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徒行傳第廿五章
七 保羅在非斯都面前受審(廿五1∼12)
猶太人領袖並沒有忘記保羅的案件,兩年過去了,新巡撫一上任,他們立時抓住機會。他不依正確手續在省會該撒利亞審問保羅,但也同時想討好猶太人,提議可在耶路撒冷開審。但是保羅擔心這樣審詢的結果,又怕諸多耽延,就把案件從巡撫手上取過來,上訴更高法庭。這種上訴是巡撫必然接受的。
1∼2. 波尤非斯都接腓力斯任巡撫,他看來是個好官,只是在任太短,無以在猶太羅馬關係上,留下什麼顯著的成果。他上任約於公元五八∼六○,在任直至公元六十二年去世止。他一上任,就往耶路撒冷一行。在那�堨L一定會與猶太當權者磋商有關事務;於是公會的人就趁機告發保羅。
3∼5. 他們提議把保羅解來耶路撒冷好把這案件了結,該撒利亞和耶路撒冷,都是羅馬可以開庭的地方,只是猶太人可能期望在公會審保羅,巡撫不必在場。前者可能性較強,因事實上這案本已在羅馬人手上了。但路加卻揭露猶太人想解保羅往耶路撒冷的用心,是想再有機會下手謀害他。有人會希奇,猶太人怎可能指望這樣嚴重冒險會成功呢?但十多年後,他們反叛羅馬的戰事中,有更冒險的策略,而且依計而成事。非斯都卻不肯讓猶太人指使;他們該依從他,他不必依從他們。犯人仍囚在該撒利亞,非都斯將由耶路撒冷回去,短期不會再上耶路撒冷了。若保羅案件真如此逼切,猶太人可以設法上該撒利亞來。於是他提議他們選出代表,陪同他回該撒利亞,在那�堨縝§惕i保羅。
6∼7. 非斯都一回到該撒利亞,就開庭查詢保羅一案。路加沒有把控案再詳述,勢必與帖土羅的控辭差不多罷了。猶太人也許會竭盡誇張之能事,務求控告得力。但路加說他們都無法證實。案子既已拖延兩年,難以找到什麼目擊證人,猶太人就只好用一般性的控罪。他們明知不易成立的控訴,還是依樣提控出來,實是稱奇;可是訴訟歷史上,這般無稽之事,比比可尋。
8. 保羅再次提出自辯,僅只否認所控的罪名。他否認干犯猶太人律法和玷污聖殿的控罪;這叫我們想起司提反所承受的罪(六13)。保羅又說他也沒有干犯羅馬?他所指的明顯是指羅馬皇,正因他自信沒有干犯皇帝,他就可以向該撒提出上訴。
9. 這裡正如腓力斯面前一樣,本已可以了結案件,釋放保羅的了。可是正如上面一樣,新的因素滲入控案中,非斯都像腓力斯一樣,知道在保羅這案件中,有討好猶太人的機緣,因此問保羅是否願意上耶路撒冷受審。赫肯(p.670)乾脆地說,巡撫的詢問就等於他的決定。這個提議並不是說保羅要在公會受審,然後交給羅馬人判罪(因為猶太人看這件事為死罪)。反之,非斯都改變他當初拒絕上耶路撒冷開審的心意,肯在那�媬辿蛚}庭了,無疑這時是就他自己的方便。不過,這決定仍然有點離奇,因為同樣的程序第三次進行,實難以看出有何進展的可能;因此,怪不得有解經家認為這決策歷史性可疑:路加不過想製造出一項決策,使保羅可以順理成章地上訴。但從另一方面來看,非斯都既是新上任,也很可能對整件事狐疑不定,以為上耶路撒冷進行會有更全面性的線索,更便於搜查背景因素。
10. 但是,保羅不肯就範。非斯都的計劃可能是想從公會中找幾名代表,作為他的審訊委員。因為羅馬法官有這慣例,設立一組諮詢人員,協助他判案的;保羅擔心在耶路撒冷找中立的諮詢人員,其機會直等於零。探頭入虎口實愚不可及,雖然必要時他甘心面對猛虎也在所不惜。於是他堅持要在羅馬法庭受審,當前這法庭就是他該受審的地方;問題的癥結只在他有沒有犯羅馬律法,這是猶太人公然說的。
11. 若保羅犯了羅馬律法,要判死刑,那末他甘願接受羅馬的刑罰。但若控罪不成立,他就不必要成為巡撫討好猶太人的工具,而且接受處罰了。不過,事實上正是保羅所疑慮的。非斯都早就有意這樣用保羅作為政治抵押品,他提議把保羅帶到耶路撒冷開庭,就正指向這陰謀了。在這情況下,若要依羅馬的律法正途,只有一條路可走,保羅說:「我要上告於該撒。」
