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徒行傳第廿三章
廿三1. 程序一開始,保羅就發言。讀者多半希望猶太人會先提出控訴,而事實上猶太人在這一幕�堨�沒有陳訴的話。這可能是路加省略了,一心集中注意在保羅身上。讀者已在廿一28知道控罪是什麼,且又在廿四
2. 接著發生一件怪異的插曲。當時大祭司是亞拿尼亞(別與四6的亞那混亂)。他大約在公元四七年被立,公元五十八至五十九年去職,後來被猶太游擊隊暗殺,指他為親羅馬份子(公元六十六年)。羅馬政府懷疑他主謀公元五十二年猶太的大暴亂,終於洗清控罪。正是這人吩咐保羅旁邊的人打他的嘴。記載這事可能是提醒讀者,耶穌在受審時也受同樣的待遇(約十八
3. 保羅的回答更令人愕然。有解經者認為他這急促的回答,與太五39及他自己在林前四12的真意相違。簡單的解釋,就是保羅發了脾氣,這個直截的解釋也並非不可能。他在第5節作了道歉。保羅也是人,有罪的人,我們不必替他加上一副無罪的完美形象,他自己也沒有這樣自視。可是另一方面,保羅的先知本能也可能派上用場來。亞拿尼亞的確不配承當這一職位,這是約瑟夫和拉比傳統所印證的。保羅奉神的名指斥他的敗壞,正如耶穌公然指斥法利賽人一樣(路十一39∼52)。他恐嚇說神要打他──路加的讀者早就看見這預言應驗了,結果他死於非命,指他為粉飾的牆,意思是說他假冒為善(參太廿三27)。從結十三1Of,說到先知們用未泡透的灰,塗在搖曳的牆垣上,一心以為可以叫它堅穩起來。這個比喻仍然常用(見 Zadokite Document 八12),保羅可能正好用它作比喻。他公然指斥大祭司的假冒為善,以執行律法的法官自居,卻在審訊中行不義(利十九15)。
4. 公會的人見保羅敢詛罵大祭司,大感驚異;在他們眼中,大祭司是神所命立的(參約十八22),於是他們立即指正他。
5. 保羅原知道不該這樣行的,出廿二28律法上寫得明明白白。可是他的回答卻並不見得是單單道歉,認自己發脾氣犯了律法。他說他不知道和他說話的是大祭司。不過,保羅竟然不曉得對方是誰,很難以置信。有人認為保羅視力很差,看不出是大祭司吩咐人打他,又或他認不出大祭司穿便服,這些理論都缺乏根據。於是回復當初的建議,說保羅用譏諷語氣:「我認為出這樣命令的人,不可能是大祭司。」這是最有可能的結論,只是反諷的口氣本該更明顯一點才是。赫肯(p.642)說得對,這件事的後果,表示保羅在這猶太法庭中,勢不可能有公平的待遇了。
6. 接著形勢急轉而下,公會中的代表分撒都該和法利賽兩派,前者屬祭司的高級族類,後者則以文士為代表(大部份為法利賽人),他們的政治及教義分歧,為人所共知。撒都該人親羅馬,深知保持現狀,對他們得勢的地位有利。法利賽人則對羅馬作無聲的抗議。撒都該人教義上保守堅守摩西五經的字面解釋。後者急進,肯解說律法,使它「現代化」。因此,法利賽人對復活的觀念是開放的,而這觀念在摩西五經中並沒有清楚的講論。耶穌解說律法這一觀念(路二十
7. 保羅的打岔,就引致公會兩派人士互相爭論。赫肯不同意,他認為當時兩派早已知道對方的神學立場,也必看出真正的問題,在於保羅對律法的態度,是他們兩方都不能接受的。不過,論神學的人無論遇到什麼疑點,一有機會就會辯個痛快的。至於保羅是否應該偏袒法利賽人一方,自然大有可辯了。
8. 路加為下一段故事先作一注腳,叫外邦讀者知道撒都該人說「沒有復活,也沒有天使,和鬼魂」。撒都該人不信復活,早有證明(路二十27),但至於天使鬼魂,則令人困惑,因為這方面的觀點,沒有別的印證,而且天使也出現在摩西五經中,撒都該人也視之為經典。S. T. Lachs 提出解答,認為法利賽人說復活是在一個靈體裡,像天使,或一個潔淨的靈體。既然撒都該人否認復活,自然也否認這兩種復活後的形式了298。
