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頁 | 返回本書目錄 |

 

羅馬書第十三章

 

Ⅳ 信徒與政權(十三1∼7)

  論到基督徒對信徒團契之外的人應有的行為,必然會涉及基督徒與世上權柄的關係──包括國家、省與市。本書信寫成之後的十年間,這關係變成非常敏感的問題。

  教會的成員主要是猶太人的時候,這一方面的問題雖然存在,但不如後期困難。猶太人在羅馬帝國的地位,受到一連串皇帝喻令的規範。其實,以這帝國的附屬國而言,他們已經享有相當多特權。猶太社團具有 collegia licita(「合法協會」)的地位。猶太人與外邦人種種不同的習俗,也都可以保存。羅馬人或許認為這些作法荒謬、迷信,可是仍以帝國的法律加以保護,包括安息日律法,食物律法,以及禁止「雕刻偶像」等。皇家的政策禁止猶太地的官長帶軍旗進耶路撒路聖城的城牆內,因為上面有皇帝的像。按照猶太律法,外邦人踏入耶路撒冷聖殿的內院就是褻瀆神,要處以死刑,羅馬政府同意這個猶太律法,即使(很少有此例子)這個違規的人是羅馬公民,他們也可以將他處死。

  在基督死後的第一代時期,羅馬律法即或辨認出基督徒,也不過把他們視為猶太人的一個派別。公元五十一或五十二年,哥林多的猶太人在亞該亞方伯迦流面前控告保羅,說他宣傳非法的宗教,迦流卻不予理會(徒十八12∼17)。對他而言,保羅顯然是個猶太人,與告他的人一樣,他們之間的辯論,在迦流看來,只是對猶太律法解釋的不同,而他到亞該亞來,不是要審問這一類的事。

  迦流的決定成了一則重要的先例;約十年之後,保羅運用其模式所提供的保護,繼續進行使徒的服事,不但在羅馬帝國的各省中,也在羅馬市內(徒廿八30∼31)。

  他在羅馬法庭中的經驗相當愉快,因此可能造成他在這�堸礅欞﹛A掌權者──他稱之為「神的差役」(第6節)──「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第3節)。然而,即使掌權者對基督徒的態度,不像迦流(在實際上)對保羅那麼有利,這�堜狾C的原則仍然有效。

  不過,基督徒與政府之間的關係,還有另外一面。從羅馬法的觀點,基督教的開始有一個嚴重的缺陷,其創始人是因煽動叛亂的罪名,被羅馬審判官定罪、執法,這個理由就綽綽有餘了。基督的罪名被簡要地寫在板上,釘於祂的十字架:「猶太人的王」。不論耶穌對祂的王權怎樣解釋,對羅馬法律而言,祂惟一的記錄是:曾經領導一個運動,向該撒的王權挑戰。多年之後,泰西塔斯(Tacitus)想要他的讀者瞭解基督徒是怎樣的人,他認為只要這樣說就夠了:「他們的名稱來自基督,他在提庇留任皇帝時,被當地的官員本丟彼拉多處以死刑」209。這一點已足以表明他們的特色。在本書信寫成之前七年,帖撒羅尼迦城內反對保羅的人,盡量想給他和當地跟隨他的人找麻煩,他們到該城的官府去,提供不利的資料:「那攪亂天下的,也到這�堥茪F……這些人都違背該撒的命令,說另有一個王耶穌」(徒十七6∼7)。這個對真道詭譎的曲解,目的在將宣教士與當時羅馬世界中,各猶太社區內帶頭引起騷亂的人連在一起;因為耶穌本人被彼拉多定罪,視為煽動者,暴動的頭目,所以這種控告就更有憑有據了。

  在那時候,帖撒羅尼迦城並不是惟一產生這問題的地方。公元四十九年,羅馬城內也有暴亂,是由「基利斯督所教唆的」210,革老丟因此下令,將猶太社團驅逐離開首都,有些讀保羅這封書信的人,或許心中還對那次驅逐的艱難經歷,感到忿忿不平。至於保羅本人,甚至他最好的朋友也無法否認,他每到一個城市,往往就是騷擾即將出現的訊號。雖然責任並不在保羅,但維護律法與秩序的官員當然會注意此事,而自下結論。因此,基督徒對自己在公眾面前的行為更要謹慎,讓誹謗他們的人得不�戍漎`,對官府則要十分恭敬、順服。其實,耶穌在這方面已經作了他們的榜樣,正如在許多其他事上一樣。雖然祂所說:「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神的物當歸給神」(可十二17),是指一個很微妙的問題──住在聖地的神的子民,向異教統治者納稅的事,但其原則可以更廣泛地應用。

