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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徒行傳第廿八章

 

  廿八1. 遇難的人上了岸,才知道是米利大,即當今的 Malta(見廿七39註)。布魯斯(Book p.512)說這字是「避難所」的意思,是當地所用的同族語,不過路加是否知道這一點,則未可知。

  2. 米利大的人屬腓尼基族,本土語言是 Punic 方言。在鄉村地方,人們多用本地語言,不用希臘語,因此路加稱他們為蠻族(RSV 作土人),這字不過是指他們不懂希臘語而已,也有暗示他們是單純的村民。這樣的人,有希臘作者印證,多半仇視陌生人,但這一回他們卻對落難的海客,表示十分的情誼,生火歡迎他們。赫肯(p.713)說得對,雖然當時氣溫不會低過華氏五十度(攝氏十度),但船客遭難後,自然又濕又冷的了。他卻認為二七六人圍一個火,似乎難以想像,所以他說路加只是說信徒們而已。保羅這時看來也很自由,在這情況下也不算出奇;人們一旦上了島,像保羅這樣的人,又怎能逃脫呢。無論如何,他立意要在該撒面前受審的。

  3. 這樣,保羅得以幫忙拾柴生火,當他把其中一根柴丟進火去時,竟然是條蛇。布魯斯(Book p.521),提出一個現代的例子,是從「亞拉伯的勞倫斯」(Lawrence of Arabia)出來的,說一條蛇從火裡一捆柴中鑽出來。希臘文直譯是毒蛇,引起人們的存疑,因為該島上如今並沒有毒蛇。不過,在場的人當作毒蛇,可能是看錯了;不少現代人見草蛇以為是毒蛇呢。不過無論怎樣,現代米利大的生態狀況,並不一定可作古代狀況的指南,人們若明知島上沒有毒蛇,也不會以為它是毒蛇。

  4. 布魯斯(Book p.522 註11)引用一首希臘詩,說到一個謀殺兇手,在海上風浪中逃走,在利比亞 Libyan 岸遭沉船,結果被毒蛇咬死。在當時的思想形態下,米利大人對保羅的反應是很易理解的。兇手雖然免了葬身海上,還是逃不出報應。天理(Justice)一字是大寫字母的,表示是希臘公義女神,不過米利大人可能指他們自己另一位同等的神明。

  5∼6. 但保羅只一手把它甩在火裡,並沒有受傷。我們不曉得他到底當它有毒還是無毒;若是當它有毒,他是否看自己在神的保證下;馬可福音較長結尾(the longer ending)中的應許(可十六18),可能是根據這件事而來,而非此事件是根據馬可福音的應許。米利大繼續留意看他,深以為他的咬傷會紅腫,甚至會倒斃,可是他一點事也沒有。於是人們隨即轉念,說他一定是一個神。

  路加當然不會認為保羅是個神(十四15),但他顯然相信使徒們具有異能。他視他仍具有古代公認的那種「神人」的品質,不過近來的研究顯示,這一詞要小心應用。在這件事上,似乎路加用意在諷刺人們的迷信程度,可以轉眼間由一極端轉為另一極端。換言之,若「神人」的含義存在的話,路加的用意必然是批判意味的318。

  7. 接著是保羅在米利大的第二個故事(7∼10節)。這是個神蹟故事,與福音書的相似,類似耶穌醫治彼得岳母及一群病人的故事(路四38∼41)。保羅登岸的地方,近羅馬統治者在島上的產業。他的銜頭叫做島長,在碑刻中有所印證。路加記載他名叫部百流 Publius(希臘文作 Poplios),這個名字的用法有點不尋常,不過也並非未出現過。島長接待他們,款待他們三日。是不是全體遇難的船客都在款待之列,並不清楚,但保羅及敘述者則必然在其內了。

  8∼10. 部百流的父親患了熱病和痢疾(這是該地特盛的病症,稱為米利大熱症 Malta Fever)。保羅藉禱告按手把他治好了(九12、17),並且治好島上聞風而至的病人。保羅治病活動的結果,人們帶禮物來送給他和同伴們,並為他們預備旅程所需的。這�堨�我們,有人認為路加也運用了他專業所長,與保羅同工。這也大有可能的,但路加只一心關注保羅所作的。

  這故事的結束似乎很精彩。這裡沒提及保羅傳講福音,也沒有提及人們的反應,只說他們對所領受的表示感激(試對照十三6∼12,保羅與居比路方伯之關係相類似的記載)。不過,理由可能很簡單,當日沒有人信主,保羅出現在故事中,主要是擔任救援同伴出險的角色。