9. 討論變成了分爭,尤其是有幾個法利賽人(注意:不是所有)認為,若保羅真有鬼魂天使和他說過話,又有什麼不可呢?這只是少數的見解,當然不代表他們承認保羅對耶穌復活的看法。早期的公會中,也有親耶穌的份子(路廿三50;約七5Of);雖然這時界線更加分明,當中有容納基督徒的份子,也決非不可能的,尤其是猶太基督徒的生活行為,其他猶太人並沒有多大反感。
10. 可是這句話卻只會使局面更緊張,千夫長不得不停止審詢,把保羅帶進去,免招風險。這樣,審查保羅控罪到底為何,始終無甚進展。
297 見廿一34;廿五26同一意思出現;譯作「實情」 Real Reason 的,與路一4的字同一字根,路加立意要叫提阿非羅知道關於耶穌的真情。
298 S. T. Lachs, 'The Pharisees and
Sadducees on Angels: A Reexamination of Acts XXIII 8',
五 保羅解往該撒利亞(廿三11∼35)
保羅前途如何,第11節隨即說明了,而且第一步實現緊接著出現。一�騕S太人謀害保羅的陰謀洩露了,加上千夫長根本不知如何處置保羅,就引致他在重重羅馬士兵保衛下,從耶路撒冷解往羅馬首府該撒利亞。於是保羅從猶太人權下,轉移到羅馬人手下,進一步達成他向該撒上訴及往羅馬去的路。這件事記載得相當詳細,可見路加樂於講精彩的故事,尤其是有關旅程的故事。其中記述羅馬人怎樣費心思,使保羅得著公正的待遇。雖然,他們並沒有被說成毫無錯失的聖人,尤其是腓力斯更沒有以正義待保羅。
11. 這一段的關鍵性,在於一開始就有主(就是耶穌)向保羅顯現,叫他對前途安心。這異象表示一切要發生的都在神的計劃中,神的手會引導事情的發展,直到他站在羅馬王面前。這裡沒提及在該撒面前受審的後果,這已在使徒行傳的範疇以外了。值得留意的,是保羅在耶路撒冷公會面前站立,稱為「作見證」,而他將在帝王面前受審,也是為見證耶穌。保羅上庭的任務,不是對某些控罪申辯,而是作見證。其他記述中相似的關鍵性異象,就如十六9,八
12. 這鼓勵很快就發生作用了。接著公會集會騷動的第二天,一��猶太人同謀要殺保羅。「猶太人」似乎是很含糊的說法,下一節才較確定指明,不過這樣也叫人覺得這一�韝H的行動,代表了一般猶太人的態度。這�韝H的身份沒有說明,明顯的,他們是狂熱派,可能是激烈份子,對任何反對猶太宗教的可疑反對者,都不惜以暴力對付。在第一世紀巴勒斯坦,這樣的一類人存在,一點也不奇怪。他們那種宗教狂熱,在於他們發誓非達到目的不吃飯可見。若破了誓言,就自處於神的咒詛底下,雖然,他們可能到頭來不會太認真,就是最嚴謹的猶太人(這�韝H大概沒有想清楚他們這誓言的後果),對實踐不來的誓言,總有辦法避凶就吉的。
13∼14. 同謀的四十人一心要設法使保羅出離營樓,處於較易下手的環境中,於是就向大祭司長老求援。這�堥S有提文士(大部份屬法利賽黨的),似乎這些人接洽公會�婺�附和他們這主意的集團。赫肯(p.649)認為這�婸P前段有衝突的地方,那�婸﹞@班法利賽人幫保羅一方,公會的形勢是法利賽人操縱的;他忽略了當時只有一小撮法利賽人,誠惶誠恐地表示站在保羅一方,而大祭司才是公會的執韁者。此外,後期拉比教訓中,說公會不可以協助謀算的人,但這也無以證明一世紀的狂妄份子不這樣做。
15. 串謀的計劃,就是要大祭司與千夫長及公會安排另一次會審,把保羅帶出來再審,使他們下一充份確鑿的定案。換言之,猶太人建議千夫長,他們可以協助他成立對保羅的控案。然後,謀算的人就利用保羅到集會地點的路上殺他。千夫長經過了以上的事件後,是否還會同意進行,甚有可疑。況且,謀算者殺保羅,是否能免於送命,更屬可疑了。這樣的謀略,全是極端份子的想像,根本沒有縝密考慮過實際可行性。