  保羅將整個問題帶到最高的層面。神是一切權柄的源頭,在地上執掌權柄的人,都是祂所授權的;因此違背他們就是違背神。人的政府是一種神的法令,它所執行的刑罰與褒揚是神所託付的,目的是要壓制罪惡,獎勵公義。因此,在所有的人中,基督徒更應該遵守法律,繳納稅金,尊重官員──不是因為如果不這麼做,就會有惡果,乃是因為這是一種服事神的方式。

  但如果掌權者本身不公義,又如何呢?倘若該撒不滿意自己應得的一切,而要求「屬神的物」,又加何呢?保羅在這�堥S有討論這個問題,可能因為當時還沒有發生這種狀況;但是在後來的幾代中,這件事在羅馬帝國中成了最棘手的問題。該撒逾越了神所賦予的審判權,自稱為神,並且攻擊聖徒。約翰形容有一個獸「從海中上來」,從大紅龍領受了權柄,強迫世人都敬拜他,並殺滅一切不敬拜的人,從這獸身上,我們仍然能認出保羅所提的官員──「神的差役」──來嗎211?還是可以,因為保羅自己已經預先看見,在律法的攔阻被除去之後,必定會有這種局面出現(帖後二6∼10)。奧古斯丁說:「若沒有公義,國度豈不是成了大強盜窩?」212。

  然而,有證據顯示,基督徒在面對極大的壓力之下,仍然對政府適度地效忠,連對羅馬也不例外。「聖徒的忍耐和忠心」克服了逼迫的烈焰。可是,若政府官員的命令與神的誡命相違,基督徒便會說:「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徒五29);若該撒要求人將他尊作神,基督徒必須回答:「不!」。因為該撒若這麼做(無論他是採獨裁者的形式,或是採民主的形式),便是越過了神給他的權柄,踏進了不屬於他的領域。顧爾曼(Oscar Cullmann)說:「對於國家要求敬拜該撒之像的問題,保羅看法不會與約翰啟示書(譯註:即啟示錄)的作者有何差別。」213但是,基督徒若對該撒在權限範圍之內的命令,能先說:「是!」對他越逾權限的命令說:「不!」時,聲音才更響亮。

  幾年之後,從羅馬一篇寫於猛烈逼迫前夕的文件中,我們聽見這些話,仍然回應�托O羅的看法:「你們為主的緣故,要順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罰惡賞善的臣宰……你們中間卻不可有人因為殺人、偷竊、作惡、好管閒事而受苦;若為作基督徒受苦,卻不要羞恥,倒要因這名歸榮耀給神」(彼前二13∼14,四15∼16)。

  再晚些時候,到第一世紀的末期,羅馬教會的一位領袖,雖對三十年前尼祿殘暴無比的逼迫仍記憶猶新,又剛經歷了多米田的迫害,卻同樣為統治者禱告,說他們從神──永�琲漣g王──領受了「榮耀、尊貴、能力」,可以管理地上的事,「願他們能以敬虔、和平與溫柔,執行所託付與他們的權柄」。214這一類話語顯示,羅馬教會何等認真地接受了保羅論基督徒對掌權者之義務的勸勉。

  1. 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艾倫(J. W. Allen)說:「羅馬書第十三章所寫的,也許是歷代以來對政治思想史最重要的話。然而」,他繼續道:「若假定曾有人採納過聖保羅的政治觀,就大錯特錯了。」215可是,有些人的確曾經作過這方面的努力。

  有人曾問,這�堙u在上有權柄的」是指有權柄的天使,還是人,或兼指天使與人216。聖經一般的觀點是,世上權柄不但受「在地上……地上的列王」支配,也受「在天上……天上的眾軍」支配(賽廿四21,「天上」和合本作「高處」)。何況,保羅也曾用複數的 exousia(「權柄」)。指天使的權柄(參八38;弗一21,三10,六12;西一16,二10、15)。我們可以參照他在哥林多前書二8所說「世上有權(archontes)……的」,就是將「榮耀的主」釘十字架的;在那�堨L似乎不單指人而言。然而從這�堛漱W下文看來,最好將「在上有權柄的」解釋為掌權的官,他們用「劍」刑罰惡人,保護良民,因此有權下令,要人順服,人民也當繳合宜的稅金及其他當納的物給他們,並要對他們表尊敬。保羅在別處提到天使的權柄時,從來沒有要求基督徒順服他們;相反的,因�氖P基督聯合,信徒已經脫離了他們的審判,因為基督是這一切權柄的創造者與元首(西一16,二10),若他們與祂和祂的子民為敵,基督便是他們的征服者(西二15)。

