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一書
導論
作者 約翰一書的文筆與約翰福音十分相像,因此在二十世紀之前,沒有人懷疑過兩者是出於同一人。有些學者指出這兩卷書的文筆有些許差異,而假設約翰一書是「約翰學派」中另一成員所寫。有時著名教師的門徒會嘗試模仿該教師的著作(甚至常仿效其文筆),因此若以文體為主要理由,便不能排除這個提議。
  不過,只要能承認書信與福音書的差別,文風上的差異便可以解釋;後者的 * 風格其實與古代的傳記比較接近,通常要經過好幾個寫作的階段,才能夠完成。相反的,這封書信卻不是大型著作(儘管有些書信確實為文學作品)。
  至於所謂神學和觀點的差異,則可以由二者面對的狀況不同來解釋;過去判定這兩者不可能出於同一位作者的標準,若用來評估今天一般傳道人所講不同的講章,所得到結論也極可能為:這些講章是出於不同的傳道人!最重要的是,作者聲明自己是親眼見證之人(一1),而沒有說他用另一人之名來寫作(他沒有提供 * 冒名作品常見的前言)。

風格 本書的形式更接近講章,而不太像信件(除了二12∼14之外)。它沒有書信的開頭語和結束語,對這樣的省略我們無需感到意外;當信件被收錄成集的時候,這些部分常會省略(不過約翰二書和三書保留了信件的標準形式)。整個檔像一篇講章一樣流暢,只不過其架構並未按照當時的 * 修辭學慣例。因此,它比較像一種所謂的「書信散文」,只是其中的確談到了讀者特殊的處境。

背景 如果約翰一書的背景和第四卷福音書相同,它的目的便是在鼓勵被趕出 * 會堂的基督徒,因為他們的同伴中,有一些已經否認耶穌是 * 彌賽亞(二19、22,四2∼3),而重回會堂。這封信從這個角度來解讀,也講得通。
  可是約翰所關心的是都市中的情形,而不像他在福音書中所提到的狀況。在士每拿(啟二9∼10)和非拉鐵非(啟三7∼9),基督徒被猶太團體趕出會堂,遭到棄絕,但是其他地方的試探則是妥協的異端,包括與假先知所宣導的偶像崇拜妥協(啟二14∼15、20∼23;參:約壹四1,五21)。這種偶像崇拜極可能是帝王崇拜,東方的人必須以這種方式顯明他們忠於國家,否則便會遭到嚴刑(參:啟十三14∼15),甚至被處死(約壹三16)。約翰一書也可能向類似以弗所的團體說話,那�堛� * 教會曾將假教師趕出去,可是卻不夠彼此相愛(啟二2∼4)。
  這�堜瓟耵滌暋D,一方面可能只是一種假先知(約壹四1∼6),他們宣導為了保命的緣故可以與皇帝崇拜妥協。但另一方面,可能是某種異端,後來發展成 * 諾斯底主義。幻影派相信基督是神,只是看來似乎是人(參四2);塞林特派(Cerinthians,跟隨Cerinthus)相信* 基督之 * 靈只是降在耶穌身上,否認他是那位獨一的基督(參二22)。諾斯底派也傾向於將罪用各種方式來界定,因此有些諾斯底派相信,儘管他們的身體可能作出非諾斯底派之基督徒視為罪的事,他們也不可能真正犯罪。以上的背景都符合本書信的內容;因此本注釋在以下各個相關之處全都會提到。不過有一點是無可置疑的:最主要的肇事者顯然是「分離主義者」,這些人過去曾是某基督徒團體──即約翰寫信之對象──的一份子,但如今卻脫離他們。約翰主張測試諸靈的方法有二:道德倫理的測試(遵守誡命,尤其是愛基督徒團體),以及信仰的考驗(對耶穌持正確的看法)。

