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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徒行傳第廿四章

 

六 保羅在腓力斯面前受審(廿四1∼27)

  腓力斯很快就開審保羅的案件。猶太告方聘了一個辯士來,從保羅一般行徑著手控告他,說他是個滋事份子,更特別指控他企圖污穢聖殿。保羅自己答辯,否認所控的罪名,指出他們沒有控告他的證據,並且起初告他的人也不在場。至於一般性的控狀,他說不過是按祖宗一向的遺傳事奉神罷了。腓力斯不想單憑區區的證據便採取行動,要等呂西亞來的報告,再作定論。於是保羅被留在他監管之下。腓力斯再召他出來,問及宗教的觀點,結果腓力斯良心甚為不安,只是未能深入。不久他就忘了正義,把案件拖延,指望受點賄賂。直到他任期滿了,還未把犯人釋放。由於路加筆下一向傾向把羅馬政府寫得相當公正,因此腓力斯的醜陋面,就必然真確無疑了。

  1. 保羅到達該撒利亞後五天,猶太人已準備好向他採取攻擊,他們沒料到這人竟一時逃脫了他們控制之下。來到巡撫面前控告保羅的,有大祭司亞拿尼亞(廿三2),和幾個公會的成員。他們由一位辯士帖土羅代表發言,像今日的律師一樣。他大概是個猶太人,熟習猶太及羅馬律法;當然也不一定如此:由於他代表猶太人,所以就好像屬於他們一方,為他們說話。

  2∼4. 保羅被提了來(這是正確的法律辭句),帖土羅就替猶太人發言,記載很簡短,我們看這是路加的撮要。講辭中的開場白,竟佔了一半篇幅,且對保羅的控辭如此無力,就是這個原因。路加要表示這控案不堪一擊,就用一番沒有層次的虛話來顯示出來;第五節隱藏了粗糙的破格文體(譯文看不出來)表示帕土羅語無倫次。他一開始就依慣例奉承一番,為討巡撫歡心。他頌揚腓力斯帶來通省的太平,又推行革新。不錯,羅馬政府的銀幣中,的確有這樣的宣稱,但其實只是宣傳而已,實際上腓力斯的政績充滿動亂不安,羅馬和猶太人的關係也日益破裂,無論如何,帖土羅是按他的職責發言,同時也為攻擊保羅鋪路,說他搞亂羅馬太平。此外,法庭上發言通常都求簡短,向法官呼求從寬發落,也必簡短。

  5. 這時簡單地說出了對保羅的控罪,共有三點。第一,他是個滋事份子,這字是瘟疫的意思;這比喻若用在今日,就是說保羅的影響力傳染甚廣;不過,這字在此可能只是表示他騷擾公眾安寧了。第二,控告保羅在羅馬國度中,煽動猶太人生亂。這控罪較為具體,雖然仍沒有什麼證據。若說保羅講道引起人們騷動,也不能不說真有其事,不管他有沒有這存心。時至今日,要在爭端中申明立場,雖然是主張和平處理的人,也難免被逼成為群眾行動的焦點,因而被囚禁起來。第三,保羅被指為拿撒勒教黨的頭目。這是新約裡唯一用拿撒勒黨來描寫基督徒的地方,這字是用在耶穌自己身上的(二22),在新約以外,後來有一�騕S太信徒,持非正統的信仰,也用這個名稱。很可能當時猶太信徒被人戲稱為拿撒勒人,取自他們的創始領袖;這字尤其帶有輕蔑的意味:「拿撒勒還能出什麼好的嗎?」(約一46);後來這字可能曾有信徒集團採用過。

  6∼7. 帕土羅開頭的話完了,就作正式的指控:保羅連聖殿也想要玷污,聖殿是猶太人敬拜的中心,是猶太民族的標誌,猶太人捉拿他就未遂其願了。他的指控表示,保羅的企圖因這樣的講法,是猶太人在巡撫面前最有利的了。另有一個譯本帕土羅繼續說猶太人本想自己審查保羅,但呂西亞來把他硬搶過去了(AV,RSV 譯本)。雖然譯本的證據不強,且對修葺者把經文澄清。一事會有爭論,但這譯本可能是正確的。

  8. 講詞結束得相當突兀,末了請巡撫親自審查證據。RSV 譯本的意思是他要審問保羅,等他自己招供控罪。這程序實在不大合理,因為犯人必然否認控罪的。若依 RSV 譯本,巡撫就要查問呂西亞,證實所提的控訴。這看法的困難,在「究問」一字,一般用在查問犯人(十二19,廿八18),而不是對見證人的,當然也並非不可能302。後來,腓力斯把案件押後,等他有機會與呂西亞談論,因呂西亞當時並不在場。

  9. 在場的猶太人同聲應和帖土羅的話,但當時似乎並沒有正式召見證人出來;這叫人希奇,猶太人沒有任何確鑿的證據,怎會指望成立控狀呢?

