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徒行傳第五章
六 亞拿尼亞與撒非喇之罪(五1∼11)
教會生活的第二個範例是消極的。故事是兩個教會成員為想沽名釣譽,使人覺得他慷慨犧牲,把賣田產的一部份拿出來,卻宣稱全部拿出來了。亞拿尼亞的詭計被人發現了,被指責為欺騙聖靈,他隨即仆倒而死。他的妻子也同樣存心欺騙,死刑的判決也臨到她頭上,她也死了。
這故事恐怕是當今使徒行傳的讀者最難接受的一段。這�塈漵摹o描繪成一個有超然透視力的人,能對罪人宣判咒詛,立刻生效,正如保羅在十三8∼11一樣。這故事把聖靈的工作刻劃得近乎魔術。亞拿尼亞與撒非喇顯然沒有悔改的機會,而且在埋葬前者之前,竟未讓他的妻子知道,這種做法似乎太無情,也似乎不太可能。因此這故事往往被視做傳說;其歷史真象可能是企圖解釋亞拿尼亞的暴斃,而他妻子的死則祇是傳說,目的在加強對罪人的警誡。
不錯,這故事的確帶我們進入了一個與今日迥異的世代102。那時,罪是十分嚴重的事;人若被指控頂撞聖靈的罪,就會嚇死,以為自己冒犯了禁忌。至少亞拿尼亞的死可以如此解釋;至於彼得咒詛撒非喇,她受的震驚也許也產生同樣的效果。至於沒有機會悔改,則亞拿尼亞的例子可以解釋得通,因為他死於驚嚇。至於他妻子,彼得其實已經給她機會改變態度(第8節),關於她不知道丈夫已去世並且埋葬的消息的這個難題,我們要記得,「假定一個作者看不出自己作品中自相矛盾之處,是很冒險的方法」103。這�堶Y有疑難的話,路加必然知道。其中一個可能,就是在東方炎熱的氣候,必須快快收殮(雖然九37不是這樣),又或當時另有我們不知道的原因,無法通知撒非喇。更可能的是德瑞特(Derrett)的見解,認為像亞拿尼亞這樣被神降罰而死的罪人,應該隨即不殮而葬,沒有儀式,也沒有人舉哀。早期教會相信罪行會帶來嚴重的審判(林前五1∼11,十一27∼32;雅五14∼16),這就是故事的背景。
1∼2. 開始的但是(譯註:英文有 But),把亞拿尼亞、撒非喇與巴拿巴互相對照。他們賣了田產,把價銀的一部份留下104,其餘的帶給使徒,作為教會公款之用。把錢拿來放在使徒腳前,意思是拿出來作為一項基金,不是個人的禮物。留下一動詞,與亞干收起耶利哥的掠物,完全相同。亞干留下了該拿到神的殿,或加以毀滅的東西(書七1)。這兩個人的故事,他們犯的罪,和所受的刑罰,還有其他類似的地方;不過並不足以證明後者是根據前者的形式而創作出來的,或許祇能說路加也體會兩者有預表上相似的地方。
3∼4. 彼得有一種屬靈的領悟力,能分辨謊言;神賜他能力洞察人心(來四13)。彼得說,亞拿尼亞的行徑是出於撒但的鼓動,撒但是邪惡的,是聖靈的對敵。充滿你的心這講法,可能是猶太人的成語,意思就如「壯了你的膽」(斯七5;傳八11;麥子格 p
5. 彼得的宣判一出,亞拿尼亞就立刻倒斃。他的死無疑是神對罪的審判,雖然彼得的話並沒有定死罪的字句。從醫學眼光來看,可能是震驚帶來的心臟病突發;「對相信神靈的人,冒犯這班會眾的聖靈,真是一件恐怖萬分的事」(鄧恩 p.166)。看見這事的人,一定大為惶恐,甚懼怕一詞太普通了,表達不出當時勢必產生的驚恐。哈爾斐(Harvey p.417)說,其他團體對這類罪行也有同樣可怕的刑罰。昆蘭集團會把犯錯的人驅逐出去,而那人若仍按照規定祇能吃該團體所預備的食物,他勢必會餓死。另外在西班牙的一個集團,對私自收藏財物的人,處以死刑。德瑞特則認為在猶太人的觀念中,這類罪人的死,可以當作贖自己的罪。不過,這看法甚為可疑。
