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第十三章
Ⅳ 信徒與政權(十三1∼7)
論到基督徒對信徒團契之外的人應有的行為,必然會涉及基督徒與世上權柄的關係──包括國家、省與市。本書信寫成之後的十年間,這關係變成非常敏感的問題。
教會的成員主要是猶太人的時候,這一方面的問題雖然存在,但不如後期困難。猶太人在羅馬帝國的地位,受到一連串皇帝喻令的規範。其實,以這帝國的附屬國而言,他們已經享有相當多特權。猶太社團具有 collegia licita(「合法協會」)的地位。猶太人與外邦人種種不同的習俗,也都可以保存。羅馬人或許認為這些作法荒謬、迷信,可是仍以帝國的法律加以保護,包括安息日律法,食物律法,以及禁止「雕刻偶像」等。皇家的政策禁止猶太地的官長帶軍旗進耶路撒路聖城的城牆內,因為上面有皇帝的像。按照猶太律法,外邦人踏入耶路撒冷聖殿的內院就是褻瀆神,要處以死刑,羅馬政府同意這個猶太律法,即使(很少有此例子)這個違規的人是羅馬公民,他們也可以將他處死。
在基督死後的第一代時期,羅馬律法即或辨認出基督徒,也不過把他們視為猶太人的一個派別。公元五十一或五十二年,哥林多的猶太人在亞該亞方伯迦流面前控告保羅,說他宣傳非法的宗教,迦流卻不予理會(徒十八12∼17)。對他而言,保羅顯然是個猶太人,與告他的人一樣,他們之間的辯論,在迦流看來,只是對猶太律法解釋的不同,而他到亞該亞來,不是要審問這一類的事。
迦流的決定成了一則重要的先例;約十年之後,保羅運用其模式所提供的保護,繼續進行使徒的服事,不但在羅馬帝國的各省中,也在羅馬市內(徒廿八30∼31)。
他在羅馬法庭中的經驗相當愉快,因此可能造成他在這�堸礅欞﹛A掌權者──他稱之為「神的差役」(第6節)──「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第3節)。然而,即使掌權者對基督徒的態度,不像迦流(在實際上)對保羅那麼有利,這�堜狾C的原則仍然有效。
不過,基督徒與政府之間的關係,還有另外一面。從羅馬法的觀點,基督教的開始有一個嚴重的缺陷,其創始人是因煽動叛亂的罪名,被羅馬審判官定罪、執法,這個理由就綽綽有餘了。基督的罪名被簡要地寫在板上,釘於祂的十字架:「猶太人的王」。不論耶穌對祂的王權怎樣解釋,對羅馬法律而言,祂惟一的記錄是:曾經領導一個運動,向該撒的王權挑戰。多年之後,泰西塔斯(Tacitus)想要他的讀者瞭解基督徒是怎樣的人,他認為只要這樣說就夠了:「他們的名稱來自基督,他在提庇留任皇帝時,被當地的官員本丟彼拉多處以死刑」209。這一點已足以表明他們的特色。在本書信寫成之前七年,帖撒羅尼迦城內反對保羅的人,盡量想給他和當地跟隨他的人找麻煩,他們到該城的官府去,提供不利的資料:「那攪亂天下的,也到這�堥茪F……這些人都違背該撒的命令,說另有一個王耶穌」(徒十七6∼7)。這個對真道詭譎的曲解,目的在將宣教士與當時羅馬世界中,各猶太社區內帶頭引起騷亂的人連在一起;因為耶穌本人被彼拉多定罪,視為煽動者,暴動的頭目,所以這種控告就更有憑有據了。
在那時候,帖撒羅尼迦城並不是惟一產生這問題的地方。公元四十九年,羅馬城內也有暴亂,是由「基利斯督所教唆的」210,革老丟因此下令,將猶太社團驅逐離開首都,有些讀保羅這封書信的人,或許心中還對那次驅逐的艱難經歷,感到忿忿不平。至於保羅本人,甚至他最好的朋友也無法否認,他每到一個城市,往往就是騷擾即將出現的訊號。雖然責任並不在保羅,但維護律法與秩序的官員當然會注意此事,而自下結論。因此,基督徒對自己在公眾面前的行為更要謹慎,讓誹謗他們的人得不�戍漎`,對官府則要十分恭敬、順服。其實,耶穌在這方面已經作了他們的榜樣,正如在許多其他事上一樣。雖然祂所說:「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神的物當歸給神」(可十二17),是指一個很微妙的問題──住在聖地的神的子民,向異教統治者納稅的事,但其原則可以更廣泛地應用。