  11. 三個月代表航海封停的時期。也有其他船隻被冬季所阻,逼得逗留等春天才復航。因此,有另一艘由亞力山大來的船,在米利大耽擱,也就不出奇了,它也是乘運麥子的,這裡記下了多采的細節,說那船以丟斯雙子為記,就是 Castor and Pollux 是航海的守護神,他們的星座(Gemini)若在風暴時得見,則表示好運(這些記戴與內容無甚相干)。

  12. 這船先到敘拉古,是西西里的首府,在那�堸惜F三日。這等資料對故事並無關連,也就更證明是真實的了。

  13. 這裡說他們繞行,然後來到利基翁,就是義大利腳趾端的地方,實在有點奇怪,因為那地就在敘拉古的直線航程上。這詞語可能是航海上的專有技術名詞。布魯斯認為是指他們一進入 Messina 海峽,就轉換了方向。至於亞力山大版本則用「放鬆」一詞,就是放鬆船錨(參廿七40),不過錨是緊急情況下才會放鬆的;若接納這一版本,則也能解作拋開纜索。從利基翁起行北上,遇著南風,就順利來到部丟利319。部丟利就是當今的 Pozzuoli,是麥子貿易的主要商港,不過後來被 Ostia 佔了上風,因為位置上更接近羅馬。

  14. 部丟利這樣大的都巿,當然有信徒在那裡居住,還有猶太殖民集團。不少解經者覺得,保羅竟能自由地在那裡與信徒停留一個星期,相當令人費解。赫肯(p.719)視這一段日子是一種文學手法,容許一段時間把保羅抵達的消息傳到羅馬去,又使信徒可派代表去見他。Hanson(p.253)認為百夫長要先到羅馬去請示,但其實他早該知道手續的了,除非因冬航的耽擱,原定計劃有所變更。不過,路加沒有寫出原因來,並不等於沒有原因的。

  這一節末句說他們來到羅馬,再看看下面第16節,就有點令人困惑。可能強調的是「這樣」一字,就是經過這許多艱險的長征,終於到了;從部丟利前行是陸路,沒有海途之險。也許該譯作:「經過這樣的旅途,我們來到羅馬320。」

  15. 保羅未到達羅馬,就受到歡迎了。他抵達的消息在他來以先已傳達,當然是部丟利的信徒報訊的了。當時有兩處地方的信徒來迎接他,一是從亞比烏市來,離羅馬四十三哩(69公里),另一個是三館,離羅馬三十三哩(53公里)。這兩地都是羅馬經部丟利到義大利南部的大路上必經之路。他們來接保羅,使他大得鼓勵,知道在城裡有朋友。近代解經家指出,保羅接觸的全是猶太人集團。有人認為路加一心想把羅馬信徒撇開不談,使保羅以先鋒宣教士姿態出現;但又礙於不能抹殺他們的存在,就先讓他們在未入羅馬時見了保羅,解決了這件事(赫肯 pp.720, 730)。不過,這樣的建議是不必要的。路加在此不過只描述保羅初抵羅馬的頭幾天,先與猶太人接觸,他並沒有著力記載保羅與現存教會的關係吧了。路加至少已表示保羅受著信徒的歡迎,但他主要的目的,卻放在保羅對猶太人的態度上,因為全書的重點,繫在猶太人與外邦人與福音的關係。

  16. 保羅終於到達他的目的地了。路加在此最後一次用第一人稱的複數代名詞。經文告訴我們,保羅獲准有自己的住所,不是坐監牢,是個私人住戶,有看守的兵同住(30節)。這與羅馬的做法相符合,至少後來的文獻如此。

  西方版本對這一點有較詳盡的說明:「百夫長把眾囚犯交給御營的統領,惟有保羅蒙准,和一個看守他的兵,另住在一處。」這樣又引起官方辦事手續的問題,舊有的觀點認為這裡接收囚犯的官員,是 Princeps Peregrinorum,就是以羅馬為基地的御營的統帥(見廿七1注)。可是,這單位似乎在二世紀他雅努 Trajan 時代之前,並未存在。另一個可能,是指 Praefectus Praetorii,是皇帝衛隊的首長,依他雅努紿 Pliny 的信上表示,各省押送的囚犯交由他經營的。這個說法是 Sherwin-White(pp.108∼111)所推論的,他說這�堛漫x員是 Princep Castrorum,乃是首長的副官。因此,西方版本可能根據這個辦事程序寫的。至於法律的程序,請看30節註{\LinkToBook:TopicID=190,Name=十 保羅與羅馬的猶太人(廿八17∼31)}。

