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徒行傳第廿二章
廿二1. 保羅對�馦釭犖朁I,與司提反所用的一樣。我們假設在場的,有些祭司和公會的成員,大概也不會錯到那兒了,因此用父兄的稱呼;雖然保羅對公會說話時(廿三1)只簡稱「弟兄」。也許「父兄不過是一種對年長者的尊稱而已。分訴一詞一出,就引出主旨來(希臘文作 Apologia),這字在使徒行傳這一大段中,重複出現多次(廿四10,廿五8,廿六
2. 路加說聽眾一見保羅開口,就更加留神了。不少分散各地的猶太人,不會說希伯來話,也不懂亞蘭語,甚至一世紀最偉大的猶太學者亞歷山大的斐羅(Philo),也不會唸希伯來文的摩西五經(他卻寫了許多五經的註釋)。保羅這時用他們本土的話來發言,是引人注意的妙法──甚至會帶來一點同情。這細節寫出來,更指證保羅是如假包換的猶太人了(腓三5)。
3. 保羅首先建立他是個忠貞的猶大人身份。他的自我介紹分三面:他的出生、早年父母的教養(尤其是母親),然後是他受的教育(父親及其他教師)291。這敘述方式十分重要,為要使人明白他下面說的話。他生在大數,卻在這城生長,就是指耶路撒冷城。因此保羅很年幼就被帶到耶路撒冷來了,他並不如一般人以為,童年及二十年在大數生長。但雖然他年幼離開大數,卻必然保持與家庭聯絡,日後漫長的宣教士生涯中,第一次出陣就是到大數去(九30,十一25;加一21∼二1)。他以作大數公民為榮。他成長的第三部就是教育,這裡 RSV 的譯法是錯的,要重新把句子分開來:「……長在這城�堙A在迦瑪列門下受教。」這樣,迦瑪列(五34)是保
4. 保羅的話,使他與聽眾們同一陣線,熱心守護律法。這時他繼續解釋,他怎樣更進一步,在宗教熱心上超越聽眾們。他一向逼迫基督教會(這兒稱為這道,參九2),甚至直到死地(九1)。這裡保羅心目中想起司提反,在廿六10則指另指其他好些死刑(見\cf5 註)。有的信徒被下在監�堙A意下是後來被釋放了的。從林前十五9;加一13;腓三6;提後一13,都證實這情勢。
5. 保羅這樣的宣稱,有猶太官員的引證,是他們授權保羅執行這任務的,特別是從大馬色緝捕信徒(九
6. 保羅這時自述大馬色路上發生的事。這次記述補充了前面的記載(九3),說這行程是在正午(廿六13)。因此他見大光,不是夜間的幻影,這光比正午的烈日更猛烈,這也許是申廿八
7∼8. 保羅倒在地上,聽見天上有聲音對他說話。字句與九
9. 保羅加插了一句似乎不相干的話,說同行的人聽不明說話的聲音,只看見大光。他們知道事態不尋常,但只有保羅才經歷這從神來的啟示。他們看見光,卻沒有看為耶穌榮耀的顯現。他們聽見聲音,但只是一種響聲,不知道是說什麼話293。
10. 這段記載奇怪之處,在保羅加插一句問話主阿,我當作什麼?294這表示出保羅在知道了自己一向的行徑,又知道今後必須改換方向之時的驚慌失措。這裡的主較之第8節的主,對保羅是否有更深厚的含義,並不清楚,不過,下面他繼續說明主吩咐他該作什麼,就必須有了不同的意義了。聽眾當然不會體認耶穌是「主」,但保羅已習慣了基督徒的說法,用字上也顯出他自這次經歷後,對耶穌的新看法。主的答話基本上與九6一樣,對他至終的方向,只吩咐他該取的下一步而已(對比廿六16)。
11. 被強光照射,眼睛失明,保羅要同伴把他領\cs8進大馬色去。同伴雖然也見大光倒地(廿六
12. 保羅追述的第二部份,寫亞拿尼亞在他被召中的角色(九10∼19)。這次,保羅對聽眾強調,亞拿尼亞按律法是個虔誠人(參路一6),他的敬虔為大馬色人所公認的。不過,亞拿尼亞已成為信徒(九10),卻緘默不提。
13. 亞拿尼亞的部份記得較簡略,因這時是以保羅的角度敘述的。因此,這裡沒提亞拿尼亞見異象,只說保羅怎樣被他訪尋。下面的記載分開兩部份,首先記述亞拿尼亞恢復保羅的視力(徒九17b、18)然後,為強調起見分開來記述亞拿尼亞傳遞主對保羅的任命,叫他受浸以示順服;在徒九
14. 保羅視力得以恢復,印證亞拿尼亞對他說的話,確實是從主來的。字眼上強調我們祖宗的神呼召保羅,是向聽眾強調神舊約的啟示,與透過耶穌的新啟示的一貫性,這位神早已揀選保羅為僕人,祂的揀選和呼召,早在保羅應召以先(三20,廿六16)。為此,神向保羅顯示了那義者,這字眼指耶穌是彌賽亞(三14,七52)。
