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福音第十九章
Ⅳ 在猶太傳道(十九1∼二十五46)
第三篇(十六21∼十八35),耶穌還在加利利培訓門徒,準備他們面對祂與以色列領袖們將要發生的衝突,衝突的頂點就是耶穌的受苦、蒙難和死去。現在,場面已轉到了猶太──最終發生衝突的地方。在十九1至二十34這一段,耶穌啟程往首都去,一路以無可否認的權柄邊教訓人邊作工;到第二十一章帷幕拉開,對立公開化,直發展到第二十六至二十八章,事件的高潮──耶穌受難的事實──便成為不可避免的了。
A 往耶路撒冷的途中(十九1∼二十34)
i. 引言(十九1∼2)
我們從約翰福音中讀到,耶穌在祂最後一次去耶路撒冷過逾越節之前,已曾數次造訪過這個以色列的首府城巿,但是馬太對那幾次造訪隻字未提,只�l述了從加利利往耶路撒冷這一次意義重大的旅程。這次旅途本身很簡單,但極具戲劇性,為故事的結局作了準備,為第二十六至二十八章佈下了佈景(路加福音佔用了不下十章的篇幅,來描述從在加利利傳道到進入耶路撒冷的這段行程)。猶太的境界,約但河外好像是指比哩亞,即約但河東猶太境界以東,既然那不屬猶太的一部分,那麼這裡恐怕是籠統地指耶穌是在朝南行,然後從東邊穿過耶利哥(二十29)到達耶路撒冷(二十17,二十一1)。照馬可的記述,在這段過程中耶穌在對眾人講話教訓他們,而馬太則記述祂治病的活動(和十四14一樣);其實這兩項是耶穌整個傳道活動不可分割的兩個部分(參四23,九35)。
ii. 關於婚娶和休妻的教訓(十九3∼12)
休妻的問題在五31∼32裡已經討論過了,請看那幾節的註釋,就會清楚文士們爭論的背景和耶穌對待這場爭論的基本立場。不可忘記,這個問題與今天人們所說的「離婚」不一樣,不是婚約一方(或雙方)提出廢除婚約並取得法律上的許可就行了,這裡說的是一個猶太男人(並非女人),有權單方面提出簡單的休妻聲明而女方全無上告的餘地。
3. 為理解試探一詞,請參看四1、3,十六1的註釋,那幾處用的也是這個動詞。法利賽人知道耶穌的看法,他們想,如果耶穌公開蔑視申命記二十四1∼4的「律法」,就正中他們的計,如果祂斥責當代人習以為常的休妻行為,就失去群眾的支持。更何況耶穌當代人中有安提帕,施洗約翰的災難性下場(十四3∼12)不就是因為反對他不久前的休妻行為所帶來的嗎!所以說這個問題簡直是爆炸性的。照馬太的記述,問題涉及的是休妻的範圍(「無論什麼緣故都可以,還是有一定的限制?」)209,其實問題的根本是休妻到底可不可以(馬可福音中問題就是這樣提的),耶穌的回答也建立在這個層次上面。
4∼6. 在保持內容完整無缺的情況下,馬太對馬可故事的結構作了一些改動,增強了前後順序的「邏輯性」:陳述經文中的基本原則(4∼6節)──取另一段經文予以反駁(7節)──說明第二段經文與第一段經文的關係(8節)──結論(9節)。這樣,在馬太的筆下,耶穌不僅是一位拉比,而且更像一位先知(Bonnard 的觀點,p.281),他通過文士之間的辯論提出了神旨意的基本原則。這基本原則是從創世記一27和二24來的,不僅表明二人在性上的連合是神造人的目的,而且表明這種連合是獨有而排他的,是不能破壞的。一體二字生動地表達了一種婚姻觀,即婚姻不只是人們圖求方便或維持社會傳統習俗的行為,它的意義深刻得多,耶穌斬釘截鐵地宣布(婚禮上也莊重而無誤的強調):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休妻就是人破壞神的工作,這樣的認識便賦予這整件事以一個嶄新的概念了。
7∼8. 第3節的「試探」,為的就是要引出這樣一個極端的觀點。現在捕獸的夾子已經彈回:耶穌,照他們想,不正是否定了摩西的吩咐了嗎?其實,申命記二十四1∼4根本沒有明確的吩咐說可以休妻,連肯定都沒有肯定,只不過承認在現實中休妻的事是存在的,卻被人當成神的許可而實踐起來了。耶穌接著法利賽人的話說:休妻並不是吩咐的,只是許可,這種讓步是對世人心腸硬的一種遷就(不是指男人對妻子心腸硬,而是說他們對神的旨意麻木不仁)。於是,耶穌表示,不能允許把對人的罪惡本性的必要讓步昇華成為一條神聖的原則。理想的狀況是回到最初的原則,即起初的時候。應該以基本的原則而不是以讓步為基礎,建立真正反映神旨意的道德標準,這是貫穿於倫理道德的論戰中的決定性因素;可是基督徒常常不能分辨什麼是「律法中至為重要的」,所以往往不能奉行這樣的道德標準。耶穌訴諸最初原則的結果,表面上看來好似用一段經文駁另一段經文,其實不然,他並無厚此薄彼之意,只不過展示兩段經文各有其一定的功能:其一表明神的理想旨意,另一則是在人的罪惡本性令他不能保持那理想標準時,為之不得已而作出的規定。