注釋書 最好的有 I. Howard Marshall, The Epistles of John, NICNT (Grand Rapids, Mich.: Eerdmans, 1978) ; Stephen S. Smalley, 1, 2, 3 John, WBC 51(Waco, Tex.: Word, 1984); D. Moody Smith, First, Second and Third John, Interpretation (Louisville, Ky.: John Knox, 1991); 及 Kenneth Grayston, The Johannine Epistles, NCB (Grand Rapids, Mich.: Eerdmans, 1984)。最詳細的注釋書是 Raymond E. Brown, The Epistles of John, AB 30 (Garden City, N.Y.: Doubleday, 1982)。
一1∼4
真正相交的基礎
  基督徒相交的基礎(一3),正是約翰的讀者與離開該團體之人劃清界線的原因。倘若(正如許多學者的想法)一章1節是暗指第四卷福音書的開頭,約翰所講神的道便是那亙古長存之道(參:約一1∼18的注釋)。雖然哲學家和猶太教師都講到神的道,但從未有人講到道成為人。約翰說,耶穌的見證人親手摸過祂,意思是耶穌曾是完全的人;他不單只是神的顯靈,就像當日希臘人相信神祇會「現身」一樣(不過,「親眼看見」的「見證」,適用範圍則較廣,如:馬喀比二書三36)。
一5∼10
罪的真實性
  分離出去的人可能相信,他們已經達到一種無罪的狀態,就像後來的一些 * 諾斯底派一樣。不過,這一段既強調神的聖潔,再參照後面對分離者的批判(三6、9),可能他們相信自己無罪,是另一番意思,即不認為他們所犯的罪算是罪;這又與後來另一些諾斯底派相似。至於他們所犯的是什麼罪,請參三6、9的注釋。

一5 其他猶太文獻(尤其 * 死海古卷)也用光與暗的比喻來描述義人和罪人的對比,而認為神是完全公義。* 舊約亦肯定神是完全公義(如:詩九十二15)。

一6 舊約常以「行」在誡命中來形容「順服」,甚至猶太教師以「行走」(halakah)來稱呼他們對猶太人行為舉止的觀點。在黑暗�埵瑼熒N思是有跌倒的危險(二10∼11)。舊約斥責人將光與暗、對與錯摻雜在一起(賽五20;參二5)。

一7 物質是用水來清洗,而不是用血,但是按舊約的儀式,血也有潔淨的功效(參:來九21∼22的注釋)。祭牲的血將分別為聖之物聖別出來,以贖罪使其脫罪得潔(利十六30)。

一8∼10 舊約先知常責備自稱無罪的假抗議,說那是自欺(如:耶二35;何八2;參:箴三十12);神要人認罪並要* 悔改(參:利五5,十六21;詩三十二1∼5;箴二十八13;耶三13)。有些 * 會堂為赦罪而求的祈禱,前面還有一段認罪,顯示主後(西元)頭幾個世紀一般都接受這概念;亦參:* 所羅門詩篇九6等。有關潔淨,請參:約翰一書一7。有關分離主義者的罪,參三章6節和9節的注釋。
二1∼11
道德測試
  基督徒是新人,雖然還無法達到全然無罪的生活(一8∼10),但在* 基督�堛熒s生命會影響他們的生活;既然罪是真實的(一5∼10),便可以用道德行為來測試一個人是否真正委身基督。這種道德的考核以愛的測試為重點(二5、9∼11)。猶太教也強調,真正在神的約中有份的人,必定順服祂的誡命。

二1 哲學家與猶太教師有時會稱 * 門徒為「孩子」。「中保」的意思是「代求者」或「辯護律師」。在* 舊約中,神會在萬國面前為祂子民的案件說話(耶五十34,五十一36);古代的猶太教認為,在神面前為以色列案件作中保的,乃是神的憐憫,或以色列的功德。鑒於耶穌的地位、公義和成就(2節),祂理所當然是辯護者,* 新約�堥銗L地方也如此說。

二2 「挽回祭」(KJV、NASB)是一種 * 贖罪祭,倘若一個人觸犯神的標準,惹動祂的怒氣,這乃是讓祂能消氣,或得滿足的方式;它暗指舊約中為贖罪而獻的祭。在猶太教中,贖罪日的祭是單為以色列而獻;但耶穌的祭不單為基督徒而獻,甚至也為那些故意選擇作神仇敵的人而獻,使他們再沒有任何藉口。

