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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太福音第廿二章

 

{\Section:TopicID=249}八.娶親筵席的比喻(二二1∼14)

  二二1∼6 耶穌沒有與祭司長和法利賽人繼續週旋。祂藉�旭钂�筵席的比喻再次敘述蒙愛的以色列要被棄一旁,受輕視的外邦人反要作客人,與祂坐席。祂把天國比作一個王為他兒子擺設娶親的筵席。邀請程序分為兩個階段。首先,他派僕人親自預先邀請客人,卻遭他們毅然拒絕。第二次邀請時,筵席已擺好。有些人根本對他的邀請嗤之以鼻,他們忙於農務和生意;有些人甚至拿住僕人,凌辱他們,把他們殺了。

  二二7∼10 王勃然大怒,要除滅那些兇手,燒燬他們的城。他丟去第一次邀請的客人名單,給願意來的人發出邀請。這次,筵席上座無虛席。

  二二11∼13 但在賓客中,卻有一位沒有穿禮服的。王質問他為何衣冠不整地赴宴,那人無言可答。王便派人把他丟在黑暗�堙A叫那人哀哭切齒。第13節中的使喚的人有別於第3節中的僕人。

  二二14 我們的主就這樣總結比喻說:「因為被召的人多,選上的人少。」

  至於比喻的意思,王是神,他的兒子就是主耶穌。娶親的筵席合宜地描繪天國�堛漁b樂歡愉。若認為教會是這比喻中的新婦,只會使這比喻複雜了。比喻主要的中心是說以色列要被棄一旁,而不是指給教會特別的呼召,也不是談論教會的將來。

  第一階段的邀請是指施洗約翰和十二門徒親切地請以色列到婚宴。可惜以色列國拒絕接受邀請。「他們卻不肯來」(3節)生動地顯示出人們將要把耶穌釘在十字架上。

  第二階段的邀請指使徒行傳中,福音要傳到猶太人中。有些人輕蔑福音;有些粗暴地對待傳福音的使者。大部分使徒要殉道。

  王惱怒以色列是合理的,他差派「兵」──提多和他的羅馬軍隊在主後七十年毀滅耶路撒冷城和大部分的以色列國。「兵」是指神用這些人成為懲罰以色列的器皿。雖然這些軍隊不認識神,但卻成為祂所任用的兵團。

  到了今天,以色列仍被棄一角,福音在外邦人中傳講。這些外邦人對福音的反應好壞參半,他們對神的尊重各有不同(徒一三45,46;二八28)。無論如何,每一個赴宴會的人都要經過考驗。沒穿禮服的人自稱為天國作好準備,卻沒有因信主耶穌基督,穿上神公義的衣裳(林後五21)。赴宴而不穿禮服,這樣的藉口實在不能成立。正如賴理指出,那時人們有一個習俗:向沒有穿禮服的賓客提供禮服。那人很明顯沒有好好利用這種服務。當質問他進入天國的權柄時,他既沒有基督,也就啞口無言了(羅三19)。他的結局是要在外面黑暗之處,哀哭切齒。哀哭指受地獄之苦。有人認為切齒指永遠憎恨反叛神。假如是真的話,便否定地獄之火要煉淨人的說法了。

  第14節指整個比喻,而非單指沒有穿禮服的那人。「被召的人多」是指福音要廣傳,不過選上的人少。有些人拒絕邀請。就算反應良好的人中也有假意稱信的。所有願意接受的人都被選上了。要知道一個人是否被選上,只要看看他為基督作過甚麼事,便知道一二了。曾連斯這樣說,「主人邀請所有人享用筵席,但不是所有人都相信主人會提供合用的禮服給他們。」

{\Section:TopicID=250}九.向神和該撒納貢(二二15∼22)

  第二十二章是充滿問題的篇章,記載了三種不同類形的代表如何陷害神的兒子。

  二二15,16 我們看法利賽人和希律黨人企圖陷害耶穌。這兩派的豺狼因為同樣恨惡救主,所以暫息對抗。他們的目標是引誘基督發出政治宣言──含有危險意味的宣言。他們看準了猶太人對該撒忠心不一,互相紛爭。有些人激烈抗拒對外邦王臣服,也有些人像希律黨一樣,採取溫和容忍的態度。

  二二17 首先,他們假意恭維耶穌聖潔的品格、祂誠實傳道的行為和無懼的信心。然後便提出兩條含沙射影的問題:「納稅給該撒,可以不可以?」

  耶穌若說「不可以」,祂不僅得罪希律黨人,而且會以反羅馬政府的罪名被逮捕入獄。法利賽人會立刻起訴祂。但祂若說「可以」,便會惹起猶太人的爭拗,因為他們的愛國情緒高漲。祂會失去群眾的擁戴支持──他們的支持一直使宗教領袖不敢除掉耶穌。

  二二18,19 耶穌毫不客氣地指斥他們是假冒為善的人,要試探祂。他叫他們給祂看一個上稅的銀錢,那錢幣是用來繳交羅馬政府稅款的。每當猶太人看見錢幣上該撒的像和名稱,便會惹起心中的忿恨,提醒自己是在外邦的權勢和稅收制度下過活。銀錢讓他們記起自己受制於羅馬政權,是因為他們的罪所致。如果他們一直忠於耶和華,向該撒繳稅的問題便永遠不會產生。

  二二20,21 耶穌問他們:「這像和這號是誰的?」他們不得已回答:「是該撒的。」主便告訴他們:「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神的物當歸給神。」

  他們的問題害人反害己。他們原想陷害耶穌,問祂應否向該撒繳稅,耶穌卻揭露他們沒有向神奉獻。他們向該撒繳稅,卻在生活上輕忽神所要的,這是何等的羞辱。站在他們面前的是神本體的真像(來一3),但他們卻沒有尊重祂,歸榮耀給祂。

  從耶穌的回答中,可見信徒擁有雙重的公民身分。他有責任順服世上的政權,貢繳經濟上的支持。他不當毀謗統治者,也不當推翻政權。他應當為這些掌權的人代禱。另外,作為天上的公民,信徒必須順服神。如果地上和天上的政權有衝突,他必須選擇先向神效忠(徒五29)。

  引述第21節,可見我們往往�早咻V該撒繳稅,而忽略向神奉獻。這正是耶穌責備法利賽人犯的過失!