6. 死後便是埋葬,把身體用布包裹,帶到墳墓去,多半是在城外。這�堛�少年人,未必是教會中特設的職員,專門負責瑣事雜務,更不會是昆蘭體系中的「新丁」之類。
7. 約過了三小時,可以從死或埋葬開始計算,這�婸□賓D喇不知發生了什麼事。評論者堅持說這是不可能的,這番細節必定是未經思考就搬上去的,為要製造局面,好帶出以下的對話。其實,當時可能沒有按照殯葬舉哀的常規進行喪事,因為這是罪人暴斃,而且似乎明明出於神的手。
8. 彼得的話強調出事態的嚴重性。他沒有告知她新寡的悲劇,反而直截了當指出了她的罪。古代社會對這種罪非常驚懼,因此我們不必引以為怪;雖然我們今日因文化背景不同,會有不同的觀點。撒非喇這時有自白的機會,可以對以往的態度表示懊悔。可是彼得問她,是否所拿來的是全部的價錢,她仍堅持說是。赫肯(pp
9∼11. 這對犯罪夫婦的作為,是同心試探聖靈,就是試探神(正如以色列人在曠野一樣,出十七2;申四16),要看看到底能騙得過神多少。彼得用犀利的辭鋒,問他們為什麼這樣做。接著,就不留餘地的宣判,埋葬她丈夫的人正好埋葬她。這等於是宣判死刑,撒非喇隨即就地仆倒。我們不要忘記,在原始的社會�埵酗ㄓ硈o類例證,咒詛一經宣佈,立刻產生劇烈的效果,對方驚嚇而死。這次雙重的刑罰深深影響了信徒和所有聽見的人。
在這不祥的背景下,路加首次使用教會(希臘文 ekkle{sia)來指信徒的團體。這字是會眾的意思,就是指組成團體的人。過去「被召出來之人」的舊解釋,應該完全廢除;那是根據一種錯誤的字義變化而作的解釋。這字應該是根據猶太人對 ekkle{sia 和 synago{ge{ 的用法,他們用這兩個字翻譯舊約中指神百姓聚集的會眾。Synago{ge{ 一字已專用來指猶太人敬拜的地方,而它往往與猶太律法相提並論,因此基督徒不宜使用。他們就用了另外一個字,用來表示自己是屬神或屬基督的人。路加在這�堨帠o個字,當然是編寫時選用的字,並不表示在歷史上當時開始啟用這字。不過,依據他的判斷,當時門徒已經形成一個特殊的集團,他們宣稱自己是屬神的子民106。
102 見 J. D. M. Derrett, 'Ananias, Sapphira,
and the Right of Property', Downside Review 89, 1971, pp.225-232, for
several important insights incorporated in what follows.
103 R. E. Brown, The Birth of Messiah
(
104 這�堨i能當作是那妻子的 Ketubah,即她在丈夫產業中的份(Derrett)。
105 Haenchen 認為,使徒彼得在亞拿尼亞死後三小時,一直坐在椅子上,錢銀仍放在腳前,這想法純屬狂想。
106 見 further I. H.