二3∼4 * 舊約說,以色列「認識」神,即是指他們與神有立約的關係,只要他們順服祂的誡命(如:耶二十二16,三十一33∼34)。

二5 愛神的表現,便是順服祂的話(申六5∼6);古代猶太教都瞭解這個概念。

二6 在古代的道德勸勉中,道德家一般會呼籲人效法神,或效法某位著名的教師。約翰在此暗指耶穌犧牲至死之愛的榜樣(約十三34∼35)。

二7∼8 悖論是一種生動的方式,古人會以它來強迫聽眾仔細思考某句話的真義;約翰在此便用到它(「舊的,不是新的」,「但也是新的」)。愛的誡命是舊的,因它一直是神話語的一部分(申六5和利十九18,耶穌曾引用,見:可十二30∼31),但它也是新的,因其根據為一新的榜樣,亦是最終極的榜樣(約十三34)。許多猶太典籍用光暗的比喻來描述善惡,認為這個世代主要由黑暗來掌管,但在未來的世代中,光必得勝。

二9∼11 那些離開基督徒團體(就是約翰寫信的物件)之人,已經和真基督徒斷絕往來,因此顯明他們是「恨」基督徒而不是「愛」他們。* 舊約和猶太教禁止「恨弟兄和姊妹」(利十九17);在猶太人當中,這個詞是指猶太同胞(不過亦參十九34);在基督徒當中,這一詞則指同為基督徒的人。
二12∼14
對不同團體的勸勉
  「我正寫信」可能意思和「我寫過」並沒有太大的不同;用不同的筆法來寫是很平常的方式,讓作品看來更有吸引力。在同一封信�堙A一個人可以寫「我已經寫過」;文法家稱這種技巧為「書信過去式」。
  一方面,「父親」、「少年人」、「小子」可能指基督信仰中不同的階段,參二章1節的注釋。約翰在此並未將婦女排除在外,只是運用當時常用的語言分類方式,即以男性格式來指性別混雜的團體。
  另一方面,有些作者會向不同年齡的團體寫不同的道德訓示,加強比較相關的要點,例如:第四世紀希臘 * 修辭學家伊索克雷特;希臘哲學家以彼古羅的一封信;(參:箴二十29;提後二22)。
  父親的地位崇高而有權柄;孩子處於學習的地位,沒有身分和權柄。少年人一般應當有力量和活力;此處他們有份於 * 基督的得勝(四4,五4),克服了罪(三10∼12),因此已經勝過那惡者。古代有些作者常認為少年人對某些試探特別軟弱(尤其是淫亂),約翰則表示對他們有信心。
二15∼17
不要愛世界
二15 「世界」可能指在神之外的一切事;此處是指與神相爭的整個體系。* 舊約時代的以色列不斷需要作抉擇,或是向神效忠,或是與四周異教國家結盟,而散佈在列國中的基督徒也同樣面對抉擇,他們應當選擇 * 基督,而不隨從與祂的要求相衝突的風俗習慣。對約翰的讀者而言,拒絕妥協可能要付很大的代價(三16)。

二16 舊約常將眼目與欲望相連,尤其是性欲和驕傲。猶太教與哲學家(如:* 亞里斯多德、* 伊比德圖)斥責狂妄的自誇。約翰將三種惡列在一起,可能是暗指創世記三6,就像一些注釋家的看法,不過此處的用語更一般化。

二17 猶太教講到世界會過去,但神的話會存到永遠(亦參:賽四十6∼8)。約翰的這番話可能鼓勵了一些人,他們寧可為 * 基督而死,也不願按世界的方式苟延殘喘(參:約壹三16)。
二18∼27
分辨諸靈:神學的測試
  約翰需要向讀者保證,真正跟隨神的人是他們,而不是那些離開的人。此處約翰在倫理測試之外(二1∼11),又加上神學的測試:他們必須持守對 * 基督正確的看法。約翰承接了二章17節末世的思想(18節)。