  二二22 法利賽人聽見耶穌的答覆,便知道耶穌比他們強。他們只好帶�汍撜Y離開。

{\Section:TopicID=251}十.撒都該人辯駁復活之事(二二23∼33)

  二二23,24 如前文所述,撒都該人是當時的自由派神學家,他們否定身體的復活、天使的存在和神蹟的顯現。其實,他們否定的事比肯定的事要多。

  一群撒都該人來到耶穌面前,向祂講述一個堆砌的故事,藉以表示復活之說是荒謬不可能的事。他們向祂提出利未條例下嫁娶的律法(申二五5)。在這條律法下,如果一個以色列人死了,沒有孩子,他兄弟便會娶那寡婦以保存以色列傳統的家族名分,並使他不致後繼無人。

  二二25∼28 他們的難題是:一個女人失去丈夫,便嫁給丈夫其中一個兄弟。若那兄弟又去世,她便要嫁給第三個兄弟,如此類推,直至她嫁給第七個兄弟為止。最後,婦人也死了。耶穌曾說「復活在我。」(約一一25)所以他們就提出要令祂丟臉的問題。「這樣,當復活的時候,他是七個人中,哪一個的妻子呢?因為他們都娶過她。」

  二二29 基本上,他們認為復活的觀念會引起很多難解的問題,是不合理的,所以不可能有復活的事。耶穌說復活的障礙不在於教義道理,而在於他們的心;他們對聖經和神的大能一點都不明白瞭解。

  首先,他們不明白聖經。聖經從沒說過夫婦的關係要延續到天上。那時男人就是男人,女人就是女人;他們也如天使一樣,不會嫁娶,也沒有所謂婚姻。

  第二,他們不曉得神的大能。如果祂用塵土創造人,豈不也能輕易地使人從塵土中復活,披上榮耀的身軀?

  二二30∼32 主耶穌便引用經文,證明復活是必然的事,在出埃及記三章6節中,神稱呼自己是亞伯拉罕的神,以撒的神,雅各的神。耶穌指出:「神不是死人的神,乃是活人的神。」神與這些人立約,但他們在約完全成就之前已去世。神怎能說自己是那三個在墳墓�堛漱H的神?信守應許的主怎能向死人成就祂的應許呢?只有一個方法解決這問題──復活。

  二二33 無怪眾人聽見這話,就希奇他的教訓。我們也感到何等的驚奇呢!

{\Section:TopicID=252}十一.最大的誡命(二二34∼40)

  二二34∼36 法利賽人聽見耶穌堵住了他們的死敵撒都該人的口,便來要求與祂會面。他們的發言人律法師叫耶穌說出律法上最大的誡命。

  二二37,38 主耶穌巧妙地總括人向神負責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是:「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馬可福音的敘述更加了「盡力」兩個字(可一二30)。這是說人最重要的責任是全然地愛神。正如前述:盡心的「心」表示人的情感,盡性的「性」是意志力,盡意的「意」是指知覺,而盡力的「力」是指身體。

  二二39,40 耶穌再補充說,人的第二個責任是愛人如己。伯恩斯這樣說:「整個信仰包含了人對神和人對人的愛。摩西、眾先知、救主和使徒都竭力愛神和愛人。」我們可仔細思想這幾個字:「愛人如己。」我們當反省有多愛自己,我們的活動有多少是滿足自己的需要和享受?然後便當想想如果我們愛周圍的人,情況會有甚麼不同?仔細思想,然後好好實踐。「愛人如己」不是與生俱來的,是超乎人性的。只有重生的人方能做到,也只有願意讓基督在自己身上作工的人方能實踐出來。

{\Section:TopicID=253}十二.大衛的子孫是大衛的主(二二41∼46)

  二二41,42 法利賽人正為耶穌對律法師的答話深感奇怪時,主便向他們提出具爭議的問題:「論到基督,你們的意見如何?他是誰的子孫呢?」

  大部分法利賽人不信耶穌便是基督;他們仍在等候彌賽亞的來到。所以耶穌沒有這樣問:「你們認為我是誰?」(當然,主的問題包含這個意思)祂不過簡單提出,如果彌賽亞到來,祂會是誰的子孫。

  他們答的對,彌賽亞是大衛的子孫。

  二二43,44 主耶穌便引大衛在詩篇一百一十篇1節的話,「主對我主說:『你坐在我的右邊,等我把你仇敵放在你的腳下。』」經文中的第一個「主」字指父神,第二個則指彌賽亞。故此,大衛說彌賽亞是他的主。

  二二45 耶穌發問,「大衛既稱他為主,他怎麼又是大衛的子孫呢?」原來彌賽亞既是大衛的主,也是大衛的子孫──祂是神,又是人。作為神,祂是大衛的主;作為人,祂是大衛的子孫。

  如果法利賽人有受教的心,他們應當知道耶穌便是彌賽亞──馬利亞血緣所生,大衛的子孫;此外,從祂的言談、行為和處事方式,可見祂便是神的兒子。

  二二46 然而他們卻拒絕承認。他們因耶穌滿有智慧的話語而啞口無言,不再發問試探耶穌。後來,他們採用另一種方式──暴力──來陷害祂。──《活石新約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