七 教會繼續增長(五12∼16)
路加敘述下一次猶太當權者對教會的逼迫之前,再一次概述教會的活動怎樣大大增加,以致當權人士不得不再採取行動對付。當時一般的情況,就是教會的醫治事工大有能力,在民間產生很深的印象,福音因此從耶路撒冷傳開到各地。同時,因著亞拿尼亞與撒非喇的死,百姓對教會又愛戴又懼怕,許多人加入教會。這兩種態度同時存在並非不可能──相信神靈的人會覺得,福音由使徒大能的神蹟證實了,雖然這大能表現於對罪的刑罰。可是這幾個句子接連起來的形式(13節前半與14節連接得很粗略,而15節的加添也很鬆散),表示路加寫這段概覽,引用了好幾個不同的傳說。
12. 這一段直接與四30的禱告相連,他們所求的是神以神蹟奇事支持教會的見證。亞拿尼亞與撒非喇的事,可算是其中一例,路加在這�堸O述的是醫治的工作,不單彼得曾如此行(三1∼10),其他使徒也照樣行;可惜我們讀不到這些人工作的詳細記述。醫治的工作在第15、16節繼續記述,因此有人認為,早期有人把節數的次序整理過(司達林 p.186)。第12節下半開始一個新的主題,記述他們──應該是指信徒會眾,不單是使徒──聚集在所羅門的廊下(三11)。
13. 其餘的人甚是難解。有人提議此處本來是指猶太官長們,與本節下半的百姓互相對照。但路加福音八10卻用這字來指不作門徒的人,它似乎已成為未信者的專用詞(帖前四13,五6),因此,這�堣]應該是這個意思。另一個困難為譯作「貼近(Kollaomai)」的字,尤其是與第14節連在一起,更難明白。布查德(C.
Burchard)指出它解作「近前來」107,此這�堿擛O說那些不信的猶太人避開信徒,不接近他們。他們也許害怕,不全心的效忠會招致審判;可是,他們雖因恐懼而迴避,對信徒所行的卻大感驚歎,禁不住讚許他們。
14∼15. 雖然百姓感到驚恐,不敢加入信徒的集會,但信主的人依然不斷增加(十一24),結果,信徒的聲譽日廣,來求使徒醫治的人越來越多,彼得尤其出名。人們把病人抬到街上,等彼得經過(參可人56類似的記載)。他們希望祇要彼得的影子照在病人身上,就可得痊愈。影子有神奇的能力,包括善惡兩面,這種觀念在古代十分普遍,可以解釋當時人們的動機108。在十九12,人們也同樣相信保羅有這能力。路加記這些細節,為要證明彼得的聲望,大家認為他有神奇的醫治能力。至於彼得或路加是否也像眾人一般迷信,則是另一回事了。參看十九12註。
16. 教會的名聲傳揚到耶路撒冷四圍的城邑,這是一個新的局面。這節暗示當時彼得和其他使徒仍祇在耶路撒冷活動,病人是由別人帶來見他。後來他們才開始周遊作宣教士。
108 P. W. van der Horst,
'Peter's Shadow: the Religio-Historical Background of Acts 5:15', NTS
23, 1976∼77, p.204-212.
八 使徒第二次被捕(五17∼42)
這一段故事的高潮,是使徒(這次是彼得、約翰)第二次的被捕和受審。這次事件與上次的分別,就是這回使徒夜間從監�堜韙F出來,又在殿�媊~續講道。路加顯然很欣賞當時的幽默:公會的人坐堂等候犯人提出來,誰知他們已經回到聖殿去了。使徒再度受到了警告,不准講道,但他們的反應仍然是不肯依從。當時公會可以即時處罰他們──不過法律上是否可以處死,則不能肯定──但被迦瑪列從中勸阻了,他建議用緩和的手法,說阻止一件分明從神來的運動,是愚妄的(他的學生掃羅顯然不同意他的看法,八1∼3;九1)。迦瑪列果真認為耶穌復活是神對祂僕人的印證嗎?他的意見被採納了,但庭上的人吞不下被使徒蔑視的這口氣,就吩咐人把他們鞭打了。使徒不管刑罰如何,仍準備繼續見證。當時他們似乎安全了,因為公會的人若依迦瑪列的獻議,就無別法可施了。