二18 猶太人多半相信,到了末時罪惡會變本加利;至於在世界末了之前的這種時期究竟有多長,則不確定(如這�堙^,不過有些猶太作者會指出時間(如:四十年,四百年)。有些猶太人似乎也預見,會有一位特別邪惡的人物出現,擔任大祭司或領袖,來壓迫神的子民,這個觀念在基督徒當中十分盛行(如:帖後二3∼4)。約翰主張,按照定義,如今已經有許多「敵基督」出現了。約翰是 * 新約中惟一用這個辭彙的作者。「敵」的意思可能為「取代」,不過他大概會稱取代基督的人為「假基督」,就像四章1節的「假先知」──如果這是他的意思的話;更可能的意思或許是「相反」,因此是指反對基督者。參:保羅主張「不法的隱意已經開始發動」(帖後二7)。

二19 * 舊約清楚說,義人可能變壞(如:結十八24∼26),也說人的行為可以流露出人心的誠實或虛假(如:代下十二14)。希臘和猶太教師都斥責不忠心的 * 門徒,或無法忍受門徒考驗的人,他們通常會說,這些人最初的委身不夠。猶太教承認,許多皈信者是假的,然而他們認為,猶太人的背道是更嚴重的事,因他們曾接受過律法,現今卻背棄了。
  有些新約經文(如:約六70∼71;約壹二19)可能從神預知的角度來看;還有些經文則是從信徒經歷的角度來看(如:加五4;提前四1∼2)。不過猶太詮釋家和大部分現代的詮釋家不同,他們不會認為這兩個角度有何衝突。

二20∼21 在舊約�堙A人會受膏以執行某項特殊的任務,特別是擔任祭司或作君王;譯為「膏」的字是象徵說法,指被神按立以從事特殊的工作。基督徒必須受膏才有分辨的能力(參二27)。

二22∼23 這兩節經文所針對的反駁,可能出於不信基督的猶太人,也可能出於反對基督信仰的塞林特派〔Cerinthian〕。耶穌是 * 基督,是到父那�堭岸@的路;倘若猶太基督徒在這一點上妥協,或許就可以留在* 會堂中,這樣一來,他們就不會受到帝國宗教直接的挑戰,面對逼迫的威脅。假先知可能宣導這類妥協(參四1∼6),這是不難想像的(見:啟示錄的導論)。塞林特大約在主後一百年起來教導說,基督之 * 靈降在耶穌身上,但與耶穌本人並不等同;第二世紀末的基督徒作者愛任紐指出,許多後期的 * 諾斯底派亦持此種觀點。

二24∼27 許多注釋家認為,「膏抹」(27節)是聖靈的作為(參:約十四17、26;徒十38);有些人認為,按上下文來看,這是指道,即 * 福音的資訊;無論如何,它都是暗指 * 舊約神的作為,呼召一些人出來做某些事;在此則是應用在所有信徒的身上。舊約用膏油為象徵,來聖別人(如君王)或物(如會幕)歸神使用。這種聖別的作法中,最終極的方式則為聖靈降在人的身上(賽六十一1;參:撒上十1、9,十六13)。
二28∼三3
預備祂的臨到
  這些讀者已經住在耶穌�堙]27節),他們也應當繼續如此(28節);「住」(居住、留在)的意思,請參:約翰福音十五1∼8的注釋。

二28 在猶太典籍中,神來審判世界的日子,對那些不順服祂旨意的人將是非常可怕(參:摩五18∼20)。

二29 孩子承繼父親的特性,這是古時無人不曉的事。他們的信念十分牢固,甚至許多作者警告人說,犯姦淫的人必會暴露,因為他們的形像會印在所生的孩子身上。

三1 凡是和約翰同樣認為基督徒是神兒女的人,都不會反駁他在這�堛瑤袌I。當代有一位徹頭徹尾的猶太教師,拉比亞基巴(Akiba),如此稱頌道:「人類何等蒙愛,因為他們是按神的形像造的;而神讓人類知道,他們乃是按著祂的形像造的,則是更大的愛。」後來,第二世紀的拉比梅爾(Meir)宣稱:「以色列何等蒙愛,因為……他們是神的兒女。」