早期羅馬公民有權對法官審案的過程,向人民訴諸公議。後來羅馬成了帝國,這權利就變成上告該撒了。上訴的詳細過程,和行使這權利的條限並不清楚。到了第二世紀,法官有時要把犯事公民,解上羅馬受審,這有清楚的證據可尋。但是也有案件是法官自行判決,甚至處羅馬公民死刑,而沒有上訴權的。Sherwin-White 同意 A. H. M. Jones 的看法,認為犯了明文法規的罪,可以立即處置,其他的案子,就有上訴權,當然犯人不一定要行使這權。當犯人上訴羅馬時,法官無權拒絕,一定要轉上羅馬。上訴權似乎只限於羅馬公民而已305。
12. 非斯都於是和議會商量保羅的請求。雖然,他不能不接受上訴的要求,但對這特別案件可能有別的有關事項需要磋商的。同時,即或案情已很清楚了,法官可能也要例行公事地與議會的人討論討論。無論如何,上訴正式允准了。
305 這�媞椄� Provocatio 的程序,與
appellatio(宣判之後的上訴)的權利是兩回事,後者是稍遲才有的,這看法與 Bruce (p.478) 不同。見 Sherwin-White, pp.57-70, 他取代了其他較早的論點,不過 H. J. Cadbury 在 BC, V, pp.312-319的意見,仍有其價值。
八 保羅在非斯都及亞基帕面前受審(廿五13∼廿六32)
要送保羅上羅馬,自然尚有好些事要安排,需要一段時日的;在這當兒,希律亞基帕二世作官式訪問非斯都,非斯都就趁此機會和他討論保羅這件頭痛的案子了。結果,又召開了一次查審大會,邀請了特定的聽眾出席,讓保羅再一次發言,非斯都好更知道奏告該撒的文告上,該怎樣寫才是。不過,在公開場合以先,路加記載了非斯都與亞基帕私下的談話,解釋保羅案件的疑難。這樣的和人會談,路加極不可能會有內線人物供給資料,那末就只能解釋說,路加記述的手法,喜歡設想當時場合進行的對話,這�堿O個明顯的例子。這�堙A我們可見路加戲劇性的筆法,在其他沒有確鑿資料的記載中,也同樣使用過的了。
這一場面的效果,就是強調羅馬律法程序的大公無私,對照出猶太人的偏私不正。同時又表明在羅馬律法下,保羅的行為實在無罪;他也許瘋狂,卻決非罪犯。「這人若沒有上告於該撒,就可以釋放了。」這一個高潮實在關係極為重大。保羅的辯辭本身,包括他悔改歸主經歷的再述,其中強調他的基督教信仰,與他作為猶太的法利賽人,完全沒衝突,同時他從復活的主領受的使命,就是向猶太人及外邦人傳救恩之道。
這一幕的歷史性,有不少爭論。赫肯(p.678)覺得非斯都甚不可能召開這樣的公開大會,自認無能執行他的職責(廿五
13. 希律亞基帕二世,是徒十二章記載他死亡的亞基帕一世之子,羅馬政府賜他巴勒斯坦東北部好些地域,他以王的身份統治這些地方。後來猶太人動亂日增,他大力調停以求和平共處,卻無法成功。百尼基氏不是他妻子,是比他小一點的妹妹。她的丈夫希律 Chalcis(原是她叔叔)去世以後,她就與哥哥同住──這關係也引起謠言毀謗──後來她又與提多有了曖昧的關係,是在提多作王前的事。這兩人在非斯都上任巡撫後不久,就作禮貌的訪問;以亞基帕這樣無足輕重的王,對於一位高級羅馬官員,自然留意拉攏關係了。
14. 居留了好些日子,就自然會談起本行的事,正如路加構思的對話。亞基帕為實際的目的而作為猶太人──例如他有權委派大祭司──非斯都向這猶太人請教這件疑難案件,找點線索,反正這猶太人與這案件沒有任何官方的連帶關係。
15. 於是記述非斯都向亞基帕複述這案到此為止的進程,是以羅馬官員的立場記述的。他最初得悉這件事,是他訪問耶路撒冷的時候,猶太人向他控告保羅,要求他宣判保羅的刑罰,了結這長期積案。
16. 可是非斯都不肯接受這樣橫蠻的要求。羅馬律法對被告的人必須進行公正的審詢,讓他聽明控狀及證據,也可以作辯。不管腓力斯轄下時發生過任何事,事實上當時正有過這樣的對簿公庭──非斯都也必須重審這案子,以表明他公正無私。