保羅將整個問題帶到最高的層面。神是一切權柄的源頭,在地上執掌權柄的人,都是祂所授權的;因此違背他們就是違背神。人的政府是一種神的法令,它所執行的刑罰與褒揚是神所託付的,目的是要壓制罪惡,獎勵公義。因此,在所有的人中,基督徒更應該遵守法律,繳納稅金,尊重官員──不是因為如果不這麼做,就會有惡果,乃是因為這是一種服事神的方式。
但如果掌權者本身不公義,又如何呢?倘若該撒不滿意自己應得的一切,而要求「屬神的物」,又加何呢?保羅在這�堥S有討論這個問題,可能因為當時還沒有發生這種狀況;但是在後來的幾代中,這件事在羅馬帝國中成了最棘手的問題。該撒逾越了神所賦予的審判權,自稱為神,並且攻擊聖徒。約翰形容有一個獸「從海中上來」,從大紅龍領受了權柄,強迫世人都敬拜他,並殺滅一切不敬拜的人,從這獸身上,我們仍然能認出保羅所提的官員──「神的差役」──來嗎211?還是可以,因為保羅自己已經預先看見,在律法的攔阻被除去之後,必定會有這種局面出現(帖後二6∼10)。奧古斯丁說:「若沒有公義,國度豈不是成了大強盜窩?」212。
然而,有證據顯示,基督徒在面對極大的壓力之下,仍然對政府適度地效忠,連對羅馬也不例外。「聖徒的忍耐和忠心」克服了逼迫的烈焰。可是,若政府官員的命令與神的誡命相違,基督徒便會說:「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徒五29);若該撒要求人將他尊作神,基督徒必須回答:「不!」。因為該撒若這麼做(無論他是採獨裁者的形式,或是採民主的形式),便是越過了神給他的權柄,踏進了不屬於他的領域。顧爾曼(Oscar Cullmann)說:「對於國家要求敬拜該撒之像的問題,保羅看法不會與約翰啟示書(譯註:即啟示錄)的作者有何差別。」213但是,基督徒若對該撒在權限範圍之內的命令,能先說:「是!」對他越逾權限的命令說:「不!」時,聲音才更響亮。
幾年之後,從羅馬一篇寫於猛烈逼迫前夕的文件中,我們聽見這些話,仍然回應�托O羅的看法:「你們為主的緣故,要順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罰惡賞善的臣宰……你們中間卻不可有人因為殺人、偷竊、作惡、好管閒事而受苦;若為作基督徒受苦,卻不要羞恥,倒要因這名歸榮耀給神」(彼前二13∼14,四15∼16)。
再晚些時候,到第一世紀的末期,羅馬教會的一位領袖,雖對三十年前尼祿殘暴無比的逼迫仍記憶猶新,又剛經歷了多米田的迫害,卻同樣為統治者禱告,說他們從神──永�琲漣g王──領受了「榮耀、尊貴、能力」,可以管理地上的事,「願他們能以敬虔、和平與溫柔,執行所託付與他們的權柄」。214這一類話語顯示,羅馬教會何等認真地接受了保羅論基督徒對掌權者之義務的勸勉。
1. 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艾倫(J. W. Allen)說:「羅馬書第十三章所寫的,也許是歷代以來對政治思想史最重要的話。然而」,他繼續道:「若假定曾有人採納過聖保羅的政治觀,就大錯特錯了。」215可是,有些人的確曾經作過這方面的努力。
有人曾問,這�堙u在上有權柄的」是指有權柄的天使,還是人,或兼指天使與人216。聖經一般的觀點是,世上權柄不但受「在地上……地上的列王」支配,也受「在天上……天上的眾軍」支配(賽廿四21,「天上」和合本作「高處」)。何況,保羅也曾用複數的 exousia(「權柄」)。指天使的權柄(參八38;弗一21,三10,六12;西一16,二10、15)。我們可以參照他在哥林多前書二8所說「世上有權(archontes)……的」,就是將「榮耀的主」釘十字架的;在那�堨L似乎不單指人而言。然而從這�堛漱W下文看來,最好將「在上有權柄的」解釋為掌權的官,他們用「劍」刑罰惡人,保護良民,因此有權下令,要人順服,人民也當繳合宜的稅金及其他當納的物給他們,並要對他們表尊敬。保羅在別處提到天使的權柄時,從來沒有要求基督徒順服他們;相反的,因�氖P基督聯合,信徒已經脫離了他們的審判,因為基督是這一切權柄的創造者與元首(西一16,二10),若他們與祂和祂的子民為敵,基督便是他們的征服者(西二15)。