9. 這裡的含義與五32同,休妻另娶就是犯姦淫,因為人以性的新連合代替了神建立的不可破壞的連合。在五32裡,那被休的婦人如果再嫁就是犯姦淫;在這裡,那休妻另娶的男人是犯姦淫210。不過,這裡再次提出一種例外的情況,即因妻子淫亂的緣故而造成的休妻(見五32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148,Name=(c) ,那裡對這種例外作了理論上的闡釋,對它與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中,那種絕對禁止的說法之間的關係也作了說明;這種情況下的「休妻」,必須在意識到婚姻已徹底破裂的條件下才能實行,不可以在婚姻關係完好的情況下有意地破壞它)。本節的提法表明,在女方淫亂的情況下,男人休妻之後是可以再娶的211。所以,儘管在第4∼6節裡,提出了連合成「一體」之後不能更改的理想狀況,耶穌像摩西在申命記第二十四章中一樣,還是因為人心硬而作了讓步。第4∼8節中的絕對理想,和與之相距甚遠的第9節中的現實之間,不可否認存在著緊張的爭奪,危險在於我們也會去走猶太律法主義的老路,將期望建立在讓步的水平上而不是理想的標準上。在一個墮落的世代,基督徒的道德觀一定總是善惡兩種勢力爭奪的對象,罪惡的環境有時使貫徹理想的標準變為不可能,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每每須在兩條一走上去就沒有回首餘地的道路之間,選擇一條中間的路。重要的是這條中間的路並不是那條「罪惡之路」,走中間道路的時候我們仍看得見那條理想之路,我們雖然選擇了一條「不太罪惡」的路,但那條最好的路在這種情況下仍開向我們。耶穌所強調的,正是在這點上與文士們(包括規矩嚴格的煞買學派)所強調的有所不同。
10. 耶穌對婚姻不可破壞的理想的再次肯定,引出了門徒們消極的反應,他們說,既然要求如此嚴格,倒不如不娶算了!(他們這樣說是嚴肅認真的呢?還是帶著一絲苦笑,從字裡行間是看不出來的。)
11∼12. 耶穌的回答常常被看作是對門徒意見的首肯,在這裡就是建議獨身。這樣,耶穌的態度可就與第3∼9節的話不一致了,那裡不是清楚地把婚姻看作是神為人建立的、極為珍貴的一種傳統,而不容許用休妻來隨便作賤嗎?其實耶穌從未在任何地方說過獨身是理想。這話二字可能指\cs16 (a) 第10節裡門徒的話;也可能指 (b) 耶穌在第3∼9節對婚姻問題所講的話,特別是指第9節中很實際的話。照 (a) 的理解,這幾節便顯然是肯定門徒對獨身的建議很好,但又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保持獨身,於是獨身便成了人追求的「更高」理想了。照 (b) 的解釋,門徒們的建議被擱置一邊了,婚姻的理想標準是很嚴格的,但不是人人都注定要結婚的,神要誰結婚,他就不應逃避這份責任。第二種解釋較為可取,因為這樣第10∼12節的話與第3∼9節的話之間便沒有矛盾。這樣,第11和12節的最後一句便也與門徒的話一致了,即惟獨賜給誰(參十三11,那裡也有門徒享有特殊恩賜的思想),誰才能領受(直譯為「應對」、「妥善處理」)這對純真的基督徒婚姻的高要求。「一個人」(10節,原詞是 anthro{pos,不是 ane{r ──與女人相對的男人)想通過自我奮鬥來達到這高要求,是困難的,但只要神賜給,就可以達到,這就是能領受的含義。第12節裡其餘的話(好似是用括弧括起來一般),指出幾種人是沒有得到神賜予的,也就是說是注定不結婚的。獨身現象在猶太社會裡很不尋常,耶穌本人被人辱罵為閹人(一個罵人的字眼,至少是貶損之義)也不是不可能,因為祂並未娶妻212。所以這一節可能含有一絲耶穌為自己的情況辯解的意味,祂指出,性機能不健全(天生的也好,人為的也好)不是人抱獨身的唯一原因,有人可能自願保持獨身(對自閹自然不應作字面的理解),因為他在天國的工作對他有特殊的要求。耶穌本人就是這樣的一位。但是,這幾節所要強調的是,人結婚還是不結婚不是「好」、「壞」的標準,是神的賞賜,神給每個門徒的賞賜並不一樣。
209 請看前面五31的註釋,並參看 Josephus, Ant, iv, 253,那裡把申命記二十四1的句子更改如下:「人若要與妻子離婚……不管什麼原因──原因是會有很多的──……」!