三2∼3 有些希臘思想認為,人可以借著默想神性,而性情朝那神性變化;* 斐羅等哲學家相信,這種變化的實現是透過心思之所見,而不是透過由感官而來的知識。* 斐羅贊同可以經由神秘的方式得著神的異象,因為他肯定神是超越的;他相信神將祂的異象賜給了以色列,尤其賜給眾先知;領受這種異象之前,必須有良好的品德和純淨的靈魂,而在一個人達到完美之時,所見的異象也會趨於完整。
  這種觀念也出現在一些巴勒斯坦猶太典籍中,尤其在猶太的神秘主義中。這種神的異象常與末時相連,這一點可能與此處更相關;有些猶太的 * 啟示思想似乎描繪,人因看見神的榮耀而得著改變。
  約翰所言看見榮耀而改變的意象,可能主要取自舊約(出三十四29∼35;參:約一14∼18的注釋)。對他而言,凡認識神性情的人,便會按照所知而潔淨自己;到末時人會完全認識神,因而會有最後終極的潔淨。
三4∼24
你屬於哪一邊?
  約翰按照傳統猶太人的方式,將罪與義作對比,並將屬於兩邊的人也拿來作對比(三4∼9)。接著他說明,為何不義的人會反對義人,他援用一則熟稔的猶太例證來說明這項原則:義人彼此相愛,但惡人卻像該隱一樣,恨惡義人(三10∼18)。經過這項測試,在審判之日便能清楚顯明誰是最終的得勝者(三19∼24)。

三4 希臘人認為罪是不完美;* 舊約和猶太教都認為罪是違反了神的 * 律法。約翰要人人都明白,他所指的罪是按照聖經的定義。

三5 約翰在此可能是用獻祭辭彙;參:約翰福音一29。要點為:凡在耶穌�堛漱H,罪已被除去,因此就不再活在罪中。

三6∼7 這一節又是暗指看見神所產生的改變能力(參三2∼3)。有些注釋家認為,此處不犯罪的宣告是一種理想,「按著」那人住在基督�堙u的程度」。* 柏拉圖用這方法辯稱,按著匠人的程度而言,他的手藝可算是完美的;而手藝若有缺失,就是當時那人沒有真正發揮匠人的工夫。
  還有人認為這是一種潛能,指人能夠過無罪的生活(參:約八31∼36)。可是第9節的話十分強烈,以上兩種說法都不適用。
  最可能的解釋為,約翰是取用假教師與其追隨者的聲明(一8∼10)來駁斥他們:這些錯謬人士只是自稱無罪,但真正的信徒卻不活在罪中。
  許多注釋家主張,「罪」的現在進行式是表明「活在」罪中,犯罪成了生活的習性。這和活在義中、偶爾因試探或欺騙跌倒、又真正悔改,是不同的。約翰描述這些離開之人所犯主要的罪,即是違背了他在本信中所強調的兩個基本觀念:對基督徒團體中的肢體應有正確的態度,以及對耶穌應有正確的觀點(三23)。因此,約翰的意思可能是,他們犯了致死的罪,即:走上遠離 * 永生的路(參五16∼17)。

三8 在* 死海古卷中,所有的罪都是因錯謬之靈的影響。傳統的猶太觀點為,罪是由魔鬼帶進世界的,因此所有的罪終極而言都是魔鬼的工作,反映出牠的性情。

三9∼10 有關「無罪」的聲明,請參三章6∼7節的注釋。有些學者認為,此處約翰是從他的對頭那�堶犮峇F「種」的比方,因為這個概念後來在* 諾斯底派當中出現;但在基督徒的作品中,這個比方已經很普遍(雅一18、21;彼前一23;彼前一23的注釋)。一般相信,孩子是透過「種」來承繼父親的性情,因此約翰可以用這個比方來說明他的要點:凡藉重生而從神生的人,現今必能反應出祂的特性,而凡未從神生的,也可以由他們的性情顯示出來。在* 舊約�堙A人可以借著寫下的道或住在人心�堛犒D來勝過罪(如:詩一一九11;耶三十一32∼33)。