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這個原則與哥林多前書六1∼8的論證並不衝突;那�堿O勸基督徒不要在世俗的法庭上彼此控告、起訴。承認政府的權柄,對基督徒家醜不宜外揚的事實,沒有任何差別。雖然官府或法官是神所指派的,這種法令在教會中並沒有地位:他們是「教會不算數的人」(林前六4,NEB)。
2. 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顧爾曼說:「新約中很少有一句話像這句一樣,被大大誤用。」217他特別是指人誤用這句話,來要求人對極權政府絕對服從。從這�堛漱W下文,以及從使徒著作的大範圍來看,政府能要求人服從的限度,只在神所託付它的目的之內──而若它要求唯有神才配得的尊崇,我們不單可以抗拒,而且必須抗拒。
「基督徒對政府的順服從來不是絕對的,最多只是部份的、有條件的。因�成熇堣洵裗v爭的要求,基督徒總是活在壓力之下;在某些狀況中,違背政府的命令,不僅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責任。這個歷史悠久的教義,自從使徒宣稱,應該順從神,而不順從人之後,就已經成立了。」218
抗拒的必自取刑罰。他們「對自己將要承受的刑罰,只能怪咎自己」(NEB)。
3. 作官的原不是叫好行為懼怕,乃是叫壞行為懼怕。(按英譯)。摩法特譯為:「作官的不會令誠實人驚懼」(譯註:與和合本相似),是根據一種抄本,其支持的證據弱,但本身很引人注意,即讀作如 agathoergo{,而非 agatho{ ergo{。
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參彼得前三13:「你們若是熱心行善,有誰害你們呢?」(緊接�有o段之後的話,即彼前三14,設想到情況可能有所轉變:「你們就是為義受苦……」。
4. 他不是空空的佩劍。劍象徵羅馬官員的統治權;參腓羅斯特拉圖斯(Philostratus)所著博學之士的生平(Lives of the Sophists)
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後半句英譯為:「將祂的怒氣傾於作惡的人」。)因此,政府受託的職責,正是基督徒被禁止不可去行的事(十二17上、19)。後代的基督教國家,當然不包括在保羅的這段訓勉之內;基督徒統治者或法官,並沒有得到特別的指令,告訴他們身為基督徒要將冤情「聽憑主怒」,和身為官員要負責「傾倒祂的怒氣」,集這兩者於一身之時,當如何協調。這不是說,他不能從本段以及類似的經文中,摘取原則作為指南。但是此處顯然假設了兩種「服事」神的範疇。
「聖經常准許以強制的方法約束罪惡,這些經文令現代許多基督徒感到困擾,因為似乎與基督的愛和祂不抵擋罪惡的觀念背道而馳。但這種看法是由於未能辨明保存世界與拯救世界乃兩回事。其實,聖經既肯定那『惹動忿怒』的律法(羅四15),又肯定那『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加五6);即對基督特殊的工作與正常的工作都予以肯定。」219
5. 也是因為良心。基督徒順服官長的動機更高,超過因恐怕不順服會帶來不愉快的後果。基督徒知道,這種順服合乎神的旨意,如此服從便能向神保持清潔的良心。「良心」一詞參看二15的註釋。
6. 你們納糧,也為這個緣故。RSV 將這個子句譯為直述句,而不作命令句,或許是正確的;希臘文並不清楚(此處動詞可解作命令,亦可能作直述語)。「因為外邦官長是執行神的工作,所以你們理當付稅給他們(這件事令許多猶太人良心不安,可能有些基督徒也有同感)。」愛任紐引用這一節,反駁唯知識論(諾斯底派)的解釋,證明保羅在這一段「不是指天使或眼不能見的掌權者,好像某些人對這段經文大膽的解釋;他乃是指真實的掌權之人」220。
他們是神的差役。希臘文此處「差役」一詞為 leitourgos(非第四節的 diakonos),這個字在新約與早期基督徒文獻中,特別用來指宗教方面的工作。參十五16的註釋自述職志(十五14-33)}。
