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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徒行傳第廿二章

 

  廿二1. 保羅對�馦釭犖朁I,與司提反所用的一樣。我們假設在場的,有些祭司和公會的成員,大概也不會錯到那兒了,因此用父兄的稱呼;雖然保羅對公會說話時(廿三1)只簡稱「弟兄」。也許「父兄不過是一種對年長者的尊稱而已。分訴一詞一出,就引出主旨來(希臘文作 Apologia),這字在使徒行傳這一大段中,重複出現多次(廿四10,廿五8,廿六1f、24;參十九33)。這字的意思,不單是指法庭上對控罪的答辯,依耶穌在路十二11f.,廿一12∼15的用法,包括了為祂作見證的觀念在內。因此,辯詞中並沒有按控罪逐一解釋,保羅反用這機會,為主作證,說明按著主的命令,他的行為是有道理的。這樣,保羅的講辭就成了傳福音的講道,呼籲聽眾要信從主。

  2. 路加說聽眾一見保羅開口,就更加留神了。不少分散各地的猶太人,不會說希伯來話,也不懂亞蘭語,甚至一世紀最偉大的猶太學者亞歷山大的斐羅(Philo),也不會唸希伯來文的摩西五經(他卻寫了許多五經的註釋)。保羅這時用他們本土的話來發言,是引人注意的妙法──甚至會帶來一點同情。這細節寫出來,更指證保羅是如假包換的猶太人了(腓三5)。

  3. 保羅首先建立他是個忠貞的猶大人身份。他的自我介紹分三面:他的出生、早年父母的教養(尤其是母親),然後是他受的教育(父親及其他教師)291。這敘述方式十分重要,為要使人明白他下面說的話。他生在大數,卻在這城生長,就是指耶路撒冷城。因此保羅很年幼就被帶到耶路撒冷來了,他並不如一般人以為,童年及二十年在大數生長。但雖然他年幼離開大數,卻必然保持與家庭聯絡,日後漫長的宣教士生涯中,第一次出陣就是到大數去(九30,十一25;加一21∼二1)。他以作大數公民為榮。他成長的第三部就是教育,這裡 RSV 的譯法是錯的,要重新把句子分開來:「……長在這城�堙A在迦瑪列門下受教。」這樣,迦瑪列(五34)是保羅的老師,他是來自較「自由」傳統的 Hillel 派系下,首屈一指的法利賽教師。下面一句按著我們祖宗嚴緊的律法受教,一般認為是描述保羅作為拉比的教育,但也可以與下一句熱心事奉神相連;宗教熱誠的表現,在嚴守律法(廿一20;羅十2;加一14;腓三6)。有人說保羅不是迦瑪列的門生,但證據不足;J. Jeremias 指出保羅不但按拉比的形式引用聖經,而且循正宗的\cs16 Hillel 派路線呢292。

  4. 保羅的話,使他與聽眾們同一陣線,熱心守護律法。這時他繼續解釋,他怎樣更進一步,在宗教熱心上超越聽眾們。他一向逼迫基督教會(這兒稱為這道,參九2),甚至直到死地(九1)。這裡保羅心目中想起司提反,在廿六10則指另指其他好些死刑(見\cf5 註{\LinkToBook:TopicID=188,Name=八 保羅在非斯都及亞基帕面前受審(廿五13∼廿六32)})。有的信徒被下在監�堙A意下是後來被釋放了的。從林前十五9;加一13;腓三6;提後一13,都證實這情勢。

  5. 保羅這樣的宣稱,有猶太官員的引證,是他們授權保羅執行這任務的,特別是從大馬色緝捕信徒(九1f)。當時大祭司已轉換了人(亞拿尼亞,見廿三2),與保羅上大馬色的不同(該亞法),因此保羅的申訴,是要當時的公會追溯當日在任者的行政。該亞法可能仍活著,不過已下了台。

  6. 保羅這時自述大馬色路上發生的事。這次記述補充了前面的記載(九3),說這行程是在正午(廿六13)。因此他見大光,不是夜間的幻影,這光比正午的烈日更猛烈,這也許是申廿八28f. 的迴響。

  7∼8. 保羅倒在地上,聽見天上有聲音對他說話。字句與九4f所記完全一樣,只改了一處,耶穌自稱拿撒勒人。加上這一點,可能是要猶太聽眾清楚知道說話的人到底是誰(路廿四19);就是耶穌,祂仍活著,是保羅逼迫的真正對象。況且耶穌從天上說話,表示神已叫祂復活了,因此分析到最後,保羅其實在攻擊神。