三11∼13 猶太典籍中常毫不諱言地提該隱殺害亞伯的事;有些猶太典籍還將該隱的惡作詳盡的分析。他成為邪惡的原型(如:* 禧年書與 * 以諾一書);* 法利賽人有時將該隱和 * 撒都該人及他們對來生的否定相提並論;有一份基督教之前的猶太經典稱他為「那不義者」(所羅門智慧書十3)。* 斐羅經常用該隱作為「愛自己」的象徵,並用他為例證,說明「壞的攻擊好的」,就像這�堣@樣(參:加四29)。後來有些持廢棄道德論的諾斯底派則視該隱為英雄。
  在古代,殺害親兄弟是最可怕的罪之一(如:* 西塞羅、何瑞斯);約翰將「兄弟」或「手足」拿來指基督徒團體中的成員。殺人者乃是魔鬼的兒女(三10),因為魔鬼的第一項工作,就是讓死亡臨到亞當(參:約八44的注釋);有些後期的 * 拉比文獻聲稱,該隱的父親是位惡天使,甚至是魔鬼本人。手足相爭的事(創三十七8;撒上十七28)往往長大後就不再發生,但該隱的行為卻非如此。

三14∼15 按照 * 舊約的律法,殺人是犯了死罪,而在舊約之後的猶太思想中,這樣的人會下 * 地獄。耶穌則將會導致實際動作的心態也視同殺人(參:太五21∼22)。

三16∼17 約翰的讀者預期將有逼迫臨到,可能還會面對死亡,不過到那時為止,殉道的人尚寥寥無幾(啟二13)。拒絕參與對皇帝的敬拜會被貼上背叛的標籤,他們的仇敵一定非常樂意向政府密告。非公民的犯人常會受到酷刑逼供,尤其是奴隸,因此基督徒若不想連累其他肢體,可能要付出極大的代價。
  不過,約翰也要求他們要按現今的狀況來彼此相愛。他們的仇敵,就是離開團體的那些人,或許是為了逃避逼迫,而其他人卻因之而遭殺害,這些人就像該隱一樣有責任;然而真基督徒必須每一天都樂於為別人犧牲。有一些猶太人認為,倘若不供應有需要的人,就等於讓他們餓死(參:雅二15)。

三18 古代文學常將「言語」和「行為」配對來看(如:伊索克雷特、提摩斯坦〔Demosthenes〕、* 昆帝良、* 辛尼加、* 路西安、所羅門智慧書);二者都實踐的人受到稱讚,而只說不做的人則被視為假冒為善。

三19 * 死海古卷有時稱義人為「真理之子」或「屬神真理的人」。

三20∼21 猶太教不斷強調,神知道人的心思意念(參:耶二十九23);有些典籍甚至稱祂為「鑒察人心者」。一位猶太智慧書作者這樣說:「不受靈魂控訴的人有福了」(德訓篇十四2)。

三22∼24 這些命令正是那些離開之人所違反的:他們離開基督徒團體,便顯明他們對所謂的弟兄姊妹缺乏愛;而且他們既然不相信耶穌是惟一真正的 * 基督(二22),就在信心的測試上也失敗了。有關禱告蒙應允的應許,參:約翰福音十四12∼14。
四1∼6
測試諸靈
四1 猶太教主要將 * 神的靈和 * 預言相連,並承認有假先知存在,約翰說,他們是受其他的靈所支配。他的讀者能夠瞭解他的要點;猶太人十分熟悉在神的靈之外還有其他靈存在的觀念(請特別參考四6的注釋)。小亞細亞有許多神秘的異教,猶太人當中也有神秘主義者,自稱得著特別的啟示;分辨諸靈極有必要。

四2∼3 此處的問題可能為,分離出去的人否定耶穌已經以* 基督的身分臨到(倘若反對者是猶太人);不過更有可能是幻影說,即否定耶穌是真正的人,並真的死過(參導論),而親眼的目擊者能對這種異端提出最有力的駁斥。還有可能這�堛滌暋D只是將耶穌的角色相對化,與先知相仿,和施洗約翰差不多,這樣的妥協就可以免去逼迫。無論錯誤為何,離開的人都稱他們的看法是出於感動,有權柄;今天許多異端也如此說。約翰並沒有否認靈感的事實,只是指出在他們�堶悸瘋F並不是神的靈。