7. 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或許是回應耶穌的命令:「該撒的物,當歸給(或「交還」,apodote,與此處的形式相同)該撒」(可十二17)。但是接下去的經文卻顯明,順服世俗掌權者的義務是暫時的,只適用於目前「黑夜」的時期(12節);在那「將近」的「白晝」,將會有新的治理狀況,「聖徒要審判世界」(林前六2)221。世上的政權都將消亡(這一點保羅與馬克斯的看法相同);「神的城將永遠長存。」
209
acitus, Annals l5.44 。
210 見導論:「Ⅱ 羅馬的基督教第四至七段」。
211 啟十一7,十三1∼18。
212 City of God,
4.4。
213 The State in the New Testament(1957),
p.83。
214 Clement 60:2∼61:2 J. B. Lightfoot 問道:「如果羅馬教會一向如此祈禱,誰還會嫉妒她的優越地位呢?」(The Apostolic Fathers, 1.1 2 1890, p.384)。
216 根據 O. Cullmann,這�堙u有權柄的」是「政府背後那看不見的天使的權柄(Christ and Time,
E. T., 1951, p.195; his italics)。
217 The State in the New Testament, pp
218 Sir T. M. Taylor, The Heritage of Reformation,(1961),
pp
220 Against Heresies
221 這段話(林前六2)背景是但以理書七18、22、27。有人認為,這種啟示性的觀點與羅馬書十三1-7互相矛盾(J. Kallas, Romans XIII. 1-7: an Interpolation', NTS 11,
1964∼65, pp.365-374),但我們不要忽略,在同一本但以理書中,如尼布甲尼撒等外邦君王,其權柄乃是從至高的神而來,而他們對權柄的運用,也必須向祂負責。
Ⅴ 愛與責任(十三8∼10)
所有當付的錢都要付清;你們惟一特殊的債務只可以是愛的債,因為這種債永遠還不清。從利未記十九18「愛人如己」的引文,可以看出保羅與耶穌的說法相同;主耶穌曾以這段話作為第二大誡命,列於「第一且是最大的誡命」──「你要盡心……愛主你的神」(申六5)──之後,並且又說:「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廿二37∼40;參可十二28∼34)。保羅在此只提第二誡命,未提第一項,因為他是在談基督徒對鄰舍責任問題──十誡第二塊約版誡命的主題。這些誡命禁止人以任何方式傷害鄰舍;既然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成全了律法。
8. 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譯註:「人」英文作「他的鄰舍」)。「他的鄰舍」原文直譯為「另一人」。此句可以譯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另一項律法」──即馬可福音十二31的「第二條」誡命,或「基督的律法」(參加六2),超越了1至7節所吩咐信徒要順服的政府的律法。但是原來的譯法要好得多。
9. 「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即十誡的第七、第六、第八,與第十條(出廿13∼17;申五17∼21);此處顯然沒有按照次序,乃是隨意選擇。參馬可福音十19。
「愛人如己」。耶穌稱之為「其次」大的誡命(太廿二39;可十二31);雅各書二8稱之為「至尊的律法」(NEB 作「聖經中至高無上的律法」)。參加拉太書五14,「因為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
10. 愛就完全了律法。「完全」所譯的字是 Ple{ro{ma ,此字意義很廣(十一12譯作「豐滿」,十一25譯作「數目添滿」,十五29譯作「豐盛」)。參六15註釋所引奧古斯丁的話。
Ⅵ 面對關鍵時刻(十三11∼14)