210 RSV 邊註中的另一種提法表示一些古抄本力圖使本節與五32的提法一致。
211 對這點始終存有爭議,特別是羅馬天主教的釋經家們爭議最多,他們遵循後使徒教會的紀律規定;可是一世紀時,可以「休妻」但無權再娶的思想似乎並不流行。
iii. 為小孩子祝福(十九13∼15)
在贖罪日的傍晚,把小孩帶到長輩面前,請長者「為他祝福和祈禱」,是猶太人的風俗(Mishnah, Sopherim 18:5)。這也就是這個故事的社會背景。門徒們起來反對,是因為他們不願意人們把耶穌看成一個普通的「長輩」,還因為他們覺得他們的主有更重要的事情,不該被小孩子打擾213。一般對小孩子的偉大估計得很不足,關於這點請看十八2∼3的註釋;這裡與那裡一樣,耶穌的價值觀念與傳統的價值觀念相反,祂認為社會(甚至祂自己的門徒)看不起的人是偉大的。在天國的正是這樣的人,是十八1∼\cs165對真正偉大的標準的另一種說法。耶穌喜歡像小孩子這樣的人,所指的已超出了小孩子的範圍,乃是指任何年紀的人,只要他們願意像小孩子的樣式,他們在耶穌的新價值天平上就是大的,那些卑微渺小、遭人厭棄的人──病人、流浪者、外邦人、婦女、兒童──在耶穌那裡便得到承認並成為大。給某人按手的作法在各福音書中多與治病相關(在馬可福音裡出現數次,也可參看馬太福音九18),不過在這裡是個表示承認的一般動作,且含有對小孩子的自然的深情。
212 請看 J. Moloney 的文章,載於 JSNT 2(1979), pp.50∼52.
213 那些人幾個字在希臘文本中是沒有的,故只讀作責備「他們」;如果馬太的原文確是如此,那麼受責備,被要求離開的就是小孩子們,那門徒和耶穌在態度上的分歧就更大了。
iv. 一個富有的少年人(十九16∼22)
在一個把富足看作是神賜福的標誌的文化裡,一位傳揚
16. 告訴我們這個人是個少年(20、22節)的只有馬太。路加說,按他的財富衡量,他必是社會上的一個領袖(直譯為「官」)。他的問題直接涉及永生(參二十五46),提得十分正確,從他的問題裡也看不出任何不懇切的地方,不過他的問題反映著一個普遍的看法,即永生是從我該做什麼中去尋求,而不是從我是什麼人中去尋求。他問該作什麼善事,這個問題確已說明他心目中有幾件具體的事,在他看,做了這幾件事就能贏得神的喜悅(比如說,轟轟烈烈地幹一番慈善事業)也許能代替一生無休止的順服吧。馬太把良善的這個形容詞放在這個人的問題裡,而沒有用它作為「夫子」的形容詞,這樣便引出了下面一節的為什麼。
17. 耶穌的話揭示了善這個字的內在含義。該人的問題是,他該「做什麼善事」,就好像做善事是人之本性,人的道德面貌很高尚似的。其實,絕對地說,只有一位是善的,換言之,人的「善」與神的善是緊密相連的,善並不能來自於我們自己,而是靠接受神的標準和反映神的品質而來。所以說,我們得以進入永生(參七13∼14)不是靠我們自己設計的「善事」,只能是通過遵守神的誡命。而且誡命並不能自動成為你進入永生的通行證,它只能向你指出立誡命的那位絕對的善者。
無論是問題還是回答,馬太都有與馬可不同之處,有關這點請看史敦豪的著作《對觀福音書的由來》(Origins of the