15. 這啟示的目的,是要保羅作見證人,將所見所聽的向人傳述,萬人指猶太人及外邦人(九15,廿二21,廿六17,加一16)。因此,保羅這時受審,不只是被控污穢聖殿,破壞猶太教(廿一28),更重要的,是作為耶穌的見證人。
16. 亞拿尼亞略帶責備的話,現在你為什麼耽延呢?似乎有點突兀。希臘文這句可能只是說:「你打算怎樣呢?」保羅要起來,就是立刻採取行動,接受洗禮。正如二38(參二21),浸禮表示,求告衪的名,相信耶穌,又象徵罪得赦免──這裡特別指逼迫的罪。保羅刪去了接受聖靈一句(九17),在這段�堥瓣˙搨n提及。
17∼18. 下面是保羅經歷中的第三段,是這次記述中特有的。保羅回到耶路撒冷(九26∼30),就進入聖殿禱告。在此我們留意,信徒仍到聖殿去禱告,也是耶穌基督向他們說話的所在。E. Lohmeyer 說得對,耶穌是聖殿的主(Edinburgh
1961)。保羅禱告之中,又見異象(十10;參啟一10),耶穌再向他顯現,吩咐他離開耶路撒冷,以保安全,因為人們不接受他為耶穌作見證。這次吩咐的歷史背景,可參九
19∼20. 保羅卻分辯說,他正是猶太人應該聽信的人,那曾經在會堂�媞妐T鞭打信徒的人,他們一定會肯聽的。(RSV 的所有會堂在希臘文中,是沒有根據的,這字是指「一個又一個會堂」)。不但如此,保羅在司提反被殺一事上的角色,是眾所周知的。這裡見證人一詞,已開始有「殉道者」含義的用法了295。
21. 雖然有抗議,主的吩咐仍然特定,保羅離開,不只是為保守他自身的安全,更是達成神早先的心意,要差他到「萬人」那�堨h,尤其是外邦人。徒九30提及有關保羅離開的「人之因素」。
22. 保羅的講話這時被打岔,�馦酗ㄕA想聽下去了。事實上,他還未請到當前的問題核心,就是他污穢聖殿的控罪,上面已分析過,這根本只是引出基本問題的前題而已(參廿一
23. 人們揚起塵土,摔掉衣服,加強他們要求的激情。他們這種行動的背景,不大清楚。布魯斯(Book p.445)說是興奮所致。使徒行傳其他經文提及跺下腳上的塵埃(十三51),是猶太人排斥外邦人的舉動,也是信徒排斥猶太人的舉動,因為他們拒絕基督,就從真以色列人中隔絕了。保羅在十八6抖下衣服的塵埃,也是同樣道理。這樣在這�堣H們摔掉衣服,為揮掉塵埃,也是表示視保羅為褻瀆者,不再是真猶太人。還有另一可能性,就是以這舉動代替了用石頭把他打死,當時若不是兵丁在場,保羅必已遭此下場。
24. 不論情況怎樣,千夫長決定唯有把囚犯帶進營樓,才可以查明真相。也可能他的亞蘭語不足以全明白保羅這番話的大意;又即或明白了字句說什麼,也弄不出所以然來。於是他吩咐把保羅用刑拷問。羅馬審問奴隸及其他疑犯的作法,是用一條帶刺的皮鞭拷打,其上附有尖牙和尖刺;打在受刑者背上的可怖情況,就不難想像了。這種經驗,比猶太式拷打和羅馬的棍打(十六22,林後十一
25. 當保羅見兵丁的手勢,就立即使出其王牌。用這種方法審問羅馬公民,是不合法的(參十六37)。Lex
Valeria 和 Lex Porcia 是古代律法,禁止對羅馬公民施這種毒打,甚至加腳鐐也不可;Lex Julia 也重申此例,且各省公民有權向羅馬上訴。在某種情形下,法官可以這樣處治羅馬公民,只是必須經過正式的審詢。保羅當時的事例,顯然是法律上有利於他一方(Sherwin-White pp.57∼59, 71∼76)。我們不知道羅馬公民的身份怎樣證明;但最低限度,這樣正式宣稱自己是羅馬公民,已經可以把程序拖延了。
26∼28. 負責拷打的百夫長立刻通知他的上司,上司便親自來查詢保羅。保羅自稱是公民,引起千夫長的嘲諷。他花了許多錢才買得公民的資格。問題不是千夫長懷疑保羅的宣稱,而是暗示此時此地人人都可搖身成公民!這權利已失去它的威風了。這裡的銀子不是指獲取這權利的收費(其實並無費用),而是向各類官員賄賂的花費(Sherwin-White p
29. 於是那準備拷問保羅的兵丁,立刻停止行動(當然是千夫長吩咐的了),而千夫長本人也恐慌起來,怕自己違例行事傳到上級耳中。路加藉此機會暗示羅馬籍的信徒,也可以行使這項權利。
赫肯對這故事有所評議,認為千夫長在廿一37∼40明明對保羅相當寬容的,竟在此提議拷問,令他大惑不解。此外,保羅沒有一早提出自己的羅馬籍身份,只說自己是大數公民,亦令他稱奇。因此,他宣告這件事屬虛構。路加加插了一段偽作的講詞之後,就把保羅宣稱自己為羅馬公民的情節,襯托這一段緊張生動的記述;這樣,就擺明羅馬當局人士根本不曉得保羅行徑中,有何違法的地方(廿三