  10. 巡撫沒有查問保羅(看這是他該作的),反而叫他自己申訴;點頭是合宜的做法,因為巡撫的身份不需要開口吩咐的。保羅就自己作答了;他沒有別的發言人,反而猶太人有代言人,這似乎是有意的對比,路加一意要渲染保羅的口才;不過,帖土羅作發言人,是由於這麼一大�韝H,自然需要一個代表發言的人了。保羅像控方一樣,先來一番好話,為得巡撫好感。他說巡撫多年在國中斷事,他樂於在他面前分訴。多年可能只是言辭的修飾,不必考究;腓力斯在猶大約兩三年(見廿三24{\LinkToBook:TopicID=185,Name=五 保羅解往該撒利亞(廿三11∼35)}與廿四27註)。

  11∼12. 保羅一開始就針對帕土羅最後的指控,說他到來耶路撒冷不過十二天303。這樣短的日子,不足以煽動多少騷動,而且事過不久,找證人並不困難,人們記憶猶新。

  保羅宣稱這段日子�堙A並沒有任何擾亂耶路撒冷太平的行徑。他們控告他鼓動「普天下」(廿四5)的話,實不對證他在耶路撒冷的活動。他到那�堨h是要敬拜,不是去傳福音;依加二7∼9的協議,他不會在耶路撒冷傳福音,除非耶路撒冷教會邀請他。「敬拜」的意思,是在聖殿向神獻上感恩。前面的記載說得很清楚,不必引起什麼歷史神學的疑難;耶路撒冷教會似乎繼續用聖殿事奉,正如基督徒一般都仍在會堂敬拜,直到真不受歡迎為止。

  13. 至於指控他污穢聖殿,他直截否認了,說根本拿不出證據來。可是,腓力斯並沒有宣告他無罪且釋放他,他收到了呂西亞的詳細報告後(假設他終於做好了),也沒有放他。保羅仍是個囚犯,問題是他為什麼仍被拘留呢?答案可能是腓力斯懷疑,他的罪名不單是聖殿和平的破壞者,可能保羅是個危害公眾太平的危險份子。羅馬政府對於任何猶太人動亂反叛的線索,都必會十分警覺。因為當時正是形勢日趨緊張的年日,至終引致猶太叛變爆發;因此羅馬巡撫對於這個可疑的危險囚犯,自然採取保險的措施了。

  14. 保羅下面的話也許更加強這個印象,他承認他敬拜神與其他大部份猶太人不同,他們視他為猶太教中的一派;但保羅及同道的信徒,卻喜歡自稱為按那道事奉的人(見九1註{\LinkToBook:TopicID=148,Name=八 保羅悔改的蒙召(九1∼19a)})。路加在此帶點反諷意味,因羅馬當初會逼迫行「這道」的人。也許可以這樣說:這道就是「真正事奉敬拜神的途徑」。基督徒相信他們敬拜猶太人祖宗的神,是按正規的。他們對於真正信仰的觀念,是根據舊約聖經的。認為其中蘊涵基督教信仰與實踐的要素。教會在此宣稱,舊約是基督教的經典。

  15. 保羅特別指出,由於對神的盼望,他深信死人復活,包括義人惡人在內。這個盼望與猶太人是共通的,至少與法利賽人如此,有舊約經文如(但十二2f)為根據。保羅明白地宣告人人都有復活,這是唯一的一處經文;其它地方說及義人的復活,或信基督的人的復活(林前十五22f;帖前四14∼16)。這些經文中,復活的觀念包括了更新和最後福份的意味。不過,新約其它經文提及萬人都要起來,面對神的審判(太廿五31ff;約五28f;啟二十12;參路十12;羅二5;林後五10;提後四1)。保羅在此是指這個意思,為後來保羅向腓力斯談將來審判鋪路(廿四25)。