  9. 保羅加插了一句似乎不相干的話,說同行的人聽不明說話的聲音,只看見大光。他們知道事態不尋常,但只有保羅才經歷這從神來的啟示。他們看見光,卻沒有看為耶穌榮耀的顯現。他們聽見聲音,但只是一種響聲,不知道是說什麼話293。

  10. 這段記載奇怪之處,在保羅加插一句問話主阿,我當作什麼?294這表示出保羅在知道了自己一向的行徑,又知道今後必須改換方向之時的驚慌失措。這裡的主較之第8節的主,對保羅是否有更深厚的含義,並不清楚,不過,下面他繼續說明主吩咐他該作什麼,就必須有了不同的意義了。聽眾當然不會體認耶穌是「主」,但保羅已習慣了基督徒的說法,用字上也顯出他自這次經歷後,對耶穌的新看法。主的答話基本上與九6一樣,對他至終的方向,只吩咐他該取的下一步而已(對比廿六16)。

  11. 被強光照射,眼睛失明,保羅要同伴把他領\cs8進大馬色去。同伴雖然也見大光倒地(廿六13f),卻顯然立即復原了(九7);他們只暫時見了大光,並沒有見異象。

  12. 保羅追述的第二部份,寫亞拿尼亞在他被召中的角色(九10∼19)。這次,保羅對聽眾強調,亞拿尼亞按律法是個虔誠人(參路一6),他的敬虔為大馬色人所公認的。不過,亞拿尼亞已成為信徒(九10),卻緘默不提。

  13. 亞拿尼亞的部份記得較簡略,因這時是以保羅的角度敘述的。因此,這裡沒提亞拿尼亞見異象,只說保羅怎樣被他訪尋。下面的記載分開兩部份,首先記述亞拿尼亞恢復保羅的視力(徒九17b、18)然後,為強調起見分開來記述亞拿尼亞傳遞主對保羅的任命,叫他受浸以示順服;在徒九15f,這番話是主對亞拿尼亞的吩咐,而不是亞拿尼亞對保羅述說他的使命。

  14. 保羅視力得以恢復,印證亞拿尼亞對他說的話,確實是從主來的。字眼上強調我們祖宗的神呼召保羅,是向聽眾強調神舊約的啟示,與透過耶穌的新啟示的一貫性,這位神早已揀選保羅為僕人,祂的揀選和呼召,早在保羅應召以先(三20,廿六16)。為此,神向保羅顯示了那義者,這字眼指耶穌是彌賽亞(三14,七52)。

  15. 這啟示的目的,是要保羅作見證人,將所見所聽的向人傳述,萬人指猶太人及外邦人(九15,廿二21,廿六17,加一16)。因此,保羅這時受審,不只是被控污穢聖殿,破壞猶太教(廿一28),更重要的,是作為耶穌的見證人。

  16. 亞拿尼亞略帶責備的話,現在你為什麼耽延呢?似乎有點突兀。希臘文這句可能只是說:「你打算怎樣呢?」保羅要起來,就是立刻採取行動,接受洗禮。正如二38(參二21),浸禮表示,求告衪的名,相信耶穌,又象徵罪得赦免──這裡特別指逼迫的罪。保羅刪去了接受聖靈一句(九17),在這段�堥瓣˙搨n提及。

  17∼18. 下面是保羅經歷中的第三段,是這次記述中特有的。保羅回到耶路撒冷(九26∼30),就進入聖殿禱告。在此我們留意,信徒仍到聖殿去禱告,也是耶穌基督向他們說話的所在。E. Lohmeyer 說得對,耶穌是聖殿的主(Edinburgh 1961)。保羅禱告之中,又見異象(十10;參啟一10),耶穌再向他顯現,吩咐他離開耶路撒冷,以保安全,因為人們不接受他為耶穌作見證。這次吩咐的歷史背景,可參九29f;不過,也許這裡是要表示歷史在重演。

  19∼20. 保羅卻分辯說,他正是猶太人應該聽信的人,那曾經在會堂�媞妐T鞭打信徒的人,他們一定會肯聽的。(RSV 的所有會堂在希臘文中,是沒有根據的,這字是指「一個又一個會堂」)。不但如此,保羅在司提反被殺一事上的角色,是眾所周知的。這裡見證人一詞,已開始有「殉道者」含義的用法了295。

  21. 雖然有抗議,主的吩咐仍然特定,保羅離開,不只是為保守他自身的安全,更是達成神早先的心意,要差他到「萬人」那�堨h,尤其是外邦人。徒九30提及有關保羅離開的「人之因素」。