Synoptic Gospels, 1963),第五章。馬可的提法可能使人產生(當然並未這樣要求)耶穌有意將自己與神區分開來的推斷,這樣便將發展的基督學置於一個尷尬的境地。我們只要稍加註解便可以防止這種謬論:馬太在提法上作了一些改動,即沒有影響對話的主要意思(這對話與基督學本無關),而且還保全了真正的善只存在於神裡面的重要觀點。
18∼20. 十條誡命的第五至九條主要涉及我們應如何待人的問題,概括在利未記十九18的當愛人如己幾個字裡(參二十二39中同樣的提法)。這幾條誡命(與第十條不同)基本上都涉及人們看得見的行為,故若有人違反,也較易察覺(儘管耶穌在五21∼28已經表示,對誡命僅僅「遵守」是很不夠的)。正因如此,那個人可以誠懇而真摰地聲稱他都遵守了,不過也正暴露出他對愛人如己這條誡命的理解極其浮淺,「遵行起來也本著無所謂的態度」(TIM, p.102)。他自己心裡清楚這樣做是不夠的,所以我們可以相信,他的問題「我還缺少什麼呢?」表明他真有一個感覺,他知道單純遵行那些可以監督的規定不等於是真正的「善」。塔斯克(Tasker, p.187)認為,那人已注意到耶穌未提第十條誡命,也正是為這條誡命「他的良心令他不安……他已經成了財產的奴隸。他家中富有,但心靈卻空虛貧乏」。
21∼22. 完全這個詞在五48裡也用過(請看對那節的註釋),那裡也是說律法主義錯誤解釋利未記十九18的話。這個詞所表示的善,已超越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五20),因為它跨過表面的法規,而去體現那「完全的」神的旨意和品質(五48)。第21節並不是提出作門徒的「更高水準」(「完全」),因為只有很少幾個人能以極大的個人犧牲來達到這個水準,其他人多半滿足於靠遵守律法的規定而進入永生(17節)。所有的門徒都受呼召追求「更大的義」(五20)並成為「完全」(五48)。耶穌是用這更高的要求來使這人知道,他心目中的義(20節)還差得很遠,還沒有觸及他的實際利益。「完全地」遵行利未記十九18的誡命將要求他拋棄他的財富,對於這點他還沒有準備。所以他走了,至於他後來又回來沒有,他是否按照自己理解的「遵守誡命」找到了「永生」214,沒有下文。
耶穌進一步有兩個要求,先是變賣一切和送給別人,其次是跟從耶穌。這兩方面不應分隔,單憑「作慈善事業」不能使人達到完全。賣掉和送人是利未記十九18的話的實踐(Jeremias, NTT, pp.221∼223),是跟從耶穌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第27∼29節說得清楚,關鍵是作門徒,不光是施捨。
這樣說來,貧窮是不是所有作門徒的人的起碼條件呢?第26節就說富人也能得救,在跟從耶穌的人中也有富足的,耶穌及其親密的伙伴們也確實因著那些人富足才能生活(請看八14∼15註釋,以瞭解彼得的情況)。對作門徒的要求因人而異,視環境而變化,但不管在實踐中多麼千變萬化,最根本的一條不變,那就是完全徹底地接受耶穌。「耶穌並未吩咐所有跟從祂的人都賣掉家產,這只應使那些被吩咐這樣做的人感到無產一身輕」(Gundry,
p.388)。
214 為理解五48和十九21所說的「完全」,請繼續看 TIM, pp.95∼99; Davies, pp.209∼215; J. Piper, Love
Your Enemies(1979), pp.146∼148.