前文已經簡短論及這故事與前一次審詢的關係(四1∼22註)。除了彼此相似的問題外,這一段有三點被人評論:第一、使徒平安離開監獄。「祇是極輕描淡寫又相當含糊的,說有天使拯救他們出來,很難令人視作鄭重的史實。」(韓森 p.85)。這故事與十二1∼11相似,但不及它詳盡。路加沒有詳細描述,可能是因為他不想成為下面故事的預告,而減弱後者的效果。路加在此祇想簡單地報導一件超然的事態(這果效分明影響了迦瑪列),也許祇是神在地上的使者把監門打開,也未可知。第二個問題是關於迦瑪列的角色,和他那番話的歷史價值。赫肯(p
17∼18. 主動反對使徒的,仍然是大祭司和公會中的撒都該集團人士(四1);至於以迦瑪列為代表的法利賽人,在本段末才出現。撒都該人的動機是忌恨,就是不甘教會這樣興旺(十三45;可是這字 ze{los 可解作以「宗教熱誠」拒抗一切反對猶太傳統宗教的人,參腓三6)。他們拿住信徒下在監�堙C
19. 在夜�堙A便逃出監獄了。這�婸’�主的使者來解救他們。這是舊約所描述的一位使者(七30、38),在新約也曾出現,專為傳遞重要訊息(路一11,二9),或行奇事神蹟(八26;二7、23)。路加無疑視這件事為神蹟,至少他是如此表達。監門神奇地打開,囚犯腳鐐解開這一類故事,在古代也不算罕見109,但這些並不能解釋本次事件的歷史性。
20. 天使充當了神的代言人,吩咐使徒出到聖殿,把這生命的道都講出來。聖殿是宣講這道最合宜的地方,不但因為這�堨X入的人多,而且因為這是神所揀選要向以色列人顯現的地方。這「生命的道」與「救世的道」(十三26,在敘利亞文中,「生命」與「救世」同用一個字)。這字用得很奇特(參廿二4),不過也許祇是路加文筆的手法而已。
21. 當時雖然甚早,但使徒在聖殿也有一群聽眾,這並不足為怪,因為日常的活動一早就已開始。不過,因為這樣早,消息還不至於那麼快傳到公會。「公會的人和以色列族的眾長者」,是一種重疊名辭,意思祇是一個集團而已。他們的會議廳在那�堙A不能確定,不過大概不在聖殿的範圍內。
22∼23. 公會派人去監�奡ㄗ炷{出來,差役白走一遭,看見監牢關得極妥當,卻不見了囚犯。結論就如十二18、19一樣,囚犯逃脫時守門的毫不知情,門戶又重新鎖好了,所以他們一點也沒有懷疑囚犯會失蹤,一直等到這時候才發覺。
24∼26. 這消息令公會的人大惑不解,到底怎麼一回事?其中有些人──迦瑪列是其一──一定會想到,可能是超自然的力量在運作。直到這時,才有人從聖殿來報訊說,使徒又在繼續講道了。於是他們第二度派人去捉拿,這次成功了。路加說他們沒有用暴力,表示當權者知道使徒已得民心,若用暴力怕百姓會反抗。留意這�婸P其他場合,信徒從未以暴力反抗逮捕,他們已學會了路加福音廿二50、51的功課。
27∼28. 大祭司一開庭就提醒使徒,先前已禁止他們傳道(四18);這警告雖然祇針對彼得、約翰,但實在是對全教會的。使徒不但沒有順從,而且把這教訓充滿了耶路撒冷。還有,他們怪責使徒把殺「這人」的罪咎,歸到猶太當權者頭上(大祭司避而不提耶穌的名)。信徒既指控猶太領袖殺害彌賽亞,而神已經叫祂從死�奡_活了。言下之意,實際上就是公然要求神向他們報復。猶太領袖看耶穌的死,是一宗惡人的合法處決;而使徒則看作是一宗謀殺,指控猶太領袖為兇手。