  22. 保羅的講話這時被打岔,�馦酗ㄕA想聽下去了。事實上,他還未請到當前的問題核心,就是他污穢聖殿的控罪,上面已分析過,這根本只是引出基本問題的前題而已(參廿一28a)。保羅這番話的後果,產生了新的重點,觸犯了猶太人的憤怒,就是提到外邦人問題,於是�馦釵A度要求把他處死,這樣的人不當活著。

  23. 人們揚起塵土,摔掉衣服,加強他們要求的激情。他們這種行動的背景,不大清楚。布魯斯(Book p.445)說是興奮所致。使徒行傳其他經文提及跺下腳上的塵埃(十三51),是猶太人排斥外邦人的舉動,也是信徒排斥猶太人的舉動,因為他們拒絕基督,就從真以色列人中隔絕了。保羅在十八6抖下衣服的塵埃,也是同樣道理。這樣在這�堣H們摔掉衣服,為揮掉塵埃,也是表示視保羅為褻瀆者,不再是真猶太人。還有另一可能性,就是以這舉動代替了用石頭把他打死,當時若不是兵丁在場,保羅必已遭此下場。

  24. 不論情況怎樣,千夫長決定唯有把囚犯帶進營樓,才可以查明真相。也可能他的亞蘭語不足以全明白保羅這番話的大意;又即或明白了字句說什麼,也弄不出所以然來。於是他吩咐把保羅用刑拷問。羅馬審問奴隸及其他疑犯的作法,是用一條帶刺的皮鞭拷打,其上附有尖牙和尖刺;打在受刑者背上的可怖情況,就不難想像了。這種經驗,比猶太式拷打和羅馬的棍打(十六22,林後十一24f.),更兇殘難當。

  25. 當保羅見兵丁的手勢,就立即使出其王牌。用這種方法審問羅馬公民,是不合法的(參十六37)。Lex Valeria 和 Lex Porcia 是古代律法,禁止對羅馬公民施這種毒打,甚至加腳鐐也不可;Lex Julia 也重申此例,且各省公民有權向羅馬上訴。在某種情形下,法官可以這樣處治羅馬公民,只是必須經過正式的審詢。保羅當時的事例,顯然是法律上有利於他一方(Sherwin-White pp.57∼59, 71∼76)。我們不知道羅馬公民的身份怎樣證明;但最低限度,這樣正式宣稱自己是羅馬公民,已經可以把程序拖延了。

  26∼28. 負責拷打的百夫長立刻通知他的上司,上司便親自來查詢保羅。保羅自稱是公民,引起千夫長的嘲諷。他花了許多錢才買得公民的資格。問題不是千夫長懷疑保羅的宣稱,而是暗示此時此地人人都可搖身成公民!這權利已失去它的威風了。這裡的銀子不是指獲取這權利的收費(其實並無費用),而是向各類官員賄賂的花費(Sherwin-White p.154f.)。保羅卻更勝一籌,說他生來是羅馬人,不是用花錢買的。至於保羅的家庭怎樣獲得公民資格,臆測是無益的,因此至今未有任何線索296。

  29. 於是那準備拷問保羅的兵丁,立刻停止行動(當然是千夫長吩咐的了),而千夫長本人也恐慌起來,怕自己違例行事傳到上級耳中。路加藉此機會暗示羅馬籍的信徒,也可以行使這項權利。

  赫肯對這故事有所評議,認為千夫長在廿一37∼40明明對保羅相當寬容的,竟在此提議拷問,令他大惑不解。此外,保羅沒有一早提出自己的羅馬籍身份,只說自己是大數公民,亦令他稱奇。因此,他宣告這件事屬虛構。路加加插了一段偽作的講詞之後,就把保羅宣稱自己為羅馬公民的情節,襯托這一段緊張生動的記述;這樣,就擺明羅馬當局人士根本不曉得保羅行徑中,有何違法的地方(廿三28f,廿五20、27)。但是,其實即或講詞全屬路加虛構,該場面的實況,可信性仍然極高。說到獲取公民的價銀,根本無關輕重,對路加的用心全無關涉,它不過是嚴肅話題中,一段輕鬆的對話,實難以當它是純屬虛構。

 

290 J. H. Moulton and N. Turner, A Grammar of New Testament Greek, III (Edinburgh, 1963) p.283. The second question expects an affirmative answer.

291 See the similar pattern in 七20∼22; W. C. van Unnik,Tarsus or Jerusalem, the city of Paul's youth (London,1962) reprinted in van Unnik, pp.259, 320, cf. pp.321, 327.