  16. 人若相信有將來的審判,自然就會竭力保持一個無虧的良心,不論直接向神,或間接對人,都必謹守。保羅的話反映出人對神與人的責任,是人所皆知的觀念(箴三4;路十八2、4),亦呼應耶穌總括律法的話,就是要愛神愛人。同時,這話也回應廿三1的宣稱,說自己凡事憑著良心,也就是說良心不會指控他,不是因為他不夠敏感,而是因為他無可指責。

  17. 保羅既解釋了基督徒所傳的道,源於猶太教對神的信念,並解釋了將來的審判與道德的重要性。在這背景之下,他隨即轉向當前的焦點,直截地作回覆。他敘述事態的發展如下:他離開猶大好幾年,回來的時候,就依分散各地敬虔的猶太人的慣例,帶了捐項和供獻的物上耶路撒冷去。從保羅在書信的活動記錄(林前十六1∼4;林後八∼九;羅十五25∼33),可知他這次回耶路撒冷,帶了各教會收集的一筆大款項,為捐給耶路撒冷窮困的聖徒(羅十五26)。那是外邦信徒捐給猶太弟兄的禮物,是以物資的禮物作為謝禮,感謝源自耶路撒冷教會,所滋長至他們中間的福音屬靈福氣。從書信中,知道保羅花不少時間心思收集捐款,對耶路撒冷收受這份禮物,視作他重大的責任。這筆款項在使徒行傳中其他經文,全不見提及(十九21註{\LinkToBook:TopicID=176,Name=五 保羅在以弗所的工作(十九8∼22)}),這一節經文是唯一提及的地方。這捐項稱為賙濟的款項,供獻的物則指保羅為廿一23∼26那四個人所付的款項。路加何以少提這筆款項,我們無從可知;顯然他並不像保羅看得這樣重要。從上下文看,可能是保羅的話暗示他是富人,引起腓力斯指望收些賄賂。

  18. 保羅既行了這些敬虔的禮儀,又行了潔淨之禮,才被反對他的人發現。其實,一個人在行這些宗教禮儀──從聖殿當事人就可以輕易證實的了──決不可能同時又玷污聖殿的。事實上當時並沒有找到什麼錯處,沒有群眾聚集,也沒有引起騷動。

  19. 事情的發展,就是有幾個亞西亞來的猶太人──保羅在此就止住了。他不必提說他們口所講手所做的事,因為他們是指控他犯事的唯一見證人,而他們竟不見蹤影了。若有什麼告狀的事,就該讓他們出來自己說吧。Sherwin-White(pp.52f)說保羅提出了技術上的抗議,作為自辯,佔盡了上風。羅馬法律中,不容許告發的人在審詢過程中,半途而廢的。Sherwin-White 又表示,他們這樣退出,表示猶太人取消了污穢聖殿這特殊的罪名,而採取擾亂羅馬天下的煽動份子這一般性的罪名,更為有利。不過,帖土羅的控詞卻與這看法相反,明明指控保羅污穢聖殿,雖然言辭甚弱,保羅也隨即否認了。這裡表示猶太人雖然明知案情漏洞處處,仍堅持到底。

  20∼21. 不過,還有一個可能性。公會已經舉行過審詢,在場的長老大可以將當時對保羅的判定說出來。只是保羅知道,當時並沒有成立任何罪狀。那次審詢突發的一件事,就是保羅宣稱他是為相信復活而受審的。正如布魯斯(Book p.47)說,這是個神學問題,猶太人各集團見解紛紜,且羅馬法庭無能判斷人的宗教邪正。無論如何,這是案情中引發的疑點,已不是原先逮捕他的原因了。不過保羅末了的話把焦點帶入真正的根本問題,就是他對復活的信念(見廿五19,廿六23,就是耶穌的復活)。這樣就為下次的審查,鋪好了路,再討論這個問題。

  22. 腓力斯的反應,就是把案件押後,有兩個原因:腓力斯宣佈他要等呂西亞進一步的報告,他對巡撫的疑問,必能作更詳盡的事態闡析。赫肯(p.656 note 3)認為這是無限延期之意,但這見解缺乏證據支持。腓力斯另一個押後的原因,是他本是詳細曉得這道的。他從何認識這道,不得而知,布魯斯認為可能是從他妻子土西拉來的。依記載上看來,他似乎是偏護基督徒,或至少不想他們被猶太當局惡待。可是他後來的行動卻未證實印象。他本該釋放保羅的。不過,他也沒有代猶太當事人處決保羅。