  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這個原則與哥林多前書六1∼8的論證並不衝突;那�堿O勸基督徒不要在世俗的法庭上彼此控告、起訴。承認政府的權柄,對基督徒家醜不宜外揚的事實,沒有任何差別。雖然官府或法官是神所指派的,這種法令在教會中並沒有地位:他們是「教會不算數的人」(林前六4,NEB)。

  2. 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顧爾曼說:「新約中很少有一句話像這句一樣,被大大誤用。」217他特別是指人誤用這句話,來要求人對極權政府絕對服從。從這�堛漱W下文,以及從使徒著作的大範圍來看,政府能要求人服從的限度,只在神所託付它的目的之內──而若它要求唯有神才配得的尊崇,我們不單可以抗拒,而且必須抗拒。

  「基督徒對政府的順服從來不是絕對的,最多只是部份的、有條件的。因�成熇堣洵裗v爭的要求,基督徒總是活在壓力之下;在某些狀況中,違背政府的命令,不僅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責任。這個歷史悠久的教義,自從使徒宣稱,應該順從神,而不順從人之後,就已經成立了。」218

  抗拒的必自取刑罰。他們「對自己將要承受的刑罰,只能怪咎自己」(NEB)。

  3. 作官的原不是叫好行為懼怕,乃是叫壞行為懼怕。(按英譯)。摩法特譯為:「作官的不會令誠實人驚懼」(譯註:與和合本相似),是根據一種抄本,其支持的證據弱,但本身很引人注意,即讀作如 agathoergo{,而非 agatho{ ergo{。

  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參彼得前三13:「你們若是熱心行善,有誰害你們呢?」(緊接�有o段之後的話,即彼前三14,設想到情況可能有所轉變:「你們就是為義受苦……」。

  4. 他不是空空的佩劍。劍象徵羅馬官員的統治權;參腓羅斯特拉圖斯(Philostratus)所著博學之士的生平(Lives of the Sophists)1.25.2 :「法官佩�汝C」。」

  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後半句英譯為:「將祂的怒氣傾於作惡的人」。)因此,政府受託的職責,正是基督徒被禁止不可去行的事(十二17上、19)。後代的基督教國家,當然不包括在保羅的這段訓勉之內;基督徒統治者或法官,並沒有得到特別的指令,告訴他們身為基督徒要將冤情「聽憑主怒」,和身為官員要負責「傾倒祂的怒氣」,集這兩者於一身之時,當如何協調。這不是說,他不能從本段以及類似的經文中,摘取原則作為指南。但是此處顯然假設了兩種「服事」神的範疇。

  「聖經常准許以強制的方法約束罪惡,這些經文令現代許多基督徒感到困擾,因為似乎與基督的愛和祂不抵擋罪惡的觀念背道而馳。但這種看法是由於未能辨明保存世界與拯救世界乃兩回事。其實,聖經既肯定那『惹動忿怒』的律法(羅四15),又肯定那『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加五6);即對基督特殊的工作與正常的工作都予以肯定。」219

  5. 也是因為良心。基督徒順服官長的動機更高,超過因恐怕不順服會帶來不愉快的後果。基督徒知道,這種順服合乎神的旨意,如此服從便能向神保持清潔的良心。「良心」一詞參看二15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130,Name=B 道德主義(二1∼16)}。

  6. 你們納糧,也為這個緣故。RSV 將這個子句譯為直述句,而不作命令句,或許是正確的;希臘文並不清楚(此處動詞可解作命令,亦可能作直述語)。「因為外邦官長是執行神的工作,所以你們理當付稅給他們(這件事令許多猶太人良心不安,可能有些基督徒也有同感)。」愛任紐引用這一節,反駁唯知識論(諾斯底派)的解釋,證明保羅在這一段「不是指天使或眼不能見的掌權者,好像某些人對這段經文大膽的解釋;他乃是指真實的掌權之人」220。

  他們是神的差役。希臘文此處「差役」一詞為 leitourgos(非第四節的 diakonos),這個字在新約與早期基督徒文獻中,特別用來指宗教方面的工作。參十五16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179,Name=A. 自述職志(十五14-33)}。