 

310 G. B. Miles and G. Trompf, 'Luke and Antiphon: The Theology of Acts 27-28', HTR 69, 1976, pp.259∼267.

311 對於像約翰牛頓這樣的航海信徒,這段經文收納在聖經中的價值,大可不必引什麼證據了。

312 西方版本指出這航程共十五日,不管是否路加手筆,這也是個合理的估計。

313 R. M. Ogilvie, 'Phoenix', JTS 9, 1958, pp.308-314.

314 C. J. Hemer, 'Euraquilo and Melita', JTS 26, 1975, pp.101-111 (103).

315 Codex Vaticanus 用了個奇特的字:that land was resounding 而不是 that land was approaching(「陸地的回響」,而不是「陸地接近了」);這樣的表達在觀感上也許是貼切的,亦可能是原本的字眼,但也可能是經研究過而更改的經文。

316 J. Jeremias, The Eucharistic Words of Jesus (London, 1966), p. 133 n.6.

317 A. Acworth, 'Where was St. Paul Shipwrecked?' JTS 24, 1973, pp.190-193; see, however, C. J. Hemer, 'Euraquilo and Melita', JTS 26, 1975, pp.100-111.

318 Conzelmann (p.147) 認為路加在此的態度沒有批判的意味,這意見不宜採納,可對照十四11。路加不會自相矛盾至這地步,尤其是全書到了高潮的階段。

319 Haenchen 的德文本,是七海里半。

320 F. A. Mecham, 'And so we came to Rome', Australian Catholic Review 50, 1973, pp.170∼173 (as reported in NTA 18, 1973, §181) translates houtos as 'as follows'.

 

十 保羅與羅馬的猶太人(廿八17∼31)

  路加記述保羅在羅馬的行事,有兩點沒有提及,卻正是我們很想知道的:他向該撒上訴的結果,他與羅馬已有的基督教會的關係。這裡的記述全集中在他與非信徒的猶太人的關係上。他請了他們的代表簡略地解釋他來羅馬的因由,乃是猶太地猶太人對他提出的控告;這樣他有機會向他們解說基督教訊息的本質;不過,聽的人反應大有分歧。當時他們意見又不合,保羅斥責他們的盲目頑梗,不肯聽福音,並向他們宣稱,自己將轉向外邦人傳福音了。路加所記的餘下兩年時光,保羅真的向外邦人傳講救恩。因此,讀者所見保羅的最後一副畫面,就是他最後向猶太人呼籲,與他接受向外邦人作工的呼召。這裡所傳遞的印象,就是保羅一向事奉的心意,都是先向猶太人盡上責任,他們拒絕了,才走向外邦人。這情況與羅馬書九∼十一章,保羅對他的呼召那種充滿感情的心意,十分吻合。同時,這段也成為全書的高峰,徒一8的宣教大計來到一個決定性的關鍵:福音已傳至國都,且毫無阻攔地傳向外邦人,教會面對新的擴展邊緣,保羅向西班牙開拓的心願(羅十五24、28),意味著更廣遠的進程。因此,教會有了新的開步走號令:羅馬只是路上的一站,並非終點。原則上,他們可以撇開猶太人不管,至少暫時如此(路廿一24),專向外邦人進發。

  路加所刻畫的圖畫,全以保羅的使命著眼。羅馬的猶太人已有機會直接對保羅所介紹的福音,表示回應;當然他們應該早已從定居羅馬的信徒,得知福音訊息的了(徒二10)。也就是說,路加除第15f外,沒有提及羅馬本身教會的存在和活動,而這可能會令讀者產生錯誤的印象。其實這種集中主題的記述,就與路加福音最後一章的手法一樣,他記載耶穌的復活顯現,似乎全集中在耶路撒冷及附近地區,同時集中在復活主日,雖然耶穌在其它地方也有顯現,路加後來才說明復活的顯現延續四十天之久。

  17. 保羅在新的居所一安頓好,首先就請了羅馬的猶太人領袖來。對於羅馬的猶太社團的情況,資料不足,無以知曉這裡的首領到底是什麼人。他請他們來,因為他顯然不能出去訪問他們,他處身於室內監禁中。他向他們報導來羅馬的因由。他宣稱自己並沒有作甚麼事干犯本國的百姓,和祖宗的規條(參廿五8)。可是,他卻被猶太人交給羅馬人。這裡的辭句與福音書寫耶穌的相似(路十八32),可能路加想讀者看出耶穌與保羅的際遇相呼應的地方。有人說這話與路加前面的故事相違,前面說保羅是由羅馬人從猶太人手中取過來的。不過,路加關注的是事情的核心,不是細節;這裡很真實地描述出猶太人怎樣在腓力斯和非斯都面前,極力逼控。雖然許多猶太人想指控保羅為患於羅馬,但事實上,他們是因他觸犯猶太人而一心想要羅馬人定他們的罪。