四4∼6 * 死海古卷同樣將神的兒女和其他的世人分別出來,不過他們比約翰的說法更進一步,認為每一個舉動若不是出於真理的靈,就是出於錯謬的靈。
  「兩種靈」的辭彙也許在死海古卷之外也有人用,不過在死海古卷之外可找到的實例,只有 * 十二先祖遺訓。這些遺訓有幾次提到虛假的靈,不過最接近約翰一書四6的,是猶大遺訓20;在所有遺訓中,這一段,連同利未遺訓,插入基督徒作品的可能性最受到猜疑。因此,這個問題並沒有定論;而猶大遺訓所參考的資料,可能是基督教之前就有的,它反映出的觀念,和一般猶太教義的兩種衝動相仿,* 拉比又將之作進一步的發揮詮釋;有關這個教義,請參:羅七15∼22的注釋。
  與他們同在的,比在世界上的更大(約壹四4),這應許讓人想起舊約的一項原則(王下六16;代下三十二7∼8)。
四7∼21
愛的測試
四7∼10 約翰再次(三9∼10)申論,一個人的性情可顯出其靈性的出處;凡像神的人便是祂的兒女,而神最主要的特性便是祂的愛,在* 基督的十字架上充分流露出來。那些分離的人既然離棄了基督徒的團契,便證明他們缺乏愛。有關挽回祭,請參二章2節的注釋。

四11∼12 真基督徒的愛還需要臻于完全,但是他們和分離的人不同,他們既留在基督徒團體中,就等於委身彼此相愛。假教師可能宣稱看見了神的神秘異象(參三2∼3,四1的注釋),但約翰提出了一項指正:神是眼所不能見的(出三十三20),信徒得以看見祂,意思是指他們從活生生的十字架之愛(四9),以及基督徒犧牲之愛(四12),看出祂愛的特性。

四13∼16 * 昆蘭團體聲稱,他們整個團體擁有 * 聖靈,不過大部分古代猶太教都認為,聖靈最戲劇化的工作發生在遠古的過去和未來,或許偶爾會臨到幾個人身上。約翰卻認為,所有真正相信耶穌的人都擁有聖靈,而聖靈會使他們有愛的力量(參四11∼12的注釋),並加給他們先知的話語,來為基督的真理作見證(參四1的注釋)。

四17 在* 舊約(如:摩五18∼20)和猶太教中,「審判的日子」是不順服的人要懼怕的(二28)。但一直活在愛中的人卻可以滿有把握,在神審判的那日必被判無罪,因為他們是祂無私之愛的代表。

四18 罪總是引到懼怕(如:創三8;* 阿立斯體亞書信243)。* 斯多亞派哲學家強調一無所懼,因為環境至終無法摧毀人的理性,但約翰在此保證真信徒無需懼怕,卻不是指著環境而說,乃是特別指面對審判之日的刑罰(四17)。

四19 舊約也承認,神的子民必須從神如何恩待他們,來學習如何對待別人(出十三8,二十二21;利十九34;申十19),不過這原則最終極的展現,乃是 * 基督的榜樣(約壹四10;參:約十三34)。

四20∼21 古人也有一些承認類似的原則,即,以身旁的事為論證的根據,而不用與神祇相關的事(如:* 蒲魯他克),以及,新認識的人將如何對待你,和他如何對待別人會是一樣的(如:主前四世紀修辭學家伊索克雷特)。在* 舊約�堙A神看人對不能回報者的態度,就像對祂的態度一樣(箴十九17;參:申十五9)。
五1∼13
藉信靠耶穌得著勝利和永生
五1 家庭常被視為一個單位,因此不能只愛家庭中的一員,卻瞧不起其他的家人。這一節可能也反映出孩子必具父母性情的觀念。

五2 有關主動表現愛,參三章18節的注釋。

五3 神的誡命寫在人心中,從來不會讓人覺得太難守(申三十11∼14)。許多猶太教師認為,有些 * 律法比其他「更重」或「更輕」(如太二十三23所言),不過他們的意思是,這些對日常生活更重要,而不是說它們更難遵守。

五4∼5 「勝利」的意象常用於軍事、體育、辯論和法庭,其中總包括有衝突或考驗。約翰呼籲讀者在面對反對、逼迫和可能的殉道時,要能「勝過」或「得勝」(或許包括因拒絕與敬拜皇帝的宗教妥協而遭到的苦難)。