29. 彼得這次的回答,更簡單直接,再度肯定他在四19所說過的。神的命令,就如五20的吩咐,必在人的命令之先。做信徒的代價,就是必須順從神,不順從人,並甘願承擔任何後果。
30. 彼得回答了28節控辭的前半部,接著針對下半部發言。他重新證實猶太領袖的罪狀。他再度提醒道,他們所釘十字架的耶穌,神已經叫祂復活了。這個「神已經叫衪復活」,是指叫耶穌重新出現在歷史舞台上(布魯斯,Book P.121),還是指叫祂從死�奡_活(參三26,十三33、34),則不大肯定。後者似乎更有可能。彼得所要強調的,就是作這一切的,乃是猶太人先祖的神。他們殺了耶穌,就是違背了他們所敬拜的神。若他們企圖把責任推卸在羅馬人身上,說是羅馬人處死耶穌,也不可能,因為是他們要求以類同猶太人行刑的方法把耶穌處決的,舊約的說法就是掛在木頭上(申廿一22、23;參徒十39,十三29;加三13)。我們不知道這�埵釣S有暗示凡被掛在木頭上,就是被神咒詛的(申廿一23);後來保羅曾如此引伸。
31. 可是,這個被釘死的人,正是神要高舉坐在衪右邊的一位(二34;詩一一○1),要做君王、救主,使以色列人因祂可得悔改的機會並領受赦罪的恩。這�堣D是向這班釘耶穌十字架的人提供救恩。使徒利用法庭上的機會,向控告他們的人和法官們傳講福音。這�媢麰C穌的描寫,很像七35對摩西的描寫,用意是說,如今耶穌已經代替了摩西,作以色列得救時的中保。這是福音書以外,第一次用救主來描寫耶穌之處,雖然前面救恩的主題已經不斷出現(二21,四9、12)。這頭銜似乎限於稍後完成的新約書卷(保羅第一次用在腓三20);因此,有人認為路加所用的是一個較後期的字。不過,試看初期教會慣用「拯救」、「救恩」等字,這假設就似乎不太可靠了;也許祇是因為早期的新約作者沒有合適的內容可以運用這個名稱110。神將悔改的心「賜」給人,這句話十分重要,意思是,神主耶穌為救主,就是賜給罪人悔改的機會;除此之外,他們絕無別的出路。
32. 這段簡短的福音信息,有使徒的見證做佐證,他們見過復活的耶穌。與他們同時作證的,有神的聖靈(約壹五7);這�堛熒N思似乎是說,聖靈賜給教會這件事,更加證明了耶穌已被高舉,因為大家公認,聖靈是受高舉的彌賽亞所賜下的。彼得強調順從神的人(29節),才能領受聖靈。
33. 彼得的話並沒有說動聽眾──至少沒有說動公會中的撒都該人。他們極其惱怒(七54),想把使徒殺掉。他們有沒有合法的權柄這樣做,我們不能確定。
34. 可是,這時出現一個相當出人意外的阻攔。在福音書�堙A法利賽人似乎一向反對耶穌(如路五21、30,七30,十一53,十五2,十六14),耶穌本身也曾強烈批評他們的宗教行徑為假冒為善(如路十一39∼52,十二1,十六15,十八9∼14)。代表法利賽人的文士,在定耶穌死罪的公會中也有份(路廿二2,參太廿七62)。不過,路加福音中(路七36,十一37,十四1),似乎有一部份法利賽人對耶穌較為友善。沒有一本福音書直接指名他們有份於將耶穌定死罪;而在使徒行傳中,我們看見有些法利賽人信了主(十五5,廿三6);保羅說,法利賽人的信仰,比撒都該人更接近基督教(廿三6∼9),文士中也有人站在他這方,對抗撒都該人,路加描述他們是信徒真正的仇敵(廿三9)。因此一個法利賽人領袖站起來,警告不可對信徒過份嚴酷,並不足為怪。迦瑪列一世(猶太傳統常將他與他的孫子迦瑪列三世混淆不清),是法利賽人首屈一指的教師,屬於希勒(Hillel)所創較溫和的教門,以敬虔著稱,他提議公會應進行密議。