  18. 羅馬的審詢,並沒有查出猶太人的控罪來,他沒有犯了該死的罪,本該無罪釋放了。保羅說羅馬人願意釋放他,這有點奇怪,因為羅馬巡撫實際上並沒有釋放保羅的念頭,非斯都想送保羅往耶路撒冷受審,因此保羅才被逼上訴該撒。反而是亞基帕認為若保羅沒有上訴該撒,就可以釋放了,可能非斯都當時也同意他的話。因此,保羅這話,可能是前述事件的概述而已。

  19. 保羅說上訴該撒的原因,是由於猶太人不服羅馬人想釋放保羅,這話一定是指廿五2∼7,猶太人的控訴中這使非斯都問保羅是否願意上耶路撒冷受審。若然,廿五4f的含意,就是若猶太人沒有對保羅提出訴罪,非斯都就會放他自由的了。這也十分有道理,因為非斯都可能認為,拘留了保羅兩年之久,即或犯了猶太人什麼律法,也受了足夠的刑罰了。所以這兩處記述是吻合的。保羅清楚表明,他並非對本國首領的作為,有什麼攻擊的用心。這番話是求和的話,保羅承認猶太人若認為他犯了事,依這樣的途徑對付他,也是他們權利以內的事。

  20. 因此,保羅招聚他們,是要叫羅馬的猶太人知道事情的真相。他受審的主因,亦即他一直所堅持的,乃是以色列的「盼望」的真諦,就是彌賽亞的來臨與復活。換言之,在他心目中,他是作為一個忠心的猶太人而被羅馬捆鎖;這就大受猶太人的注視了,因為他們的宗教是羅馬合法批准的。

  21. 羅馬猶太人說完全不知道保羅這件事,他們並沒有收到耶路撒冷任何指示,要他們在庭上代表猶太人一方控告保羅,耶路撒冷也沒有差猶太使者來報告保羅的控案。這原沒有什麼出奇。布魯斯(Book p.353)說得好,猶太領袖見案子一移交去羅馬,就不會再插手其中的了,因為他們得勝訴的機會甚微。因此,在羅馬的猶太人並沒有收過任何正式的通傳消息;他們也很可能寧願對這案子不過問,因為先前為彌賽亞的爭論,曾逼使他們一時被逐出城(十八2註{\LinkToBook:TopicID=170,Name=七 哥林多(十八1∼17)})的經驗,記憶猶新。

  22. 可是,他們也有興趣聽聽保羅自己的申辯。他們已知道一點關於這基督教派的事(廿四14),因為羅馬也有個活躍的教會,又知道他們常被攻擊。他們也必定聽聞保羅和他宣教士的威名,所以對他自辯的言論,和他在耶路撒冷當權者面前失寵的原因,自然十分好奇。

  23. 約定了日子,就有許多人到他的寓處來。「他的寓處」一詞是「接受他款待的意思」,猶太人是他的客人,因為他不能再像以往的方式,到會堂�堨h;不過,這話並不表示保羅請他們吃飯或其他款待。有人問保羅的房間是否夠大容納這許多人,是個題外話。

  保羅的主題不是他自己的景況,而是福音。他講論證明神國的道,引摩西的律法和先知的書,以耶穌的事勸勉他們。主題是把傳揚耶穌和使徒論及耶穌的教訓合併起來,成為一個單元:神的統治,就是神代表者的統治,也即是彌賽亞,耶穌正切合這個身份。凡與猶太人討論,舊約聖經是主要的印證,所爭論的,是對經文的解釋,和耶穌的事蹟是否符合預言的應驗。這裡對保羅訊息的描述,與前面他在會堂中一般的總論相呼應(十七2f,十八5),正反映出他一貫的作風。

  24∼25. 正如以往的經驗一樣,保羅所得的反應參雜不一。有人信他所說的,於是彼此不合就散了。他們走了,並沒有表示有人有興趣再來聽,但散開以先,保羅說了最後一句話,聖靈藉先知以賽亞,向你們祖宗所說的話,是不錯的,即「有其父必有其子」的意思。引用的經文是早期教會所熟習的,耶穌曾引用過(路八10;參太十三13∼15;可四12),約翰也引用過(約十二39f.),保羅自己向羅馬人也寫過(羅十一8)。這裡像太十三14f一樣,引用了賽六\cs169f的全部,是根據七十士譯本的。路加在路八10可能故意縮短了耶穌的話,好留在這裡全部引用。