16. 這計謀也許太張揚了,難以成事。不知怎的,消息傳到保羅外甥耳中。至於這外甥的來歷,他怎樣獲得這消息,任何資料都屬傳聞,我們必須承認對保羅在耶路撒冷的親屬關係,一無所知。這少年人的故事是否屬實,有沒有可能,我們根本沒有理由可作判斷。又有解經者覺得那少年人這麼容易逕自走到營樓見保羅,豈不奇怪?若他可以輕易進去,別的陰謀者也大可進去了。可是從有關當時監獄情況的資料,得知囚犯的朋友可以很容易進去探監,帶食物及其它令他舒適點的零碎物品(Lucian, De Morte Peregrini 12∼13)299。
17∼18. 保羅接獲外甥的報告,自然要通知千夫長了,就請一個百夫長帶少年人去見他。赫肯(p.646)對於保羅竟然可以指揮百夫長,帶譏諷的語氣;不過,這譏諷是不合理的。保羅公然急逼地請求,只表示形勢危急,事態嚴重,而不是路加高抬了保羅的地位。
19. 千夫長竟拉住少年人的手,也成了學者的譏剌的話題:Loisy 說「從未有如此可親的千夫長呢」。不過,我們所得的印象,那少年人年紀很輕,千夫長的舉動原是合宜的。古代的人對於他先前吩咐拷打保羅,這時又對少年人溫和的態度,並不會覺得有什麼矛盾。少年人是私下跟他說話的,因為他顯然有機密要呈報。
20∼21. 少年人的話重複我們上述已知的事,不過改用了切合這情況的格調罷了。他指圖謀的人為「猶太人」,是對羅馬人講的,十分合宜,並不表示這外邦作者一時善忘。我們又知道了這計謀要在第二天就實施,他們可不想禁食太長呢!少年人下段的情報,是用警告語氣說的,叫千夫長切不可隨猶太人的建議,把保羅交在他們手上。
22. 千夫長的回答表示他一面聽少年人報告,一面已有了主意,他可能一早已決定正確的途徑,是把保羅的案件呈交他的上司,因為他本身並沒有權處辦他的:「千夫長一旦維持了公眾治安,就沒有司法權處理省區性身份的囚犯」(Sherwin-white
p.54)。少年人的報訊只加速了他的步驟,把保羅解往該撒利亞去,同時表示必定採取最周密的安全措施,以求保羅不受危害。安全措施之一,就是務求不讓猶太人知道陰謀已洩漏他耳中。
23. 這時就得籌署用軍備押送保羅往該撒利亞去。一隊兵士將於晚上九時至十時左右出發,好在夜幕掩閉下離開耶路撒冷。其中有二百帶兵器的士兵,在百夫長領導下,還有七十馬兵,長槍手二百。末後一字是翻譯希臘文中一個別處從未出現的字,在拉丁文譯本中作這樣的釋譯。這一隊實力共有四百七十人,幾乎是耶路撒冷軍營之半,有人指出一個囚犯動用這麼龐大的衛隊,未免太不合理;他們說路加不過儘量想誇張鋪陳保羅的重要性,渲染當時風險的緊張程度,和羅馬對囚犯保衛的慎重。不過,護送保羅的步兵只走旅程的第一段,然後最危險的一段,就回耶路撒冷了(見32節註),這樣,可能減輕了這疑點的重量。不過,即或如此,人數仍然相當多,令人詫異。又有人提出這樣的意見,說「長槍手」其實是牽隨的馬匹,但又實在不大可能。這裡的困難全在那兩百「長槍手」,一旦除掉他們,其餘的兵力已足鎮壓兇徒了,不過,我們必得承認,至今未有清楚的答案。
24. 保羅也有馬或驢騎載送,複數字表示中途可能換牲口,不過性口沒有指明是保羅專用,可能是為整隊人馱行裝的。
保羅要去見的是提比利亞革老丟腓力斯(Tiberius Claudius Felix)300。這人是 Pallas 的兄弟,是個被釋的奴隸,是 Claudius 大帝的親信,後來也成了尼祿的親信;他在撒瑪利亞作了一陣副職,就在公元五十二年升任巡撫。他撲滅了猶大的叛亂,但手段殘暴,大失人心,以致他不得不被召回(廿四27)。他的第三任妻子土西拉 Drusilla,就是希律亞基帕的女兒(廿四24)。腓力斯是個釋奴,他受任巡撫一職,是個不尋常的尊榮。可是,最擅於用一句尖苛的話刻畫人物的 Tacitus,說他「他以奴隸的頭腦,行使王者的權力」,也就是說他未能超越低賤的出身。