35. 這�婸P四15∼17的問題一樣,即路加對公會閉門商議的消息,是否有直接的消息來源,我們不能視這段為逐字逐句的情況報導。雖然秘密消息很容易變成公開的傳聞。但無論如何,迦瑪列基本上是要求他們緩和下來,審慎地處理使徒。他提出兩個例子,證明人所發動的運動,不必猶太當權者的干預,也會瓦解消散。然而,若這運動是出於神的話,與它對抗就太冒險了。他的論點其實是,群眾運動的領袖一死,隨從者不久就熱心大減;如今耶穌已死,就不必再對他的門徒採取什麼行動。
36. 迦瑪列所選用的歷史例證,引起一點疑難。第一個人稱為丟大,自誇為大(意即冒充先知,或彌賽亞),附從的約有四百人。他被處死後(被羅馬人),附從的人四散,事就不成了。約瑟夫(Ant, 20:
37. 加利利的猶大是一個叛徒,反抗新徵稅法,就是公元六年亞基老(Archelaus)被貶,羅馬人直轄猶大時所推出的稅法(Jos. Ant 18:4、23,20:102)。祇有使徒行傳提到他也被殺,這也是很可能的。關於這�堜珨′側x收稅項報名上冊,可與路二1、2的報名上冊比較,見路加福音註釋。
38. 迦瑪列從這兩個例引出教訓來。公會不應該對信徒們採取行動。赫肯(p.257)不相信這兩個例子有什麼證明的作用:丟大和猶大的附從者也需要羅馬人來剿滅!不過也許迦瑪列的用意,是叫公會的人把行動留給羅馬人去執行。因為若基督徒的運動是出於人意的,必要敗壞。「所謀的」,是指使徒謀叛公會的命令;「所行的」,是指整體信徒傳道行醫的行動。
39. 另一方面,若基督徒的運動是出於神,就必勝過人的敵對。更糟的,是公會可能會發現自己立於「攻擊神」的地位,以致招來神的審判。有人注意到38節下半與39節上半的希臘文結構,稍有出入,因此懷疑這兩句條件子句,是否重點稍有不同。根據布魯斯,第一個「若」句,重點在「若結果是」,第二個「若」句則表示路加認為這較有可能,因此較直接地寫出來。可是,「我們不能硬說迦瑪列以第二個可能性較強,因為這種條件式的文句結構互用,是路加的希臘文筆法,不是迦瑪列的亞蘭語。」(Acts p.149)。
40. 迦瑪列的主張,抑止了公會中的撒都該人。使徒被召回公會,再度受告誡不可奉耶穌的名講道,並且把他們鞭打了。這是猶大的刑罰,「四十下減一下」,公會或會堂負責人可因人違反猶太律法施行此刑罰(廿二19;林後十一24;可十三9)。這個處罰並不好受,有人曾因此而喪命(雖然祇是少數例子)。這方法的用意是給犯法的人一個嚴厲的教訓。
41∼42. 這刑罰不但沒有阻止信徒(42節),反使他們滿心歡喜。他們遭受凌辱和肉體的煎熬,實際上是無法快樂的。但他們能真的歡喜,因為神認為他們配為福音的緣故受苦;或正如這�堜珨﹛A配為這名受辱(廿一13;約三7),就是耶穌的名。這是在「患難中喜樂」的實例,是信徒在逼迫中的標誌(彼前四13;參太五11、12;羅五3、4;林後六10;彼前一6、7)。最後,不出所料,這個經歷並沒有減低他們見證耶穌是彌賽亞的熱誠。公會可能無法禁止他們在家�媔М眴窗A但他們仍繼續在聖殿活動,暫時顯然也未再遭受什麼欺凌。
109 J. Jeremias, TDNT, III, p
110 See further E. M. B.
Green, The Meaning of Salvation (
──《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