  26∼27. 神對子民說,不管他們聽多少,看多少,他們永不\cs9明白,不曉得神的話;這是神的審判,因為他們自己使心剛硬,聽不進神的話;他們使自己盲目耳聾,怕聽見看見神攪動人心的話,就得著醫治。神的話帶來罪的宣判,難以入耳,難以接受,但同時它的刺傷帶來醫治。人一旦故意輕蔑福音的話,這是個嚴厲的告誡。

  28. 這樣看來,猶太人應該嚴肅地面對這個事實:救恩的信息如今傳向外邦人,而且他們將會有更好的反應。這到底是不是猶太人最後的棄絕,仍屬可疑。保羅的信明顯地仍期望他們改變心意(羅十一25∼32)。這也可能是路加的想法321。但在當時,使徒的使命就轉向外邦人了。保羅不再有「先向猶太人」的責任,而路加也許以他為教會的榜樣,跟隨他的方向走322。

  30. 保羅繼續居留在那房子,有兩年之久。「自己出錢的」表示他有收入的來源;有些囚犯在某種情況下,可以仍操故業的。譯作「自己所租用」(RSV. mg)是已經變化的譯法,雖然譯法可疑,但也準確地表達了當時的實況。這也就是說,保羅不是住在公共監房,而繼續如第16節所描述的居住方式。他雖然行動不自由,但仍能充任宣教士,因為人們可以來看他;保羅真的可以說「我為這福音受苦難,甚至被捆綁,像犯人一樣,然而神的道,卻不被捆綁」(提後二9)。

  過了那兩年又怎樣呢?這句話表示後來有了轉變(赫肯 p.24)。可能性如下:

  (一)路加正在這時寫使徒行傳,所以不知道事後如何。也許他打算寫第三冊,從這裡開始繼續寫。這見解的難處,在於使徒行傳的成書日期必須很早(也並非不可能)。這本書給人一般的印象,是以較後的觀點寫的。

  (二)猶太人沒有人上庭控訴保羅(見21節註),但我們不知道這樣是否自動釋放。Sherwin-White(p.112∼119)反對這看法,說若控方必須在指定的時日出庭,否則案件就告撤消。還有一個更嚴重的反駁,就是廿三11及廿七14中,明明說保羅要站立在該撒面前的。

  (三)保羅受審獲釋,或羅馬政府取消控案。(Sherwin-White p.118f 表示後者有可能。)

  第(二)第(三)看法帶出一項更長遠的問題,就是保羅是否享受了一段自由的日子,然後再度被捉拿處死。從教牧書信看來,事情正是這樣發展。因為若書信真的是保羅手筆,則很難放在他早期的工作階段。這問題爭論紛紜,有人說書信是偽作,歷史價值可疑,又有人認為是保羅在使徒行傳結束之前的工作階段。但有一件事是一致同意的,就是保羅死於羅馬人手上。

  (四)最末一個可能,就是保羅受審,並在這時就處刑,路加不想記載他殉道;他在前面已有足夠的提示了(二十23∼25、38,廿一13,廿三11,廿七24),他寧願讀者保留保羅在羅馬自由地向外邦人傳福音的畫面。不過,如果路加曉得保羅殉道,和尼祿王在羅馬對付基督徒的手段,他竟能把羅馬當局和他們對待保羅的態度(廿三29註{\LinkToBook:TopicID=185,Name=五 保羅解往該撒利亞(廿三11∼35)}),寫得如此有好感,就真令人極難明白了。當然,路加所寫的是羅馬省政府,而羅馬中央政府大不相同,也有可能暗示兩者的對照。

  畫面是模糊的,一方面,保羅單為使徒行傳的證據而被定罪,會令人很難相信;但另一方面,使徒行傳也似乎表示他要在該撒面前受審,死於殉道。

  31. 不管事實如何,保羅的際遇總次於福音的工作。最後的畫面,是保羅放膽傳講神國的道,向外邦人宣揚他在使徒行傳一直以來所宣揚的訊息,沒有人禁止。一切重點都落在最後一句上,表示所有對保羅的控告,都是偽造的,神作他傳道工作的後盾。人一切的作為,都無法限制福音的進展,和最終的勝利。

 

321 Lk. 十三35; Marshall, Commentary, p.577; cf.Acts 一6.

322 第29節 (見 RVS) 在最好的版本中是沒有的,看來似乎是抄寫者的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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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