  7. 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或許是回應耶穌的命令:「該撒的物,當歸給(或「交還」,apodote,與此處的形式相同)該撒」(可十二17)。但是接下去的經文卻顯明,順服世俗掌權者的義務是暫時的,只適用於目前「黑夜」的時期(12節);在那「將近」的「白晝」,將會有新的治理狀況,「聖徒要審判世界」(林前六2)221。世上的政權都將消亡(這一點保羅與馬克斯的看法相同);「神的城將永遠長存。」

 

209 acitus, Annals l5.44 。

210 見導論:「Ⅱ 羅馬的基督教第四至七段{\LinkToBook:TopicID=104,Name=Ⅱ. 羅馬的基督教}」。

211 啟十一7,十三1∼18。

212 City of God, 4.4。

213 The State in the New Testament(1957), p.83。

214 Clement 60:2∼61:2 J. B. Lightfoot 問道:「如果羅馬教會一向如此祈禱,誰還會嫉妒她的優越地位呢?」(The Apostolic Fathers, 1.1 2 1890, p.384)。

215 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1928), p.132。

216 根據 O. Cullmann,這�堙u有權柄的」是「政府背後那看不見的天使的權柄(Christ and Time, E. T., 1951, p.195; his italics)。

217 The State in the New Testament, pp.55f。

218 Sir T. M. Taylor, The Heritage of Reformation,(1961), pp.8f(結尾所提是指徒五29)。

219 A. R. Vidler, Christ's Strange Work(1944), p.28. 也見 C. E. B. Cranfield, 'The Christina's Political Responsibility according to the New Testament', SJT 15(1962), pp.176-192。

220 Against Heresies 5.24.1。

221 這段話(林前六2)背景是但以理書七18、22、27。有人認為,這種啟示性的觀點與羅馬書十三1-7互相矛盾(J. Kallas, Romans XIII. 1-7: an Interpolation', NTS 11, 1964∼65, pp.365-374),但我們不要忽略,在同一本但以理書中,如尼布甲尼撒等外邦君王,其權柄乃是從至高的神而來,而他們對權柄的運用,也必須向祂負責。

Ⅴ 愛與責任(十三8∼10)

  所有當付的錢都要付清;你們惟一特殊的債務只可以是愛的債,因為這種債永遠還不清。從利未記十九18「愛人如己」的引文,可以看出保羅與耶穌的說法相同;主耶穌曾以這段話作為第二大誡命,列於「第一且是最大的誡命」──「你要盡心……愛主你的神」(申六5)──之後,並且又說:「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廿二37∼40;參可十二28∼34)。保羅在此只提第二誡命,未提第一項,因為他是在談基督徒對鄰舍責任問題──十誡第二塊約版誡命的主題。這些誡命禁止人以任何方式傷害鄰舍;既然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成全了律法。

  8. 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譯註:「人」英文作「他的鄰舍」)。「他的鄰舍」原文直譯為「另一人」。此句可以譯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另一項律法」──即馬可福音十二31的「第二條」誡命,或「基督的律法」(參加六2),超越了1至7節所吩咐信徒要順服的政府的律法。但是原來的譯法要好得多。

  9. 「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即十誡的第七、第六、第八,與第十條(出廿13∼17;申五17∼21);此處顯然沒有按照次序,乃是隨意選擇。參馬可福音十19。

  「愛人如己」。耶穌稱之為「其次」大的誡命(太廿二39;可十二31);雅各書二8稱之為「至尊的律法」(NEB 作「聖經中至高無上的律法」)。參加拉太書五14,「因為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

  10. 愛就完全了律法。「完全」所譯的字是 Ple{ro{ma ,此字意義很廣(十一12譯作「豐滿」,十一25譯作「數目添滿」,十五29譯作「豐盛」)。參六15註釋所引奧古斯丁的話{\LinkToBook:TopicID=145,Name=3. 奴隸市場之喻(六15-23)}。

Ⅵ 面對關鍵時刻(十三11∼14)