保羅看出時代的關鍵性。他對目前傳福音機會的持續性,並不樂觀,但是他定意要把握時機,盡力而為。他沒有再用帖撒羅尼迦後書二1∼12啟示性的比喻,因為他知道,那攔阻黑暗、混亂勢力浮現的約束,可能隨時會被除去;因此基督徒應當有所戒備。可是這種情勢應當令他們感到鼓舞,而非絕望;耶穌曾經說:「一有這些事,你們就當挺身昂首,因為你們得贖的日子近了」(路廿一28)。保羅回應他的主,說:「我們得救,現今比初信的時候更近了。」公元六十四與六十六年的事件──羅馬皇帝開始逼迫基督徒,與猶太人爆發革命,結果造成猶太人第二度聯盟(the Second Jewish Commonwealth)的崩潰──事前的陰影已經開始籠罩了。這些事件並非主第二次再來,及所有信徒最終救恩的先驅,保羅對這方面不可能預先看明;如果那日子、那時辰連人子都不知道,祂的僕人就更無從知悉了。但是耶穌說:「忍耐到底的,必然得救」(可十三13),祂的子民通過這些危難時,便親身經歷了這句話;在這些之後的危難,也成就了這句話。患難之中必有拯救),「聖徒的忍耐和信心,就是在此」(啟十三10)。
但同時,光明的子女必須在生活中有所預備,等候神眷顧之日,棄絕一切「暗昧時的行為」。保羅在其他地方論及穿上「新人」(弗四24;西三10);此處他更直接吩咐讀者,「披戴主耶穌基督」。保羅勸勉他們要展示基督徒的美德,「光明的兵器」,不要耽溺於可恥的情慾中;這些美德豈不是在他們的主身上已經完美的流露出來?保羅對歷史的耶穌有深厚的知識與興趣,遠超過一些人對他的看法;他們誤以為保羅說「以外貌認基督」(林後五16),就是否定對基督這方面的知識或興趣。因為保羅所詳細列舉他期望羅馬與其他地方信徒「穿上」的美德,正是基督在世上的特色。
11. 現今就是該趁早睡醒的時候。使徒的教導中,時常吩咐信徒要保持儆醒;參帖前五4∼11。
我們得救,現今比初信的時候更近了。這�堛滷o救是以將來完全實現的觀點來看,即八23所說,信徒所等候的「兒子的名份,乃是我們的身體得贖」;參彼得前書一5「末世要顯現的救恩」,根據那段經文,信徒是「因信蒙……保守」的。這件事將與基督在榮耀中的顯現同時實現(參來九28)。
12. 暗昧的行為……光明的兵器。NEB 作:「因此讓我們扔掉暗昧的行為,拿起我們的兵器,好像光明的軍人」。保羅的作品中經常出現光明與黑暗的對比(參林後六14;弗五8;西一12∼13;帖前五4∼5),約翰亦是如此。新約與昆蘭經典,在這一個觀念和用詞上顯然相通;昆蘭經典說,人類或是被光
13. 好像行在白晝。「白晝」是清醒的時間,因為「醉了的人是在夜間醉」(帖前五7)
14. 披戴主耶穌基督。「披戴」的這種用法,在文學上有一個類似的例子。哈利卡那撒斯的狄奧尼修斯(Dionysius of Halicarnassus)所著「羅馬古跡」(Roman Antiquities)中,用「披戴達昆(Traquin)」形容扮演達昆的角色。
初期教會對信基督的人實際生活的教導(參六17詮釋),為了便於記憶的緣故,似乎採用一些搶眼的字,「披戴」(或譯「穿上」)便是其中之一。信徒應當「穿上」基督徒的美德,好像穿上新衣服(參西三12);這些美德既然是他們信主之時所領受的,包括新的基督徒個性的每一方面,就不妨說他們應當「穿上新人」(弗四24),或生活要像已經穿上新人的人(西三10)。既然這個「新人」是基督的性情複製在祂子民身上,因此只要稍微改一下,便可說:「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加三27);或者,像在這�堣@樣,勸勉信徒「披戴」基督,亦即將他們內在所經歷的,表現出來。保羅在當時並沒有我們所見寫成文字的福音書,因此,他推薦給讀者,要他們培養的美德,正是福音書作者對我們主的形容,而他所吩咐的話是「披戴耶穌基督」,這一點很值得我們注意。
不要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慾。參六12。13、
222 參 G.
Vermes, The Dead Sea Scrolls in English, pp.75-78, 12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