25. 囚犯有信件隨行,說明他被遣送的原因。新約中,這是唯一世俗的書信。大略說一詞表示所記載的,並非千夫長信上的全文。依常理來說,路加沒有什麼可能見過這封信,因此,他是按歷史家的技巧,把千夫長應該會如此寫的信構思出來。信上也依照這類公文的正規格式,表達出當時的情勢,十分準確地倣照一個羅馬千夫長的手筆。
26. 這封信依第一世紀正規的格式開始:「甲向乙請安(參十五23)。這�塈畯戔o知千夫長的名字。革老丟必是他成為公民時取的羅馬名字;他選這名字,可能是由於當時在位的王叫這名字。呂西亞也就是他原來的希臘名字,成了他作羅馬公民後的別號;這表示他來自沿岸希臘語地區,或撒瑪利亞(Stahlin, p.292)。「大人」這尊稱對一個巡撫是合宜的,因為不少巡撫出自羅馬的騎士團(中上社會階層),雖然腓力斯本身卻不屬其內。
27. 千夫長描述保羅落在他手上的經過原委,從羅馬人的角度,看整件事的發展;雖然千夫長為利己之說辭而稍將事實在下半節中扭曲了一點,但大體屬實:他本來是在逮捕保羅,並要拷打他時,才發現他是羅馬公民的。事態的另一面看法見廿四6註。
28. 猶太人捉拿保羅,並不只是群眾要殺害他。在猶太領袖官方,原是想依法處辦他的,所以他們想要正式在羅馬政府面前控告的他。我們會希奇何以千夫長不索性地把保羅交給公會,自行開庭辦他;相反地,保羅投在羅馬保障下,於是任何猶太人對付保羅的行徑,都立即淪為叛亂。
29. 雖然當時審問過程混亂,千夫長仍探出保羅被控的,是屬乎教義層面的事,不是犯罪行惡。這一點十分重要,看到原先告他帶外邦人入聖殿院子(廿一28b)的罪名,已悄然束之高閣,而代之以較為廣泛的名堂(廿一
30. 謀害保羅的消息,使千夫長決定遣送保羅去見巡撫,循正當途徑辦理。若有可成立的控罪,就最好儘快直截了當地依法辦理。既然如此,猶太人若控告保羅什麼,就該帶到巡撫面前來。若他們不這樣作,案就不成立了。所以,這信發出之後,隨即必有一通告給控方,否則這安全措施就徒然了。赫肯(p.648)認為這不過是路加的寫作法,為要使讀者知道下回如何分解,這是不必要的解釋。信末正式的告別詞刪去了(有些版本補上了)。
31∼32. 衛隊就此奉命出發,把保羅帶到安提帕底,是離耶路撒冷約卅七哩(
33. 安提帕底在該撒利亞以南約廿五哩(
34∼35. 腓力斯的為人如何,議論紛紜(廿三24註),但這回保羅抵達後的處理,倒是循正式合法方式的。他先對囚犯作初步查詢,問明他從那一省來,知道他的身份。保羅說來自基利家,是個外省人,腓力斯也願意承接這案件。當時法律條例中,似乎犯人在那一省犯罪,就可以在該省受審,不必回本省去。到了第二世紀初,就有可能把犯人遣回本省受審,這樣,巡撫就可以把麻煩的案件打發去了。腓力斯卻沒有用這方便之途,因為這樣做不但破壞與猶太人的關係 (他們要跑到基利家去投訴),而且基利家當時不是一獨立省份,乃屬敘利亞一部份,在敘利亞的總督(Legate)之下,總督必不想麻煩查這種小案件。因此,腓力斯實在責無旁貸。過了幾年,基利家的地位轉變了,成了獨立的省份,Sherwin-white(pp.28,31,55∼57)認為若如此路加後期的作者,就很可能會避開不提這棘手的法律疑點了。腓力斯同意在猶太人提出控訴時,審理這案件。保羅當時就被放在希律的衙門內,那本是希律大帝所建的宮殿,這時用作羅馬行政的總部(參腓一13)。
299 J. Stevenson, A New Eusebius (
301 當然,這並非說保羅不可能被控其他罪名而死,或冤屈不白而死。
──《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