  保羅看出時代的關鍵性。他對目前傳福音機會的持續性,並不樂觀,但是他定意要把握時機,盡力而為。他沒有再用帖撒羅尼迦後書二1∼12啟示性的比喻,因為他知道,那攔阻黑暗、混亂勢力浮現的約束,可能隨時會被除去;因此基督徒應當有所戒備。可是這種情勢應當令他們感到鼓舞,而非絕望;耶穌曾經說:「一有這些事,你們就當挺身昂首,因為你們得贖的日子近了」(路廿一28)。保羅回應他的主,說:「我們得救,現今比初信的時候更近了。」公元六十四與六十六年的事件──羅馬皇帝開始逼迫基督徒,與猶太人爆發革命,結果造成猶太人第二度聯盟(the Second Jewish Commonwealth)的崩潰──事前的陰影已經開始籠罩了。這些事件並非主第二次再來,及所有信徒最終救恩的先驅,保羅對這方面不可能預先看明;如果那日子、那時辰連人子都不知道,祂的僕人就更無從知悉了。但是耶穌說:「忍耐到底的,必然得救」(可十三13),祂的子民通過這些危難時,便親身經歷了這句話;在這些之後的危難,也成就了這句話。患難之中必有拯救),「聖徒的忍耐和信心,就是在此」(啟十三10)。

  但同時,光明的子女必須在生活中有所預備,等候神眷顧之日,棄絕一切「暗昧時的行為」。保羅在其他地方論及穿上「新人」(弗四24;西三10);此處他更直接吩咐讀者,「披戴主耶穌基督」。保羅勸勉他們要展示基督徒的美德,「光明的兵器」,不要耽溺於可恥的情慾中;這些美德豈不是在他們的主身上已經完美的流露出來?保羅對歷史的耶穌有深厚的知識與興趣,遠超過一些人對他的看法;他們誤以為保羅說「以外貌認基督」(林後五16),就是否定對基督這方面的知識或興趣。因為保羅所詳細列舉他期望羅馬與其他地方信徒「穿上」的美德,正是基督在世上的特色。

  11. 現今就是該趁早睡醒的時候。使徒的教導中,時常吩咐信徒要保持儆醒;參帖前五4∼11。

  我們得救,現今比初信的時候更近了。這�堛滷o救是以將來完全實現的觀點來看,即八23所說,信徒所等候的「兒子的名份,乃是我們的身體得贖」;參彼得前書一5「末世要顯現的救恩」,根據那段經文,信徒是「因信蒙……保守」的。這件事將與基督在榮耀中的顯現同時實現(參來九28)。

  12. 暗昧的行為……光明的兵器。NEB 作:「因此讓我們扔掉暗昧的行為,拿起我們的兵器,好像光明的軍人」。保羅的作品中經常出現光明與黑暗的對比(參林後六14;弗五8;西一12∼13;帖前五4∼5),約翰亦是如此。新約與昆蘭經典,在這一個觀念和用詞上顯然相通;昆蘭經典說,人類或是被光明之君治理,或是被黑暗的天使轄制,末世最大的衝突則被稱為「光明之子與黑暗之子的戰爭」222。「光明的兵器」,在帖撒羅尼迦前書五8與以弗所書六13∼17描述得更詳盡。

  13. 好像行在白晝。「白晝」是清醒的時間,因為「醉了的人是在夜間醉」(帖前五7)

  14. 披戴主耶穌基督。「披戴」的這種用法,在文學上有一個類似的例子。哈利卡那撒斯的狄奧尼修斯(Dionysius of Halicarnassus)所著「羅馬古跡」(Roman Antiquities)中,用「披戴達昆(Traquin)」形容扮演達昆的角色。

  初期教會對信基督的人實際生活的教導(參六17詮釋{\LinkToBook:TopicID=145,Name=3 奴隸市場之喻(六15∼23)}),為了便於記憶的緣故,似乎採用一些搶眼的字,「披戴」(或譯「穿上」)便是其中之一。信徒應當「穿上」基督徒的美德,好像穿上新衣服(參西三12);這些美德既然是他們信主之時所領受的,包括新的基督徒個性的每一方面,就不妨說他們應當「穿上新人」(弗四24),或生活要像已經穿上新人的人(西三10)。既然這個「新人」是基督的性情複製在祂子民身上,因此只要稍微改一下,便可說:「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加三27);或者,像在這�堣@樣,勸勉信徒「披戴」基督,亦即將他們內在所經歷的,表現出來。保羅在當時並沒有我們所見寫成文字的福音書,因此,他推薦給讀者,要他們培養的美德,正是福音書作者對我們主的形容,而他所吩咐的話是「披戴耶穌基督」,這一點很值得我們注意。

  不要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慾。參六12。13、14兩節的話,曾在奧古斯丁心中燃起神聖之愛的烈焰(見導論:「Ⅷ 羅馬書的影響{\LinkToBook:TopicID=115,Name=Ⅷ. 羅馬書的影響}」)

 

222 參 G. Vermes, The Dead Sea Scrolls in English, pp.75-78, 122-148。