290 J. H. Moulton and N. Turner, A
Grammar of New Testament Greek, III (
291 See the similar pattern in
七20∼22; W. C. van Unnik,Tarsus or
292 J. Jeremias, 'Paulus als Hillelit', in
E. E. Ellis and M. Wilcox, Neotestamentica et Semitica (
293 這區別可能反應在動詞「聽見」的用法,這�堿O帶直接受格,指所聽見的聲音。而在九7則帶所有格,指聲音的來源。但事實上兩者皆用於有關保羅所聽見的(直接受格用於九4;廿六14。所有格用於廿二7),因此文法的區別可能並無意義。
294 西方版本的九6用同一詞句。
295 See A. A. Trites, The New Testament
Concept of Witness (Cambridge, 1977),pp
296 Sherwin-White, pp
四 保羅在公會出庭(廿二30∼廿三10)
千夫長只知道保羅與猶太人不對勁,但事情的實際原由,他仍不大了解。保羅的講辭中,對當前的爭端也並未提及。為了再探求真相,他召集了公會的人來見面。可是,這一回也沒有聽到猶太人的控辭,保羅一開口說明,就被大祭司尖刻的指責打斷了。後來保羅再爭取發言機會,就把會眾分成兩方面,他取了法利賽人相信死人復活的一方,這教義是撒都該人不接納的。於是兩派大起衝突,保羅陷於險境,再度從猶太人手中被搶救出來。
學者們對整個場合,十分困惑。使徒行傳中,沒有別的經文在歷史真實性上,遭受這樣強烈的質疑。有人覺得這場面簡直不可能發生,只能解釋是路加的神學手腕。他們認為路加暗地把保羅受審的關鍵,從污穢聖殿轉移到基督教是否猶太教(法利賽式)的真正實現;路加又表示保羅的案件不是猶太法庭足以正確地判定的。這樣,路加展示一個非歷史性的局面;羅馬千夫長召集公會,對保羅沒有提出控案,保羅又認不出大祭司,法庭成員產生神學爭辯,保羅竟佔了不公平的優勢。
這一連串的問題,有它真確的因素:路加的透視是對的,他知道問題的至終核心,不在保羅是否污穢聖殿,而是猶太教是否願意容納基督教,而事實上他們不願意容納,是由於種種不合理性的憎恨所趨使。路加作為一個歷史家,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會把當時實況明確地闡釋。其中個別疑難,下面會分別討論。總言之,正因為這故事有作為歷史的特異,就顯明不會是路加這樣的作者所創作出來的,若硬說路加為切合自己的目的而全部虛構,是難以令人置信的。
30. 羅馬人拘留了猶太人控告嚴重罪狀的人,又查不出控告罪的名堂來,就必須再加以詳細的審查。千夫長要知道實情297,就把保羅解開了,好使他在審詢大會中出庭。他的實際情況不大清楚,因為雖然路加知道羅馬公民不能無故被綁。但記載中說他只被拘留了一夜,就解了捆鎖。可見,保羅明明被拘留了,而且上了鎖鍊(廿六29),因此我們要假定即或羅馬人受拘留,也可以受綁的。布魯斯(Ants p.408)的看法大概不錯,這一節就只是說保羅被提出監,上猶太公庭受審,別無其他含義。
接著的一個困難就是公會的集合了。約瑟夫(Ant 二十202)雖然說公會沒有羅馬政府批准,不得召集會議,這一點卻有可疑之處了(Shewin-White p.54)。不過,無論如何,羅馬政府也不可以吩咐他們集會。這裡也許並不是指正式的大會,而是千夫長進行非正式的查詢,想知道他該怎樣向上級呈報這件案子。當時如果猶太當局認為不再控訴保羅,那末他就可以被釋放的了。但一旦羅馬當局參與了案程,又發現是牽涉羅馬公民的事,那末他們就必須親自處理。因此,千夫長向有關猶太領袖進一步徵詢。赫肯(p.640)不同意,他說徵詢該問聖殿負責人才對,不過案件較闊的層面,卻似乎需要徵詢較闊圈子的人士;既然公會是處理任何猶太人事件的法庭,諮詢他們也很恰當。又有人反對說千夫長在會議中不該在場(還有兵丁,廿三10),因為他們是不潔的外邦人。可是,不管第一世紀猶太人對潔淨律例執行的程度如何,猶太人與羅馬當局必須有接觸,必然有洽當的程序。至於約十八
──《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