  23. 同時,保羅受著羅馬公民該得的待遇,是個未經證實犯案的公民。他也許並未十足享受亞基帕在羅馬的優待,亞基帕曾被手鐐與一個心地仁慈的兵士扣在一起,每天沐浴,有舒服的床,朋友可以探望他,供他各種食物和日用所需(見 Jos., Ant. 十八204);不過這經文的描述,也表示保羅的待遇從優。他的「親友」當然是指信徒了。

  24. 此後沒有再提及腓力斯詢問呂西亞,反而事態突轉,腓力斯來到(該是監牢吧),要見保羅。他與妻子土西拉同來,她是希律亞基帕一世的女兒,腓力斯是她的第二任丈夫,腓力斯指使一名居比路術士來勸她離開第一任丈夫。他們兩人聽保羅講「信基督耶穌的道」。西方版本把聽保羅講道的意願歸在土西拉身上。這揣測也有道理,因為腓力斯沒有任何表現跡象,看出他對基督教有什麼不為人知的興趣。有人則反對說土西拉也和腓力斯一樣,決不可能對福音有興趣,下面這一幕與腓力斯的舉動,也難以調合。因此,有人就認為路加虛構這一幕出來,為要使保羅賺得在羅馬巡撫面前作見證的機會(見路廿一12f),也可能想以此與施浸約翰在希律安提帕及妻子面前作見證相提並論。可是,保羅其實前面已經有機會在腓力斯面前作見證了,而且若無歷史根據,根本不需要把土西拉搬出來,因為路加筆下根本未提過希羅底,無法指他拿土西拉來相提並論,這反對意見也就不成立了。腓力斯也許真對基督徒的「怪道理」,有很膚淺的一抹興趣。

  25. 可是他從保羅口中所聽的道理,卻決不膚淺。保羅不留餘地的議論公義、節制,和將來的審判,正是他和妻子需要聽的道理。他的良心:足以使他對基督的訊息產生警覺,但很快就受不了,把保羅押解出去,留待日後再談。他沒有悔改的意願。

  26. 事實上,他想保羅會得暗示而賄賂他求釋放。羅馬巡撫有權置留像這樣未確定的案件,使他也可以使司法的輪子急轉事成,只要他立心如此。可是保羅沒有供給他眼見的有利動機,足叫他採取行動,屢次談論都沒有結果。受賄賂固然為羅馬律法所禁,但巡撫犯規難以查控,這風氣已習以為常了。

  27. 日子就這樣過去了,保羅並未得釋放。羅馬巡撫離職之前,當然該清理積壓的案件才是,但也並不盡然。腓力斯必然不想觸犯猶太人,把保羅放了(這是他唯一合法的行動)。他若放保羅,會使自己更加不受歡迎,更會招致被控告上羅馬去。這個可能就是他一直不對保羅採取行動的背後主要因由。他對這個不受歡迎的人物,施以稍為不合法的措施,為的是討猶太人的歡心(看他的其他舉動,實在不能不這樣做呢!);他離開該省,的確是為了免受猶太人的彈劾(除了該撒利亞一集團,但他們的投訴也撤銷了)。

  路加似乎指兩年是保羅坐監的年日,但也有學者認為是指腓力斯在任的年日。兩者孰是孰非,則要看腓力斯當巡撫的任期了。主張前者的,接受他任期很長,直至公元五八—六○;主張後者的,認為他公元五五年已不再任巡撫了304。

 

302 LS s.v. andkrino{.

303 這�埵釣潃茯蛫麊漕ㄧ恁A一是十二日是指保羅到達耶路撒冷至被捕(Haenchen, p.654;見廿一27註{\LinkToBook:TopicID=182,Name=二 保羅在耶路撒冷被捕(廿一17∼36)}),另一個是指到他說這話的時候(Bruce, Book, p.468)。前者在時間的推算上較容易,該被採納。

304 Schu/rer I, p.465 n.42 對第一個日期,陳述得十分有道理,後者則為 Haenchen (pp.68-71) 卻提倡。

──《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