292 J. Jeremias, 'Paulus als Hillelit', in E. E. Ellis and M. Wilcox, Neotestamentica et Semitica (Edinburgh, 1969), pp.88-94.

293 這區別可能反應在動詞「聽見」的用法,這�堿O帶直接受格,指所聽見的聲音。而在九7則帶所有格,指聲音的來源。但事實上兩者皆用於有關保羅所聽見的(直接受格用於九4;廿六14。所有格用於廿二7),因此文法的區別可能並無意義。

294 西方版本的九6用同一詞句。

295 See A. A. Trites, The New Testament Concept of Witness (Cambridge, 1977),pp.66f.

296 Sherwin-White, pp.151f. 對先前的意見有所批評,卻未能提出更新的見解。

 

四 保羅在公會出庭(廿二30∼廿三10)

  千夫長只知道保羅與猶太人不對勁,但事情的實際原由,他仍不大了解。保羅的講辭中,對當前的爭端也並未提及。為了再探求真相,他召集了公會的人來見面。可是,這一回也沒有聽到猶太人的控辭,保羅一開口說明,就被大祭司尖刻的指責打斷了。後來保羅再爭取發言機會,就把會眾分成兩方面,他取了法利賽人相信死人復活的一方,這教義是撒都該人不接納的。於是兩派大起衝突,保羅陷於險境,再度從猶太人手中被搶救出來。

  學者們對整個場合,十分困惑。使徒行傳中,沒有別的經文在歷史真實性上,遭受這樣強烈的質疑。有人覺得這場面簡直不可能發生,只能解釋是路加的神學手腕。他們認為路加暗地把保羅受審的關鍵,從污穢聖殿轉移到基督教是否猶太教(法利賽式)的真正實現;路加又表示保羅的案件不是猶太法庭足以正確地判定的。這樣,路加展示一個非歷史性的局面;羅馬千夫長召集公會,對保羅沒有提出控案,保羅又認不出大祭司,法庭成員產生神學爭辯,保羅竟佔了不公平的優勢。

  這一連串的問題,有它真確的因素:路加的透視是對的,他知道問題的至終核心,不在保羅是否污穢聖殿,而是猶太教是否願意容納基督教,而事實上他們不願意容納,是由於種種不合理性的憎恨所趨使。路加作為一個歷史家,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會把當時實況明確地闡釋。其中個別疑難,下面會分別討論。總言之,正因為這故事有作為歷史的特異,就顯明不會是路加這樣的作者所創作出來的,若硬說路加為切合自己的目的而全部虛構,是難以令人置信的。

  30. 羅馬人拘留了猶太人控告嚴重罪狀的人,又查不出控告罪的名堂來,就必須再加以詳細的審查。千夫長要知道實情297,就把保羅解開了,好使他在審詢大會中出庭。他的實際情況不大清楚,因為雖然路加知道羅馬公民不能無故被綁。但記載中說他只被拘留了一夜,就解了捆鎖。可見,保羅明明被拘留了,而且上了鎖鍊(廿六29),因此我們要假定即或羅馬人受拘留,也可以受綁的。布魯斯(Ants p.408)的看法大概不錯,這一節就只是說保羅被提出監,上猶太公庭受審,別無其他含義。

  接著的一個困難就是公會的集合了。約瑟夫(Ant 二十202)雖然說公會沒有羅馬政府批准,不得召集會議,這一點卻有可疑之處了(Shewin-White p.54)。不過,無論如何,羅馬政府也不可以吩咐他們集會。這裡也許並不是指正式的大會,而是千夫長進行非正式的查詢,想知道他該怎樣向上級呈報這件案子。當時如果猶太當局認為不再控訴保羅,那末他就可以被釋放的了。但一旦羅馬當局參與了案程,又發現是牽涉羅馬公民的事,那末他們就必須親自處理。因此,千夫長向有關猶太領袖進一步徵詢。赫肯(p.640)不同意,他說徵詢該問聖殿負責人才對,不過案件較闊的層面,卻似乎需要徵詢較闊圈子的人士;既然公會是處理任何猶太人事件的法庭,諮詢他們也很恰當。又有人反對說千夫長在會議中不該在場(還有兵丁,廿三10),因為他們是不潔的外邦人。可是,不管第一世紀猶太人對潔淨律例執行的程度如何,猶太人與羅馬當局必須有接觸,必然有洽當的程序。至於約十八28兩集團要分別開來,有它特別的原因,這同時也表示其他場合兩者有接觸的可能。不過,儘管解釋了這許多,路加也的確把場面描繪作公會開會的情景(廿三1、6),可能因為他想把耶穌與保羅的相類處鋪陳出來。

──《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