17. 控方一齊集,非斯都立即吩咐把犯人提上來。讀者會留意到,路加故意讓非斯都自逞做事細心,來對照前任腓力斯好整以閒的作風(廿四22)。
18∼19. 非斯都原以為這個猶太人極力攻擊的人,必然犯了什麼滔天大罪了。可是告上狀來,儘管猶太人心目中覺得怎樣激憤,他看來只是雞毛蒜皮之事而已。所告的不過是他們宗教上的事:這�堛漲r眼似乎有點低貶的意思(RSV 作迷信,見十七22註),但既然非斯都說話的對方,是代表猶太信仰的世上首領,他這字眼的用意該是中立的。也許路加在此要刻畫兩個屬世的人,而後者對猶太教有相當正規或名義上的歸附(見廿六27)。此外,談論的重點在於保羅論耶穌從死�奡_活。事至如今,最奇怪的,是當初告保羅污穢聖殿的罪名,已經無影無蹤,代替的是關於復活的問題(廿三6,廿四21)。非斯都的語氣中,覺得這是難以領會的一回事,而且更難以用來作為控告的罪狀。可是,這卻正是問題的核心。真正的爭端就在於保羅傳講耶穌復活,是撒都該人在原則上不肯相信的,也同樣是法利賽人拒絕接受的,雖然他們相信人人最後會復活。這樣的見解,非猶太領袖所能接受,但這也到底是「言語、名目,和你們的律法」(十八15),對羅馬政府來說,根本不能成立為控罪。猶太人把耶穌帶到彼拉多面前來時,將宗教的罪名,轉移成政治罪名,雖然當時他們無法證實控罪(路廿三4、14、22),這時在保羅身上,就更難證實了。
20. 於是非斯都提議上耶路撒冷開審。在廿五9那�堙A他表面的動機,是要討猶太人的歡心。這裡私下的會晤中,他表示的動機,就是他心裡作難,不知如何處置。其實,他的作難是不願宣判犯人無罪,而叫控告的人收拾行裝回去。
21. 保羅卻不肯就範,要使用上訴該撒的權利。這�堛漲r眼表示,保羅要留在羅馬的監管下,直到可在皇上面前審斷。似乎保羅在要求羅馬庇護他脫離猶太人的手,直到羅馬最高法庭宣稱他無罪釋放,可以自由傳道。
22. 亞基帕為非斯都提供一次機會,進一步考察這件案情,他說想親自聽聽保羅。剛才所聽聞的敘述,引起他的好奇心,同時他以前也必聽過不少謠傳。非斯都自然樂於答允。希律亞基帕與希律安提帕一樣甚有興趣究其根柢(路廿三8)。
23. 第二天機會來了。路加描寫一堂官式典禮,貴賓與巡撫並坐,還有相當的儀節。在座的,有軍方人士及社會名流。大張威勢一字,後來的用法是指「行列隊伍」,這兒可能也有這個意思。場面擺佈好了,就帶犯人出場。對路加來說,他自然是主角,布魯斯說得好,對信徒讀者而言,他才是該場面�堛滲u正大人物。這正是路廿一12預言的應驗。
24∼26. 程序開始,非斯都先向皇家貴賓來個開場白,他簡介保羅為全猶太百姓控告認為該死的人。公會的判斷就視為全猶太民族的的公斷──這顯然是修辭上的狂誇。不過,非斯都竟向全會眾宣告,說在他看來,保羅並沒有該死的罪;當時聽眾中,除了亞基帕和百尼基,全不是猶太人。但保羅既然上告該撒,他也就決定送他上羅馬去。因此,他把保羅帶到會眾跟前,尤其是見見亞基帕,再作進一步查詢,多取一點著實的根據,作為遣送囚犯的名堂。
27. 但無論如何,非斯都也要向皇上(尼祿王公元五十四∼六十八)有所奏告,與囚犯一同遣送去。奏告上若沒有正式的控罪,也是很無稽的事。赫肯(p.678)認為這句話不可能出自非斯都的口,這是因他不領會其中的反諷意味,且他的看法是沒有根據的。赫肯又說非斯都到底有先前審詢過程的案件記錄,包括了猶太人對保羅的控訴,他只要一併呈交皇上便是。可是,若非斯都自己並不覺得有什麼可控的罪名,那末他就是自逞無能了。高級官員必然會問:「那你為何不把犯人釋放了?」非斯都正是進退維谷,咎由自取!
──《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