五6∼13 許多學者認為,分離主義者,如塞林特和一些後期的 * 諾斯底派,說* 基督之 * 靈在耶穌 * 受洗時降在他身上,但在他死時就離開了他;還有些人,如幻影派和一些後期的諾斯底派之類的分離主義者,相信耶穌既是永恆的,他可以真正受洗,但不可能真正死去。
  也有可能一些幻影派認為約翰福音十九34的「水和血」是半神半人的圖畫:希臘神話中奧林匹亞的神祇有靈液,一種像水的物質,而不是血。因此他們可能強調耶穌的神性,而忽略祂的人性。
  古代的商業文件有時會列幾個證人的簽名,證實一宗交易,* 舊約和後期的猶太法庭總是要求至少要有兩名證人(申十七6,十九15)。
  約翰提出三項見證,他們的可靠性都無法駁斥。KJV 約壹五7的三一形式雖合乎正統,但卻不是原來文獻的一部分。在數千種可用的抄本中,它只出現於其中三個,分別屬十二、十五、十六世紀,是由從拉丁文武加大譯本得知這形式的文士放入的,而武加大本乃是擷取早期的一個小注,這小注的根據則是早期對這經文流行的解釋。KJV 將它列入,只因那個翻譯的依據,是伊拉斯姆希臘經文第三版的一個修訂本;但伊拉斯姆將該節納入,是為了實踐一項承諾,在後來的經文版本中則將它取消了,而且曾寫注來澄清。
五14∼21
遠避罪惡
五14∼15 與這些經文的一般原則相關之背景,請參:約翰福音十四12∼14的注釋。不過這�堹S別強調的,是為走錯路的弟兄或姊妹禱告的問題──就是受到假先知的觀念誘惑的人(四1∼6);見五章16∼17節(參:太十八15∼20)。

五16∼17 在這封信中,「生命」就是指 * 永生,「死」就是其相反,因此「至於死的罪」(KJV)似乎是引人離開永生的罪(參:創二17,三24)。約翰心中可能想到兩項罪,即恨弟兄(分離主義者對基督徒團體的拒絕),以及對耶穌未能持正確的信仰(他們的教義錯誤,不認為祂是具神性的主和 * 基督在肉身的彰顯);參三章23節的注釋。
  * 舊約和猶太教將故意背叛神和較輕的忤逆作出區分,前者一般而言無法得赦免。與這�塈颽袺鰝滿A是古代的一些猶太經典(如:* 死海古卷、* 禧年書),其中提到觸犯死罪即是「至於死的事」,一般的作法是將當事人逐出團體,而不是將他真正處死。而受冒犯的人可以為他們的仇人禱告,使其得赦免(創二十7、17;伯四十二8),不過故意背棄神真理的罪,由別人替他求赦免的禱告也不起作用(撒上二25;耶七16,十一14,十四11)。
  約翰可能是在說:因著你們的祈求,神會赦免犯錯的信徒,但是那些完全追隨異端的人則不在你們代禱的範圍之內,或(按另一種解釋)他們必須直接 * 悔改,才能得到赦免。

五18 若沒有神的允許,* 撒但不能傷害約伯(伯一11∼12,二3∼6)。猶太教認為,撒但需要神的允許才能來考驗神的子民,而神會拒絕撒但對神子民的控告。

五19∼20 猶太教認為,除了他們之外,萬國都服在撒但和牠使者的權下。這個觀念的來源不難揣測;幾乎所有 * 外邦人都敬拜偶像,大多數也犯姦淫等罪。

五21 「偶像」可以指任何誘使人不去敬拜真神的東西(因此在* 死海古卷中,「自己內心的偶像」是指虛假或罪),不過按字面的實意(具體的假神之像),對小亞細亞的會眾而言,也是很重要的。這可能指敬拜皇帝的像,後來基督徒被要求向這像燒香,以表明他們對國家的忠貞。
  這也可能指更廣義的與偶像妥協──對從前曾為異教徒的人,小亞細亞充滿了各種誘惑。古代的猶太典籍常斥責拜偶像,視為最嚴重的罪──肯定是死罪,或「至於死的罪」(五16∼17);如果四章1∼6節妥協的假先知就像這個時期影響亞洲* 教會的其他假先知一樣(啟二20),這種拜偶像可能要按字面解釋;請參:啟示錄二14,九20,十三12、15的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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