件的人「如同是我一樣」。

18∼19 此處保羅採用的辭彙,一般是用在正式的確認債務上;承認欠債的信,通常會寫「我必償還」的承諾,還有負債者的親筆簽名。由於這是白紙黑字,所以應該具法律效力,倘若腓利門真要保羅負責的話──當然這是不太可能的。不過,腓利門也欠了保羅的債;保羅在此又用了* 修辭學「不必提」而又去提的技巧(8∼9節)。按古代的社會風俗,朋友有互惠的責任;腓利門欠保羅的情是最大的──即他「自己」,他信主所得的新生命。

20 可與第7節的「暢快」相比;保羅要求腓利門,要像款待 * 教會一樣,同樣顯出接待的盛情。

21 「做的事甚至超過我所說的」(NASB)意思是,腓利門必會釋放阿尼西母(參12∼14節)。職業演說家常用這類話拜託人:「知道你是好人,你一定會樂意聽我的請求」,或「允許我這樣的要求」。

22∼25 富裕的 * 庇護人會接待遠客,保羅既是腓利門靈�堛犒晹鞢A便期待他會這樣行。其實,招待有名的客人到家�埵瞴A亦是一種光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