v. 論財富與賞賜(十九23∼30)
前段財主的故事說明了一個總的原則:財富並不像世人所盼望的那樣;它是進入天國的障礙,因為在天國裡,世人對先後次序、獎懲榮辱的看法已完全顛倒過來。
23∼24. 天國如果要求完全放棄個人的權力與財富,像第21節說的那樣,那麼富足就成了不利的因素(參十三22)。為說明這點,耶穌特地用了一個幾近荒謬可笑的比喻(參七3∼5):駱駝是一種很普通的動物,體格最為高大(參二十三24),卻要擠過人能想像出來的最小的一種孔洞。有些人笨拙地試圖把這個比喻解釋得順理成章一些(如:後來用 kamilos ──繩索──來代替駱駝,或想像有一座叫「針眼門」的大門215等),其實他們不僅沒有意會耶穌的幽默,也沒有抓住耶穌比喻的要點──在人這是「不能的」(26節)。
25∼26. 照當時猶太人的想法,門徒們希奇是不奇怪的。富人既是蒙神賜福的人,他們不得救,誰還能得救呢?在福音書中,so{zo{ (「救」)一詞通常指救人脫離危險或擺脫病痛,但在這裡,它的意義是「進入神的國」,就與後來「神學上的」意義一致了。耶穌的回答反映了創世記十八14的思想,把「靈魂的拯救」嚴格地歸在神的工作範疇之內(不像那少年人所希望的,通過自己「作」來得到永生)。基於這點,財富可能不利,但是世上的任何環境條件都不能決定一個人的命運。
27. 彼得的問題聽起來簡直就是從錢出發而提出的,也許真是這樣。他的態度可能有問題,不過他有關得什麼賞賜,或說「報償」的想法並不見得不對,耶穌也的確給了明確的回答;見前五12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143,Name=iii. 。
28. 耶穌說的第一個「賞賜」是到復興的時候(palingenesia,原義「重生」;新約中使用此詞的唯一另一處是提多書三5)。該詞本身不大像猶太社會中形成的詞,倒更像是斯多亞哲學裡的一個術語,但它恰當的表示了彌賽亞時期,猶太人對「新天新地」的末世希望(賽六十五17,六十六22等處)。耶穌看到當人不在祂的榮耀裡作王的時候,這個希望即將實現(參二十五31∼34,還請參以諾一書六十二5,六十九27∼29等處,那裡也有同樣的提法)。這思想來自但以理書第七章,那裡說寶座、榮耀、權柄、國度屬於「一位像人子的」(9∼14節),而且王權還將賜給「至高者的聖民」(22、27節)。所以,這裡說跟人子的人享有人子的王權;只不過但以理書第七章說的是以色列統治天下諸國,而這裡說的是耶穌的十二個門徒(請看十1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176,Name=ii. 以理解揀選十二個門徒的重大意義)審判(與舊約的「統治」同義,如:士三10等處)以色列的十二個支派。這種意象的顯著轉換,生動地說明了耶穌的跟從者是取代不信神的以色列民族,而為「真以色列」的主題,在馬太福音中,這一主題貫穿於耶穌大部分的教訓之中(參八11∼12,二十一43),它的進一步發展又見於哥林多前書四8,六2;以弗所書二6;啟示錄二十4等處。在二十21西庇太妻子的要求中也表現了這一思想。
29. 馬可福音十30中應許說「在今世」得百倍,「在來世」得永生。馬太刪去了今世和來世,難道是因為他認為一切賞賜都在來世嗎?(比如 TIM, p.29)馬太並未這樣說,但他用了兩個不同的動詞(得著、承受),說明他認為這之間是有區別的。不過,如果馬可的行文可以將「報償」的應許理解得很具體的話,那麼馬太的行文應使我們理解兩件事:一是對「百倍」應作更廣義的理解(有多少人願意要一百所房子、一百對父母、一百個孩子呢?),二是不要把永生和當時當地因跟從耶穌而蒙的福完全分隔來看。問題並不是賞賜要分期賜給,而是一種信念,即凡是因跟從耶穌而失的,必得到慷慨的補還。
30. 在二十16和路加福音十三30(也請參可九35)裡都有這一說法,它簡練而生動地把耶穌在教訓中認為世俗的價值標準應該顛倒,籠統地用一句話概括出來。現在又用這句話來論前面第23∼26節對財富的討論,論那個沒能爬上陡坡來的財主(16∼22節),甚至論第13∼15節推翻傳統價值觀的問題。加之這裡還可能包含有對彼得的一點警告,即不要以為是他的「犧牲」(27∼29節)為他掙來了榮耀的寶座;這個問題將是下一段的主題,所以本節既是十九13∼29的結論,又是包括第二十1∼15的下一段的首句。
215 詳 K. E. Bailey, Through Peasant Eyes(1980),pp.165∼166. ──《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